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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基本框架

一、宪法

1.“法律的法律”

现在,以枟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枠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初步形成。宪法有“法律的法律”之称,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保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保证。把宪法称作根本大法,是因为它与普通法律相比具有三个特点:

第一,宪法是诸多法律中的一种,具有法律的一般特点,但它是国家最重要的法律,规定的是国家生活中最根本的、最重大的问题,例如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国家机构及其活动的基本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而普通法律规定的是国家或社会生活领域某一个方面的问题,例如环境保护法只规定环境保护和治理方面的问题,教育法涉及教育方面的问题。

第二,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在整个国家和社会活动中具有最高权威,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活动准则;普通法律的制定要依据宪法的原则和规定,其内容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否则就没有法律效力,必须修改或者废止,宪法是国家立法活动的基础。

第三,宪法的制定或者修改在程序上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有着特殊的规定。例如有的国家为此要建立专门的机构,有的国家制定或修改宪法要交付全民讨论。我国实行的宪法——枟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枠是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公布实施的。1988 年4 月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1993 年3 月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1999 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2004年3 月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分别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共31 条,对宪法作了必要的修改和补充。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奋斗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

2.宪法的基本内容

宪法的内容十分丰富,对国家生活中带有根本性的重大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宪法在序言中确立了总的指导思想和根本任务,即“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对于我国的国家性质,即国体,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一规定,确立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确立了工人阶级在国家中的领导地位和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广大人民的主人翁地位,表明工人阶级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领导力量,工农联盟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基础,人民民主专政是新型民主与新型专政的结合,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

宪法第二条规定了我国国家政权的实质和组织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依据宪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和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民主选举选派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

根据宪法的规定,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此外还存在着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国家保护其合法的权利。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宪法规定了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即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部分,这表明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是单一制,反映了我国各族人民建立统一国家的共同愿望。

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根据宪法,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中国公民有哪些权利和义务,是必须明确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主要包括:(1)政治权力和自由:平等权,即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即年满18周岁的公民,除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力的人以外,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政治自由,即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2)宗教信仰自由。(3)人身权利,即公民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和住宅不受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4)社会经济权利,即公民的劳动权、劳动者的休息权和在一定情况下获得国家和社会物质帮助的权利。(5)受教育权利和文化活动的自由,即公民有接受教育的权利和进行科学技术研究、文学艺术创作等文化活动的自由。(6)妇女、儿童、婚姻、家庭受保护权。公民的基本义务主要包括:(1)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的义务。(3)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4)保卫祖国,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的义务。(5)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宪法规定了我国的国家机构。包括:(1)国家权力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2)国家主席。(3)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4)国家军事机关,即中央军事委员会。(5)国家审判机关,即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6)国家检察机关,即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此外,宪法还规定了我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和首都。

二、行政法

1.行政与行政法

要知道什么是行政法,就有必要先弄清什么是行政。行政是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活动。在我国,行政机关是国家权力机构的执行机关。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是国务院,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关还包括国务院的各部、委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各厅、委、局等工作部门,它们依法设立并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力。可见行政是一种特殊的管理,是着眼于整个社会,为公共利益服务的。行政机关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组织管理,是人民赋予它的权力。但运用权力进行的管理活动并不是随心所欲的,而必须严格的遵循一定的准则依法进行,因而有了行政法。现代国家的行政管理活动必须依法进行,行政法就是规范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我国目前尚未有一部独立完整的、自成体系的行政法典,我国的行政法是分散在各种法律法规之中的。按照行政法适用的领域不同,行政法可以分为经济行政法、工商行政法、公安行政法、卫生行政法、教育行政法、文化行政法等等。我们在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如公安交通部门对道路交通秩序的行政管理,是依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的;卫生部门对食品卫生的行政管理,就是按照我国食品卫生法进行的。

