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十五大在所有制问题上有许多理论上和政策上的突破,它们对我国今后相当长时期内经济的发展将带来巨大的影响。下面想从几个方面分别地谈一谈。
一、一切符合“三个有利于”的所有制形式都可以利用
所有制对生产力的发展有决定性作用。所有制改革始终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中心,同时它又是一个非常敏感的问题。尽管在改革初期,就提出了改革所有制的问题,但人们对此一直持极其谨慎的态度,不敢对传统的所有制理论有大的突破,甚至当实践在所有制方面已经有了巨大的突破后,仍要用传统的所有制理论去套,以证明“所有制没有改变”。最突出的例子是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使农业生产和农村面貌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完全符合以后邓小平提出的“三个有利于”。这本来是农业所有制的一次巨大的改革,否定了“人民公社的集体所有制”,除土地继续归农村的社区所有并承包给农民耕种外,其他的农业生产资料全由农民投入,属农民所有,农民按家庭为单位经营,每年除按承包合同向社区交“提留”和缴纳农业税外,生产所得归农民自己所有,根本改变了人民公社中的统一分配制度。这种所有制已经完全不同于“集体所有制”,应该是土地共同所有制与农民个体所有制相结合的混合所有制。正因为这种所有制否定了“人民公社的集体所有制”,解放了生产力,才使我国的农业发生如此巨大的变化,但是,人们却一直说,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集体所有制没有变,按劳分配没有变,改变的只是农业的经营方式,即实行农业集体经济的“双重经营”。
再举一个例子,从改革最初起温州农村的家庭工业突飞猛进地发展,农村居民的生活迅速提高,这本来也是符合“三个有利于”的。但在长时间里,温州的干部和群众经受了巨大的压力,有些人不断批评他们在复辟资本主义,他们为了保护自己,为了证明那里的所有制结构没有改变仍然是集体经济为主体,想了许多办法,给农民的个体、私营企业戴上红帽子,有些挂在一个空壳的“集体经济”名下,使其得以计入集体经济,有的则被冠以“股份合作制”企业,以表明其为“集体经济”。
在所有制问题上的这种态度,严重地障碍了人们在所有制方面的大胆改革和创新,造成了产权方面的巨大混乱,给许多企业的发展带来严重的障碍。
例如,为了坚持农业中的“集体所有制没有改变”,农村土地制度至今没有突破“集体所有制”的框架。何谓土地的集体所有?归村一级的集体所有还是归乡一级的集体所有?各地不同。而集体又是谁?是村或乡的社区内的全体居民么?可是这些居民并不能行使其所有者的权利,实际的权力掌握在村或乡的干部手里,由他决定土地的分配和转让。农民承包土地后,获得了土地的经营权和除去上缴“集体”的“提留”后的收益权,但农民的土地经营权却难以转让,更不能用于向银行抵押贷款,这种土地制度导致了宝贵的土地资源的巨大浪费,例如农村中有些干部随意转让土地或私自占用土地,一些农民外出打工和经商,不认真耕种土地,甚至撂荒。这种土地制度也阻碍了土地的规模经营。
又如,有些民营企业起初是靠银行贷款建立起来的,创办时当地政府给予了支持,他们被冠以集体企业的名号,以后贷款还清了,企业的资产中并没有政府的投入,有的创办人也已离开,那么,这些企业究竟是什么性质的企业呢?其财产归谁所有呢?是否应该归创办人所有呢?如果归创办人所有,已经离开的创办人有份吗?如果归集体所有,这个“集体”又是谁呢?这种极其模糊的产权关系,使得企业的领导人和职工都不知道是为谁在干。这样企业如何能办好呢?
