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进口关税和其他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购买无形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的,无形资产的成本为其等值现金价格。实际支付的价款与确认的成本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内确认为利息费用。
第十三条 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其成本包括自满足本准则第四条和第九条规定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的支出总额,但是对于以前期间已经费用化的支出不再调整。
第十四条 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第十五条 企业合并取得的无形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确定。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无形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确定。
债务重组取得的无形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确定。
政府补助取得的无形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