2.行政法的原则和内容

我国的行政法有一些基本原则。例如行政公开的原则,即指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从法律依据、程序到处理决定等都要公开,以促进依法行政并保障人民群众对行政管理的监督。再如效率原则,即指行政管理注重效率。在这些原则中间,最基本的、最重要的一条原则就是依法行政原则。依法行政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也是广大人民对国家行政机关的殷切期望。从行政法的内容来看,可分为:(1)行政组织法。指规定行政机关的设置、任务、地位、组成、职权职责、活动程序和方式方法,以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录用、培训、考核、奖惩、晋升、权利义务等的法律规范。(2)行政行为法。指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立法、执法、司法等方面行为的法律规范。(3)行政监督法。指规定对行政机关是否依法行政实施监督的法律规范。

3.关于行政执法

一提到执法,人们就会联想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认为执法只是这些机关的事情,这种认识是不全面的。行政是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的行政管理活动。它本身也是一种执法活动、一种执行法律的活动。具体来说,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律程序对被管理者采取的具体行为,这种行为的做出会直接影响被管理者的权利和义务。例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违法经营的商家做出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理决定,那么违法经营者继续经营的权利将会被剥夺。

特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规的当事人进行惩处的行为叫做行政处罚。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分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在行政法关系中,管理者与被管理者往往是处在一种领导与被领导、命令与服从的地位,主体双方的地位是不对等的。并且,作为国家行政机关的一方直接运用国家机关的权力,对另一方实施制裁或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例如在行政执法中,公安机关可以对违反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枠的公民予以拘留处罚。这样就存在一个问题,一旦行政机关滥用职权,违法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必然会受到不良影响。为了保证行政行为公正合法,防止违法、越权或滥用权力,保障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我国还制定了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行政复议,即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法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审查,由受理的行政机关对有争议的具体的行政行为加以审查,并作出裁决。行政复议法还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以外,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还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民法

1.什么是民法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所谓的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物质财富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如所有权关系、债权关系、继承权关系等。所谓的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而又没有直接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如姓名权、荣誉权等关系。买商品要付款,借东西要归还,损坏他人的东西要赔偿,这些日常生活中常常遇到的事情,都涉及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民事法律关系。举例来说,张某在一家商店里买了一架照相机,张某有获得照相机的权利和支付货款的义务,而商店有收取货款的权利和交付照相机的义务。这样张某与商店之间就因为买卖商品而形成了民事关系。在这个民事法律关系中,买卖双方当事人是处于平等地位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照相机是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权力义务的共同指向对象和目标,叫做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主体即张某和商店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所承担的民事义务,叫做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一个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主体、客体、内容三者构成的。

在我国民事法律中,占主导地位的是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枠。此外还有若干个单行的民事法律,如专利法、继承法、著作权法等。民法通则于1986 年4 月12 日经第六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从1987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2.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制定和实施的基础。掌握了民法的基本原则,便掌握了民法的精神。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合法民事权益受到法律保护原则。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这些也是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3.民事主体

民事主体是指民事活动的参加者,即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或组织。民事主体主要包括公民和法人。公民也叫自然人。法人是相对自然人的另一类民事主体,是享有民事资格的组织。

枟民法通则枠第三十六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活动的基础。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公民和法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失去。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和法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独立进行民事活动,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资格。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根据年龄和智力状况的不同分为三类:(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指18 周岁以上的公民;16 周岁以上不满18 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也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10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进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也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不满10 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其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则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终止。

4.民事法律行为

法律事实分为两类:一类是事件,即因为一件事情的发生引起另一件事情的出现。如人的死亡(事件)就会引起继承法律关系。它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另一类是行为,是指有意识地去做或不做某事。如损害了他人财产(行为),就会引起民事赔偿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可见,合法行为才是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的民事法律行为,即有效的法律行为。有效的法律行为必须具备四个条件:一是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是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三是不违反法律和公共利益;四是行为的形式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凡不具备这四个条件的民事行为便是无效的民事行为。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行为后,当事人因为该行为可以从对方取得财产利益的,应根据不同情况,或返还原物,或赔偿损失。民法还有一个重要的制度叫做代理。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的特征是:代理人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5.财产所有权

