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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 论社会一般收入或公共收入的来源(1)

用来支付(1)保卫社会和维持君主尊严的支出;(2)国家宪法没有规定任何特别收入来开支的其他一切必要的政府支出这两者的收入,可以从以下两方面得来:第一,特别属于君主或国家而与人民收入无关的某种资源;第二,人民的收入。

第一部 分论特别属于君主或国家的资源或收入来源

特别属于君主或国家的资源或收入来源,是资本或土地。君主像任何其他的资本所有人一样,可以自己使用资本,也可以将其贷出,从而得到收入。他从前一种情况获得的收入为利润,从后一种情况获得的收入为利息。

鞑靼或阿拉伯酋长的收入全是利润。这种利润主要来自他自己的牛羊的奶和增殖,他自己监督牛羊的管理,是本集团或部落的主要牧羊人或牧牛人。可是,只是在这种最早期、最原始的政府状态下,利润才构成王国公共收入的主要部分。

小共和国有时从商业经营的利润获得很大的收入。据说汉堡共和国的主要收入就是公共萄葡酒窖和药店的利润。国王有闲暇从事葡萄酒商或药店的生意,那样的国家不可能是很大的。在比较大的国家,公共银行的利润是收入的一种来源。不仅汉堡是这样,而且威尼斯和阿姆斯特丹也是这样。有些人认为,就连大不列颠这样大的一个帝国,也不容忽视这种收入来源。按英格兰银行的普通股息为5.5%、资本为1078万镑计算,在支付管理费用后,每年的净利润据说应为59.29万镑。有人主张,政府可用3%的利息借入这笔资本,自己来经营这家银行,每年可得净利润26.95万镑。经验表明,在威尼斯和阿姆斯特丹的贵族政治下的那种有秩序的、警醒的、节约的行政,对于管理这种商业企业才是最适当的。但是象英格兰的这种政府,能否将这样一种企业的管理放心地付托给它,是大可怀疑的:英格兰政府尽管具有各种优点,却从未以善于理财著称,它平时的行为,是一般流于由怠惰和疏忽所造成的浪费,这或许是君主政治下所难免的;它在战时的行为,则又流于一切毫无打算的浪费,这是民主政治下所难免的。

邮局本来就是一种商业企业。政府垫支了设立各地邮局并购买或租用必要车马的费用,从所运物品收取的邮费得到偿还,并带来巨额利润。我相信,这或许是各种政府所成功地经营的惟一商业企业。垫支的资本不是很大。这种业务中没有什么秘密。收益不仅是肯定的,而且是立即可以得到的。

但是,君主也常常经营许多其他的商业企业,并想和私人一样,通过成为普通商业部门的冒险者来改善自己的财产状况。他们很少能成功。君主事务管理中经常出现的浪费,使得他们几乎不可能成功。君主的代理人认为自己主人的财富是无穷无尽的,他们不关心按什么价格购入,按什么价格售出,不关心从一地向另一地运输货物的费用是多少。这些代理人常常过着和君主一样的浪费生活,有时尽管有这种浪费,也能用适当的方法去弥补他们的账目,并获得君主那样大的财产。马基雅弗利告诉我们,梅迪契的洛伦佐(不是一个没有能力的君主)的代理人就是这样经营他的商业的。弗罗伦斯共和国不得不几次偿还这些代理人的浪费使他卷入的债务。因此,洛伦佐发现放弃商人的业务是有好处的,而商业是他的家族最初致富的根源;在他的后半生,他利用自己剩下来的财产,以及他所能支配的国家收入,去从事更适合于他的地位的企业和用途。

商人性格和君主性格的互不相容,似乎达到了无以复加的程度。如果说英格兰东印度公司的商业精神使得他们成为非常坏的君主,那么君主精神似乎也使得他们成为同样坏的商人。当他们只是商人时,他们把自己的商业经理得很成功,能从利润中向资本所有人支付适度的股息;自从他们成为君主以后,有着据说原来在300万英镑以上的收入,却不得不要求政府特别援助,以避免立即破产。在他们的前一种情况下,他们在印度的人员认为自己是商人的职员;在现在的情况下,这些人员认为自己是君主的大臣。

国家有时也可以从货币的利息得到一部分公共收入,也像从资本的利润得到这种收入一样。如果国家积累了一宗财富,可以将它的一部分贷与外国,或贷与自己的臣民。

伯尔尼郡将自己财富的一部分贷与外国,从而获得很大的收入,即是说将其购买欧洲各债务国的公债,主要是法国和英格兰的公债。这种收入的安全与否,第一,依存于那种公债的安全与否,或者说依存于管理这种公债的政府信用如何;第二,依存于和债务国继续保持和平的确定性或可能性。如果发生战争,债务国方面的最初的敌对行动就可能是没收它的债权国的资产。就我所知,向外国贷出货币的政策是伯尔尼郡所特有的。

汉堡市设有一种公共当铺,将钱贷与有担保品的本国臣民,按6%计算利息。据认为,这种当铺或称为“朗巴德”(Lombard),向国家提供了15万克朗的收入,按每克朗4先令6便士计,合33750英镑。

宾夕法尼亚政府未能积累财富,发明了一种向臣民贷款的方法,诚然不是货币,而只是货币等价物。贷与私人的是信用证券,计算利息,以双倍价值的土地作担保,15年后赎回,可以像银行券一样流通,用议会法律宣布为省内居民间一切支付的法定手段,政府从而获得了一笔不大的收入,足以支付这个节俭的和有秩序的政府每年约4500镑的全部普通支出的一大部分。这种办法的成功必然依存于三种情况:第一,除了金银币以外,对某种其他交易媒介的需求,换言之,即对必须将大部分金银币送往国外才能购得的消费品的需求;第二,利用这种办法的政府的良好信用;第三,利用这种办法的适度性,不超过在没有信用债券时为进行流通所必要的金银币数量。在不同的场合曾由另外几个美洲殖民地采用这种办法,但由于缺乏一种适度性,大多数所造成的混乱多于便利。

可是,资本和信用具有不稳定、不经久的性质,这就使得它们不适于充作确实的、稳定的和持久的收入的主要来源,而只有这种收入能给予政府以安全和尊严。任何超过游牧状态的大国政府,从来没有是从这种来源获得它的大部分公共收入的。

土地是具有更稳定、更持久性质的资源,因此,公有土地的地租是超过游牧状态的许多大国公共收入的主要来源。古代希腊和意大利各共和国,在长时期内,从公有土地的产物和地租获得了大部分用来支付国家必要支出的收入。王室土地的地租,在长时期内构成欧洲古代君主的大部分收入。

在现代,战争和战争的准备是造成所有大国的大部分必要开支的两种情况。但在古代的希腊和意大利各共和国,每一个公民都是一个战士,自己出钱来服兵役和准备自己去服兵役。因此,这两种情况不能给国家造成任何非常重大的开支。一宗不太大的地产的地租,就足以支付政府的其他必要费用。

在古代的欧洲君主国,当时的风俗习惯就使人民大众对战争有充分的准备,当他们走上战场时,根据他们的封建租地条件,他们是由自己或自己的直属领主出钱来维持的,不会给君主带来新的开支。政府的其他支出,大部分都很小。已经说过,司法行政不但不是支出的原因,反而是收入的来源。乡村人民在收获以前和收获以后各提供三天的劳动,这被认为是一种资源,足够用来建造和维修所有的、国家商业所需要的桥梁、公路和其他公共工程。在当时,国王的主要支出似乎是他自己家庭和宫廷的维持费。他宫廷的官吏,当时就是国家的大员。财政大臣替他收地租。宫内大臣和内务大臣管理他的家庭支出。治安大臣和警卫大臣管理他的马厩。他的住宅全部是用堡垒的形式建筑的,似乎是他拥有的主要要塞。这种住宅或堡垒的看守人可以被看做是一种卫戍总督。他们似乎是在平时所必需维持的惟一军事官员。在这种情况下,一笔大地产的地租在普通场合就完全能够支付政府的一切必要开支。

在大部分欧洲文明君主国的目前状态下,全国所有土地的地租,假如管理得就像全都属于一个地主所有那样,或许也达不到他们在平时向人民征收的普通收入的数目。例如,大不列颠的普通收入,不仅包括支付当年经常费用所必要的,而且包括支付公债利息及偿还一部分公债所必要的,每年共达1000万镑以上。但是土地税,按每镑课征4先令计算,还不到每年200万镑。可是,这种所谓的土地税,被认为不仅是所有土地地租的五分之一,而且是所有房屋租金的五分之一,以及所有大不列颠资本利息的五分之一,只有贷与国家或用作耕种土地的农业资本的那部分资本除外。这种赋税的很大一部分来自房屋租金和资本利息。例如,伦敦市的土地税,按每镑课征4先令计算,共达123399镑6先令7便士。威斯敏斯特市的土地税为63092镑1先令5便士。白厅宫和圣詹姆斯宫的土地税为30754镑6先令3便士。土地税的一定部分是按同一方式向国内所有其他大小城市课征的,几乎完全是从房租得来,或从被认为是商业资本或借贷资本的利息得来。因此,据估计,大不列颠课征的土地税,即从所有土地的地租、所有房屋的租金、所有资本的利息(贷与国家或用来耕种土地的那部分资本除外)课征的全部土地税收入,每年不超过1000万镑――政府在平时每年向人民课征的普通收入。大不列颠每年为征收土地税的对各种收入所做的估计,按全国平均计算,无疑是大大低于真实价值,虽然在某几个郡和地区据说差不多等于真实价值。单是土地地租,不计算房屋租金和资本利息,许多人估计为2000万镑,这种估计在很大程度上是随意做出的,我认为可能高于或低于真实价值。但是如果大不列颠的土地按现在的耕种状况还不能提供每年2000万镑以上的地租,那么如果这种土地全都属于一个地主,由他的代办人和代理人去进行那种疏忽的、浪费的和专横的管理,就可能不能提供2000 万镑的一半的地租,最可能的是不能提供1/4的地租。大不列颠的王室土地现时提供的地租,不及假如为私人财产时所能提供的地租的1/4。如果王室土地更为广大,那么它们的管理或许就会更坏。

人民大众从土地获得的收入,不是同土地的地租成比例,而是同土地的产物成比例的。一国土地的全部年产物,如果我们将留作种籽的除外,就是人民大众每年所消费的或用来交换由他们消费的某种其他东西的。凡是使土地产物低于其可能高达的水平的事情,也会使人民大众收入的降低比使地主收入的降低更多。土地的地租,即归于地主的那部分产物,在大不列颠任何地方都被认为不超过全部产物的1/3。如果土地在一种耕作状态下每年只能提供1000万镑的地租,而在另一种耕作状态下却能提供2000万镑的地租;在两种情况下,地租假定为产物的1/3;那么地主的收入在一种情况下比在另一种情况下每年只少1000万镑,而人民大众的收入则每年会少3000万镑(只扣除留作种籽所必要的)。国家人口减少的数目,是每年3000万镑(总是扣除种籽)所能维持的人数,根据余数在其中分配的不同阶级人民的具体生活和花费方式而定。

虽然现时在欧洲没有任何一种文明国家从国有土地的地租获得大部分的公共收入,但在所有欧洲的大君主国,仍然有许多大片土地属于王室。它们都是林地;这种林地有时你走几英里也看不到一棵树;从产物和人口两方面来看,它们只是荒地和国家的损失。在每一个欧洲大君主国,出售王室土地会得到极大一笔金钱,如果用来偿还国债,既可收回担保品,又可提供一笔比这种土地过去为王室提供的更大的收入。在土地改良和耕种达到很高程度、出售时能产生丰厚地租的国家,普通按相当于三十倍年租的价格出售土地,而未改良、未耕种和地租低的王室土地,预期会按相当于四十倍、五十倍或六十倍年租的价格出售。王室可以立即享受这种巨大价格在赎回担保品后带来的收入。在几年之中,它还会享受另一笔收入。当王室土地变为私有财产时,会得到很好的改良和耕种。这些土地的产物增加,由于增加了人民的消费和收入,也会增加全国的人口。从而王室从关税和货物税得到的收入,必然随着人民收入和消费的增加而增加。

在任何文明君主国,国王从王室土地得来的收入虽然看起来并不花费个人的钱,但在实际上社会所付的代价多于对国王所享受的任何其他同等收入所付出的代价。在所有的场合,为了社会的利益,应当用某种其他的收入去代替王室的这种收入,将土地在人民中分配,而最好的分配办法也许就是向人民公开出售。

