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社区建设事业的非政府组织和非营利组织就是社区民间组织。具体地说,社区民间组织是指以社区居民为成员、以社区地域为活动范围、以满足社区居民的不同需求为目的、由居民自主成立或参加、介于社区主体组织(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居民个体之间的组织。在社区建设的过程中,政府、市场和非营利组织共同构成了社区机制的三大板块,在三大板块中,第三板块——非营利组织在社区建设中发挥的作用举足轻重,越来越受到广泛重视,正如彼特·杜拉克在他的《非营利组织的经营之道》中所说:“社区问题的解决之道,就在社区里面。非营利组织就是社区,我们正透过他们来塑造一个公民社会……非营利组织不但已成为社会的主流,更是其中最不同凡响的一大特点。”社区民间组织还有一些不同叫法,如社区民间组织、民间服务组织、社区群团组织或社区社团组织和第三部门等。
一、社区民间组织的性质
社区民间组织既有一般民间组织的共性,又具有自己的特点。
(一)共性
1.民间性。除遵守国家法律、政府的行政法规外,组织内部的人员安排、业务活动等方面不受制于政府,它不是政府行政系统的组成部分。
2.自主性。组织的领导人由组织自行产生,不是由其他组织指派,实行自我管理,其活动内容和活动方式由组织成员自己决定。
3.志愿性。一个居民是否要成为某民间组织的成员,完全出于自愿。成员参加组织的活动也是根据自愿的原则。
4.群众性。不受党派、政治面貌的限制。
5.非营利性。组织开展的各种活动不以营利为目的,在有条件的社区,民间组织可从社区居委会获得一些活动资金;在条件较差的地方,则需要通过收费,但这些收费只是用于本组织活动经费,而不是用来营利。
(二)自己的特点
1.社区性。即组织的成员是居住在本社区的居民,组织的活动范围只限于本社区范围。
2.松散性。组织成员具有较大的自由度,不像一般社会民间组织那样严格,加入组织的资格和参加组织活动。如举办读书会、秧歌队活动时,其成员可根据自身的兴趣爱好、时间安排等具体情况自己决定是否参加,不用请假,完全由自己决定。
3.非正规性。加入社区民间组织只凭自己兴趣,不用通过介绍人,不用经过组织审批,只要是本社区居民就有资格加入。
4.非法人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不属于该条例登记的范围。居委会虽然没有明确的法人类属,但它是法定组织,宪法和居委会组织法对其均有明确的条文规定。参照此规定,经居委会同意,在社区范围内活动的社区民间组织不属于登记范围,其本身不具法人地位。
5.本土性。社区民间组织是土生土长的,是根植于本社区的,这一点与许多社会民间组织进入社区开展工作和活动不同。
二、社区民间组织的分类
根据社区民间组织的不同特点,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一是活动类。这类组织的特点是以消闲或文化娱乐为主。如养花协会、钓鱼协会、摄影协会、读书会、秧歌队等。
二是权益类。这类组织的目的在于合法权益的表达和维护。如业主委员会是就居民物业方面的利益与物业公司打交道;老年人协会代表老年人利益,为老年人争取利益;妇女协会代表妇女同志的利益,为妇女争取利益;残疾人协会代表残疾人的利益,为残疾人争取利益;外来务工者协会维护务工者的权益,为外来务工者争取利益。
三是服务类。这类组织的功能是为社区居民提供服务。如社区志愿者组织、社区互助组织。有人将社区服务中心(站)也视为社区民间组织,严格地讲,社区服务中心(站)不是组织而是机构,它是为社区居民提供服务的机构。组织是使分散的人按某种目的或需要形成的集体,而机构则是为了实现某种功能形成的工作单位,二者性质职能不同。社区民间组织是部分社区居民形成的群体,其成员是社区居民。社区服务中心(站)的成员是工作人员,这些工作人员不一定是社区居民。社区民间组织成员没有名额限制,完全视社区居民是否愿意参加而定。而社区服务中心(站)则根据服务效益原则来配置人员,来决定工作人员的多寡。
三、社区民间组织的作用
社区建设的主体是社区成员,没有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社区建设就失去了意义,政府在社区建设中,只是组织者、倡导者、指导者和参加者,政府在社区建设的初期虽然起着重要的作用,但并不等于可以包办代替,一手承揽,政府的职责是组织、指导与监控。企业的主要职责是通过市场机制提供质量优良的品种与服务。民间组织的职责是运用自己本身的能力提供专业服务,以满足不同人群的特殊需求。因此,三者之间的关系是密切合作、相互补充、互利互惠、相互协调。在市场经济高度发展和科学技术高度发达的社会里,市场和政府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所起的作用将会越来越小,人们将更多地依赖社区,组成自我利益的社会共同体,民间组织在社区发展中的作用将会越来越大,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整合了政府与社区居民的关系。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必然要求政府转变职能,逐步从具体的社会事物中解脱出来,走向“小政府、大社会”。这就要求政府通过政策调节、制定法律、给予财政支持,以实现对社会的宏观管理和宏观调控。社区民间组织介于政府与居民之间的中间层,它依托社区,广泛参与社区建设,直接接触社区居民,掌握社区居民的生活状况和居民的需求信息,有更多的优势行使社区服务的职能,有效地避免因脱离基层而导致的盲目性。社区民间组织是政府在社区管理和社区服务职能上的合作者与具体的执行机构,与政府的关系十分密切,它能够准确及时地掌握政府的政策和信息。社区居民可以通过非营利组织与政府沟通,了解政府的政策导向。同时,社区中分散的信息也可以通过民间组织传递给政府,从而影响政府社区服务政策的制定,使其有利于满足社区居民的需求。因此,民间组织是政府与社区居民之间的桥梁,达到了政府层面与社区居民个体层面的结合。
