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九
今天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徐宁远意外伤害案一审判决后,当事人上诉开庭审理的日子,法院审理后经过合议庭协商认定,一审判决事实依据清楚,适用法律条款准确,最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徐宁远意外伤害一案尘埃落定,接下来就是关于赔偿款支付的问题了。
几天后,原告、被告在县法院的召集下,按照判决结果对赔偿问题进行了最后的协商,法院要求三个被告人各自陈述支付赔偿款的时间节点和期限并做出履行承诺,如果不能按期履行,法院会按照相关法律程序,进行强制执行。
首先是原告徐宁远的律师邵波陈述:“我的当事人主要有两点要求:第一,鉴于目前徐宁远的病情,原告希望赔偿款在一个月内必须到位,这样有助于徐宁远的后续治疗和精神抚慰,因为经过这次意外后,原告当事人徐宁远已经没有经济能力再支付巨额的医疗费了,不仅如此,原告当事人徐宁远除了承受肉体上的病痛之外,已经出现严重的精神压力倾向,经常做噩梦导致他的身体及精神状况都很差。第二,在徐宁远的身体治疗恢复后,第一被告恒大国贸公司,应该视具体情况,酌情安排徐宁远从事适合他身体强度的工作,不得拖延或是解雇”。
第一被告恒大国贸公司陈述如下:“首先对徐宁远这次的意外伤害事件表示同情,但根据公司目前的经营状况,一下子拿出这么大一笔钱来确实有难度,因为公司本身的经济实力以及目前市场经济环境、国家银根紧缩等等原因,公司经营一直很困难,如果一次性支付这笔款项,可能会造成公司运营瘫痪甚至无法生存下去的风险,因此公司建议分三次逐步支付,一个月之内先支付赔偿总额的30%,在第一次30%的款支付后的三个月内,公司再行支付赔偿总额的30%,最后一笔40%的赔偿款项,在年底之前付清,至于徐宁远的工作安排,现在不能做答复,需要视徐宁远出院后的身体恢复情况,公司才能作出决定是适当安排工作还是解聘,但有一点是我们必须要强调和说明的,就是徐宁远在住院治疗和恢复休养阶段,公司不会对其作出解聘的决定,但因为公司已经对徐宁远做出赔偿了,所以,在他住院和休养这段时间,公司原则上只保留徐宁远的工作关系,不再对他支付工资”。
第二被告人孙大胖修理厂的陈述如下:“虽然法院判决赔偿,但我们仍然觉得很冤,这件事情从头到尾与我们根本没有一点关系,但现在既然法院判决了,我们就是再不愿意,也得尊重法院判决,至于赔偿款的支付,同样也分为三次支付,本次调解后,一个月之内,先行支付赔偿款总额的10%,三个月之后,再支付赔偿款总额的30%,年底之前支付剩余的60%”。
第三被告陈文宇的陈述:“本人属于修理厂的一名工人,依靠工薪生活,既没有成家,在这里也没有亲人,且父母均已过世,没有任何积蓄,一下子支付这笔赔偿款,根本无力承担,鉴于目前本人的实际情况,本人提出如下主张:从本人每月的薪资收入中给原告支付4000元,本人只留一点生活费维持日常的生活开支,直到全部赔偿款付清为止”。
经过法院一上午的调解,邵律师与庄园交换意见,庄园想,现在毕竟徐宁远的治疗费用有着落了,赔偿款的到位只是个时间问题,再说了,她的本意也不是要讹诈对方,说到底还是为了丈夫的后续治疗费用,这样分期支付,丈夫徐宁远的后续治疗款也能够有所保障了。所以庄园也表示理解并同意三个被告提出的主张意见,于是,大家按照各自的赔偿支付时间节点和期限,做出了相应的承诺并签字画押。
法官最后说道:“本案到此审理、调解结案,希望你们三被告把赔偿款按时交到法院,由法院履行手续后再转给原告徐宁远,如果大家不按照各自的承诺去兑现,法院将依法移交执行局强制执行,到时也会对你们企业和个人征信产生影响,对于你们今后的正常出行、子女升学、参军、就业甚至购房贷款等都会造成一定的影响”。
调解结束,大家各自离开了法院,陈文宇也跟着杜律师离开了,只是令陈文宇万万没想到的是,就在他们刚刚接受赔付调解的隔壁,“老苏联”也正在那里接受法院的审判,这是后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