用于游乐和观赏的土地,如公园、林圃、散步场所等等,在到处都被认为是支出的原因而不是收入的来源,这些似乎是在一个文明大君主国应当属于王室的惟一土地。

可见,特别属于君主或国家的两种收入来源,即公共资本和公共土地,作为支付文明大国必要费用的资源是既不适当又不充足的;这种费用的大部分必须由各种赋税来支付,人民将自己私人收入的一部分贡献出来,构成君主或国家的公共收入。

第二部分 论赋税

在本书第一编已经表明,个人的私人收入最后是从三种来源产生的:地租、利润和工资。每一种赋税,最后必定是由这三种收入来源之一支付,或由它们无差别地共同支付的。我将力图对以下各点尽可能做最好的说明:第一,打算落在地租上面的赋税;第二,打算落在利润上面的赋税;第三,打算落在工资上面的赋税;第四,打算无差别地落在私人收入的所有这三种来源上的赋税。对这四种赋税的每一种的特别考察将使本章第二部分为四项,其中三项又将分为若干细节。从以下的评论可以看出,许多赋税最后并不是由打算落在它上面的资源或收入来源支付的。

在我着手考察各种赋税以前,必须先提出有关一般税收的下列四个原则。

Ⅰ,每一个国家的国民应当尽可能地按照各自能力的大小,即是说按他在国家保护下所获得的收入的比例,对维持政府做出贡献。一个大国政府的支出对个人来说,也像一宗大地产的管理费用对共同佃农来说一样,佃农们应当按照各自在地产中的利益的大小来对管理费用做出贡献。遵守或忽视这个原则,构成所谓课税中的平等或不平等。每一种最后只落在上述三种收入来源之一上面的赋税,就其不影响其他两种来说,必然是不平等的,我在此特别指出这一点;在下面考察各种赋税时,我不再注意这种不平等,而只讨论某种税收怎样不平等地落在它所影响的某种私人收入上面。

Ⅱ,每个国民必须缴纳的赋税应当是确定的,不能是不定的。缴纳的时间、缴纳的方式、应纳的数额,对每一个纳税人和对所有其他的人都应当是清楚明白的。如其不然,每一个纳税人就会或多或少地受到征税人员权力的支配,后者可以对令人讨厌的纳税人加重税额,或用加税的恐吓来索取礼物或贿赂。课税的不确定性会鼓励这一类人的专横,促进他们的腐化;这一类人即使既不专横也不腐败,也自然是不受人欢迎的。在课税中,每一个人应当缴纳的赋税的确定性是一件极为重要的事情,我相信,从所有国家的经验来看,极大程度的不平等也不及极小程度的不确定的害处那么大。

Ⅲ,每一种赋税应当按纳税者最便于缴纳的时间和用他们最便于缴纳的方式去课征。对地租或房租课征的赋税在支付地租或房租的时期去征收,是最便于纳税人缴纳的,或者说,这是他最有钱纳税的时候。对作为奢侈品的消费品课征的赋税,最后全都是由消费者支付的,一般说来这种方式对他是非常方便的。他需要购买货物时,一点一点地纳税。他有随意买或不买的自由,如果他对这种赋税感到有什么重大的不便,那就是他自己的错误了。

Ⅳ,每种赋税应当这样来设计,使它从人民口袋中取出的钱或阻止人民得到的钱,超出它送入国库中的钱尽可能地少。一种赋税可能由于下述四种方式使它从人民口袋中取出的钱或阻止人民得到的钱大大超过它送入国库中的钱。第一,征税可能要求有许多人员,他们的薪水可能吞掉大部分的税收,他们的额外索取可能对人民是一种额外增加的赋税。第二,赋税可能妨碍人民的勤劳,抑制他们去从事某一业务部门,而这一部门本来是可以维持和雇用大量的人手的。当赋税迫使人民去纳税时,它可能减少或消灭能使人民比较容易地去从事上述业务的一些资源。第三,对企图逃税而未能成功的不幸的人进行没收和罚款常常使他们破产,从而使社会可能从他们的资本运用中得到的利益化归乌有。一种欠考虑的赋税是对走私的巨大引诱。但是对走私的惩罚必然随引诱的加强而增加。与所有的普通公平原则相反,法律首先造成了引诱,然后又惩罚受到引诱的人;法律普通还按对犯罪引诱的大小去加重惩罚,而这种情况本来是应当减轻处罚的。第四,使人民遭受征税人员的经常访问和讨厌的检查,因而使他们遇到许多不必要的麻烦、困扰和压迫,虽然困扰并不费钱,但是严格说来,它肯定等于每一个人愿意用来摆脱这种困扰的支出。由于这四种方式中的这一种或那一种,赋税常常给人民带来的麻烦多,给君主带来的好处少。

上例各种原则的公平和效用是十分明显的,因而或多或少地引起了所有国家的注意。所有国家均根据自己最佳的判断,力图将自己的赋税设计得尽可能地平等,尽可能地确定,在缴纳的时间和方式上尽可能地方便纳税人,在带给国王的收入的比例方面尽可能地减少人民的负担。以下对不同时代和国家的一些赋税的简单评述将要表明,所有国家的努力在这些方面并未取得同等的成就。

第一项 租金税、土地地租税

对土地地租的赋税可以按某一标准课征,即对每个地区评定一定数额的地租,评定之后即不变更;也可以使税额随土地实际地租的变化而变化,随着土地耕种的改良或恶化而赋税有增有减。

土地税,如果像不列颠的土地税那样,每个地区按某种不变的标准课征,虽然在最初规定时是平等的,必然随着时间的推进而变得不平等,随全国各地区耕种的改良或被忽视的不平等程度而异。在英格兰,各个郡和教区应课征的土地税是根据威廉和玛利第四年的法律评估的,在初规定时就非常不平等。因此,这种赋税是不符合上述第一条原则的。它完全符合其他三条原则。它是完全确定的。纳税的时间就是交租的时间,对纳税人是极其方便的。虽然在所有的场合地主都是实际纳税人,但税款普通是由佃户垫付的,地主必须在纳租时将其扣除。这种赋税的征收,所用收税人员比任何其他提供将近相同收入的赋税的征收所用人员少。由于这项赋税在每个地区不随地租的上升而上升,君主并不分享地主从土地改良所得的利润。这种改良诚然有时造成区内其他地主的破产。但这有时会造成的对某一地产的赋税的加重总是很小的,决不可能阻碍这种改良,也不会使土地产物降到本来会有的水平以下。由于它没有减少产物数量的趋势,所以它也不会有提高产物价格的趋势。它不会妨碍人民的勤劳。除了纳税的不可避免以外,它没有使地主遭受其他的不便。

地主从大不列颠所有土地按不变的固定评估课税所得的利益,主要是由于与赋税性质完全无关的某些外部情况。

部分地由于国家的几乎每个地区的巨大繁荣,大不列颠的几乎所有地产的地租自从这种评估首次确定以来就在不断上升,其中没有一处的地租是在下降的。因此,地主几乎全都获得了根据他们地产现在的地租所应当缴纳的赋税与根据往时评估的地租他们实际缴纳的赋税之间的差额。假如国家的状况有所不同,假如地租由于耕种的恶化而逐渐下降,地主就会几乎全都丧失这种差额。在革命以后所发生的事态下,地租评估的固定性对地主有利,对君主有害。在不同的事态下,它可能对君主有利,对地主有害。

由于赋税是用货币缴纳的,所以对土地的评价是用货币表示的。自从这种评估确定以来,白银的价值没有什么变化,铸币标准在重量或纯度方面都没有什么改变。假如白银的价值大大上升,像在美洲银矿发现以前的两个世纪中似乎发生的情形那样,评估的固定性可能证明是对地主非常有害的。假如白银的价值大大下降,美洲银矿发现以后至少有大约一个世纪中的情况肯定是这样,土地评估的固定性就会使君主的这一部分收入减少许多。假如货币标准有重大改变,降低同量白银的货币面额或提高它的货币面额,例如,如果1盎司白银不是铸成5先令2便士而是铸成2先令7便士或10先令4便士,在前一种情况下会损害地主的收入,在后一种情况下会损害君主的收入。

可见,在与实际发生的情况略有不同的情况下,这种评估的固定性对纳税人或对国家可能是非常大的困难。可是,在时代的变迁中,这种情况在某个时候是一定会发生的。但是帝国虽然像人类所有的其他创造物一样,迄今证明全都是要灭亡的,每个帝国却都想要长期存在下去。因此,每一种制度(用意在和帝国本身一样长期存在下去)不仅应当在某种情况下是方便的,而且应当在所有的情况下都是方便的;不仅应当适合于暂时的、偶尔的或意外的情况,而且应当适合于必然的因而总是相同的情况。

法国有一部分自称为经济学家的学者,建议采用一种随地租的变化而变化的土地税,即随着耕作的改良或被忽视而有升有降的税。他们认为,所有的赋税最终都落在土地的地租上,因而应当对必须最终纳税的资源平等地课征。说所有的赋税应当尽可能平等地落在必须最终交税的资源上,这肯定是对的。但是他们用来支持自己非常微妙的理论的,是形而上学的论证,我们不必进行这种令人不愉快的讨论,只从下面的评论就可以充分表明,什么是最终落在土地地租上的赋税,什么是落在某种其他资源上的赋税。

在威尼斯的领土内,租与农场主的一切可耕地都是按地租的1/10课税的。租约登记在公家登记簿上,由各省或各地区的赋税官员保管。当地主自行耕种时,地租按公平的评估来定值,并降低税额的1/5,因此对这种土地地主只按假定地租的8%而不是10%纳税。

这种土地税肯定比英格兰的土地税更加平等。它或许不完全是那么确定,赋税的评估可能常常给地主带来很大的麻烦。它在征收上也可能更为费钱。

可是,这种管理制度或许可以这样来设计,以便在很大程度上防止这种不确定和减少这种费用。

例如,可以规定地主和佃户必须共同在公家登记簿上登记他们的租约。可以规定对隐瞒或篡改出租条件的予以适当的惩罚;如果将罚款的一部分给予两方中揭发或控告另一方有隐瞒或篡改行为的一方,就可以有效地阻止他们联合起来去诈取公共收入。从这种记录簿,可以完全了解租赁的一切条件。

有些地主不提高租金,但在重订租约时收取罚金。这种做法在大多数场合都是浪子的办法,他为一笔现款,出售价值要大得多的未来收入。因此,这在大多数场合是有害于地主的。它常常有害于佃户,总是有害于社会。它常常从佃户取走那么大一部分资本,从而使他耕种土地的能力减少那么多,以致使得他发现支付一笔小地租比他本来是可以支付的一笔大地租更难。凡是降低他的耕种能力的事情,必然会使社会收入的最重要部分降低到它本来会有的水平以下。如果对这种续租金的课税比对普通地租的课税重得多,就可能阻止这种有害的做法,这对所有有关各方,对地主、对佃户、对君主、对整个社会都有很大的好处。

有些租约对佃户规定整个租佃期间要实行一定的耕种方式和一定的作物轮耕办法。这种条件一般是由于地主自负有高超的知识(这种自负在大多数场合都是没有根据的)产生的结果,永远应当被看做是一种额外的地租,是用劳务支付的地租而不是用货币支付的地租。为了阻止这种做法(这一般是愚蠢的做法),对这种地租应当评价很高,因而对它课税比对普通货币地租课征略为重些。

有些地主不要求用货币而要求用实物支付地租,用谷物、牲畜、家禽、葡萄酒、油类等等,另外的地主还要求用劳务支付地租。这种地租对佃户的害处总是多于对地主的好处。他们从前者口袋中取出的或者阻止他得到的,总是比送入后者口袋中的多。在每一个实行这种办法的国家,佃户总是穷到乞丐一般,实行越严格,贫困就越严重。同样,对这种地租估价略高,从而对它课税比对普通货币地租略高,或许足以抑制这种对整个社会有害的做法。

当地主自行耕种一部分土地时,可以根据邻近农场主和地主的公平裁判来估定地租的价值,给予他以适度的减税,像在威尼斯领土内所做的那样;只要他所占用的土地的地租不超过一定的数额。重要的是应当鼓励地主耕种一部分自己的土地。他的资本一般比佃户大,技能虽比较差,却常能提供较大的产物。地主有能力进行实验,一般也愿意进行实验。实验不成功只对他自己有不大的损失。实验成功,就能对整个国家的土地改良和良好耕种做出贡献。可是,重要的是,赋税的减少只应当鼓励耕种到一定限度为止。如果大部分的地主被诱使去耕种他们的全部土地,那么,国家就会充满懒惰和浪费的地主管家(而不是审慎和勤勉的租户,他们为自己的利益所驱使,在自己的资本和技能许可的范围内耕种得十分好),他们的胡滥的经营不久就会使耕种质量降低,使土地的年产物缩减,不仅使他们主人收入减少,而且使整个社会的最重要的那部分收入也减少。

