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贫困问题,英国从早期自发的慈善行为,到突破民间慈善纳入到国家责任范围,至早期立法的集大成者《伊丽莎白济贫法》,发展演进至19世纪的《新济贫法》阶段的更大范围的社会立法,这几百年的变迁在为创建一个新的公民权利与国家责任明确的福利国家打基础。
1851年,“在伦敦街道上混生活的人们是一个非常庞大和复杂的阶级”。“劳工中难得有一半人能正常就业,其中150多万人能经常和充分就业,有150多万人只能半就业,剩下的人完全失业,偶尔打零工,还挤掉了别人的工作机会”。《新济贫法》无法阻止大量失业人口和贫困的继续产生。到19世纪末期,英国富甲天下,失业贫困等问题却依然严重。经过经济大危机和二战的沉重打击,保守党和工党都不得不重新思考如何调控严重的社会经济问题,在保障资本利润和化解民生风险之间需有新的政策和理论突破,要有新的战略举措。福利国家的理论和政策应运而生。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炮火声中诞生的“贝弗里奇报告”(即《社会保险及有关的服务》,该计划由曾任伦敦大学经济学院院长等职的贝弗里奇受托负责制定,1942年底发表),首先提出“福利国家”,意在鼓励英国人民并肩奋战,迎接美好未来。这份报告以消除贫困、疾病、肮脏、无知和懒散等五大社会病作为目标,以消除匮乏、疾病、贫困、愚昧和失业五大社会弊病为目标,制定了一个以社会保险制为核心的全面的社会保障计划(谢立中,1997)。
在工党执政后的1945至1950年间颁布了一系列民生法令。1945年工党政府开始着手工作,履行在战争期间许下的关于全面扩大社会公益服务的诺言。1946年,三项主要法案在英国获得通过,它们分别是国家保险法案,国家健康福利(工伤)法案和国家医疗法案。因此,二战以后,从1945年到1948年的四年间,英国国会先后通过家庭补助法、国民保险法、工业伤害保险法、国民健康服务法和国民救助法等五大法案,由工党政府付诸实施,加上此前已颁行的国民住宅法、劳动交换法、职业训练法等(郭义贵,2002)。英国成为当时西方国家社会保障法典最为完备的国家。
1948年7月4日,工党首相艾德礼宣布国民保险法、工业伤害法、国民补助法、国家医疗服务法生效,每个公民都享受社会保障。英国向世人宣布,它已建成“福利国家”。同时,济贫法退出历史舞台。经过工党建设,“福利国家”基本实现了“最低原则”和“普遍原则”,即保障全体国民的生活不低于维持生存的最低限度,社会保障惠及全体国民。福利国家政策超越了济贫法的“救穷”,号称对每一个国民从摇篮到坟墓均予以保障(曾繁正,1999)。因此,国家超越了传统的有限范畴,包揽了广泛的社会保障服务,也超越了保障民生底线的需要,开始提供较好福利。这是英国社会保障制度史上一次根本性的转折,它使英国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渐摆脱了传统的济贫法制度,走上了现代保障制度的发展轨道,而现代保障制度基本原则的确立也奠定了此后英国现代保障制度进一步发展的基础。“福利国家”使工业革命以来长达200年的大规模失业贫困等民生问题,得到有效控制。
3.社会救助:从福利到工作
经过几十年的努力,英国的现代社会保障的基本框架基本构成。在逐步建立的现代社会保障制度中,直接或间接涉及贫困救济的制度安排包括:失业保险、社会补贴、社会服务和社会救助。并且,在1948年,英国颁布了《国民救济法》,正式建立了国民救济制度(慕亚芹,2007)。《国民救济法》颁布以后,就用新的国民救济制度代替了济贫法制度。在国民救济制度下,用于对贫穷的个人所提供的救济支出、地方政府为贫穷人所提供的住所和其他服务、与国民救济制度相关的各种支出,均有议会批准的拨款承担;建立国民救济局为英国民众提供帮助与救济;获得国民救济的基本条件是个人不能解决其基本需要,或者个人的收入不足以解决其基本需要(丁建定,2004)。以后在1976年英国修订了《国民救济法》更名为《补充救济法》,主要是补充英国《国民保险法》在社会保障制度中的不足(费梅苹,2005)。这样英国的现代社会救济制度建立起来了。
虽然在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英国经济持续增长,但仍然面临着许多严重的就业问题。社会上存在着一部分人长期失业,尤其以年轻人及少数民族群体为最,完全依赖社会福利及完全与劳动力市场失去联系的人数急剧增加。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及其他有关问题,英国政府对积极就业政策越来越重视。1997年布莱尔政府上台后,福利制度改革尤其“从福利到工作”政策成了英国新工党国内政策的核心问题。