民法通则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财产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在我国,所有权分为国家财产所有权、集体财产所有权和个人财产所有权。在所有权法律关系中,财产所有权的享有者叫所有人,是权利主体。任何人不能非法侵犯或妨碍所有人行使所有权。所有权法律关系中的客体是物,如国家占有的土地、个人拥有的汽车等。

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的内容主要是指所有人依法对享有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占有权指所有人对自己财产的实际控制和支配的权利;使用权指所有人对财产的使用和利用的权利;收益权指所有人基于自己的财产应取得利益的权利,如出租房屋所取得的租金;处分权指所有人处置自己财产的权利。保护国家财产所有权、集体财产所有权和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是社会主义法律的重要任务。民法通则是在所有权发生争议或所有权受到非法侵犯时,以确认所有权和对侵犯财产所有权的行为追究民事责任的方法,对财产所有权进行保护。这种保护主要通过诉讼(俗称打官司)来进行。

人民法院通过民事审判对所有权进行保护,有以下几种方法:当所有权的归属发生争议时,确认财产的归属;当财产被非法损坏时,可以要求加害人予以修复、恢复原状;当财产被非法占有时,可以要求加害人返还原物;当财产原物已经灭失时,要求加害人赔偿。

6.债权

债权,是公民、法人享有的请求特定义务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义务的权利。

民法中所说的债,并不是通常所说的“欠债还钱”的那种负债,而是表现为一种行为,即按照合同依法履行义务。举例:建筑公司为某机关盖办公楼。合同签订后,双方债务关系成立,机关(债权人)有权要求建筑公司(债务人)履行建楼义务,即要求建筑公司提供建楼的劳动(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债权发生的根据有:(1)因合同约定所生债权,这是最主要的原因。(2)因侵权行为所生债权。(3)因无因管理。(4)不当得利所生债权。前两种情况很常见。合同之债种类繁多,适用的范围也很广泛,如买卖合同的双方,一方有付款的义务,一方有交货的义务,无论哪一方不履行合同,对方都可以以债权人的身份要求清偿债务。侵权之债是指主体的人身或财产受到不法侵害,受害人可以以债权人身份请求赔偿。后两种情况,是债权的两种特殊形式。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律规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债权人有权要求其偿还债务。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而造成他人的损失,债权人有权要求不当得利人返还财物。

7.人身权

民事主体除了享有财产方面的权利外,还享有人身权。

人身权,是指与人身有密切联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人身权主要包括:(1)生命健康权,这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不受非法侵害。(2)姓名权,指公民依法使用、改变其姓名的权利,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3)肖像权,指公民依法制作和使用自己肖像的权利,未经本人同意,他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4)名誉权,指公民和法人有依法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他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5)荣誉权,指公民和法人有依法维护自身获得的光荣称号等荣誉的权利。此外,人身权还包括婚姻自主权利、男女平等权利、隐私权以及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等等。

8.财产继承权

财产继承权也是公民重要的民事权利。财产继承是指死者的遗留财产被转移给继承人的法律制度。在继承法律关系中,死者为被继承人,接受财产者为继承人,死者遗留的财产叫遗产,继承人依法取得遗产的权利称为遗产继承权。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法定继承,是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人顺序进行遗产分配。继承法规定的继承人顺序是: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遗嘱继承,指被继承人以遗嘱形式将遗产进行分配,继承人依照被继承人的遗嘱继承财产。

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保护公民合法的财产继承权;继承权男女平等;互谅互让,团结和睦;权利义务对等相一致。

9.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依法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义务主体不履行自己的义务,使权利主体的权利无法实现,不法行为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都应当依照民事法律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法律责任的一种,主要有以下法律特征:(1)违反民事法律所承担的法律责任。(2)违约人和不法行为人对受害人承担的法律责任。(3)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4)范围与所造成的损失或损害相适应。民事责任主要包括两大类:侵权的民事责任和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一般民事责任的构成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行为具有违法性,即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民事法律规范的规定。(2)损害事实存在,即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事实。(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具有因果关系,即损害事实是由该违法行为造成的。(4)行为人有过错,即行为人存在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如果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他人损害使其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也无需承担民事责任,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民法通则规定,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10 种:(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重作、更换。(7)赔偿损失。(8)支付违约金。(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0)赔礼道歉。这些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人们在依照民事法律规范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时候,应注意诉讼时效的问题,如果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不行使请求权,将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有关诉讼时效,民法通则作了具体规定。