这样一种管理制度或许能使这种赋税摆脱由于不确定性而对纳税人造成的压迫或不便,同时可能在普通土地管理中引进一种大有助于全国一般改良和良好耕种的计划或政策。

征收随地租变动而变动的土地税,会比征收总是按固定评估课征的土地税费用略为高些。需要在全国各地区设置登记官员,对地主自行耕种的土地偶尔需做出评估,两者均必须有额外的支出。可是所有这一切的支出可能是非常小的,远比课征许多其他赋税的支出为低,后者和土地税容易提供的收入相比较,所能提供的收入是非常小的。

对这样一种可变土地税可能提出的最重要的反对理由,似乎是它会妨碍土地改良。君主对改良支出没有做出贡献,却分享它的利润,地主肯定不愿进行改良。即使是这种反对,或许也可以这样来排除:允许地主在着手改良以前,和税收官员一道,根据双方平等选出的一定数目的邻近地主和农场主的公平裁决,确定他的土地的实际价值;然后在若干年内按照这种评估课税,使之完全足以对他的改良支出做出全部补偿。这种土地税提出的主要好处之一是,使君主从关心他自己的收入出发,注意土地的改良。因此,为对地主做出补偿所容许的期限不能比为此目的所必要的过长,否则地主享受这种利益的时期太久,会大大挫伤君主的注意。可是,与其定得太短,不如定得略长一些。促进君主注意的刺激再大,也不能抵偿对地主注意的最小挫抑。君主的注意,最多也不过是对什么事情有助于他的大部分领土的更好的耕种做出一般的广泛的考虑。而地主的注意,则是对他地产上每寸土地的最有利的使用做出具体的详细的考虑。君主的注意应当是,用他权力范围内的一切手段,去鼓励地主和农场主;让他们用自己的方式、根据自己的判断去追求他们自己的利益;给予他们以享受自己劳动的全部报酬的最完全的保障;为他们的每一部分产物开辟最广大的市场,因此须在他自己领土以内的每个地区建立陆上和水上的最方便最安全的交通,并确立对所有其他君主的领土出口的最不受限制的自由。

如果这样一种管理制度能使这种赋税对土地改良不但不会造成妨碍而且反而予以鼓励,那它就不可能对地主造成任何的不方便,除了必须纳税这种总是不可避免的不便以外。

不问社会状态如何变化,不问是农业改良还是农业衰退,也不问白银价值和铸币标准如何变化,这样一种赋税不必加以任何注意就能自行很容易地与实际的情况相适应,而且在所有的变动下都同样公平合理。因此,它比任何总是按照某种评估课征的土地税远更适于作为一种永久的和不变的规定来建立,或者说作为所谓的国家基本法来建立。

有些国家不是采用登记租约的简单而明了的办法,而是采用对全国土地进行实际测量和评估这种费力费钱的办法。他们或许是怀疑,出租人和承租人为了诈取公共收入,可能联合起来,隐瞒租约的实际条件。《英格兰土地勘查记录书》似乎就是这种非常准确的测量的结果。

在古代普鲁士国王的领土内,土地税是按实际测量和评估的结果课征的,这种结果不时予以审查和修正。根据这种评估,世俗地主按收入的20%至25%纳税,教士按40%至45%纳税。西里西亚的测量和评估是根据当今国王的命令做出的,据说十分准确。根据这种评估,布勒斯洛主教的土地按地租的25%课税,新旧两教教士的其他收入按50%课税,条顿骑士团和马耳他骑士团的采邑按40%课税,贵族保有地按381/3%课税。平民保有的土地按35 1/3%课税。

波希米亚的测量和评估据说经过100多年的工作,直到1748年的和平以后,根据现今女王的命令才完成。米兰公国的测量从查理六世的时候开始,1760年以后才完成。它被誉为从来没有过的最准确的测量。萨沃伊和皮德蒙特的测量是根据已故萨迪尼亚国王的命令进行的。

在普鲁士国王的领土内,对教会收入的课税比对世俗地主高。教会的收入大部分取自土地的地租。教会收入很少用于土地改良,或用来在任何方面对增加人民大众的收入做出贡献。普鲁士国王或许因此认为,教会收入对解救国家急难做出更大贡献是合理的。在某些国家,教会土地免纳一切赋税。在其他国家,对教会土地比对其他土地课税较轻。但在米兰公国,教会在1575年以前拥有的土地只按其价值的1/3课税。

在西里西亚,对贵族保有地比对平民保有地课税高3%。普鲁士国王或许认为,前者拥有的各种荣誉和特权,足以补偿他的纳税略重,同时后者的卑微屈辱可以由纳税较轻而在某种程度上得到缓解。在其他国家,课税制度不是减轻而是加重这种不平等。在萨迪尼亚国王的领地,以及在法国征收所谓贡赋(Therealorprediletaille,即土地税)的各省,赋税完全落在平民保有的土地上。贵族保有的土地免税。

按一般测量和评估课征的土地税,不管在起初是多么平等,必然在一个非常短促的时期内变成不平等。为了防止它变成这样,需要政府对国内每个农场的状况和产物的一切变化做出不断的和耐心的注意。普鲁士、波希米亚、萨迪尼亚和米兰公国的政府实际上都做出了这种注意,这是一种与政府的性质不相适合的注意,它不可能是长期持续的,即使能长期持续,它在长期内给纳税人造成的麻烦和困扰或许多于给他们带来的救济。

1666年,蒙托班税区对贡赋的课征,据说是根据一项非常准确的测量和评估。到1727年,这种评估变得完全不平等。为了补救这种不便,政府没有其他办法,只得对全税区额外课征12万利弗的税。这种额外的税是根据旧的评估对所有应纳贡赋各地区课征的。但只对实际状况由于那种评估而课税过低的地区课征,用来救济因同一评估而课税较高的地区。例如有两个地区,按照实际状况一个应课税900利弗,另一个应课税1100利弗,而按照原来的评估均课1000利弗。两个地区按照额外的课税均定为课1100利弗。但这种额外的税只对纳税低的地区课征,完全用来救济纳税高的地区,后者因而只付900利弗。政府从额外的税既无所得,亦无损失,这种税完全用来补救因旧评估所产生的不平等。不过这种办法的运用完全由税区行政长官自由裁夺,因而在很大程度上一定是独断专行的。

不与地租成比例而与土地产物成比例的税对土地产物课征的赋税实际上就是对地租课征的赋税,虽然最初是由农场主垫支,最后还是由地主支付的。当产物的一部分必须作为赋税付出时,农场主尽可能地计算这一部分的价值各年平均说来可能是多少,将其从他同意付给地主的地租中按比例扣除。没有一个农场主不预先计算教会的什一税(这就是这一类的土地税)各年平均可能是多少的。

什一税,以及每一种其他的这类土地税,表面上是完全平等的,实际上是非常不平等的税;在不同的情况下,一定部分的土地产物等于非常不同部分的地租。在某些非常肥沃的土地上,产量很大,它的一半就完全足以补偿农场主在耕作中所使用的资本,连同相当于邻近地区农业资本的普通利润。其他的一半产物,或者说另一半产物的价值(二者是一回事),如果没有什一税,他就可以用来向地主支付地租。但是如果产物的1/10从他取走,作为什一税,那他就一定会要求减少地租的1/5,否则他就无法收回资本连同普通利润。在这种情况下,地主的地租就不是全部产品的一半或5/10,而只是它的4/10。反之,在比较贫瘠的土地,土地的产量有时很小,而耕种费用很大,要求有全部产物的4/5来补偿农场主的资本连同普通利润。在这种场合,即使没有什一税,地主的地租也只不过是全部产物的1/5或2/10。但是如果农场主用产物的1/10来支付什一税,他必然会要求地主的地租减少相同的数额,于是地租减到只占全部产物的1/10。在肥沃的土地上,什一税有时只不过是占每镑的1/5的税,或每镑4先令;而在比较贫瘠的土地上,它有时可能是占每镑的一半的税,或每镑10先令。

什一税常常是一种对地租课征的非常不平等的赋税,所以它总是对地主改良土地和对农场主耕种土地的最大挫抑。当教会不对改良和生产的费用负担任何部分,却要分享利润的巨大份额之时,地主不敢去从事最重要的改良,这通常是最费钱的改良;农场主不敢去生产最有价值的作物,这一般也是最费钱的作物。由于什一税,茜草的栽培在长时期内仅限于荷兰联邦,那是一个长老教会国家,因而免征这种破坏性的赋税,对欧洲其余地区享有生产这种有用染料的垄断权。后来在英格兰尝试引进这种植物的栽培,那是由于有法律规定,种植茜草每英亩只纳税5先令,以代替所有各种的什一税。

就像在欧洲大部分地区教会主要由一种不与地租成比例而与土地产物成比例的土地税所支持一样,在亚洲的许多国家,政府也主要是由这样一种土地税来支持的。在中国,君主的主要收入由全帝国的所有土地的产物的1/10构成。可是,这1/10的评估是非常适度的,据说在许多省份不超过普通产物的1/30在孟加拉落入英格兰东印度公司之手以前,通常向该国回教政府缴纳的土地税或地租据说约为产物的1/5。古代埃及的土地税据说亦为产物的1/5。

在亚洲,据说这种土地税使君主对改良和耕种土地感兴趣。因此,据说中国的君主、在回教政府下孟加拉的君主以及古代埃及的君主十分留意建设和维持良好的道路和通航运河,以便为每一部分土地产物提供自己国内所能提供的最广大的市场,尽可能地增加它们的数量和价值。教会的什一税分成许多小部分,每一部分的所有人不可能有这样的兴趣。教区牧师从来没有看到修造通向本国遥远地区的道路和运河以扩大他自己教区产物的市场对他有什么好处。这种税当用来维持国家时,它具有某种优点,可以在某种程度上抵消它所造成的不方便。当它用来维持教会时,它就没有什么好处,只有不方便。

向土地产物课征的赋税,可以征收实物,或按一定的评估征收货币。

一个教区的牧师,或一个住在自己地产上的小产业绅士,或许有时会感到用实物来收取什一税或地租有某些好处。征收的数量和收取的地区都非常小,他们可以亲自监督应纳数额每一部分的征收和处理。一个大地产的绅士,住在首都,如果位于遥远省份的一宗地产的地租也用实物支付,他就有遭受他的代办人或代理人的疏忽、更多地是欺骗的危险。君主由于他的征税人员的营私舞弊和巧取豪夺所遭受的损失必然要大得多。最疏忽大意的私人所有主,比起最小心谨慎的君主来,前者的仆人比后者的仆人更多地处在主人的监督之下;用实物支付的公共收入会受到收税人员管理不当的影响,以致向人民课征的赋税只有很小一部分能进入君主的国库中。可是,中国公共收入的一部分据说就是用这种方式缴纳的。大官们和其他的税收人员无疑地感到这种纳税办法继续实行对他们有好处,它比起用货币支付来更容易舞弊。

对土地产物课税可以用货币征收,或是根据随市场价格的变动而变动的评估,或是根据一种固定的评估,例如对每一蒲式耳小麦永远按相同的货币价格估值,不论市场情况如何。按前一种办法课征的赋税数量只随土地实际产物的变动而变动,后者依对耕种的改良或疏忽而异。按后一种办法课征的赋税数量,不仅随土地产物的变动而变动,而且随贵金属的价值以及同一面额的铸币在不同的时候所含的贵金属的数量两者的变动而变动。前者的数额和土地实际产物的价值永远保持相同的比例。后者的数额则在不同的时候可能和产物的价值保持非常不同的比例。

当不是用土地产物的一定部分,或一定部分的价格去纳税,而是用一定数量的货币去完全补偿所有的赋税或什一税时,这种赋税就变得和英格兰的土地税在性质上完全相同。它不随土地的地租而上升或下降。它既不鼓励也不挫抑改良。在大部分用一定货币(所谓modus)去代替所有其他什一税的教区所征收的什一税就是这种性质的税。在孟加拉的回教政府下,不是按产物的1/5用实物去支付,而是在全国大部分地区规定一种据说是非常适度的货币额缴纳土地税。有些东印度公司工作人员借口使公共收入恢复到它的应有价值,在某些省份将这种货币额改为用实物支付。在他们的管理下,这种改变既挫抑了耕种,又使公共收入的征收中有了新的舞弊机会,结果据说赋税收入大大低于他们当初接管时的水平。公司人员或许从这种改变获得了利益,但可能是靠牺牲他们的主人和国家的利益。

