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9.以法制行事
“原典”以法制行事,如天地之无私也。(战国《管子·任法》)
“注译”全句译意为:用法制来行事,就像天地一样地公正无私。
“品读”天无私覆,地无私载。管子这句话旨在要求司法的人应该像天地一样地公正无私。
530.无或私家
“原典”明清于单辞,民之乱,罔不中听狱之两辞,无或私家于狱之两辞!(战国《尚书·吕刑》)
“注译”单辞:单方面的言辞;民:指民事;罔不:古代惯用语,没有、不;中听:公正听取;两辞:双方的讼辞;无:通“毋”,不要;或:通“惑”,诱惑,迷惑;私家:私利,这里指贿赂;狱之两辞:指诉讼双方。全句译意为:要明察一面之辞,民事的治理,无不在于公正地审理双方的诉讼辞,不要被诉讼双方的贿赂所诱惑。
“品读”这是西周穆王对诸侯国君和官员如何执法的训示。穆王这句话有两层意思:一是执法要公正,要明察、分清诉讼双方的是非曲直;二是要廉洁执法,不接受诉讼双方的贿赂。他还警告说,在执法中接受贿赂是获罪的事。这种明确的司法要求,在今天看来依然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
531.不为一人枉其法
“原典”天不为一物枉其时,明君圣人亦不为一人枉其法。(战国《管子·白心》)
“注译”枉其时:使时令错乱。全句译意为:天不因为一物而改变时令,明君圣人也不因为一个人而改变法律。
“品读”这里借天的运行有常规可循来说明君主制定了法律,就必须依法治国,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触犯了法律,都应受到制裁。“不为一人枉其法”,这也是今天的执法者执法的重要原则。
532.刑罚不中
“原典”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春秋《论语·子路》)
“注译”全句译意为:如果刑罚不公正合理,人民就会手足无措。
“品读”此为孔子语。孔子重德教重德治,很少论及法治,这句是孔子很宝贵的论法制的话。孔子说这句话是在鲁哀公六年从楚国回到卫国之后。当时子路已在卫国做官,子路问孔子,如果让你佐政卫国将先做什么。孔子说,“必先正名”。孔子认为:“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孔子这句话后来曾被光武帝刘秀引用(见《后汉书·光武帝纪上》)。刘秀建立东汉政权后,大赦天下,并下诏减轻刑罚,以改变当时刑罚苛刻,冤狱百出的现状。刘秀的这一举措,体现了儒家“仁政”、“爱民”的思想。
533.法不阿贵
“原典”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战国《韩非子·有度》)
“注译”阿:曲从。全句译意为:法律不曲从迁就地位高的权贵者,就如同拉直的绳子没有弯曲一样。
“品读”这句话道出了法制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战国末年,奴隶制刚刚崩溃,封建制得到确立,封建地主阶级掌握政权,他们是政治上的统治者,也是特权阶层。韩非以他特有的魄力一反儒家刑不上大夫的观念,提出法律必须公正严明,王子犯法与民同罪。这在当时真是难能可贵,在当今更是不无借鉴意义。
534.去私行行公法
“原典”能去私曲就公法者,民安而国治;能去私行行公法者,则兵强而敌弱。(战国《韩非子·有度》)
“注译”全句译意为:有了能够摒弃私利、以法行事的君主,人民就安定,国家就太平;有了能够摒弃私心杂念、一心奉公守法的大臣,就会使国家军队强大而削弱敌人的力量。
“品读”这里说的是公正执法与“民安而国治”、“兵强而敌弱”的直接关系。在韩非的战国时代往往权大于法,因此韩非指出,国家能否强大关键是实不实行法治。他力主以严刑峻法治国,而法治是否严明取决于上层执法者是否能“去私曲就公法”,“去私行行公法”。
535.戮人无官任
“原典”圣人之为治也,刑人无国位,戮人无官任。(战国《商君书·算地》)
“注译”刑、戮:指用刑罚来惩罚人;国位:爵位;官任:官职。全句译意为:君主治国必须以法律为准绳,判刑不论爵位和官职。
