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业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并据此对纳税人实施税务管理的一种法定制定。税务登记又称纳税登记,它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税收管理的首要环节和基础工作,是征纳双方法律有关系成立的依据和证明,也是纳税人必须依法履行的义务。
根据《征管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我国税务登记制度大体包括开业税务登记、变更、注销税务登记、停业、复业登记以及外出经营报验登记。其中,开业税务登记主要包括申请、受理、审核以及核发。
1.开业税务登记的对象
首先让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开业税务登记的对象。
根据有关规定,开业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分为以下两类:
(1)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包括:
①企业,即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或组织,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以及各种联营、联合、股份制企业等。
②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
③个体工商户。
④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
(2)其他纳税人
根据有关法规规定,不从事生产、经营,但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除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以及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税的外,都应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2.开业税务登记的内容
开业税务登记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①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业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
②住所、经营地点。
③登记注册类型及所属主管单位。
④核算方式。
⑤行业、经营范围、经营方式。
⑥注册资金(资本)、投资总额、开户银行及账号。
⑦经营期限、从业人数、营业执照号码。
⑧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
⑨其他有关事项。
店铺在外地的分支机构或者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还应当登记总机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主要业务范围、财务负责人。
3.开业税务登记程序
(1)税务登记的申请
办理税务登记是为了建立正常的征纳秩序,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第一步。为此,纳税人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期限,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及时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实事求是地填报登记项目,并如实回答税务机关提出的问题。纳税人所属的本县(市)以外的非独立经济核算的分支机构,除由总机构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外,还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册税务登记。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纳税人应认真填写“税务登记表”。
(2)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提供的证件、资料
①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及工商登记表,或其他核准执业登记表复印件。
②有关机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
③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④法定代表人和董事会成员名单。
⑤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
⑥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⑦依据或经营场所证明。
⑧委托代理协议书复印件。
⑨属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还应包括需要提供的相应证明、资料,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证件。
店铺在外地的分支机构或者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在办理税务登记时,还应当提供由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的在外地设立分支机构的证明。
(3)税务登记表的种类、适用对象
①内资企业税务登记表。
适用于核发税务登记证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国有联营企业、集体联营企业、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其他联营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作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企业填用。
②分支机构税务登记表。
主要适用于核发注册税务登记证的各种类型企业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填用。
③个体经营税务登记表。
主要适用于核发税务登记证的个体工商户填用。
④其他单位税务登记表。
主要适用于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外,其他部门批准登记核发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
⑤涉外企业税务登记表。
主要适用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国企业填用。
(4)税务登记表的受理、审核
①受理。
税务机关对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所提供的《申请税务书》,及要求报送的各种附列资料、证件进行查验,对手续完备、符合要求的,方可受理登记,并根据经济类型发给相应的税务登记表。
②审核。
税务登记审核工作,既是税务机关税务登记工作的开始,也是税务登记管理工作的关键。为此,加强税务登记申请的审核就显得十分必要。通过税务登记申请的审核,可以发现应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户数、实际办理税务登记户数,进而掌握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户的行业构成等税务管理信息。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填报的“税务登记表”、提供的证件和资料,将会在收到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以登记,将会在30日内予以答复。所以户主在进行申请时,一定要准备充分,要详细阅读各条款,完备所需材料,以确保通过审核。
(5)税务登记证的核发
根据《征管法》第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30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因此,如果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填报的税务登记表及附送资料、证件审核无误的,应在30日内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对既没有税收纳税义务又不需要领用收费(经营)票据的社会团体等,可以只登记不发证。
二、变更、注销税务登记
变更税务登记,是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重要变化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的税务登记手续;注销税务登记,则是指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了根本性变化,需要终止履行纳税义务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的税务登记手续。
1.变更税务登记的范围及时间要求
(1)适用范围
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发生改变名称、改变法定代表人、改变性质或经济类型、改变住所和经营地点(不涉及主管税务机关变动的)、改变生产经营或经营方式、增减注册资金(资本)、改变隶属关系、改变生产经营期限、改变或增减银行账号、改变生产经营权属以及改变其他税务登记内容的。
(2)时间要求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2.变更税务登记程序、方法
①申请。
纳税人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变更表”,如实填写变更登记事项、变更登记前后的具体内容。
②提供相关证件、资料。
③税务登记变更表的内容。
主要包括纳税人名称、变更项目、变更前内容、变更后内容、上缴的证件情况。
④受理。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填报的表格及提交的附列资料、证件可进行认真审阅,在符合要求及资料证件提交齐全的情况下,予以受理。
⑤审核。
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报送的已填登完毕的变更表及相关资料,进行分类审核。
⑥发证。
对需变更税务登记证内容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收回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制发《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3.注销税务登记的适用范围及时间要求
(1)适用范围
纳税人因经营期限届满而自动解散;企业由于改组、分立、合并等原因而被撤销;企业资不抵债而破产;纳税人住所、经营地址迁移而涉及改变原主和管税务机关的;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以及纳税人依法终止履行纳税义务的其他情形。
(2)时间要求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管理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管理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生产、经营场所变动而涉及改变主管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生产、经营场所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主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4.注销税务登记的程序、方法
(1)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领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如实填写注销登记事项内容及原因
(2)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纳税人如实填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连同下列资料、证件报税务机关:
①注销税务登记申请书。
②主管部门批文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③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机关发放的注销决定。
④主管税务机关原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及登记表等)。
⑤其他有关资料。
(3)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审批表的内容
由纳税人填写的项目主要包括纳税人名称(含分支机构名称)、注销原因、批准机关名称、批准文号及日期。
由税务机关填写的项目主要包括纳税人实际经营期限、纳税人已享受税收优惠、发票缴销情况、税款清缴情况、税务登记证件收回情况。
(4)受理
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填写完毕的表格,审阅其填报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所附资料是否齐全后,将督促纳税人做好一些法定事宜。
纳税人持“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未经税务机关查验的发票和“发票领购簿”到发票管理环节申请办理发票缴销;发票管理环节按规定清票后,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发票缴销情况,同时将审批表返还纳税人。
纳税人向征收环节清缴税款;征收环节在纳税人缴纳税款后,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同时将审批表返还纳税人。
(5)核实
纳税人持由上述两个环节签署意见后的审批表交登记管理环节;登记管理环节审核确认后,制发“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给纳税人,同时填制“税务文书传递单”,并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送稽查环节。
三、停业、复业登记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在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期限内需要停业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提出停业登记,说明停业的理由、时间、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如实填写申请停业登记表。税务机关经过审核(必要时会实地审查),应当现成申请停业的纳税人结清税款并收回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办理停用登记。纳税人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应当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依法补缴应纳税款。
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复业登记申请,经确认后,办理复业登记,领回或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和发票领购簿及其领购的发票,纳入正常管理。
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税务机关应当视为已恢复营业,实施正常的税收征收管理。
四、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第一,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
第二,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第三,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提交下列证件、资料:
(1)税务登记证件副本
(2)“外管证”
纳税人在“外管证”注明地销售货物的,除提交以上证件、资料外,应如实填写“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申报查验货物。
第四,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
第五,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管证”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
五、税务登记证的作用和管理
1.税务登记证的作用
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外,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以下税务登记证件:
①开立银行账户。
②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③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④领购发票。
⑤申请开具算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⑥办理停业、歇业。
⑦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2.税务登记证管理
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者换证手续。
纳税人应当将税务登记证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同时,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