房租税

房屋的租金可以分成两部分:一部分称为建筑物租金,另一部分普通称为地皮租金。

建筑物租金是用于房屋建筑上的资本的利息或利润。为了使建筑业和其他行业处在同一水平上,这种租金必须足以:第一,支付他相当于将资本在有良好担保品贷出时所能得到的利息;第二,使房屋经常保持维修,或者说在一定年限内恢复他在建筑上所使用的资本(二者是一回事)。因此,建筑物租金,或者说建筑物的普通利润,在到处都是由货币的普通利息规定的。在市场利息率为4%的地方,房屋租金除支付地皮租金以外,如果还能支付全部建筑费用的6%或6.5%,那就或许可以为建筑人提供足够的利润。在市场利息率为5%的地方,或许就需要支付7%或7.5%。如果按照货币利息的比例,建筑者的行业在任何时候提供的利润较此更大得多,它不久就会从其他行业吸引许多资本过来,使利润降到它的应有水平以下。如果它在任何时候提供的利润较此更少得多,其他行业不久就会从它吸引去许多资本,使它的利润重新提高。

全部房屋租金中超过足以提供这种合理利润的部分,自然归于地皮租金;在地皮所有人和房屋所有人是两个不同的人时,在大多数场合,这一部分完全付给前者。这种剩余租金是房屋居住者为某种真实的或想像的位置利益而付出的。在离任何大城市很远、那里有许多地皮可供选用的乡村房屋,地皮租金几乎是等于零,或者不超过房屋占用地皮如果用于农业时所能得到的数目。在大城市附近的乡村别墅,地皮租金有时要高得多,在那里特殊的便利和位置的优美常常得到很好的报偿。地皮租金最高的地方是大都市,以及大都市中对房屋的需求最大的地区,不问这种需求的原因是什么,是为了贸易和营业,为了娱乐和社交,或者只是为了虚荣和时髦。

对房屋租金课征的赋税,如由承租人支付并与每所房屋的全部租金成比例,那就不可能影响建筑物租金,至少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是如此。如果建筑人得不到他的合理利润,他就不得不离开建筑业,这就会提高对建筑物的需求,在短时期内使他的利润回到和其他行业的利润所保持的应有水平。这种赋税也不会完全落在地皮租金上面,而是会这样地自行划分,部分地落在房屋住户身上,部分地落在地皮所有人身上。

作为举例,让我们假设,某人判断,自己每年能出得起60镑的房屋租金;再让我们假设,对房屋租金课税为每镑4先令,或1/5,由住户支付。在这种情况下,一所租金60镑的房屋每年须费他72镑,比他设想自己能出得起的多12镑。因此,他将满足于一所差一些的房屋,或一所租金50镑的房屋,连同他必须缴纳的10镑税,共计每年60镑,就是他判断自己能出得起的数目,为了付税,他将放弃一部分从每年租金高出10镑的房屋所能得到的额外便利。我说的是,他将放弃一部分这样的额外便利,因为他不会被迫放弃全部便利,而只是由于课税,得到一所每年50镑的在比没有赋税时所能租到的较好房屋。因为,这种税这样排除这一竞争者,必定会减少对租金60镑房屋的竞争,也必定会同样减少对租金为50镑的房屋的竞争,还必定会同样减少对所有各种租金的房屋的竞争,除了最低租金的房屋以外,对这种房屋在一些时候这将增加竞争。但是竞争减少的每一类房屋的租金,必然会或多或少地下落。然而,由于这种减少的任何部分至少在相当长时期内不可能影响建筑物租金,所以在长时期内必然全部落在地皮租金上面。因此,这种赋税的最后支付会部分地落在住户身上,他为了支付自己的份额,不得不放弃自己的一部分便利;部分地落在地皮所有人身上,他为了支付自己的份额,不得不放弃自己的一部分收入。在他们之间最后支付的比例如何划分,或许不是很容易确定的。在不同的情况下,这种划分或许非常不同,根据这些不同的情况,这样一种税对房屋住户或地皮所有人可能产生非常不平等的影响。

这种税落在不同地皮租金所有人身上的不平等,完全是由于上述划分的偶然不平等造成的。但是它落在不同房屋住户身上的不平等,则除此以外还有其他的原因。房租支出在整个生活费用中的比例,在不同的财产大小程度中是不同的。在财产最多时,这一比例最高;以后财产逐渐减少,这一比例亦逐渐下降;直至财产最低时,这一比例一般最低。生活必需品是穷人的最大支出。他们发现难于获得食物,他们微薄收入的绝大部分都用在食物上。生活奢侈品和虚饰品是富人的主要支出;一所壮丽的住宅使他们拥有的所有其他奢侈品和虚饰品得到衬托,益发增光。因此,对房租课税,一般落在富人身上最重;而在这种不平等中,或许并没有什么非常不合理的事情。富人不仅应当按照他们收入的比例对公共开支做出贡献,而且应当比这个比例贡献略多,这并不是非常不合理的。

房屋租金虽然在某些方面和土地地租相似,在一个方面却有本质上的不同。土地地租是为使用一种有生产力的东西而支付的。支付地租的土地,自己生产这种地租。房屋租金是为使用一种没有生产力的东西而支付的。房屋或是房屋占用的地皮都不生产什么东西。因此,支付租金的人必须从某种其他收入来源去提款,这种来源是和这种东西不同的、无关的。对房租课征的赋税,就其落在住户身上而言,必须从与租金本身相同的来源去提款,必须从他们的收入中去支付,不论这种收入是来自劳动的工资、资本的利润或土地的地租。就其落在住户身上而言,它是这种赋税之一,即它们不是落在某一种收入来源上,而是没有差别地落在这所有三种收入来源上,它在每一个方面都具有和对任何其他消费品课征的赋税相同的性质。一般说来,要对一个人的全部支出的奢华或节俭作出判断,或许没有一件东西能比得上他的房租。对这一特殊支出项目课征比例税,所得收入或许能比在欧洲任何地区迄今从其他赋税所得的收入更大得多。诚然,如果这种税非常高,大部分的人民会力图尽可能地避税,满足于较小的房屋,将自己的大部分支出转用在其他的渠道。

运用与确定土地的普通地租所必要的那种相同的政策,对房租可以很容易十分精确地予以确定。没有人住的房屋不应课税。对这种房屋课税会完全落在所有人身上,因而是对既不为他提供方便也不为他提供收入的东西课税。由所有人居住的房屋不应按建筑房屋时可能需做的支出课税,而应按如果出租时由公平裁定认为可能带来的租金课税。如果按建筑房屋时他们可能做出的开支课税,那么每镑3先令或4先令的税,连同其他赋税,就会使这一国家、我相信会使所有其他文明国家几乎所有的富人和大家族破产。凡是仔细考察过这一国家的某些最富最大家族的不同的城市房屋和乡村房屋的人,都会发现,如果按最初建筑费用的6.5%或7%课税,他们的房租就将要等于他们地产所收的全部净租金。诚然,建房是连续几代人的积累的支出,用在非常美丽和壮观的目标上,但是,按照他们的成本的比例,交换价值却非常小。

地皮租金比房屋租金是更适当的课税对象。对地皮租金课税不会抬高房屋租金。它会完全落在地皮所有人身上,地皮所有人总是像一个垄断者那样行事,对使用他的地皮勒索可能得到的最大租金。他能得到多少,依竞争者为富人或穷人而定,或依他们有能力付出或大或小的价钱来满足他们对某一特殊地点的爱好而定。在每一个国家,最大数量的富人竞争者都在大都市中,所以在那里的地皮租金总是最高的。由于这种竞争者的财富在任何方面都不会由于对地皮租金课税而有所增加,所以他们不可能倾向于为使用地皮而支付更多。赋税是由住户垫支,还是由地皮所有人支付,是无关紧要的。住户越是不得不付税,他们就越不愿为地皮付税,于是赋税的最后付出就会完全落在地皮所有人身上。无人居住房屋的地皮租金不应纳税。

地皮租金和土地的普通地租,在许多场合,都是所有人自己不必去关心或注意就能享受的一种收入。虽然这种收入的一部分必须为支付国家开支而从他取走,却不会因此而挫伤任何一种产业。社会每年的土地和劳动产物,即广大民众的真实财富和收入,在纳税后可能和从前一样。因此,地皮租金以及土地的普通地租,或许是最能承担向它们课征一种特别赋税的收入。

在这方面,地皮租金似乎甚至是比普通的土地地租更适当的课税对象。普通的土地地租在许多场合至少部分地是由于地主的注意和良好经营。一项非常重的赋税可能会过分地挫抑这种注意和良好经营。而地皮租金就其超过普通的土地地租而言,则完全是由于君主的良好治理,它由于保护了全体人民的或某一特定地方居民的产业,使他们能比自己建筑房屋所用地皮的实际价值支付更多,或者说对地皮所有人所偿付的比使用地皮可能遭受的损失更多。对由于国家的良好治理而存在的资源应当特别课税,或者说这种资源应比大部分其他资源对支持政府做出更多的贡献,这是最合理不过的事。

虽然在欧洲的许多国家对房屋租金课征赋税,但我不知道有任何一国将地皮租金看做是分别的课税对象。赋税设计人或许感到,要确定哪一部分租金应视为地皮租金、哪一部分租金应视为建筑物租金,不免有些困难。可是,要区别这两部分租金似乎并不会有很大的困难。

在大不列颠,根据所谓的年土地税,房屋租金和土地地租按相同的比例课税。根据每一个教区和地区对年土地税的评估,两者的税率总是相同的。这种评估最初是极不平等的,现在也仍然是这样。在王国的大部分地区,这种税落在房屋租金上比落在土地地租上较轻。只在少数几个地区,原来税率很高,房屋租金又大为降落,每镑3先令或4先令的土地税才被说成是与房屋的实际租金比例相同。无人租用的房屋虽然根据法律也同样课税,但在大多数地区估税员特准免税;这种豁免有时使某些房屋的税率略有变化,虽然全区的税率总是相同。由于新建筑物、修缮等等造成租金提高,而房租税却没有提高,造成了某些房屋税率的进一步变化。

在荷兰省,每所房屋按其价值课征2.5%的税,不问实际支付的租金是多少,亦不问有无人租住。强迫所有人对不能从而得到任何收入的无人租用的房屋付税,特别是一种非常重的税,似乎是一种苛刻。在荷兰,市场利息率不超过3%,对房屋的全部价值课征2.5%的税,在大多数场合一定会等于建筑物租金的1/3以上,或许等于全部租金的1/3以上。诚然,对房屋课税的评估虽然是非常不平等的,据说总是低于实际价值。当房屋重建、改良或扩大时,重新评估,从而按新值课税。

英格兰在不同时期对房屋课征的各种赋税的设计人似乎认为,要相当准确地确定每所房屋的实际租金有巨大的困难。因此,他们按某些比较明显的情况来规定税额,他们或许认为,在大多数场合,这些情况同租金保持某种比例。

第一种这样的税是炉捐,或每个火炉课税2先令。为了确定一所房屋有多少火炉,收税员必须进入每一个房间。这种讨厌的访问使得这种税令人讨厌。因此,在革命后不久,它被作为奴隶制度的标志而予以废除。

第二种这样的税是每所有人居住的房屋课税2先令,有10个窗户的房屋加课4先令,有20个和20个以上窗户的房屋增课8先令。这种税嗣后加以修改,是凡有20个但不到30个窗户的房屋课税10先令,30个及以上窗户的房屋课税20先令。窗户的数目在大多数场合可以从外面清数,在所有的场合均不必进入房屋的每个房间。因此,收税员的访问在这种税比在火炉税较少令人不快。

这种税以后被取消,而代之以窗户税,它也经历了几次改变和增加。现在(1775年1月)实行的窗户税,是在英格兰每所房屋课税3先令、苏格兰每所房屋课税1先令以外,再对每个窗户课税,在英格兰,从不超过七个窗户的房屋的最低税率2便士,逐渐增至25个及以上窗户的房屋的最高税率2先令。

对所有这一类税的主要反对理由是它们的不平等,一种最坏的不平等,因为它们常常落在穷人身上比落在富人身上更重。一所在乡村市镇上以10镑出租的房屋,有时比一所在伦敦以500镑出租的房屋有更多的窗户;虽然前者的住户比后者的住户可能要穷得多,但就他的贡献是按窗户税的规定而言,他必须对维持国家做出更多的贡献。因此,这种税是直接违反上述四个原则中的第一个原则的。它对其他三个原则似乎并不违背。

窗户税以及所有其他向房屋课征的赋税的自然趋势,是降低租金。很显然,一个人付税越多,他所能支付的租金就越少。可是,自从课征窗户税以来,我所知道的大不列颠的几乎每个城市和乡村的房租大体上都多少有所上升。在每一处,对房屋的需求均有增加,以致房租的增长比窗户税所能使之降低的程度更大,这是国家巨大繁荣和居民收入增长的许多证据之一。