由此可见,所有制问题决不是可以用回避的办法来对待的。十五大提出“一切符合‘三个有利于’的所有制形式都可以应用来为社会主义服务”,大大解放了人们的思想,这就是必须从实际出发,以是否“三个有利于”为准绳来衡量哪些所有制形式可以应用,哪些所有制形式不能应用。凡是不符合“三个有利于”的即使是公有制形式(如人民公社所有制)也应该否定,凡是符合“三个有利于”的所有制都应该肯定,不应该躲躲闪闪,更不能遮遮掩掩。所有制关系必须明晰,归谁所有就是归谁所有,谁享有权益谁就应承担责任和风险。目前仍有许多企业的所有制是模糊不清的,有的企业中还有什么“企业股”、“集体股”等等,应该根据十五大的精神进行界定,否则会留下许多后患,不利于经济的发展。
二、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应当多样化
以往的理论认为,公有制只有两种即全民(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这种理论,第一把公有制与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混为一谈,第二排除了“两种公有制”以外的任何公有制和公有制实现形式。十五大提出:“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要努力寻找能够极大地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突破了传统的公有制理论及其对人们的思想和行动的束缚。
这个问题为什么那么重要?因为传统的理论把公有制凝固化了,更把公有制简单化了。
须知“两种公有制”是从苏联套过来的。“两种公有制”实际上只不过是一种公有制的两种实现形式,这就是共同所有制。这种公有制的特点是,一个单位(国家、企业、社区、团体等)的财产是这个单位的成员的共同财产,而这些成员却不是共同财产的某个特定份额的所有者。这种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无论是国家所有制还是集体所有制都具有这样的特点。传统的理论把公有制看做是与私有制完全对立的所有制,即任何人都不拥有任何生产资料(在我国甚至不许个人拥有住房),一切生产资料归公,才算公有制,而且公有制的公有程度还有高低之分,即公有的单位越大,公有的程度也越高,全民(国家)所有与集体所有虽然都是公有,由于全民的范围大于一个个集体单位的范围,因此,全民所有的公有的程度也高于集体所有的公有程度。因此,集体所有制要“提高”(又称为“升级”)到全民所有制。例如,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所有制本来已经是集体所有制了,但还不够“公”,要实行人民公社的所有制,农民的一点自留地作为私有制的“尾巴”更不容许保留,人民公社的特点是“一大二公”,而且人民公社据说已有“全民所有制的因素”,但人民公社的也还不够“公”,还要进一步“提高”到全民所有制。为了更“公”,在人民公社化中,连一些生活资料也“公有化”了,家家户户的炉灶砸了,大家去食堂吃饭,老人搬进敬老院。在城里,那些集体所有制也纷纷“升级”为全民所有制。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生产的社会化程度的提高,出现了另外一类公有制,我称之为公众所有制。公众所有制不同于共同所有制,它是指一个单位(企业、社区、团体等)是这个单位的成员的共同财产,同时每个成员又是共同财产的特定份额的所有者。这种公有制的产生是对私有制的否定,如果说私有制的产生是对原始公社的共同所有制的否定,那么公众所有制的产生就是所有制在发展中的否定的否定。它否定了私有制,但又不是回归于原始公社的共同所有制,更确切地说,它是对私有制的扬弃,既有否定又有保留,它保留了单位的成员对共同财产的某个份额的所有制,它似乎是私有制,但又不同于已被否定的私有制,因为这些成员并不单独地、分别地占有和使用这部分属于他们所有的财产,这些财产只能作为共同的财产而存在并被共同占有和使用。如果按照传统的理论,把公有制与私有制完全对立,是不能接受和理解这种公众所有制也是一种公有制的。公众所有制也有不同的实现形式。合作社所有制是其中的一种。合作社的财产是加入合作社的成员共同所有的,它是由合作社成员缴纳的股金构成的(这里不考虑合作社在发展中的积累)。关于合作社的所有制的性质,有一种奇怪的理论,这就是它决定于占统治地位的所有制,因为它是附属于后者的,在私有制占统治地位的社会中合作社的所有制具有私有制的性质,而在公有制占统治地位社会中它则具有公有制的性质,同时由于它保留了社员的股金这条私有制的尾巴,又认为它只具有“半社会主义性质”,其公有程度自然更不高了。因此,以后这类“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合作社所有制也改组为集体所有制,割掉了那条“私有制”的尾巴。除了合作社所有制外,公众所有制还有其他的实现形式。公众持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养老基金、投资基金等都是公众所有制的实现形式,对股份有限公司,以往并不认为它可能发展成为公有制的一种实现形式,确实,在股份有限公司发展的早期阶段,在公司的股权中,一些家族股东和其他私人股东曾在公司中占有相当大的股份,具有绝对控股的地位,但尽管如此,毕竟有一些社会公众持有一定数量的股份,从而使公司的所有制具有了一些公众性,以后随着生产社会化程度的提高,证券市场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公众参与了股票的投资,更有养老基金、投资基金作为实力强大的机构投资者,这样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越来越公众化了,股份有限公司逐渐地演变成公众公司,它们的所有制也逐渐演变成为公众所有制。如果还用老眼光看待股份有限公司,那是不能理解所有制的这种根本变化的。我们必须看到,所有制经历了由原始公社的共同所有制到私有制再到公众所有制和共同所有制的发展变化。公众所有制的产生和发展,使社会公众成为有产者,打破了生产资料只归少数人所有,广大公众没有“生产资料”的格局。马克思曾预想要“重建个人所有制”,这种公众所有制岂不重建了个人所有制,但又不是原来那种少数人占有生产资料的私有制吗?