“新政策措施”(New Deal)和“为工作付报酬”(Make Work Pay)计划,构成了“从福利到工作”政策中最重要的两个政策方向,前者通过发放就业补贴、创造公共岗位或者提供培训并强化工作经验,后者则从政策上更加明确地激励社会福利申请者去积极利用所提供的工作机会。吉尔伯特及Atkinson等都对新政策计划进行了评估,经过研究总结都认为,新政策计划总体上对个人和雇主参加者的作用是积极的。弗兰·贝内特等还对布莱尔政府“从福利到工作”政策的意义进行了评估,认为它对于消除社会弱势群体的就业障碍总体上产生了了不起的成效●23◇。
三、日本城市贫困家庭扶助政策
作为东亚的强国,日本在减贫及其社会政策方面做了许多努力,并且建立起一套颇具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
1.日本的社会保障制度
世界各国各地区关于社会保障制度的界定不尽相同,基本都依据本国的国情和各自的理念来描述社会保障的含义。1950年10月,日本政府成立了社会保障审议会,在审议通知中对社会保障做出了明确的界定,指出“社会保障是指对疾病、负伤、分娩、残疾、死亡、失业、多子女及其他原因造成的贫困,从保险方法和国家直接负担出发,寻求经济保障的途径。对陷入生活困境者,通过国家援助,保障其最低限度的生活,同时谋求公共卫生和社会福利的提高,以便使所有国民都能过上真正有文化的生活”(崔万有,2007)。日本的社会保障在经过多年的建设、调整、改革,在具体制度上形成了富有特色的结构体系。主要内容如下:
(1)社会救济。在日本,社会救济又被称为生活保障制度。它的目的是为了对那些运用自己资产和能力等仍不能维持生活的家庭和个人,国家有责任提供有健康文化的最低生活保障,并以帮助其自立为目的,保证使每个国民“维持健康的有文化的生活水平”。社会救济在原则上是国家的责任,但实施人是都道府县以及町市村的行政长官,具体事务则由专设的社会福利事务所负责。据 1989 年的统计资料,日本共设有 1179 个社会福利事务所。同时,日本民间还存在大量的被称为“民生委员会”的慈善团体协助国家从事社会救济工作。1989年,日本共有 18万民生委员。据 1993 年的统计资料,全日本享受社会救济的人数为 77万人,只占全国人口总数的 0.62%(李光勇,2002)。社会救济的内容包括7种扶助(生活扶助、教育扶助、住宅扶助、医疗扶助、分娩扶助、生产自救扶助、葬祭扶助),扶助的方式除医疗基本都是现金发放,政府同时也提供一些生活保护设施及资金援助等。日本的社会救济同其他许多国家一样也要求对申请救助者实施财产调查。但日本的财产调查是以申请人的家庭为调查对象的,不以个人为单位。
(2)社会保险。日本的社会保险制度是针对生活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各样困境和风险,由政府强制征收社会保险金,它既是对参加保险者本人及家属生活的保障,也是一种相互扶助的制度。社会保险是日本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其内容主要分为:医疗保险、年金保险、雇员保险及劳动灾害补偿保险。例如养老金制度,它的涉及面很广泛,几乎关系到每个国民的晚年生活,在日本社会保障制度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日本的养老金制度包括退休金、病残养老金和家属抚恤金制度。它以公共年金为主要构成,根据加入者的职业分为共济年金、厚生年金、国民年金和福利年金。1986 年的养老金制度改革将国民年金改为适用于全体国民的基本年金(唐大鹏,2003)。
(3)社会福利。日本的社会福利是对儿童、母子、老人、身体障碍者提供的资金及服务供给。它和社会救济制度一样,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负责。同时,也存在大量的民间形式的社会福利团体,但它们的资金也都是由政府负责。一般式委托地方自治体进行社会福利的供给,国家只限于对委托事务的指导、监督以及一部分国立设施的运营。民间社会福利团体虽然也存在,并通过社会福利的需求和资格认定方面,一是有选择的认定,二是普遍的认定。此外,对身体存在障碍的人也无差别地提供社会福利保障。日本的社会福利被分为设施福利和在家福利两个部分。20 世纪 60 和 70 年代着重发展的是设施福利。80 年代开始,为了缓解社会福利的财政矛盾,又着重发展在家福利。1989 年 12月制定的《推进老年保健福利十年战略》,就把发展在家福利作为一项紧急的社会政策提出。日本社会福利依据的法律有:生活保护法、儿童福利法、母子及寡妇福利法、身体障碍者福利法、精神薄弱者(弱智)福利法等。被称为福利六法。