第二,扩充了社区建设资金的来源。从国外社区建设的实践看,社区发展资金主要来源于三方面,一是政府资助,资助的多少取决于政府的财力和所奉行的社会政策。在经济发达国家,政府对社区的拨款力度较大。二是社会赞助,主要是一些财团的赠款和民间捐款,赠款的数量取决于财团领导层对社区建设的认识程度。三是社区民间组织收取的有偿服务费。20世纪80年代初,美国许多社区发展合作组织与政府和企业建立广泛联系,动员他们响应“回报社会”的投资号召,这有助于打破以往过多依赖政府资助的局面,拓展社区发展的支持力度。美国现有140万个民间组织,这些组织的主要目标是社区服务和促进社区发展。目前,这些组织的总资产已超过5000亿美元,这些资金一部分来源于私人捐款,其余部分来源于自收费和政府拨款。在上海,浦东新区建立的社区服务机构——罗山会馆,它的资金来源于政府和非营利组织,政府投资50%以上,其余为民间组织的捐赠,解决了政府在社区建设方面资金不足的问题。
第三,扩大了社区居民的就业渠道。社区民间组织的最重要的作用之一就是向人们提供以社区为基础的工作机会,民间组织可以创造出很多新的工作,因为他们立足于社区,熟悉广大群众的实际需要。美国经济活动的80%被企业集团占据,政府项目占了国民生产总值的14%,而民间组织目前为国民经济提供了6%以上的贡献和9%的国家总就业,就业人数超过了建筑业、电子行业、交通运输或纺织和服装工业。近年来,法国在民间组织部门就业的人数有所增加,而正规经济中的工作岗位则在减少。法国政府为了减少没有工作的年轻人的数量,搞了“集体公用事业项目”。在此项目下,有35万名法国青年人由政府支付月薪,但他们必须参加非营利性的工作或公共部门的工作。20世纪80年代末期,在德国统一以前,社区民间组织雇用的人数要多于农业部门并接近金融保险业就业人数的一半。特别是最近几年,社区民间组织的就业人数在增加,而整个经济部门的就业人数在下降。
第四,促进了社区志愿服务的发展。社区志愿服务是一种互助服务,是一种自愿参加的对他人伸出援助之手的互助行动,经常不计报酬。社区服务是对传统劳动形式的革命性改革,而志愿组织是非政府、非营利性的,志愿组织在很多国家都存在。据1991年的统计,美国有51%的成年人曾为各种事业和组织提供某种志愿服务,一般志愿者每周提供42小时的服务,美国人总计将205亿小时用于志愿服务活动,其中,157亿小时属于正规的志愿服务,即为一个志愿组织或协会提供经常性的服务。
第五,摆脱和突破现行政府管理体制的局限。我国目前社区服务中心存在的一个问题是社区服务中心所提供的服务与居民的需求差距较大。随着社会的发展,居民的需求也逐步呈现出多样化、个体化的趋势。由于政府部门受职能限制,把居民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有一定的困难,势必导致对社区服务的指导不灵活,对居民的需求反映滞后,难以及时解决居民的问题。而由非社区民间组织操作则不同,它可以突破现行管理体制的局限,可以开拓思路来满足居民的不同需求,可以在社区服务领域产生良好的效果。
目前,在我国市场经济的体制下,由于政府和市场之间还缺少民间组织这一中介机构,结果就是许多社会的事物由政府承办。在社区建设领域,由于这个中介组织发展缓慢,导致了社区发展的滞后。随着社区建设的推进,社区民间组织的出现已成为发展的必然趋势。
四、社区民间组织的培育
从目前全国的情况来看,就整体上讲,社区民间发展还不健全,虽然各个社区或多或少地都有社区民间组织,特别是权益类和志愿类服务组织,但是其作用发挥得非常有限,与社区建设的发展要求不相适应。如何培育社区民间组织,如何使现在的社区民间组织更好地发挥作用,这是两个有待进一步从理论和实践上探讨的问题,这里只谈三个方针和三点措施。三个方针是:不强迫、不限制、不放任。不强迫,就是社区主体组织或领导人不得违背居民的意愿,强迫居民成立某某组织,强迫某居民参加某组织,要充分尊重社区居民的意愿和选择。不限制,就是当居民有成立某某组织的愿望时,只要其合理合法,就不能施以任何限制。不放任,就是对社区民间组织有不健康苗头或违法现象时,不可以放任自流。三点措施就是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力度和扶持力度。社区民间组织的不健全与领导者和社区居民对社区民间组织缺少必要的了解有关。只有二者对社区民间组织都有充分的认识,才能有利于社区民间组织的培育和发展。加大宣传力度,就是要达到这样一个目的,使他们懂得社区民间组织的内涵、作用以及与社区居民的关系。加大引导力度,可由社区居委会(而不是由政府)对发挥作用较好的社区民间组织进行表彰,使其能够在社区中起到示范带头作用,用典型的效果作用来启发社区居民认识社区民间组织,加入或组建社区民间组织,并在其中发挥积极作用。作为主体组织的居委会,需要切实了解社区居民的需求,根据居民的切实需求,与有关居民协商,组建相应的组织,并为其活动提供指导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