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以生产为基础的权利:一个人有权利拥有用自己的资源或在自愿的基础上雇佣来的资源所生产出来的东西;
(3)自己劳动的权利:一个人有权拥有自己的劳动能力,并进而有权拥有
与自己劳动能力有关的以贸易为基础的权利,以及以生产为基础的权利;
(4)继承和转移权利:一个人有权接受他人自愿赠予他的东西,即有权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予(阿玛蒂亚·森,2001)。
上述交换权利是一种当量商品族,交换权利的下降导致人们生活水平的下降,交换权利的上升意味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当交换权利不足时,贫困就由此发生。而要免于饥饿或贫困的权利则需依赖于:
(1)政治体系,即政府能否提供明确的产权保护;
(2)经济体系,即微观上是否有充分竞争的市场秩序,宏观上能否维持稳定的经济环境;
(3)社会体系,包括家庭内部的分工、传统观念中对交换权利和互惠权利的规定等,这些都会影响到权利的分配,并决定着不同的群体在面对饥饿和饥荒时的不同命运。
阿玛蒂亚·森采用权利方法(entitlement approach)研究贫困(饥饿)问题, 这种方法和视角可以说是森的首创。权利方法的创立,将贫困的原因分析从经济因素扩展到政治、法律、文化、制度等领域,不仅揭示了饥饿这种特定贫困状态背后的权利剥夺问题,而且对类似中国在经济快速增长过程中所出现的“增长型贫困”、“繁荣型贫困”背后的权利剥夺问题,同样具有发人警醒的作用,也为研究城市贫困家庭及其权利贫困问题开启了思路。
三、自由视角下贫困的实质:可行能力的贫乏
按阿玛蒂亚·森的观点,贫困的实质是社会权利的剥夺,而社会权利的剥夺则意味着不平等,因此,确立平等观是消弭贫困的一个重要思路,尤其是确立能力平等的观点更是缓解社会底层贫困以及制定相关社会政策的一个重要环节。
1.能力、自由和可行能力
森认为无论是功利主义、收入平等主义、自由至上主义,还是罗尔斯主义,在对平等这一重要议题进行评价时,都不同程度地将一些重要的信息排除在外,从而无法实现对平等问题的全面价值评价。因而,他提出应当从自由的角度,选择以个体可获得的他所看重的“生活内容”的能力作为平等的评价标准,这里,森所指的“生活内容”既包括最基本的生活内容,如获得良好的营养供应、避免那些本可避免的死亡和夭折等;也包括更为复杂的成就,如获得自尊、能够参与到社会活动中,等等(阿玛蒂亚·森,2002)。
能力是森理论的核心概念,他将能力视为一种自由,是个人实现各种可能的功能性活动组合的实质自由,这种自由既不同于已经实现的成就,也不同于实现自由的手段(如收入、资源、基本善等)。在这种思路指导下,阿马蒂亚·森提出“以可行能力剥夺”来看待贫困。森解释说,一个人的可行能力指的是此人有可能实现的、各种可能的功能性活动组合。可行能力因此是一种自由,是实现各种可能的功能性活动组合的实质自由。他指出,根据“可行能力”视角,“贫困必须被视为基本可行能力的被剥夺,而不仅仅是收入低下,而这却是现在识别贫困的通行标准” (阿玛蒂亚·森,2002)。在森看来与“收入低下”的标准相比较,以“以可行能力剥夺”来看待贫困至少有三方面的理据:
第一,“可行能力”视角关注的是实质自由的剥夺,实质自由自身就是目的,就是价值目标。而“收入低下”只具有工具性意义。所以,“可行能力”视角与“收入低下”标准相比较,更具合理性;
第二,收入对于产生人的可行能力具有工具性意义,但它不是产生人的可行能力的唯一工具,还有其他一些因素也会影响可行能力的被剥夺。所以,“收入低下”标准具有明显的狭隘性缺陷。
第三,低收入可以造成低可行能力,而低收入与低可行能力之间的这种工具性联系,在不同的地方,甚至不同的家庭和不同的个人之间,是可变的。换而言之,收入对可行能力的影响是随境况而异的,是有条件的。所以,“收入低下”标准是不准确的。
能力或者可行能力在评价贫困状况的过程中具有如此的重要性,因而阿马蒂亚·森专门提出了能力贫困指标。能力贫困指标是一个综合指数,由三个指标构成。这三个指标是:5岁以下体重不足的儿童比重,没有专业卫生人员护理而出生的婴儿的比重;15岁以下文盲妇女的比重。把这三个指标按照相等权数加总得到的一个平均数就是能力贫困指数(阿马蒂亚·森,2002)。