提出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应当多样化,不仅在理论上突破了传统的公有制理论,而且在实践上会大大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应当看到不同的公有制及其不同的实现形式都有其产生的特定的经济原因,有其不同的存在和发展的领域,它们各有其强点和弱点,对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有其不同的作用。
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作为共同所有制的两种实现形式,自有其存在和发展的理由。它们的长处是容易顾及其成员的共同利益,有助于促进社会公平,能够贯彻政府的公共政策,但共同所有制与其成员的个人利益联系不紧密,利益的激励与约束都不强,容易发生效率低的情况,不宜在竞争性领域存在和发展。如果损害了成员的个人利益甚至会引起社会生产力的破坏,人民公社所有制的严重后果就是例子。不能认为共同所有制可以适用于任何领域,也不能认为公有制单位越大、“公有化程度”越高就越好。
公众所有制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中有其特殊的作用。合作社所有制是在市场经济中为维护市场竞争中的弱者——个体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并由他们自愿投资组织起来的。合作社所有制通过成员间的互相合作不仅保护了自己的利益,而且可以促进生产力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作用自不待言,它适应了社会大生产的要求,利用这种所有制形式能够兴办单个资本所无力兴办的工程和企业。当社会公众成为股份公司的投资者以后,他们不再仅仅是“打工者”,而且成了公司的股东,这样他们会主动关心公司的经营和发展。当然,股份公司的股权向社会公众分散以后,也容易出现股东难以监督公司的经理人员从而产生“内部人控制”的问题,但是,如果养老基金、投资基金成为公司的主要股东,那么这个问题就可以减弱。
十五大提出
“一切反映社会化大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都可以大胆利用”,这将使人们摆脱传统理论的束缚,在实践中大胆创造和探索,并向国外借鉴。例如,日本农村中广泛建立的农协就是颇有借鉴意义的公众所有制的一种实现形式,日本农业是家庭经营的小规模农业,与我国的农业相类似。一家一户的农业处在市场经济中会遇到许多困难,日本在家庭农业的基础上组织了“农协”,由农民出资,自己管理,在农产品的销售、农业生产资料的供应、农业技术和大型农业机械以及金融等方面对参加“农协”的农民提供优良的服务,给农民以很大帮助。这种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就是可以大胆利用的。
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是十五大在所有制问题上的另一个重大突破。在非公有制经济问题上,我们在认识上经历了几个大的变化。
最早是把非公有制经济看做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异己力量,与社会主义经济之间形同水火,必须尽快消灭,事实上到改革前夕已几乎消灭殆尽了,甚至连农民的一点点自留地都不能容,收走了。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这种态度又是把社会主义经济等同于计划经济分不开的。因为在计划经济中,只有公有制经济可以按照指令性计划来行动,只有公有制经济的资源可以由指令性计划来配置,因此,只有公有制经济能够成为其基础,而非公有制经济则与计划经济格格不入。
改革的早期,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认识有了一些变化,即认为非公有制经济可以成为社会主义经济的有益补充,因为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有助于增加就业,增加商品和服务的供给,增加人民的收入,但同时又认为非公有制经济也仅仅是“有益的补充”,它并不是社会主义经济的一个组成部分,允许非公有制的存在和有限的发展仅仅是社会生产力落后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事。正因为这样,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实际上有许多限制,甚至有某些歧视。把非公有制经济看做是社会主义经济的有益的补充,而不是社会主义经济的组成部分,是与把市场看做是计划经济的补充分不开的。在改革中,长时间以来,都把坚持计划经济视为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的政治方向问题,市场只能起辅助的补充的作用,即所谓“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由于非公有制经济是与市场相联系的,互相依存的,而与计划经济不相容的,因此,既然市场只能起辅助的补充的作用,那么非公有制经济也只能是社会主义经济的有益的补充了。