四、婚姻法

婚姻法是调整我国婚姻家庭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广义的婚姻法是指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家庭关系的法律。狭义的婚姻法是指只调整婚姻关系的法律。我国的婚姻法是广义的婚姻法,因其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家庭关系,因而可称为婚姻家庭法。我国的婚姻法是一个以宪法和民法通则中的有关规定为依据,以婚姻法为主干的,由不同种类、不同层次的规范文件组成的规范体系。

1.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1)婚姻自由。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决定自己婚姻问题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强制和干涉。从这一概念可以看出,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在婚姻上的一种权利。也就是说,在我国达到法定婚龄的男女可以自由地表达自己的爱情,自由地选择自己的配偶,这种权利受法律保护。侵犯他人婚姻自由权利是违法的,公民行使婚姻自由权利时,要做到符合法律规定和道德要求。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只有这样婚姻自由才能实现。

(2)一夫一妻。一夫一妻是指一男一女依照法律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任何人不得同时有两个以上的配偶,已婚者在婚姻终止之前,不得以任何方式再行结婚,否则视为重婚。构成重婚罪的,要按刑法的规定追究重婚者的刑事责任。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如通奸、姘居等虽然不是犯罪行为,但属非法两性关系,是破坏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除受道德谴责外,对屡教不改者,可视情节予以行政处罚。

(3)男女平等。男女平等原则是宪法中男女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深刻揭示了我国社会主义婚姻法的本质。男女平等原则概括如下:男女双方在结婚和离婚上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夫妻在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其他不同性别的成员在家庭中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

(4)计划生育。党和国家非常重视计划生育工作,将计划生育写进了宪法作为一项基本国策。婚姻法将计划生育确立为基本原则,是为了在婚姻家庭立法上保证计划生育的实施,夫妻双方都必须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绝非个人私事,关系到降低人口速度的过快增长,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现代化建设步伐,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重要条件。

2.结婚

结婚是指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婚姻法规定结婚的条件包括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两大类:(1)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2)必须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法定的结婚年龄简称婚龄,是法律上规定的男女结婚必须达到的最低年龄。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又规定了“晚婚晚育应予鼓励”的条款。法定婚龄适用于所有中国公民,某些特殊情况下,法律允许作出特殊规定。如少数民族地区可以适当降低结婚年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在执行婚姻法的补充规定中规定,回民结婚,男不得早于20 周岁,女不得早于18 周岁。(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4)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5)禁止患一定疾病的人结婚。(6)结婚程序。是指应该依法办理的法定手续。

3.离婚

离婚是夫妻双方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离婚是有条件的:双方当事人须具有夫妻身份,没有合法的婚姻关系,不能办理离婚手续;双方当事人须有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适用离婚的行政程序;双方当事人对离婚的意愿必须是一致和真实的,这是准予离婚登记最根本的条件;双方对子女的抚养教育已有适当安排,才能准予登记离婚;双方对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如不符合这些条件或有争议,只能通过诉讼程序处理。

4.家庭关系

家庭关系是指家庭成员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婚姻法规定的家庭关系,包括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

(1)夫妻关系。夫妻关系是指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和相互的权利义务关系。夫妻是家庭的成员,担负着家庭职能的重要责任。因此,夫妻关系是家庭关系的基础和核心。夫妻关系就其内容而言,分为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两个方面。夫妻的人身关系是: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的财产关系是: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和处理权;夫妻有互相抚养的义务;夫妻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

(2)父母子女关系。父母子女是关系最密切的直系血亲,是家庭成员中的主要成员,相互间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其权利和义务有: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另外,婚姻法对其他家庭成员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也作了规定。

