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区治安管理存在的问题
我国社区治安管理还处于起步与探索阶段,无论是在实践还是理论方面都存在着一定问题。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解决,可能会影响社区治安管理的进一步发展,对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并认真研究解决。总体上,目前我国社区治安管理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以警察力量为主体的社区治安管理力量有待规范
尽管目前社区治安管理组织体系已基本成形,力量也有所发展,但是还是相对比较薄弱,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和发展。特别是现行社区治安管理过分强调、突出和依赖体现传统行政管理的思路,权限基本上集中在以警察力量为主的政府机构上,主要采取强制方式实施警察治安管理。这使得当前的社区治安管理力量显得有些单薄。
事实上,社区治安管理是相当复杂的,涉及社区和社会的方方面面,以警察力量为主的政府机构的力量并不足以满足社区治安管理的现实需要。我国警力分布基本情况是中上层组织警力有余,基层组织警力严重不足。我国公安机关的力量主要集中在巿级以上的专门组织,市级以上的公安机关不仅警种多而且警力强;而基层警力无论在组织力量、警种配置,还是在人员安排上则相对薄弱。现实中,社区治安的维护实行由外向内,由上而下,重构“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警察治安管理,政府依靠的是以警察力量为主的行政力量。这使公安派出所警力承担起上级不同警种下达的多种性质的任务,成为一个“全能”的角色,从而更加剧了基层警力不足的状况,严重影响了社区治安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同时,现有的社区警察力量的工作机制也有一定问题。当前社区民警普遍实行8小时勤务制度,即早上9点至下午5点是社区民警从事社区警务工作的主要时间,而这种勤务时间规定,客观上造成了警务工作无法有效开展。在这一时间段内,绝大部分居民都已离开社区而去工作;晚上社区居民回来时,社区民警已回家休息,结果是社区民警很难有机会与社区居民见面,在案发的集中时段警务也处于空缺状态。另外,社区治安管理的考核监督机制也不科学。当前我国的社区治安管理工作,其考核监督权在社区治安管理主体的上级和领导手里,而广大的社区群众基本没有发言权;考核监督的内容往往单纯追求破案指标而忽略了防范工作的绩效。
(二)以社区自治组织为代表的社区组织受到限制
在社区层面,居民委员会、社区治安保卫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治安义务巡逻队等,都属于社区自治组织。以警察力量为主的政府机构的力量对社区治安管理实施垄断管理,会抑制按照社区治安管理现实需要发展起来的自治组织的成长壮大。社区自治组织是除警察力量外社区治安管理的重要主体,也是社区居民、单位参加社区治安管理的有效载体,在社区治安管理中有着重要的作用。然而,在基层警力不足的情况下,以警察力量为主的政府机构把社区自治组织当作支撑点,将社区治安管理的任务转给这些社区自治组织,导致社区自治组织行政化,给社区治安管理工作造成了负面影响。
以警察力量为主的政府机构的力量对社区治安管理实施垄断管理,也会影响关心社区建设的非政府组织和各种关注社区安全的营利性组织的发展,弱化社会对非政府组织的关注和培育。因为以警察力量为主体的政府机构对社区治安管理进行垄断管理,非政府组织很难介入管理和发挥作用,也就不能引起社会的足够重视。
(三)社区治安管理的体制建设相对滞后
社区治安管理工作已经开展多年,但是社区治安管理的体制建设却相对滞后,未能适应社区建设和社区治安管理的实际需要。
1.社区治安管理制度相对滞后。关于社区建设和社区治安管理工作的制度,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来规范,而仅有一些政策性的文件。我国现有的对社区治安管理具有指导意义的政策文件只有两个,即1991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的《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2001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行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针对整个社区治安管理具有指导意义的政策文件相对欠缺。另外,针对社区治安管理类型的社区调解、社区警务、社区矫正等方面的政策法规,也有待完善。对我国社区治安管理有着重要作用的组织和单位数量也相对较少,国家对社区治安管理方面的人才培育与扶持的法律制度也相对滞后。如我国首家企业性质的保安服务公司和首家物业管理公司分别在1984年和1981年就成立了,而规范这两类公司业务的法律分别在2000年和2003年才出台。