改革以来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看法,虽然经历了变化,但有一点是共同的,这就是非公有制经济是外在于社会主义经济的,不是其组成部分。但是,这些看法是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相冲突的。因为,既然认为社会主义经济是市场经济,那么在社会主义经济中就不能没有非公有制经济,因为,如果没有非公有制经济,而只有公有制经济是不可能建立市场经济的,非公有制经济与市场天然兼容,互为发展的条件。而公有制经济则并非与市场天然兼容的,只有在非公有制经济的存在和发展的条件下,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公有制经济才能纳入市场经济的运行轨道。因此,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不能不承认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就是说,在作为市场经济的社会主义经济中不能没有非公有制经济,公有制经济并不等于社会主义经济,社会主义经济是以公有制经济为主的包括非公有制经济在内的多种所有制的混合经济,多种所有制经济必须共同发展。不能设想,在社会生产力大大发展,生产的社会化程度大大提高、社会分工更加发达、国与国之间的经济联系更加紧密之后,当社会主义的发展越过初级阶段以后,市场经济将重新被计划经济所取代;相反,市场经济将更加发展和完善,因此,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以后,非公有制经济也将继续存在和发展,并继续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把非公有制经济看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将对我国经济的发展产生巨大的影响,概括地说,就是:
第一,改革以来,非公有制经济已经表现出具有巨大的活力,在我国经济的增长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其发展的速度远远超过了公有制经济。特别是在增加就业,增加商品和服务的供给,增加人民收入等方面起了巨大的作用。而这还是在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实际上有某些限制的条件下取得的。可以想象,当为非公有制经济正了名,把它看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使其与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以后,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将会有调整,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更加名正言顺,有了更加宽松的环境,非公有制经济将会有更大发展,从而将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发挥更大的作用。
第二,由于十五大决定对“非公有制经济要继续鼓励、引导,使之健康发展”,并“依法保护各类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在非公有制经济与公有制经济的共同发展中,就会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并且形成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形成将会极大地推动国民经济的发展,革除计划经济所遗留的滞缓国民经济发展的种种障碍。
第三,在非公有制经济的竞争下,公有制经济必将加快改革,以便适应市场经济的秩序,走出目前的困境,这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四、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的布局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国有经济应起主导作用。但这种主导作用主要并不表现在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上。注重于国有经济的比重,这是从计划经济中沿袭下来的观点。在邓小平南巡讲话前,有些人对国有经济的比重的下降感到不安,试图要为国有经济的最低比重确定一个界限,这种认识根本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计划经济中保持国有经济的绝对比重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在计划经济中国有经济的比重越高,计划经济所能有效调节的面也越广,集中地由指令性计划配置资源的作用也越强,因为国有经济是实行计划经济的不可替代的基础和依靠。但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情况就不同了,国有经济所占比重的高低并不是至关重要的了。如果说在计划经济中,国有经济起着保证完成国家计划从而保证实现计划所规定的国民经济发展目标的作用的话,那么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国有经济的功能就不同了,国有经济的主要功能在于为政府调节经济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促进社会公平的实现和国民经济整体效率的提高。这就是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如果仍旧沿袭计划经济中的观点,要求国有经济继续保持绝对的比重,那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不可能建立,就不可能形成尽可能充分的市场竞争,也就是说,使市场机制不能有效地发挥配置社会资源的作用。