第二项 利润或资本收入税

由资本产生的收入或利润自然分成两部分:用来支付利息、属于资本所有人的部分;超过必须用来支付利息的剩余部分。

利润的后一部分显然不能是直接课税的对象。它是对使用资本的风险和麻烦的补偿,在大多数场合只不过是非常微薄的补偿。使用者必须有这种补偿,否则他就不能继续这种用途而又与他自己的利益相符合。因此,如果按他的全部利润的比例直接课税,他就不得不提高他的利润率,或将赋税转到货币利息上。如果他按赋税的比例提高他的利润率,那么全部赋税虽然可能由他垫付,最后还是由两种不同的人中的一种人去支付,依他如何使用自己所拥有的资本而定。如果他将其用作农业资本来耕种土地,他只能靠保留土地产物的较大部分或土地产物较大部分的价格(二者是一回事)来提高他的利润;而要这样做就只能靠减少地租,所以赋税的最后支付就会落在地主身上。如果他将其用作商业或制造业资本,他只能靠提高他的货物的价格来提高他的利润率,在这种场合,赋税的最后支付会完全落在货物消费者身上。如果他没有提高他的利润率,他就不得不将全部赋税转到利润中用作货币利息的部分之上。他对借入的资本只能讨较少的利息,在这种场合赋税的全部负担最后会落在货币利息上面。如果他不能用一种方式使自己免于付税,他就不得不用另一种方式去使自己免于付税。

乍看起来,货币利息和土地地租似乎是能同样直接课税的对象。像土地地租一样,货币利息是完全偿付使用资本的全部风险和麻烦以后的净产物。对土地地租课税不可能提高地租,因为偿付农场主资本连同他的合理利润以后剩下来的净产物,在纳税以后不可能比在纳税以前更大;根据相同的理由,对货币利息的课税也不可能提高货币的利息率,因为一国资本或货币的数量,像土地的数量一样,被认为在课税以前和课税以后是保持不变的。在第一编已经指出,普通利润率在到处都是由可供使用的资本量对于使用的数量或必须用资本来进行的营业量的比例规定的。但是使用的数量或应由资本来完成的营业的数量不可能由于课在货币利息上的赋税而增加或减少。因此,如果可供使用的资本数量不因赋税而增加或减少,普通利润率必然会保持不变,但是补偿使用者的风险和麻烦所必要的这一剩余部分也同样会保持不变,因为这种风险和麻烦在任何方面都没有变化。因此,属于资本所有人的、用来支付货币利息的那部分余额,也必然会保持不变。所以,乍看起来,货币利息也像土地地租一样,似乎是适于直接课税的对象。

可是,有两种不同的情况,使货币利息远远不及土地地租那样适于作为直接课税的对象。

第一,任何一个人拥有的土地的数量和价值不可能是秘密,总是可以十分准确地予以确定。而他所拥有的资本总量却总是一种秘密,很难相当准确地予以确定。此外,它还几乎是不断变化的。在一年之中,常常是在一个月之中,有时是在一天之中,它都或多或少地有增有减。调查每一个人的私人情况,为了使赋税与之相适合,必须去监视他的财产的一切波动情况,这会给人造成继续不断的和无止无休的苦恼,是任何人所不能承受的。

第二,土地是不能移动的对象,而资本则很容易迁移。土地所有人必然是他的地产所在的某一国的公民。资本所有人则可以说是世界公民,他不一定要属于任何一个国家。他会放弃这样一个国家,在那里他遭受令人苦恼的调查,以便对他课征苛重的赋税;他会将资本移往另一个国家,在那里他能更加容易地进行营业,或享受自己的财富。通过转移资本,他会终止他在离去国家所维持的一切产业。资本耕种土地;资本雇用劳动。一种将资本从任何一国驱赶出去的赋税,会使君主和社会的每一种收入来源枯竭。不仅资本的利润,而且土地的地租和劳动的工资,都必然会因资本的移出而或多或少地有所减少。

因此,企图对资本收入课税的国家,不是采用那种非常严格的调查方法,而是不得不满足于采用某种非常宽松的、因而或多或少是武断的估计方法。用这种方式估征的赋税的极端不平等和不确定,只能用它的极端轻微去补偿,因此,每一个人发现对自己的课税大大低于他的实际收入,尽管他的邻人比他纳税略为低些,他也不使自己感到烦恼。

根据英格兰的所谓土地税,资本应和土地按同一比例课税。当土地课税为每镑4先令或推定地租的1/5时,资本课税应为推定为利息的1/5。当现行年土地税首次建立时,法定利息率为6%。因此,每100镑资本假定应课税24先令,即6镑的1/5。自从法定利息率降至5%以来,每100镑资本假定只课税20先令。通过所谓土地税筹集的总数,是在乡村和主要城市间划分的。大部分的钱取自乡村;在取自城市的那一部分中,大部分又向房屋课征。剩下来向城市的资本或营业课征的税收(因为不打算对用于土地的资本课税),远远低于那种资本或营业的真实价值。因此,不问最初的评估可能是多么不平等,也不会引起什么骚动。每一个教区和地区仍然按最初的评估来对它的土地,对它的房屋和对它的资本课税;而国家的普遍繁荣在大多数地方都使所有这一切的价值大为提高,使得这种不平等现在更不重要了。每一个地区的税率仍然总是一样,这种赋税的不确定性,就其可能向任何个人的资本课征而言,也已经大为减少,并且变得不那么重要了。如果说英格兰的大部分土地是按其实际价值的一半来课征土地税的,那么,英格兰的大部分资本或许是按其实际价值的1/50来课征土地税的。在某些城市,全部土地税向房屋课征;如在威斯敏斯特,资本和营业是不课土地税的。伦敦则不同。

在所有的国家,力图避免对私人情况进行严格的调查。

在汉堡,每一个居民必须向国家支付自己所有一切的0.25%;由于汉堡人民的财富主要是资本,这种税可以看做是对资本课征的税。每一个人自己估税,在地方长官面前,每年将一定数目的货币投入公库,通过宣誓,宣布这是他所拥有一切的0.25%,但不宣布总数量多少,就这件事也不接受任何考察。一般认为,这种税的缴纳是十分忠实的。在一个小共和国,人民对他们的地方长官有充分的信心,深信有必要为维持国家而纳税,并且相信税款会被忠实地用于那个目的,这种凭良心的和自愿的支付有时是可以预期的。这也不是汉堡人民所特有的。

瑞士的翁德沃尔德州常常遭受暴风雪和洪水的灾害,因而常需做出特别的开支。遇到这种情况,人民聚集起来,据说每一个人用最大的坦诚宣布自己所有共值多少,以便据以课税。在苏黎世,法律规定每一个人应按照他的收入的比例课税,收入总额他必须通过宣誓来宣布。据说,他们毫不怀疑自己的任何同胞会欺骗他们。在巴西尔,国家的主要收入来自对出口货物课征的小额关税。所有的公民都宣誓,他们每三个月支付法律规定的一切赋税一次。所有的商人,甚至所有的旅店主人,都受托自己记载在境内外出售的货物。每三个月末他们将这种记录送交财务官,在记录下面计算出应纳税额。没有人怀疑收入将因这种信托而受到损失。

让每一个公民通过宣誓来宣布自己的财产数目,在瑞士的这些州中,似乎不能算是困难。在汉堡,那就会算是最大的困难。从事冒险的贸易计划的商人,想到要在所有的时候暴露自己的实际情况,都会感到战栗。他们预见到,这样做的结果,经常是信用的破产和计划的惨败。一种谨慎的节约的人民,从来不从事所有的这类计划,并不感到他们有必要去做出这样的隐瞒。

荷兰在故奥伦治王子就任总督后不久,对每个公民的全部财产课征2%的税,即所谓五十便士取一。每个公民自行估税,按与汉堡相同的方式付税;一般认为,纳税是十分忠实的。当时人民对他们的新政府极为爱戴,这是他们通过一次总暴动刚刚建立的。税只付一次,以便解救国家的特别急需。诚然,它太重了,不能永久持续。在一个市场利息率很少超过3%的国家,2%的税达到普通从资本所得的最高净收入的每镑13先令4便士。对这种税,不或多或少地侵蚀自己的资本,很少有人能付得起。在特殊的紧急状态下,人民出于巨大的爱国热情,做出巨大的努力,甚至牺牲一部分资本,去拯救国家,他们不可能在长时期内继续这样做;如果他们这样做的话,赋税不久就会使他们倾家荡产,完全没有能力去支持国家。

英格兰通过土地税对资本课征的赋税,虽然与资本成比例,却并不打算要减少资本或取走其一部分。它只是想要成为一种对货币利息课征的税,其比例和对土地地租课征的税相同;因此,当后者为每镑4先令时,前者也可能为每镑4先令。汉堡的税,以及翁德沃尔德和苏黎世的更轻的税,用意也同样不是对资本课税,而是对资本的利息或净收入课税。荷兰的税则用意是在向资本课税。

特殊用途资本的利润税

在某些国家,对资本利润课征特别的赋税,有时是当资本用在特殊的贸易部门上,有时是当资本用在农业上。

属于前一种的,在英格兰有对沿街叫卖的小贩和巡回小贩课征的税,有对出租的马车和轿子课征的税,有对麦酒店主为取得零售麦酒和火酒执照课征的税。在最近一次战争中,曾经提议对店铺课征另一种相同的税。据说,进行这次战争是为了保卫国家的贸易,因而会因这次战争获利的商人应当对支持战争做出贡献。

但是,对使用在任何特殊商业部门的资本的利润课税,不可能最后落在商人身上(他们在普通情况下必须有自己的合理利润,而在进行自由竞争的地方,所得也不可能超过这种利润),总是落在消费者身上,他们必须在商品价格中支付商人垫支的赋税,一般还带着一些超额。

当这种税与商人的营业成比例时,最后由消费者支付,不会造成对商人的压迫。但当其不与商人的营业成比例而是对所有的商人同样课征时,虽然最后也是由消费者支付,却优惠大商人,对小商人造成一些压迫。对每辆出租马车每星期课税5先令,对每辆出租轿子每年课税10先令,当其由这种马车和轿子的所有人垫支时,和他们各自的营业范围保持颇为准确的比例。既不优惠大商人,也不压迫小商人。对出售麦酒的执照每年课税20先令,对出售火酒的执照每年课税40先令,对出售葡萄酒的执照每年课税80先令,对所有的商人都是一样,必然会使大商人得到一些好处,对小商人造成一些压迫。前者比后者会感到更容易从自己货物的价格中找回所垫支的赋税。但是,税额的轻微使得这种不平等不是那么重要,并且在许多人看来,稍稍挫抑小麦酒店的增多也不是不合适的。对商店的课税用意在对所有的商店课税相同。它不可能不是这样。要使赋税和商店营业的大小保持相当准确的比例,就不得不进行调查,而这在一个自由国家是完全不能接受的。如果赋税很重,它会压迫小商人,迫使几乎全部零售业落入大商人手中。前者的竞争既已消除,后者就会享受这种营业的垄断权,像所有其他的垄断者的一样,他们不久就会联合起来,提高他们的利润,使之大大超过为支付赋税所必要的。最后的支付不是落在店主人身上,而是落在消费者身上,在店主的利润上加上很大的超额。由于这些原因,就将对商店课税的计划搁置起来,而代之以1759年的补助税。

法兰西的所谓个人贡税(faille),或许是欧洲所有地区对农业资本的利润课征的最重要的赋税。

在封建政府盛行时的欧洲混乱状态下,君主不得不满足于对无力拒绝纳税的弱小人民课税。大领主虽然愿意在特殊紧急状态下帮助君主,但是拒绝缴纳任何经常的赋税,而君主又没有强大到足以强迫他们。所有欧洲的土地占有者最初大部分都是农奴。在欧洲的大部分地区,他们逐渐得到解放。他们中有些人获得了地产的财产权,以贱奴条件保有地产,有时是在国王下面,有时是在某个其他的大领主下面,像英格兰古代的依据官册享有不动产者(copy-holders)一样。其他没有获得财产权的人,对他们在自己的领主下所占用的土地获得了一定年限的租地权,因而变得不那么依附于他的领主。大领主们似乎满怀恶意,对这种下层人民这样享有的繁荣和独立程度,既感愤怒,又很轻视,乐于同意君主向他们课税。在某些国家,这种税只限于根据贱奴条件保有的土地,在这种场合,贡税据说是不动产的贡税。萨的尼亚故国王设立的土地税,在朗格多克、普罗旺斯、多菲那和布列塔尼各省,在蒙托邦课税区,在阿让和康顿选举区,以及在法兰西某些其他地区课征的贡税,就是对以贱奴条件保有的地产课征的赋税。在其他国家,赋税是向所有占有农场或属于他人的土地(不问其保有条件如何)的人的推定利润征收的,在这种场合,贡税被说成是个人的贡税。在法兰西的大部分称为“选举区”的各省,贡税就是这一种。不动产的贡税只对国内的部分土地课征,必然是一种不平等的税;但它并不总是一种武断的税,虽然在某些场合它是武断的。个人的贡税,用意是在和某类人民的利润成比例,而这种利润的大小只能猜测,所以必然既是武断的,又是不平等的。

