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证券市场是改革的产物。在开始建立证券市场的时候,不少人曾投以怀疑的眼光,有些人更斥之为资本主义的异物。在那种情况下,首先是要“闯”,要敢于让证券市场的幼苗从计划经济的板结的土壤中拱出来。那时也不可能有证券市场的规则。虽然以后陆续有了一些法规,也往往是被动地遇到什么,解决什么,既不系统,更不完善,而且多变。这种缺乏整套市场规则的市场环境,使一些证券市场的参与者习惯于绕过规则甚至有意违规去赚钱,有些参与者更有意把水搅浑,以便浑水摸鱼,而那些循规蹈矩的“小民”则只能任人摆布,甚至被宰割了。谓予不信,请读1999 年3 月4 日《中国证券报》上发表的周后秦写的《庄家进行曲》,看看那些庄家是怎样“坐庄”,精心策划,操纵市场,设下圈套,鱼肉他人,获取暴利的。对中国证券市场在建立和发展过程中发生的种种无序、混乱的现象,不必大惊小怪,更不应对它泼污水。不管中国的证券市场发生过多少问题,它在摧垮计划经济、催生市场经济中的贡献不可磨灭。现在,越来越多的人已经认识到,不建立和发展证券市场,要建立现代的市场经济是不可能的。为了使中国的证券市场在规范的基础上发展,我们终于有了一部《证券法》。
在《证券法》颁布之前,许多人盼其早日出台,有些人虽然盼望出台,但同时又隐隐地不安,惟恐其规范不当,影响证券市场的发展和自己的正当的业务的开展,还有些人从内心里不愿意《证券法》出台,有了法就难以浑水摸鱼了。《证券法》颁布前后,有一场关于它的出台是利好还是利空的议论,多多少少反映了不同人的心态,同时也反映了人们对《证券法》的某些规定是否恰当有意见。
《证券法》的不足之处只能在以后根据实践的经验加以修订和补充。过粗之处则需通过制定相应的法规、实施细则使其更可操作。但不管《证券法》有多少不足,证券市场的各个参与者都必须遵行。对于所有参与者来说,如何在《证券法》确定的市场规则的环境中运作和发展,还有一个学习和适应的过程。从适应于缺乏规则的市场环境向适应于有规则的市场环境转变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对将要发行股票和股票将要上市的公司进行“包装”是必要的,例如要把许多不能创造利润的非经营性部门以及亏损的经营性部门剥离出去。但是,以往靠“伪装”骗取上市资格、骗取投资者的钱的事情不能再干了。《证券法》要求“发行和上市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明令禁止“制作虚假的发行文件发行证券”并制定了罚则;要求发行股票的公司必须扎扎实实地按照上市公司的条件去努力,以便获得上市的核准。但这样做并不容易,因为实际上许多要求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与上市公司的条件之间都有相当大的距离。在公司发行股票并上市以后,公司也必须规范地运作,它们的经营情况必须如实地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和各种公告中向投资者、证券监督部门报告,如果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那么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它们的负责人也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如果像以前那样,把发行股票看作是从投资者手中捞钱,不履行对投资者的承诺,乱花投资者的钱,必定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上市公司要从成都红光案件中引出教训,学会在规范的市场环境中运作,以求得自身的发展。
证券公司在证券市场中起着重要的作用。证券市场能否规范地运行与证券公司能否规范地运作有相当大的关系。《证券法》对证券公司的设立和运作规定得相当严格。虽然人们对某些规定(如融资问题等)尚有不同意见,但证券公司必须按照《证券法》调整自己的业务和运作,这是证券公司面临的迫切问题。过去许多不符合甚至违背《证券法》的业务(如为客户融资交易、接受客户全权委托从事证券交易等)不能再做了,也不能超出核定的范围经营证券业和其他业务了。有些证券公司常用的运作办法(如挪用客户的保证金、假借他人名义或者以个人名义从事自营业务、在自营中集中资金优势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更不能再用了。虽然证券公司不是监督管理部门,但它们有责任督促其客户依法运作,不能怕失去客户、少赚几个钱而对客户的违法违规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更不能与违法违规的客户沆瀣一气,串通作弊。它们必须学会在《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框架内运作;必须以自己的优良服务和优良的经营获取经济效益。今后,证券公司间的竞争是会很激烈的,只有那些能适应规范环境并能规范地运作的证券公司才能存在和发展,而终日琢磨走邪门歪道的证券公司迟早要被淘汰。
投资者是证券市场的主体,是上市公司的老板。制定《证券法》的重要宗旨就是要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但投资者必须使自己的行为符合《证券法》和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他们的权益才能得到保护。在证券市场中,投资者无论是投资还是投机,都是为了获利,但是他们必须在《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框架内获取自己的利益。不同的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中是相互竞争的,多方与空方、大户与小户、各个机构投资者之间等等都有竞争。但竞争必须不违背法律和规则。以往在证券市场缺乏规则的情况下,有些投资者常常利用各种不正当的手段(例如利用内幕信息、制造和散布虚假信息、集中优势资金和持股优势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损害其他投资者的利益,获取暴利。在《证券法》实施以后,他们必须改弦更张,学会在规范的市场环境中用合法的手段获利,在证券市场中进行公平的竞争,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实际上,只有规范的证券市场才符合投资者的利益,投资者更应遵守法律和法规。
在证券市场中,各种证券服务机构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它们不仅给证券市场的各个参与者提供必要的咨询、资信评估、证券登记结算、会计、审计、法律等方面的服务,而且他们符合证券市场规范的服务对于维护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发行和交易有重要的作用。以往,确有一些证券服务机构与客户相勾结,出具内容虚假的文件,制造虚假信息,误导投资者,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在《证券法》开始实施以后,它们必须在规范的市场环境中开展业务。只有那些规范的证券服务机构才能赢得证券市场各方的信任,才能获得更多的客户。
证券交易所在规范证券的发行和交易中起着特别重要的作用,负有特殊的责任。这里不必多说。它们也需要学习在规范的证券市场的环境中运作。以往为了把本市场的规模做得更大而采取的不恰当的做法不能再用了。《证券法》明确规定交易所不以营利为目的。这样的规定将有助于交易所更好地管理证券市场。
《证券法》对证券市场各个主体都有约束作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也不例外。《证券法》的实施给予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法律的武器,使监管工作更有力、更有效。同时,监管工作不应超越法律的规定,以权代法。《证券法》是按照证券市场运作的特点和规则而制定的,因此,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工作中必须排除随意性,不作违背证券市场运作特点和规则的干预。
总之,《证券法》的颁布和施行给证券市场有关的各个方面提出了如何在规范的市场环境中运作的课题。当然,不能说《证券法》颁布和施行后,中国的证券市场就立即成为规范的市场了。但有了《证券法》,各方面都按照《证券法》去做,中国的规范的证券市场就会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
原载《中国证券期货周刊》,1999 年5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