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的布局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是完全必要的,十五大做出这样的决策也是在所有制的理论和实践上的一次重大突破。这种战略上的调整必须在保持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的前提下从国有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功能出发。以往在布局上,国有经济几乎涵盖了国民经济的一切领域。大到大型成套设备的制造,小到螺丝钉、鞋袜的生产,从大型批发商业到副食品的零售、理发、洗澡,国有经济无所不包。国有经济的这种布局使得国有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时遇到了巨大的困难,如果不从战略上调整这种布局,国有经济还会在困难中越陷越深。国有经济的布局如何进行战略性调整?十五大指出
有经济必须占支配地位,在其他领域,可以通过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以加强重点,提高国有资产的整体质量。”具体地说,在下述部门需要保留和发展国有经济,这就是:
第一,对政府调节经济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的部门,例如:中央银行和政策性银行、战略性物资的储备企业。国有经济在这方面的功能是非国有经济无法取代的,因为只有国有经济可以不从盈利的考虑出发,不折不扣地执行政府的政策。例如,为了消除贫困,需要向贫困居民发放低息贷款,一般地说,只有政策性银行能够执行政府的这项政策。
第二,某些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部门的发展,往往需要大量的投资,它们的建设周期长,投资回报率可能不高,甚至发生亏损,如果非国有企业不愿投资,或无力投资,就应该办一些国有企业或国家控股的企业。办这些国有企业是从国民经济的全局来考虑的,它们有助于为国民经济的发展提供坚实的基础,并有助于提高国民经济的整体效率,当然,这并不是说在这些部门只能办国有企业,如果非国有企业愿意办并有能力办也应当鼓励。
第三,某些高科技部门由于前期投入大,投资的风险大,如果非国有企业无力或不愿投入,也应该办一些国有企业或国家控股企业,办这些国有企业是从提高国民经济的整体素质、提升国民经济的产业结构考虑的,当然也不是说非国有企业不能进入这些领域。如果非国有企业愿意而且也有能力发展高科技产业也是应该鼓励的。
第四,在社会公益部门、为居民提供公共产品的部门,由于企业不以盈利为目的,也必须办一些国有企业。
第五,自然垄断部门一般也应该由国有企业来办,这样政府容易控制这些部门的价格,督促其改进产品和服务的质量,防止企业利用自然垄断的地位损害消费者和用户的利益。
第六,关系国家和社会安全的部门,自然也应该由国有企业来经营。
上述六个部门许多属于社会公益性部门和非竞争性部门,只有一部分属于竞争性部门。对于国有经济来说,由于其所有制的特点,一般地说,财产的约束弱,利益的激励也弱,因此,它们的效率也较非国有企业为低,但也是由于其所有制的特点,它们能够不从盈利的考虑出发而执行政府的政策,能够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安全,促进社会的公平,提高国民经济的效率,它们的所有制的特点决定了它们宜于在非竞争性部门和社会公益性部门存在和发展,并且原则上应从竞争性部门退出来,让给非国有经济去发展。
根据国有经济本身的所有制特点,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和国有经济的特殊功能出发,对国有经济的布局作上述战略性的调整,有进有退,有所不为和有所为,不仅不会削弱国有经济的地位,而且会使其更好地发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主导作用。从战略上对国有经济的布局进行这种调整显然可以使国有经济从根本上摆脱目前的困境,发挥出自己特有的不可替代或难以替代的功能。这种布局的战略调整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将发生巨大而又深远的影响。
我们从四个方面就十五大在所有制问题上的突破对国民经济的发展的意义和作用做了简单的论述。十五大在所有制问题上还有其他一些突破,这里不一一去说,但仅从这四个方面也可以看出十五大在所有制问题上的突破具有多么巨大而深远的意义。
1997 年12 月19 日于香港
载于董辅、厉以宁主编《中国经济与21 世纪对话》,广东经济出版社,1998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