在法国,现时(1775年)每年向20个课税区(称为“选举区”)课征的个人贡税共达40107239利弗16苏。这个总数在各个省份分摊的比例,一年与一年不同,依国王枢密院所收到的关于作物丰歉及其他可能增加或减少它们各自的纳税能力的情况的报告而定。每一课税区又分为若干小选举区,对全区课征的税收总额在各小选举区间的分配也是一年与一年不同,依向枢密院提出有关各自能力的报告而定。枢密院即使有最好的愿望,也不可能相当准确地使这两种估计与课税省份或地区的真实能力成比例。无知和误报总是会或多或少地误导最正直的枢密院。每一个教区应当分摊的对整个选举区课征的税额,每一个人应当分摊的对他的教区课征的赋税总额,同样一年与一年不同,依环境被认为如何要求而定。这种环境,在一种情况下由选举区官吏判定,在另一种情况下由教区官吏判定,两者都或多或少地受到省长的指导和影响。据说常常误导这种评估的,不仅有无知和误报,还有友情、党派仇恨和私人仇恨。很显然,很少有应当纳税的人在评估以前能知道他应当缴纳的是多少。甚至在评估以后他也不能确切知道。如果有任何应当免税的人被课税,如果有任何人被课的税超过他的应税比例,虽然他当时必须付税,但是如果他们提出申诉,并能证明他们的申诉是有理的,下一年整个教区就被重新课税去偿还他们。如果任何纳税人破产或无支付能力,收税员就必须代他付税,然后在下一年对整个教区课税去偿还收税员。如果收税员自己也破产,选举他的教区必须就他的行为对选举区的总收税官负责。但是,由于总收税官对整个教区提起诉讼是件麻烦的事,所以他选定五六个最富的纳税人,命令他们补偿因收税员的没有支付能力而丧失的款项。随后教区重新课税,去补偿这五六个人。这种重新课税常常超过课税年份的贡税。

当一种税课在某一特别贸易部门的利润之上时,商人们全都小心不使送往市场的货物超过他能以足够补偿垫支税额的价格出售的数量。有些人从这种贸易中抽回自己的一部分资本,于是市场的供应比以前较少,于是货物的价格上升,赋税的最后支付就落在消费者身上。但当赋税课在农业资本的利润之上时,从农业中抽回自己的任何一部分资本是不符合农场主的利益的。每个农场主占用一定数量的土地,为此他们支付地租。为了合适地耕种这种土地,需要有一定数量的资本;抽回任何一部分这种必要的资本,农场主不会更有能力去支付地租或赋税。为了支付这种赋税,他的利益决不在于减少产物的数量,从而使市场的供给比以前更少。因此,赋税不能使他提高自己产物的价格,将最后的支付推给消费者而使自己得到补偿。可是,农场主也像每一个其他的商人一样,必须得到自己的合理利润,否则他就不得不放弃这个行业。在课征此种赋税以后,他只有向地主少付地租才能得到他的合理利润。他必须付出的赋税越多,他所能付出的地租就越少。当租约有效期间课征这种赋税时,无疑地可能使农场主陷入困境或破产。在重订租约时,赋税必然会落在地主身上。

在课征个人贡税的国家,对农场主按他在耕种中所使用的资本的比例课税。因此,他常常不敢拥有良好的马群或牛群,而是力图用最恶劣、最无价值的农具去耕种土地。他不信任评估员的公正,因此假装贫穷,愿意看起来好像无力支付任何东西,因为恐怕不得不支付太多。由于这种可怜的办法,他或许没有总是用最有效的方式去考虑他自己的利益,通过减少他的产物所损失的,或许比通过减少他的付税所节约的更多。虽然由于这种不良的耕种使市场的供给无疑地要略为差些,但是这样造成的价格的小小上升甚至不能补偿农场主的产物的减少,那就更不能使他向地主支付更多的地租。公家、农场主和地主全都因为他的耕种退步而受到损失。关于个人的贡税以许多不同的方式挫抑耕种,因而使每一个富裕国家的主要财富来源枯竭,我已经在本书第三编做出评述。

在北美的南方各州以及在西印度群岛有所谓人头税,每年向每一个黑人课税若干,是真正向农业中使用的某种资本的利润课征的赋税。由于种植人大部分既是农场主又是地主,所以,赋税的最后支付落在作为地主的他们身上,没有任何补偿。

对耕种中使用的奴隶每人课税若干,似乎从古以来在全欧洲就很常见。在俄罗斯帝国,现今仍然存在这样一种赋税。或许是因为这个缘故,所有各种人头税常被说成是奴隶的标志。可是,对纳税者来说,每一种税不是奴隶的标志,而是自由的标志。诚然,赋税表明他隶属于一个政府,但是,既然他有些财产,他本人就不可能是一个主人的财产。对奴隶课征的人头税和对自由人课征的人头税完全不同。后者是由被课征的人自己支付的,前者是由另外一种人支付的。后者是完全武断的或完全不平等的,在大多数场合既是完全武断的又是完全不平等的;前者在某些方面虽然是不平等的,因为不同的奴隶具有不同的价值,却在任何方面都不是武断的。每个主人都知道自己有多少奴隶,准确地知道自己要纳多少税。可是,这些用同一名称表示的不同的税,却被认为具有相同的性质。

荷兰向男仆和女仆课征的税,不是对资本的课税,而是对支出的课税,和对消费品课征的赋税相似。在大不列颠最近向每个男仆课征的1几尼的税,就是这样一种税。它落在中等阶级的人身上最重。一年收入200镑的人可能雇用一个男仆,一个收入1万镑的人不会雇用50个男仆。这种税不会影响穷人。

对特种用途中的资本的利润课税,决不可能影响到货币的利息。没有人会对将钱用在课税用途中的人比对将钱用在不课税用途中的人收取较少的贷款利息。对从各种用途的资本产生的收入课税,在政府试图比较准确地课征的地方,在许多场合都落在货币利息上。法兰西的20便士取一的税(Vingtíeme),和英格兰的土地税是一种相同的税,是同样向来自土地、房屋和资本的收入课征的。就其影响资本而言,它比英格兰土地税课在同一资源上的部分评估更为准确,虽然不是十分苛刻。它在许多场合完全落在货币利息上面。在法兰西,货币常常被投入一种所谓“年金契约”,即一种永久年金,债务人若能偿还原借数目,随时均可赎回,而债权人则除非在特殊场合,不能赎回。二十取一的税似乎没有提高这种年金率,虽然它是完全根据这种年金课征的。

第一项和第二项附录土地、房屋和资财的资本价值税

当财产保留在同一个人手中时,不管对它课征什么永久性的赋税,用意都不是要减少它的资本价值或取走资本价值的一部分,而只是在取走从而产生的收入的一部分。但当财产转手时,即从死者转到生者、或从生者转到生者手中时,向它课征的赋税就常常必然要取走它的资本价值的一部分。

所有各种财产从死者向生者的转移,以及不动产即土地和房屋从生者向生者的转移,都是在性质上公开的和众所周知的交易,或是不能长久隐瞒的交易。因此,对这种交易是可以直接课税的。资本或动产从生者转移到生者采取贷款形式的交易,常常是秘密的交易,可以永远使之成为秘密的交易。因此,对它不容易直接课税。对它曾用两种不同的方式间接地课税:第一,要求包含偿还义务的契约写在付过一定印花税的用纸(或羊皮纸)上,否则无效;第二,要求这种契约登记在公开的或秘密的登记簿上,在登记时课征一定的税,否则无效。印花税和登记税常常课征在将所有各种财产从死者转移给生者、或将不动产从生者转移给生者的契约上,这种交易可能是不容易直接课税的。

由奥古都特向古罗马人课征的二十便士取一的遗产税(theVicesiwaHeredifatum)是对从死者向生者转移财产课征的税。狄翁?卡修斯是一位就这个题目做过详明叙述的作者,他说,这种税是向因死亡而发生的继承、遗赠和赠予课征的,只有对受惠的近亲和穷人是例外。

荷兰的继承税也属于同一种。旁系继承按亲疏的程度课税,从继承总价值的5%至30%。对旁系的遗赠(testamentarydonations),课征相同的税。丈夫向妻子、妻子向丈夫的遗赠,课征1/15的税。前辈对后辈的悲哀继承(TheLuctuosaHereditas)只课二十便士取一的税。直接继承,或后辈对前辈的继承,不纳税。父亲的死亡,对和他同住的子女来说,很少会增加收入,常常会大大减少收入,这是由于丧失了他的劳动或他可能拥有的官职或某种终身年金。从他们所继承的东西取走任何一部分会加重这种损失,这种税会是残酷的和压迫性的。可是对罗马法中所说的解放了的子女和苏格兰法律中所说的分了家的子女来说,情形有时可能有所不同;他们已经得到了自己的一部分财产,有了自己的家庭,是用和父亲的资源分离的和独立的资源来维持的。这种子女的继承部分不管有多少,总是对他们财产的实际增加,因而对他们的继承课税,不会比所有这种赋税本来就有的不便造成更多的不便。

根据封建法律,土地从死者向生者转移,或从生者向生者转移,都要课税。在古代,这种税构成欧洲每个地区国王收入的主要部分。

国王的每一个直接封臣的后代在继承采邑时都要缴纳一定的赋税,一般为一年的地租。如果后代尚未成年,在整个未成年期间全部地租均归国王,除了维持年幼的后代及支付寡妇的应得亡夫遗产(当土地上有应享遗产的寡妇时)外,国王不做任何开支。到幼年人达到成年时,须向国王缴纳另一种税,称为交代税(Relief),一般也是一年的地租。很长的幼年期在现代常常使一宗大地产解除它的一切债务,并使宗族恢复其往日的光荣,在当时却不产生这种效果。幼年期长的普通效果是地产的荒芜,而不是解除债务。

根据封建法律,不得到他的领主同意,封臣不能转让地产,领主在给予同意时通常勒索一笔钱。这种款项在起初是随意索取的,后来在许多国家规定为土地价格的一定部分。在有些国家,大部分的其他封建惯例已经废弃不用,而对土地转让的这种赋税仍然是君主收入的很大一部分。在伯尔尼州,它高达所有一切贵族保有地价格的1/6,所有一切平民保有地价格的1/10。在卢塞恩州,对出售土地课税不是普遍的,只在某些地区实行。但是如果任何人出售土地,以便从境内迁出,他必须按全部售价的1/10纳税。对出售所有的土地或对出售按某种条件保有的土地,在许多其他国家也课征相同的税,这种税构成君主收入的或大或小的一部分。

对这种交易,可以用印花税或用登记税间接地课税;这种税可以同转移对象的价值成比例,亦可不与之成比例。

在大不列颠,印花税的高低与其说是依转移财产的价值(最大数量的债券18便士或30便士的印花就足够)而定,不如说是依契约的性质而定。最高不超过每张用纸或牛皮纸6镑;但这种高税主要落在国王的特许状或某些法律诉讼书上,不考虑对象的价值。在大不列颠,对契约或文书的登记不课税,除了保管登记册的官员的手续费以外,而这种手续费只不过是对他们劳动的合理报酬。国王不从其获得任何收入。

在荷兰有印花税和登记税,在有些场合与转移财产的价值成比例,在其他场合不与之成比例。所有遗嘱均必须写在贴了印花的纸上,其价格与处理的财产成比例,每张纸的印花从3便士或3斯泰弗到300佛洛林,约合我国货币27镑10先令。如果印花的价格低于立遗嘱人应当使用的数目,继承财产便被没收充公。这是他们对继承课征的所有其他赋税以外的税。除了汇票和某些其他的商业票据,所有一切契约、债券和合同均须交印花税。可是,这种税不随对象的价值成比例地上升。所有土地和房屋的出售以及所有两者的抵押,均必须登记,在登记时向国家缴纳相当于出售价格或抵押品价格2.5%的税。这种税推广应用于载重2吨的船舶的出售,不问其有无甲板。这些似乎被看做是一种水上房屋。动产的出售,当其是由于法庭命令时,亦应课2.5%的税。

在法国有印花税和登记税。前者被认为是货物税(aides)的一部分,在征收这种税的省份,由主管货物税的官员来征收。后者被认为是国王收入的一部分,由一批不同的官员来征收。