对于能力和贫困的关系,阿马蒂亚·森仍然以实证资料加以分析。在他看来,能力依赖于收入、社会和政治机会、个人因素和环境等。能力贫困与收入不平等是紧密相连的。富裕国家里的贫困现象就是一个恰如其分的例子。比如美国这样人均GE甲很高的国家,贫困却依然根深蒂固地存在着。这就是说,贫困不会随着一个国家的繁荣与发展而自动消失。只要收入分配的不平等存在,贫困就依然是社会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森也对中国的能力贫困进行了观察和探讨,他认为,改革前中国搞平均主义,虽然人们收入低,但他们得到的基本能力却很高。改革后,城乡二元差距逐步扩大,医疗保障制度全面解体。这使人们在获得一些基本能力方面失去了保证,与城市相比,农民的能力贫困更为突出。由于大部分农村收入锐减,农民在看病以及接受良好教育方面的机会丧失,很多时候,这种丧失都不是自愿的(王志标,2005)。
2.提升可行能力
那么,如何消除可行能力贫困进而解决贫困问题?阿玛蒂亚·森以为,首先需要确立这样的理念,以政府为核心公共行为的目的,需要看作是提高人们实现有价值的和被赋予价值的“活动和存在”的能力。这些能力可以从避免营养不良、降低发病率和死亡率等的基本能力,扩展到更复杂的社会能力,如参与社区生活和获得自尊等。所以,从权利和能力视角来看,贫困是权利和能力被剥夺的结果。那么,公共行为的社会保障功能、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能力,不仅具有工具性的技术意义,更具有其深刻的社会意义,即社会保障应是公共行为的一个目标,而不应是小范围内的一系列特定政策。社会保障的“保护”和“促进”功能的发挥,前者重在防止生活水平的下降,后者旨在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和扩大人们的基本能力。承载着社会保障功能的公共行为不单单是孤立的国家活动,既不是施舍,更不是一种仁慈的再分配,而应当是有公众参与的整体的社会活动(阿玛蒂亚·森,2006)。
其次,需要通过增强五种工具性自由来提高人们的可行能力,它们是:
第一,政治自由。通常指的是人们拥有言论、出版、结社、选举等等自由,也包括公民监督批评政府的自由。森认为,饥荒同政治自由存在着密切的关系:独裁者本身是绝对不会受到饥荒影响的,因此通常没有动力采取行动来减少饥饿;而民主政府因其需要通过竞选上台,需要面对公民的监督批评,所以有着强烈的激励因素使其采取防范措施,解决类似饥荒的一些问题。
第二,经济条件。这是指个人享有的将其经济资源应用于消费、生产或交换的机会,也就是一个人是否具有经济上的自由。人们所拥有的各种资源,比如劳动力、知识、土地和资本等等,决定了他们所拥有的经济方面的权利。因此,发展的过程也可以说是市场经济取代传统经济对人、对资源、对经济活动的束缚、限制和干预。市场与自由存在着重要的基础性关系。森认为,我们所追求的效率应该按个人自由而不是效用来衡量。同时,森还提出应以良好的公共行为和制度安排来创造条件,使市场得以更加良好的运转。
第三,社会机会。这是指在社会教育、医疗保健及其他方面所实行的安排,它们影响个人赖以享受更好的生活的实质自由。森在对中印两国的经验比较中也曾经对中国改革开放取得巨大成就的原因进行归纳,认为中国良好的医疗水平,较高的识字率为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第四,透明性保证。这是指人们在社会交往中需要的信用,它取决于交往过程的公开性,对信息发布和信息准确性的保证。从市交易的双方总是在一定的信用基础上进行交易,没有这种信用,市场无法运行。透明性保证还能确保官员廉洁奉公,政府高效透明的运转。所以,透明性保证不仅是个人自由的一部分,也对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第五,防护性保障。这是为那些遭受天灾人祸或者其他困难的人,收入低下的人以及年老残疾的人,提供最后帮助的安全网。对失业的救济,以及处于贫困线之下贫困群体的补助,以及其他一些救济和救助活动都在森的考虑范围之内。而这些因素的作为影响可行能力的重要部分,它们之间是相互影响,相互补充的一个整体,对可行能力的提升有着重要的作用。
上述对于阿玛蒂亚·森理论的简单梳理,无疑可以对中国目前城市贫困家庭成因的探究,以及现有的减贫政策具有很大借鉴意义。我们需要深刻审视,仅仅以收入或其他物质性的标准来测量贫困,而忽视社会底层在就业、培训、教育、医疗等方面的社会权力的缺乏,在获取各种日常生活保障能力的被剥夺、在公共事务参与上的被排斥,这样的公共行为或政府行为是否科学、合理?是否有助于减少贫困?是否有利于和谐、健康的社会达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