五、合同法

合同,又称契约,广义上讲,合同是当事人依法订立的有关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经济合同法的订立、程序及主要条款

经济合同是指平等民事主体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之间,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明确相互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主要有以下内容:(1)要约(也称提议)。即当事人一方对提出订立经济合同的建议及该项合同的主要条款。(2)承诺(也称接受)。是当事人一方对要约方提出的要约内容和条件表示完全同意的答复。(3)主要条款。经济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了各类经济合同应当具备的主要条款。这些主要条款是:①标的。标的是指经济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②数量和质量。数量和质量是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具体对象。③价款或者酬金。以货物与工程为标的的称为价款,以劳务为标的的称为酬金。④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⑤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过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对过错方必须追究的责任,依照法律或合同约定向对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经济合同的条款,除以上主要条款外,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性质所具备的条款以及双方约定的条款作为经济合同的内容。在书写合同时应注意内容要具体,责任要明确,文字要准确。

2.经济合同的担保与无效经济合同

经济合同的担保,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提供的一种履行合同的保证。担保的形式有:(1)定金。定金是确保合同履行一方向对方支付的货币。(2)保证。是保证人以自己的名誉担保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在被担保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保证人与被保证人连带承担责任。(3)留置权。是指经济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由于对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对已占有的对方财产采取的扣留处置措施。(4)抵押。是指经济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用自己特定的财产向对方当事人保证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

无效经济合同。下列经济合同为无效合同: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合同;采取欺诈、胁迫手段所签订的合同;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签订的合同或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或者所代理的其他人签订的合同;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3.经济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及仲裁

经济合同的履行。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经济合同的履行以实际、全面、协作为原则。

违约责任。承担违约责任方式主要有: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定金、继续履行、单方解除合同、酌减报酬、加付利息、退货、无偿修理等。

经济合同的解除和仲裁。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并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由于不可抗力致使经济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由于另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变更或解除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另一方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免除责任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另外,经济合同发生纠纷时,调解解决不成的,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六、经济法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宏观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是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市场进行干预、调控和管理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我国没有制定专门的经济法法典,经济法是由一系列的法律法规组成的,大体可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保障市场公平竞争环境、维护市场秩序的法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税法、私营企业法、广告法等。另一部分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管理的法律,如预算法、审计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在此介绍其中几种。

1.反不正当竞争法

枟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枠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市场竞争行为的法律。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经济组织和个人。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1)采用假冒、模仿、虚假手段从事市场交易,包括: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与他人的知名商品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使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2)限制他人自由交易的行为,包括: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产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经营活动;政府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3)采用贿赂手段进行交易,包括: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4)利用虚假广告从事交易,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质量、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作虚假宣传。(5)侵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且被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以盗窃、利诱、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自己所掌握的商业秘密。(6)进行亏损性经营,排挤竞争对手。指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除法律规定的一些例外情况。(7)附加不合理条件从事交易。指违背购买者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8)采用巨奖或欺骗性有奖销售手段。包括:用谎称有奖或故意使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销售;利用有奖销售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金超过5000元的。(9)诋毁、贬低竞争对手的信誉。指经营者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经营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信誉。(10)串通投标。包括: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与招标者互相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违反法律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的,要承担法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1)损害赔偿。经营者违反该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停止违法行为。(3)吊销营业执照。(4)没收违法所得。(5)罚款。(6)行政处分指对监督检查不正当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7)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是:通过制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专门法律,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适用范围: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到法律保护;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按该法规定执行。

消费者权益主要包括:(1)安全权。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2)知情权。有权知悉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3)选择权。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服务的经营者;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服务方式;有权自主决定购买或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有权在选择商品和服务时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4)公平交易。有权在购买和接受服务时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的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5)赔偿权。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6)依法结社权。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7)知识获得权。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8)维护尊严权。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9)监督批评权。有权对商品和服务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应地规定了经营者的义务,同时还规定了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权益争议时的解决途径:经营者协商解决,请求消费者协会解决,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3.税法