这种用印花税或登记税课税的方式是非常晚的发明。可是,在不超过一个世纪的时间内,印花税在欧洲已经变得几乎是普遍存在,登记税也是极为普通。一个政府向其他政府学习技术之快,莫过于从人民口袋掏钱的技术。

对由死者向生者转移财产的课税,最后直接落在接受财产的人身上。对出售土地的课税完全落在卖主身上。卖主几乎总是处在必须出卖的境地,因而必须接受所能得到的价格。买主很少处在必须购买的境地,因而只给予他所愿意给予的价格。他考虑赋税和价格加在一起,土地对他将值多少。他所要付的税越多,他愿意出的价格就越小。因而这种税几乎总是落在处境困难的人身上,所以常常是非常残酷的和压迫性的。对出售新建房屋的课税,在不连地皮出售建筑物时,一般落在买主身上,因为建筑人一般必须有他的利润,否则他就不得不放弃这种行业。因此,如果他垫支赋税,买主一般必须偿还给他。对出售旧屋的课税,与对出售土地课税的理由相同,一般落在卖主身上,在大多数场合,或是由于方便,或是由于必要,他不得不卖。每年推向市场的新建房屋的数目,或多或少是由需求支配的。除非需求能向建筑人提供利润(在他支付一切开支以后),否则他就不会建筑更多的房屋。在任何时候推向市场的旧房屋数目,是由大部分与需求无关的偶然事故决定的。在一个商业城市,两三次大破产就会有许多房屋出售,它们必须按所能得到的价格卖出。对地皮租金出售的课税完全落在卖主身上;其理由与对土地出售的课税相同。对债券和借款合同课征的印花税和登记税完全落在借款人身上,事实上总是由他支付的。对法律诉讼课征的同一种税落在诉讼人身上。这种税对原被告双方都会减少诉讼对象的资本价值。获得任何财产的成本越高,所获得的财产的净价值就越小。

所有对各种财产转移课征的赋税,就其减少该财产的资本价值而言,均有减少用来维持生产性劳动的资源的倾向。它们全都或多或少是增加国王收入的不节约的赋税,它们所维持的只是非生产性的劳动者,所牺牲的是人民的资本,而资本所维持的只是生产性的劳动者。

这种赋税,即使当其与转移财产的价值成比例时,也是不平等的;相等价值的财产的转移次数并不总是相等。当其不与这种价值成比例时――大部分的印花税和登记税都是如此――就更加是不平等。它们在任何方面都不是武断的,在所有的场合它们都是或可能是清楚明白的。虽然它们有时落在不是很有能力纳税的人身上,但缴税的时间在大多数场合对他都是方便的。当付款期到来时,在大多数场合他们一定有用来支付的货币。它们的课征费用很小,一般说来,纳税人除了必须纳税以外,并没有什么其他的不方便。

在法国,人们对印花税不很抱怨。对登记税(他们称为Controle)人们却很抱怨。据认为,它们使包税总管的收税人员有勒索的机会,这种税在很大程度上是武断的和不确定的。在大部分反对法国现行财政制度的小册子中,登记税的流弊是一个主要的题目。可是,不确定性似乎不一定是这种赋税的内在本质。如果群众的抱怨是有根据的,那么流弊不是由于这种赋税的性质产生的,而是由于课税命令或法律在措辞上的缺乏准确和明晰。

抵押的登记以及一般所有关于不动产权利的登记,因其能给予债权人和购买人以巨大的保障,对公众是极为有利的。大部分其他种类契约的登记对个人常常是不方便的甚至是危险的,对公众也没有任何好处。大家承认,所有应当保持秘密的登记簿根本就不应当存在。个人信用的安全肯定不应当依存于下级税收人员的正直和良心这种非常薄弱的保障。但在登记费作为君主收入来源的地方,登记机关普遍无止无休地增多,应当登记的契约要登记,不应当登记的契约也要登记。在法国,有几种不同的秘密登记簿。这种弊病虽然或许不是必然的,却必须承认,它是这种赋税的自然结果。

像英格兰的对纸牌和骰子、对新办的报纸和定期刊物等课征的印花税,恰当地说是对消费的课税;最后的支付落在使用或消费这种商品的人身上。这种即花税,就像对零售麦酒、葡萄酒和火酒的执照课征的印花税一样,虽然用意或许是在落在零售商的利润上,却同样是由这种酒类的消费者最后支付的。这种赋税,虽然和上述对财产转移课征的印花税使用同一名称,由相同的官吏用相同的方式征收,却具有完全不同的性质,落在完全不同的资源上面。

第三项 劳动工资税

我在本书第一编已经力图表明,低级工人的工资在到处必然是由两种不同的情况规定的:对劳动的需求,食物的普通或平均价格。对劳动的需求,依其是增加、停滞或减少,或依其要求有增加、停滞或减少的人口,规定着劳动者的生活资料,决定这种生活资料的丰富、一般或缺少程度。食物的普通或平均价格,决定着必须支付给工人使他逐年平均能购买这种丰富的、一般的或缺少的生活资料的货币数量。因此,当对劳动的需求和食物的价格保持不变时,对劳动工资的直接课税除了提高工资比税额略大之外,没有其他的效果。例如,假设在某地对劳动的需求和食物的价格使得一星期10先令成为普通的劳动工资;对工资课征1/5或每镑4先令的税。如果对劳动的需求和食物价格保持不变,在那个地方劳动者仍然必须赚得每星期用10先令所能购买的生活资料,或者说在付税以后他必须有每星期10先令的自由支配的工资。但是为了让他付税以后还有这样的自由工资,劳动价格在该地不久就会上升,不仅是升到每星期12先令,而是升到12先令6便士,即是说为了使他能支付1/5的税,他的工资不久就必然上升,不仅是1/5,甚至是1/4。不管赋税的比例如何,劳动工资在所有情况下不仅按那个比例上升,而且是按较高的比例上升。例如,如赋税为1/10,劳动工资不久必然上升,不仅是1/10,而且是1/8。

可见,对劳动工资的直接课税,虽然可能由劳动者自己付出,甚至还不可以说是由他垫支的,至少是在付税以后对劳动的需求和食物的平均价格仍和纳税以前保持不变的时候是如此。在所有这种场合,不仅赋税,而且有比赋税更多的款项,实际上是由直接雇用他的人垫支的。最后的支付,在不同的场合落在不同的人身上。这种税造成的制造业劳动工资的上升是由制造业主垫支的,他有权并且不得不将垫支的赋税加在他的货物价格上,连同因此应得的利润。可见,工资的这种上升,连同制造业主的额外利润,会落在消费者身上。这种赋税可能造成的乡村劳动工资的上升,由农场主垫支,他为了保持和以前相同的劳动者人数,不得不投入更大的资本。为了收回他的更大的资本,连同资本的普通利润,他必须保留土地产物的较大份额或这一较大份额的价格(二者是一回事),因而他不得不对地主少付地租。可见,在这种场合,上升工资的最后支付,连同垫支这一上升工资的农场主的额外利润,全落在地主身上。在所有的场合,对劳动工资的直接课税,比较征收一种与该税收入相等的其他的税,在长时期中会使土地地租有较大的减少,使制造品价格有较大的提高,部分地落在土地地租上,部分地落在消费品上。

如果对劳动工资的直接课税没有造成工资的比例上升,那是因为它一般造成了对劳动需求的很大下降。这种赋税的效果一般是产业的凋零,穷人就业的减少,全国土地和劳动年产物的下降。可是,由于这种赋税,劳动价格必然总是比在没有这种税的场合依照实际需求情况所会有的价格高一些;这种价格的提高,连同垫支赋税的人的利润,最后必然总是由地主和消费者支付。

对乡村劳动工资的课税并不按赋税的比例提高土地天然产物的价格,其理由与对农场主利润的课税并不按比例提高那种价格相同。

可是,这种赋税虽然不合理和具有破坏性,却在许多国家实行课征。在法国,贡税中对乡村劳动者和日工的劳动课征的部分,可以正当地说就是这种税。他们的工资是按他们居住地区的普通工资率计算的,他们必须尽量少付超额的部分,他们每年的收入是按每年不超过二百个工作日计算的。每一个人所纳税额依不同的情况而各年不同,这种情况由省长指定来帮助他的收税员或委员来判定。在波希来亚,由于从1748年开始的财政制度的改革,对手工业者的劳动课征很重的税。他们分为四个等级。最高一级每年付税100佛洛林,按每佛洛林折合22.5便士计算,共达9镑7先令6便士。第二级每年付税70佛洛林,第三级50佛洛林,第四级包括村庄的手工业者,以及城市最低一级的手工业者,每年付税25佛洛林。

我在第一编已经力图表明,优秀艺术家和自由职业者的报酬必然和下级行业的报酬保持一定的比例。对这种报酬的课税,除了使这种报酬提到比税额略高以外,没有其他的效果。如果报酬不按这种方式提高,优秀艺术和自由职业由于不再和其他行业处于同一水平,就会被人抛弃,以致不久又会回到那个水平。

官员的报酬,和各行业和职业的报酬不一样,不是由市场的自由竞争决定的,因而并不保持这种职业的性质所要求的适当比例。在大多数国家,它比正当比例所要求的要高一些;管理政府的人一般倾向于对自己和自己的直接下属给予比充分限度略高的报偿。因此,官吏的报酬在大多数场合很能承担课税。此外,享受公职的人,特别是待遇较好的公职的人,在所有的国家都是一般嫉妒的对象;对他们的报酬课税,即使比对其他各种收入的课税略高,也总是非常受人欢迎的赋税。例如在英格兰,当土地税对每一种其他的收入被认定为按每镑4先令课征,而对年薪100镑以上的官职(对皇室新成家者的年金、对海陆军军官的报酬、以及对少数其他不太受人嫉忌的官职的报酬除外)每镑课税5先令6便士却是非常受人欢迎的。在英格兰,对劳动工资没有其他的直接课税。

第四项 用意在不加区分地落在所有各种收入上的税

用意在不加区分地落在每一种收入上面的赋税,有人头税和对消费品的课税。这种税必须不加区别地由纳税人所有的任何一种收入支付,即从他们土地的地租、从他们资本的利润、从他们劳动的工资支付。

人头税

人头说,如果企图使它和每一个纳税人的财产或收入成比例,那就会变得完全是武断的。一个人的财产状况是逐日变动的,不经过比任何赋税令人更难忍受的调查,并且至少每年修正一次,就只能靠推测。因此,对他的估税在大多数场合就依存于他的估税员的善意或恶意,因而完全是武断的和不确定的。

人头税如果不和推定的财产成比例,而是和每一个人的身分成比例,就会变得完全是不平等的,在社会等级相同的人中,财产的等级完全是不平等的。

因此,这种税如果企图使它平等,它就变得完全是武断的和不确定的;如果企图使它确定和不武断,它就变得是完全不平等的。不问赋税是重是轻,不确定总是一个巨大的苦难。在轻税,很大的不平等常常还可以忍受;在重税,它就完全不可忍受。

威廉三世在位时实行的各种人头税,对大部分纳税人是根据他们的社会等级来估税的,如公爵、侯爵、伯爵、子爵、男爵、士族、绅士、贵族的长子和末子等。所有家产在300镑以上的店主和商人,即他们中的处境较好的人,按相同的办法课税,不问他们财产的大小。他们的身份比他们的财产受到更多的考虑。在第一次人头税中根据推定财产课税的人,有一些后来改为根据身份课税。在皇家法庭具有特权的高级律师(serjeants)、事务律师(attorneys)和王室的诉讼监督(proctorsatlaw)在第一次人头税中是按其推定收入每镑3先令课税的,后来改为按绅士的身份课税。在对一项不很重的赋税的评估中,很大程度的不平等被认为比任何程度的不确定较易接受。

法国自本世纪初以来没有间断地课征的人头税,对最高阶级的人民是按他们的身份课税的,税率不变;对较低阶级的人民是按他们的推定财产课税的,估税逐年不同。国王宫廷的官吏、高等法院的审判官及其他官员、部队的军官等按第一种方式课税。各省的较低阶级人民按第二种方式课税。在法国,大人物很容易接受税收上的颇大的不平等,这种税收就其对他们的影响而言,并不是很重的;但他们不能忍受省长的任意评估。在该国下层阶级的人民必须耐心忍受他们的上级认为适于给予他们的待遇。