(4)公共卫生。日本的公共保健和卫生是指为提高医疗的质和量预防疾病。克服特殊的疾病,以广泛地增进国民的健康为目的,政府所采取的完善医疗供给体制及其他对策措施。日本政府实施公共卫生的主要内容有:结核病预防、传染病预防、建立精神保健中心,公费负担医疗等制度;对于大气污染和水质污染而造成的疾病,实行健康补偿制度;对二战结束前受原子弹爆炸而留下放射性后遗症的人进行定期健康检查,在医疗和卫生上给予特别补贴等等(吕学静,2000)。
2.日本社会保障中的家庭责任
日本社会保障制度形成于20世纪20年代,在战后取得长足发展,基本形成综合性的体系,日本也是继北欧各国之后第12个实现全民皆年金的国家。但是,在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运行过程中,日本实行了重视家庭功能的社保政策。
在日本,战后颁布的新宪法和新民法,明确规定了直系血统、兄弟姐妹、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因此,日本年金制度的最大特征,是不依个人而以家庭为投保的计算单位。家庭主妇的国民年金的保险金不由其本人支付,而是由其丈夫和丈夫就职的单位来承担,并享受一定的减免待遇。如果与其丈夫离婚,没有收入的家庭主妇马上沦落为没有年金保险的人群。并且在注意发挥家庭功能的基础上制定有关社会保障政策和制度,发挥家庭的同居赡养功能。从上个世纪 80 年代末 90 年代初开始,又进一步修正了以前偏重老人福利设施的倾向,把老人福利的重心转移到居家福利模式上。这是日本深受“儒家”文化影响,重“孝”德思想观念的体现。
所谓“日本模式”的福利制度,其核心就在于遵循儒家价值观念,强调家庭、社区的责任。1975 年,日本学者村上泰亮等出版《生涯设计计划----日本型福利社会之观点》一书,该书从文化价值观念的角度出发,认为西式社会保障制度是建立在个人主义基础之上的,而在日本个人主义观点并不盛行,人们遵循的依然是传统的“集体主义”观念,因此,在日本的社会保障制度中,企业福利应当占有重要地位,应该在此基础上建立日本型福利社会(李光勇,2002)。1979 年有关日本式福利社会的理论逐渐形成体系。大平正芳任首相时期,其政策研究机构提供的研究报告《充实家庭基盘》中提出,福利生活由五个要素组成:个人自立自助的努力;家族的自立自助和家庭成员的相互扶助;区域内的相互扶助;地方和中央政府的公共支持和扶助。1979 年发行的自民党研修丛书《日本式福利社会》也否定了西方国家福利体制,强调颇具日本特色的个人、家庭和社区责任。1981 年,日本设立了行政改革临时委员会,着手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其改革指针指向缩小政府作用、国家责任的地方(彭文兵,2000)。
90 年代,日本人口高龄化和少子化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据有关数据表明,其合计特殊出生率(15—49岁女性生育率) 1970 年为 2.13,1980 年降至 1.75,1990 年为 1.54,1997 年为 1.39;高龄化率 1988 年为11.2%,1997 年为 15.7%。另据日本厚生劳动省 2003 年 9 月 9 日公布的统计数据显示,日本百岁以上老人比上年增加了 2627 人,首次突破两万,总数达到 20561 人。预计 2006 年更将迈向高龄化率 20%的超高龄社会●24◇。 “由于人口老龄化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所以维系家庭养老功能的条件也在改善,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维系家庭养老功能的压力,客观上有利于保持家庭养老的功能”(邬沧萍,1999)。
为了使居家养老成为可能,继续发挥家庭的养老功能,日本政府采取了有力的措施,一是在税收、贷款方面实行优惠政策, 不仅对65 岁以上的老年人本身扣除一部分收入所得税和居民税,而且对于抚养老人的亲属,也可以扣除一部分收入所得税和居民税。如果所抚养的老人超过70 岁,或者卧床不起和身体有障碍者,扣除的收入所得税和居民税的数额还可以提高。有的地方尽量鼓励老人们离开公共机构,回到家去住。二是提倡三代同堂和子女尽抚养老人的义务。大平正芳首相曾施行过家庭基础充实政策,中曾根康弘在他的国会施政方针的演说中也鼓励三代同堂的家庭生活。如果照顾老年人的子女要修建房子,使老人有自己的活动空间,他们可以得到贷款,有的地方政府开展孝敬的儿媳妇活动。家庭收入较低者还可以得到免费发给的日常生活用具。并且针对有些老年人与青年人同室居住,因生活习惯、兴趣、爱好的不同,希望分居室居住,建筑部门针对这一需求而设计了许多老人住宅(李鹏军,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