我国的税法,是由一系列单行的税收法律、法规构成的。如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人所得税法、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暂行条例等。税收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包括征税主体、纳税主体和扣缴义务人。税收主体是代表国家执行税收职能的税务机关。纳税主体是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单位和个人,也叫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是依法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税收有许多种,根据征收客体性质不同,分为:(1)流转税,指根据商品销售或者劳务提供过程中的流转额而征收的一种税种,主要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2)收益税,是以纳税人的纯收益额或总收益额为征税对象,增减法定项目后加以征收的税。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3)财产税,是以法定的财产的价值额为征收对象,根据财产占有或者财产转移的事实,加以征收的税,主要包括房产税、契税等。(4)资源税,是国家对在我国境内从事国有资源开发的单位和个人。因资源生产和开发条件的差异形成的级差收入征收的一种税,主要包括资源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等。(5)行为税,是指以特定行为的发生,依据法定计税单位和标准,对行为人加以征收的税,主要包括印花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车船使用税、屠宰税等。

税收所涉及的对象包括社会经济的各个方面,因此,国家为加强税收管理,制定了枟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枠。根据该法的规定,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税收征收。税法中还规定了税务机关的职权和职责、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税收法律责任等有关内容。

4.私营企业法

私营企业法是调整私营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枟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枠是关于私营企业的主要法规,为私营企业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保障企业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1)私营企业的开办和关闭。可以申请开办私营企业的人员:农村村民;城镇待业人员;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辞职、退职人员;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离休、退休人员和其他人员。申请开办私营企业的必须具备:有与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从业人员;有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设施;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私营企业开办、分立、合并、转让、迁移等均需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私营企业可以因歇业和破产而关闭。无论是歇业还是破产均需进行清算,偿还债务,最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2)私营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私营企业投资者对其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财产可以依法继承。私营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享有:自主经营权,订立合同权,特定价格权,联合经营权,人事劳动管理权,资金使用权,工业产权,拒绝摊派权。私营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应履行: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缴纳税金和费用;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做好劳动保护工作和实行劳动保险;支持工会工作;服从国家有关机关的监督管理。

(3)国家对私营企业的监督管理。私营企业有违反枟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枠规定行为的,国家有关管理机关根据情节依法分别给予行政处罚、经济处罚;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七、刑法

1.什么是刑法

规定什么是犯罪,犯罪应当受什么处罚的法律就是刑法,刑法是关于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我国刑法有四个基本原则:罪行法定原则;罪行相适应原则;罪责自负原则;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2.犯罪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1)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重大的社会危害性。(2)犯罪是触犯法律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3)犯罪是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具有受处罚性。所以说,犯罪就是危害社会的,触犯刑律的,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犯罪时已满16周岁的人处于完全刑事责任时期,应对所犯的一切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犯罪时已满14 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处于相对负刑事责任时期,只对几种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犯罪:故意杀人、故意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不满14周岁的人处于完全不负刑事责任时期,对他们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时不满18 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已满16 周岁不满18周岁的,如果所犯罪行特别严重,可以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因不满16周岁不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可由政府收容教养。刑法还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或者醉酒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3.刑罚

刑罚是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法对犯罪分子实行惩罚的强制方法。刑罚有主刑,又称基本刑,是审判机关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时,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的刑罚,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5种;还有附加刑,又称从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同主刑合并适用,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3种。另外,对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对危害重大的犯罪军人,可以剥夺勋章、奖章和荣誉称号。

4.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刑法中规定的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实施不法侵害的人所采取的必要的防卫行为。正当防卫必须在有危害社会的不法侵害行为发生;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是正在进行的;防卫行为必须是为使合法利益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防卫行为必须是针对实施侵害者本人的;防卫行为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等条件才可以实施。正当防卫有利于维护社会治安,弘扬社会正气,是为社会所提倡的。

紧急避险是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或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方较小合法利益的行为。紧急避险必须是合法利益受到危险的威胁;危险必须是正在发生的;避险行为是为了使合法利益免受损害而实施的;避险行为必须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的情况下可以采取紧急避险。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一样,不仅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相反,是一种对社会有益的行为。