在英格兰,各种人头税从未收足预期从它们会得到的税额,或者说,如果严格征收,它们被认为可能收到的税额。在法国,人头税总是能收足预期的税额。英国的温和政府在对不同阶级的人民估征人头税时,满足于估征所得来的税额,不去要求补偿国家因人民不能付税、不愿付税(这样的人很多)所遭受的损失;由于执行法律的宽大,并不强迫这些人纳税。法国的比较严峻的政府对每个课税区估征一定的税额,省长必须尽可能地去收足。如果任何一省抱怨估税太高,在下年的评估中,可以获得与头一年的超征成比例的减免。但在当年必须缴纳。省长为了确定能收足对他的课税区所估定的税额,有权评估较大的税额,使某些人的抗交或没有能力交税可以从对其余的人的超征得到补偿;在1765年以前,这种超征评估完全由省长自行决定。在这一年枢密院将这种权力据为己有。在各省的人头税方面,有关法国课征记录的消息十分灵通的作者说,落在贵族身上、落在有特权豁免缴纳贡税的人身上的比例,是最轻的。最大的比例落在缴纳贡税的人身上,他们按应纳贡税数额每镑课征人头税若干。

人头税,就其向较低等级的人民课征而言,是对劳动工资的直接课税,具有直接赋税的一切不方便。

人头税课征时花费很小;在其严格征取的地方,对国家能提供非常确定的收入。因为这个缘故,在低等人民的安逸、舒适和安全不受到注意的国家,人头税非常普通。因此,一般说来,一个大帝国从人头税所征收的只是公共收入的一小部分,而且这种税所提供过的最大金额,也可以用某种对人民更加方便的办法去筹措。消费品税不可能按收入的比例用人头税去向人民课税,似乎促使发明了对消费品的课税。国家不知道怎样直接地、成比例地去向它的国民的收入课税,于是力图对他们的支出间接课税,认为在大多数场合,他们的支出和收入大体上是成比例的。对他们的支出课税,就是对支出的目标即消费品课税。

消费品或为必需品,或为奢侈品。

我所说的必需品,不只是维持生活所必不可少的商品,还包括国家的风尚使得成为维持值得称赞的人的体面、甚至是最低阶级人民的体面所不可缺少的东西。例如,亚麻布衬衫严格说来并不是生活必需品。我认为,希腊人和罗马人虽然没有麻布衬衣,也生活得非常舒适。但在现今,在欧洲的大部分地区,一个值得称赞的日工没有一件麻布衬衫,就不敢在大庭广众中露面,没有这种衬衫会被认为表明贫困到可耻的地步,要不是做了极大的坏事,没有人会落到这种地步。风尚在英格兰,也同样使得皮鞋成为生活必需品。最穷的值得称赞的男人和女人,没有一双皮鞋也不敢在公众中露面。在苏格兰,风尚使之在最低阶级的男人中成为生活必需品,但在同一阶级的妇女中则不然,她们可以赤脚行走,没有什么不体面。在法国,皮鞋不论对男人或女人都不是必需品,最低阶级的男人和妇女穿着木屐有时还赤脚公然行走,毫不表失体面。因此,我所说的必需品不仅包括大自然使之成为最低阶级人民所必要的东西,而且包括已经建立的有关体面的规则使之成为他们所必要的那些东西。所有其他的东西我称之为奢侈品,这个名称并不包含对适度使用它们有丝毫的谴责之意。例如,我称在大不列颠饮用的啤酒和麦酒、以及即使在生产国所饮用的葡萄酒为奢侈品。一个任何阶级的人可以完全不用这种饮料而不受到谴责。大自然没有使之成为维持生活所不可缺少的东西;任何地方的风尚也没有使之成为保持体面所不可缺少的东西。

由于劳动工资在到处部分地是由对劳动的需求、部分地是由生活必需品的平均价格决定的,所以凡是提高这种平均价格的事情必然会提高这种工资,以便使劳动者仍然能够买到依照对劳动的需求状况(不论其为增加、停滞或减少)他所应当享有那种必需品数量。对这种物品课税,必然使它们的价格增加得比这种税额略高,因为垫支这种赋税的商人一般必须将其收回,并附带利润。因此,这种税必然造成劳动工资的上升与价格的上升成比例。

因此,对生活必需品的课税,所起的作用完全和对劳动工资的直接课税一样。劳动者虽然可能亲手付税,但至少在长时期内,甚至不能恰当地说是由他垫支的。在长时期内,必须在他的提高的工资率中,由他的直接雇主垫支给他。他的雇主,如果他是一个制造业者,必然将提高的工资连同利润加在货物的价格上面;因此赋税的最后支付,连同这个超过数额,将落在消费者身上。如果他的雇主是农场主,就将落在地主的地租上面。

对我所称的奢侈品课税,即使是由穷人消费的,也没有这种效果。课税商品价格的提高,不一定会造成劳动工资的上升。例如,对烟草课税,虽然这是穷人和富人的奢侈品,不会提高工资。虽然在英格兰,税额为烟草原价的3倍、在法国为原价的15倍,这种高税对劳动工资似乎毫无影响。对茶和食糖课税,也可以同样这样说,二者在英格兰和荷兰已成为最低阶级人民的奢侈品;对巧克力的课税亦复如此,据说它在西班牙也已变成这样。大不列颠在本世纪中对火酒课征的各种税,对劳动工资没有影响。黑啤酒价格的上升是由对每桶浓啤酒课征3先令附加税引起的,没有在伦敦引起普通劳动工资的上升。这种工资在课税以前大约为每天18便士和20便士,现在也没有增多。

这种商品的价格没有必然降低下等阶级人民养育有用子女的能力。对质朴勤劳的穷人来说,对这类商品的课税起着取缔奢侈的法律的作用,使他们少用或完全不用这种不再能容易购得的奢侈品。由于这种被迫的节约,他们养育子女的能力不但没有减少,反而或许常常因课税而增加了。正是质朴勤劳的穷人一般养育了人数众多的子女,主要供给对有用劳动的需求。诚然,并不是所有的穷人都是质朴勤劳的,那些放荡和胡来的人在这些商品的价格上升以后可能和过去一样继续耽于使用它们,而不问这种沉溺可能给自己的子女带来的苦难。可是,这种胡来的人很少养育众多的子女,他们的子女由于被忽视、管理不善和食物的匮乏或不卫生而夭折了。如果由于体格的结实而经受了他们父母的不良行为给他们造成的苦难,这种不良行为的榜样通常也会腐蚀他们的道德,因此,他们不是以自己的劳动而成为于社会有用的人,而是以自己的罪恶行径和胡作非为而成为公众的祸害。可见,穷人奢侈品价格的提高虽然可能略为增加这种胡来的家庭的苦难,从而略为降低他们养育子女的能力,但却不可能大大减少国家的有用劳动。

必需品平均价格的任何上涨,除非由劳动工资的比例上升得到补偿,否则必然会或多或少降低穷人养育子女从而供应有用劳动需求的能力,不论需求的状况如何,是增加、停滞或减少;或要求人口增加、停滞或减少。

对奢侈品课税,除被课税商品的价格以外,没有提高任何其他商品的价格的倾向。对必需品课税,由于提高劳动工资,必然有提高一切制造品价格并从而减少制造品的销售和消费范围的倾向。对奢侈品的课税最后由课税商品的消费者支付,得不到任何补偿。这种税毫无区别地落在每一种收入上,即落在劳动工资、资本利润和土地地租上。对必需品的课税,就其对劳动穷人的影响而言,最后部分地由地主支付,他们土地的地租减少了;部分地由富有的消费者支付,不论是地主或其他的人,制造品的价格提高了;支付时总是带着一个相当大的额外数目。像真正的生活必需品并且是用来供穷人消费的这种制造品(如粗毛织物)的价格的提高,必须用工资的进一步提高去对穷人做出补偿。中等和上等阶级的人民,如果他们了解他们自身的利益,应当永远反对对生活必需品课征一切赋税,以及对劳动工资的直接课税。两类赋税的最后支付完全落在他们自己身上,并且总是带着一个很大的额外数目。它们落在地主身上最重,地主总是以双重身份付税:作为地主,通过自己地租的减少;作为富有的消费者,通过他们支出的增加。马修?德克尔爵士的观察,认为某些赋税在某些货物的价格中重复和积累四五次,这就对生活必需品课征的赋税来说是完全正确的。例如,在皮革的价格中,你不仅必须就你自己的鞋所用皮革付税,而且必须就制鞋匠和制革匠的鞋所用皮革付税。你还必须就这些工人在为你服务时所使用的盐、肥皂和蜡烛付税,必须就制盐人、制肥皂人、制蜡烛人在工作期间所消费的皮革付税。

在大不列颠,对生活必需品课征的主要赋税就是上面提到的对四种商品的课税:盐、皮革、肥皂和蜡烛。

盐是一种非常古老和非常普遍的课税对象。罗马人课征盐税,我相信现今欧洲每个地区也是如此。任何一个人每年消费的盐的数量很小,可以逐渐购买,似乎被认为,即使对它课税很重,也没有人会非常明显地感觉到。在英格兰,盐每蒲式耳课税3先令4便士,约为原价的三倍。在某些其他国家,课税更高。皮革是一种真正的生活必需品。亚麻布的使用使肥皂也变成这样。在冬夜很长的国家,蜡烛是一种必需的生产工具。在大不列颠,皮革和肥皂每镑课税1便士半,蜡烛1便士,赋税对商品原价来说,皮革约为8%或10%,肥皂约为20%或25%,蜡烛约为14%或15%,这些税虽然比对盐的课税略轻,但是仍然很重。所有这四种商品都是真正的生活必需品,对它们课征的这种重税必定会略为增加质朴勤劳的穷人的开支,从而必定会或多或少提高他们的劳动工资。

像在大不列颠那样冬季十分寒冷的国家,在那个季节,从这个词的最严格的意义来说,燃料是一种生活必需品,不仅是为了烹调食物,而且是为了在室内工作的许多种工人的舒适生活。而煤炭是所有燃料中最便宜的。燃料价格对劳动价格的影响十分巨大,所以全大不列颠的制造业仅限于产煤地区;在其他地区,由于这一必需品的价格高昂,不能那么低廉地运作。此外,在某些制造业中,煤炭是一种必要的生产工具;如在玻璃、铁和所有的其他金属制造业中。如果在任何情况下发放奖金是合理的话,那么对将煤炭从富饶地区运往缺乏地区发给奖金或许就是合理的。但是立法机关不但不发给奖金,反而对煤炭的沿海岸运输每吨课税3先令3便士,就大多数种类的煤炭来说,占矿井原价的60%以上;陆地运输或内陆航运的煤炭不课税。在煤价自然低廉的地方,煤炭的消费不课税;在煤价自然昂贵的地方,对煤炭课征重税。

这种赋税虽然提高生活资料的价格,从而提高劳动的工资,可是它们为政府提供很大的收入,这是政府用其他方式不容易找到的。因此,有很好的理由要继续课征下去。对谷物输出的奖金,就其在实际耕作状态下会提高那种必需品的价格而言,会产生所有相同的坏影响,然而它不但不会提供任何收入,反而会造成政府的很大的开支。对外国谷物进口课征高税,这在普通丰收年份等于是禁止进口;在法律的普通状态下绝对禁止活牲畜或腌制食物进口,这在现时对爱尔兰和不列颠殖民地已在限定时间内停止执行:所有这一切规定全都产生了对生活必需品课税的坏影响,而又没有为政府带来任何收入。要废除这一类规定不需要别的什么,只要使人民相信它们从而建立的那种体系是徒劳无益的就够了。

在许多其他国家对生活必需品的课税比在大不列颠更高。许多国家对正在磨坊研磨的面粉和粗粉,对正在火炉上烘烤的面包课税。在荷兰,城市消费的面包的货币价格被认为因这种税而提高一倍。为了代替这种赋税的一部分,住在乡村的人民每人每年付税若干,依被认为他所消费的面包种类而定。消费小麦面包的,付3盾15斯泰弗,约合6先令9便士半。这些以及同一种类的某些其他赋税,通过提高劳动的价格,据说破坏了荷兰的大部分制造业。同样的税,虽然不是那么重,也在下列各国课征:米兰公国,热那亚各州,摩德拉公国,帕马、普拉森舍和瓜斯塔拉公国以及教皇领地。一个颇有名望的法国作家提议改革他的国家的财政,用这种最具破坏性的赋税去代替大部分的其他赋税。西塞罗说,哪怕是最荒谬的事,有时候也有一些哲学家主张。

对家畜肉的课税比对面包的课税更普通。诚然可以怀疑,家畜肉是否为生活必需品。谷类和其他蔬菜,辅之以牛奶、干酪、黄油或酥油(在没有黄油的地方),我们凭经验得知,没有家畜肉,也能提供最丰富、最卫生、最营养、最能增长精神的饭食。在任何地方,为了维持体面也不要求任何人必须吃家畜肉,像在大多数地方要求他必须穿麻布衬衫或皮鞋那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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