“品读”商鞅在秦国推行变法时,主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废除“刑不上大夫”的做法,不管是什么人,任什么官职,犯了法都应受到制裁。如果因为爵位、官职就可免于惩罚,那就会使法律失去威严,引发人们违法乱纪的行为。商鞅这种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536.法正民悫
“原典”法者,治之正也,所以禁暴而率善人也。法正则民悫,罪当则民从。(西汉司马迁《史记·本纪·孝文帝》)
“注译”正:准则;悫(jué决):朴实,忠厚。全句译意为:法律是治国的准则,法的作用是为了禁绝残暴,引导人们向善。法律公正则百姓忠厚,论罪量刑得当则百姓顺从。
“品读”这两句话是汉文帝和朝廷官员讨论废除“连坐法”时说的。“连坐法”是战国时秦国商鞅变法开始实行。“连坐法”规定:五家为一“伍”,十家为一“什”,一家犯法,其他家必须告发,不然就要一同受罚。秦以后一直沿用,有的愈来愈扩大化,甚至一人犯罪,父母、妻子、兄弟都要连累,并没收妻儿为官府奴婢,罪及无辜,不得民心。汉文帝主张废除“连坐法”,但有的大臣思想不通。为了说服主张“连坐法”的官员,汉文帝还说:“我听说法律公正则百姓忠厚,论罪量刑得当百姓服从,况且管理百姓,引导他们向善,是官吏的职责。既不能引导他们向善,又用不公正的法律去论罪,这反而会促使他们去干凶暴的事,又怎么能谈得上禁止人们犯罪呢?”大臣们心服口服之后,下诏取消“连坐法”。
537.理有一准
“原典”理有一准,则民无觊觎;法启二门,则吏多威福。(北齐魏收《魏书·本纪·废出三帝》)
“注译”觊觎(jìyú计与):希望得到不应该得到的东西。全句译意为:法理有统一的标准,民众就不会想得到不应该得到的东西;量法执法标准不一,官吏就会钻法律的空子为非作歹,鱼肉百姓。
“品读”此句出自北魏最后一个皇帝出帝元修的诏书。出帝为了统一法令,诏令四品以上执事之官集中京城制定新的统一的法律制度,并强调立法执法关键在平等,无论身份地位,对犯法者应一律依法问罪。
538.法不屈贵
“原典”法行于贱而屈于贵,天下将不服。(宋苏辙《上皇帝书》)
“注译”贱:贫贱者,指平民百姓;贵:富贵者。全句译意为:如果法令只在普通百姓之中施行,而屈服于富贵者的权势,那么天下人就会不服。
“品读”得民心者得天下。“唐宋八大家”之一的苏辙从得民心的角度论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重要,很有警示性。
539.水至平
“原典”水至平而邪者取法,鉴至明而丑者忘怒;水鉴之所以能穷物而无怨者,以其无私也。(北宋司马光《资治通鉴·卷七十二·魏纪四·明帝青龙二年》)
“注译”全句译意为:水是最平的,因而使倾斜的物体以它为准;镜子是最明的,使丑陋的人照见自己也会忘记发怒。水、镜之所以能使万物露出本相而又不招致怨恨的原因是由于它们公正无私。
“品读”这是东晋文学家、史学家习凿齿对诸葛亮的评价。诸葛亮在世时曾依法贬黜瘳立、李严(又名李平),但瘳立、李严得知诸葛亮死讯之后,一为之哭泣,一为之发病而死,可见诸葛亮执法公正无私感人至深。所以习凿齿有以上的评论。唐朝大诗人杜甫在几百年后写的《蜀相》中还这样吟咏道:“三顾频烦天下计,两朝开济老臣心。出师未捷身先死,长使英雄泪满襟。”
540.弄以坊淫
“原典”礼以坊德,弄以坊淫,命以坊欲。(西汉戴圣《礼记·坊记》)
“注译”坊:通“防”,防止、防备。全句译意为:君子用礼义来防备道德堕落,用刑罚来防备放荡淫邪,用法令来防范贪欲泛滥。
“品读”此为孔子之言。这不仅反映了二千多年前的孔子就已经创立了礼义刑法并重的思想,而且其中还蕴含着利用法制防止腐败的思想因素。二千多年后的今天,依靠法制来反对和防止腐败已经成为中国共产党全党的共识。邓小平说过:“在整个改革开放过程中都要反对腐败。对干部和共产党员来说,廉政建设要作为大事来抓。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要靠得住些。”(《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379页)这种共识和理论既是对当代反对和防止腐败经验的新概括,也是对包括儒家在内的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升华。
§§第十章 权力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