5.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犯罪种类

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

八、诉讼法

诉讼是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按照法律规定的原则、程序、方式和方法,应用法律解决具体案件的活动。诉讼法是规定诉讼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程序法,是保证民法、刑法等实体法得以实施的法律。主要包括:司法机关以及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的原则、程序、方式、方法。对诉讼活动的检查和监督的原则、程序、方法、方式以及关于执行程序的规定等。诉讼主要有三种: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与之相适应的诉讼法也有三部: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枠、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枠、枟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枠。

1.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用以指导整个诉讼或诉讼主要阶段活动的基本准则,贯穿在整个诉讼法所规定的各种重要制度和程序中,体现了我国诉讼法的主要特征。内容包括: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对诉讼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合议原则;回避原则;公开审判原则;两审终审原则;使用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

2.刑事诉讼法概述

刑事诉讼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的方式和程序,揭露犯罪、证实犯罪、惩罚犯罪所进行的全部活动。而刑事诉讼法则是指国家规定的有关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所规定的是刑事诉讼活动应遵循的原则、制度和程序,司法机关、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权利、义务。

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侵犯,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同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障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

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大致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接到公民或其他组织的检举和控告,或犯罪人自首,或直接发现犯罪时,经过审查,认为确有犯罪事实存在,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时,就可以决定立案。立案后,由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根据不同的分工进行侦查,发现和收集犯罪证据,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查获犯罪人。公安机关将侦查结果送交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将进入第一审的程序。第一审程序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基本程序。在决定开庭审判后,首先要组织合议庭,并且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将开庭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对于公开审判的案件还要发布公告。正式开庭时,由审判人员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的权利后,法庭展开调查,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审判员向被告核查证据,控辩双方进行辩论,被告最后陈述,合议庭评议,公开宣判。宣告判决后如有不服,可在规定日期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作为国家公诉人的人民检察院如认为判决有错时应当提起抗诉。这样审判就进入第二审程序。第二审法院做出的判决是终审判决,宣布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另外,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审判监督程序,指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的活动,起到补救和纠正的作用。

3.民事诉讼法概述

民事诉讼是诉讼活动中最普遍、最频繁的活动,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依法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的活动。民事诉讼法是有关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及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制裁违法行为。

民事诉讼的程序与刑事诉讼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不同的是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调解是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手段。在当事人自愿与合法的前提下,通过调解能够结案的,尽可能地通过调解结案。调解贯穿民事审判的全过程,调解后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有处分自己权利的自由,当事人可以随时撤诉,可以随时同意和解,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都可以处分。民事诉讼执行一般要根据当事人的要求,以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为前提,执行其财产和行为而不是人身。

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一些特别程序,如选民资格案件程序,宣告失踪、死亡案件的程序,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定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程序,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程序等。这些程序要解决的不是民事权益之争,而是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对某项法律事实加以认定。因此程序上有其独特性,如诉讼中没有被告,一般实行独任制审理,实行一审终审,免交诉讼费用,法院可自行撤销原判决,作出新判决等。

4.行政诉讼法概述

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法院提起的诉讼。行政诉讼法是指有关行政诉讼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诉讼法是程序法、刑法等实体法实施的法律。主要是为了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其程序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相似但有些特殊规定:首先是被告的特殊性,行政诉讼中的被告只能是国家行政机关,俗称“民告官”,不适用调解。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行为是一种执法过程,其决定不经法律程序不得更改,即使在诉讼中也不得随意更改,因此,不得适用调解。其次,人民法院着重就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就是说,法律不仅是行政机关对被管理者进行管理的依据,也是被管理者提出行政诉讼的依据,同时更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判断的标准。凡是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将予以维持;凡是不合法的,就会被依法撤销。再次,人民法院对行政相对人(行政机关行政管理的对象)予以特殊的保护。这是由于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政管理机关和行政相对人的地位是不对等的,如果不对行政相对人予以保护,就难以有效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当然,是建立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础之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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