2.社区治安管理的目标不明确。在我国当前的社区治安管理中,社区治安管理目标含混、不具体,因此不可能实现目标管理,也无法对社区治安成效作出客观地评估。
(四)社区治安管理没有形成合力
充分挖掘、利用社区内的治安管理资源,使之形成合力,是对社区实施有效治安管理的重要条件。但事实上,社区治安管理资源并没有得到充分挖掘和利用,社区治安管理的合力也远未形成。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对社区自防组织缺乏合理引导,防范力量相对分散无序。街道办事处的综合治理办公室、居民委员会对社区自防组织“只组建,不引导”,只是忙于自己的行政事务,从而造成自防力量分散。社区民警很少顾及社区自防组织的工作,只是忙于自身日常事务如破案和侦查等,从而造成社区自防组织等社区治安力量处于无序状态。
二是社区成员的治安管理意识淡薄,参与社区治安防范的积极性不高。社区成员往往认为,社区社会治安管理是专门机构和组织的事情,加上他们日常工作较忙等因素,所以他们对社区治安关心和参与的程度不高,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区治安力量建设。
二、完善社区治安管理措施
(一)充分发挥社区警察的作用
在当前的社区治安管理中,警察是主导力量,而且在较长时间内,警察的这种主导地位不会改变。所以,就需要建立与社区警务相一致的社区治安管理机制。而能否建立这种机制,主要取决于能否对社区警察的作用进行科学的定位。只有对社区警察的作用定位正确了,才能有效实施社区警务,促进社区治安管理的健康发展。建立与社区警务相一致的社区治安管理机制,可以从以下两方面入手。
1.建设更紧密的警民关系。社区民警要积极与社区居民互动,做到相互熟悉;积极了解社区居民和有关单位的治安需求,认真倾听社区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充分认识社区内组织、单位在社区治安管理中的作用,与其建立合作伙伴关系。此外,社区民警要有主动为社区居民服务的高度自觉性,努力为社区居民和单位提供有关治安管理的一站式服务,如提供安全指导、为外来人口办理相关证件等。
2.改变社区警察的勤务制度和考核监督制度。社区警察的勤务制度和考核监督制度至关重要,其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关系到社区治安管理能否取得好的效果。一是需要改变社区警察勤务时间,建立有一定弹性的、动态的管理模式,实现对民警的灵活管理。二是需要改变社区警察的考核监督机制,探索建立一整套科学民主的考核监督机制。例如:扩大考核监督的主体,让社区居民拥有一定的考核监督权;增强考核监督内容的可操作性,使之形成一定的考核监督标准等。
(二)大力扶持社区自治组织
当前社区自治组织在社区治安管理中的作用还没有得到充分发挥,无论什么原因阻碍了其发展,都必须给予足够的重视,加强其建设,促进其发展,发挥其作用。首先,要充分发挥居民委员会在社区自治组织参与社区治安管理中的作用。居民委员会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社区自治组织的主体部分,社区治安保卫委员会、治安义务巡逻队等组织,长期以来都是在其组织下开展工作的。因此,充分发挥居民委员会在参与社区治安管理中的作用,对其他社区自治组织在治安管理中的作用发挥能起到积极的带头作用。其次,警察要逐渐放弃自己在社区治安管理中的垄断地位,给社区自治组织创造一定的发挥作用的空间。再次,要进一步培育和扶持社区自治组织,使之健康发展。
此外,还要重视发展所有关心社区建设的非政府组织和各种关于社区安全的营利性组织,为它们创造更有利的成长环境。
(三)确立、落实社区治安管理目标
社区领导要明确社区治安管理目标。要在公安机关关于社会治安管理总目标的指导下,结合社区的实际情况,按照社区治安管理主体工作的具体内容和范围,设定具体工作目标,确定各组织的结构和职责分工,将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到各部门、组织和社区民警身上,并在实施过程中加强监督,使目标得到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