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与发电机配套的柴油机选用12h功率和持续功率作为标定功率。当选用12h功率表示标定功率时,说明柴油机在标定功率下(标准环境状况时)连续运行时间为12h,其中包括超过10%标定功率情况下连续运行1h;当选用持续功率作为标定功率时,表示柴油机允许长期连续运行,其中包括可超过10%标定功率情况下运行1h。通常持续功率为12h功率的90%。
柴油机铭牌标示的标定功率是按规定的标准环境状况下确定的GB1105.1《柴油机台架性能试验方法、标准环境状况、功率、燃油消耗、机油消耗率的标定》,柴油机标定运行的标准环境状况是:大气压P=100kPa,相对湿度为30%,环境温度T=298K或25℃。当环境条件与标准规定不同时,其功率应按GB1105.1进行修正。
柴油机的标定功率用千瓦(kW)表示。在配套时,柴油机应有足够的功率以保证发电机在额定运行的条件下输出标定功率。当发电机输出额定功率时,实际所需的柴油机最小输出功率可按下式计算
Ne=(Pn/η+Nf)/αK1(2-1)
式中,Ne——柴油机最小输出功率(kW);
Pn——发电机标定功率(kW);
η——发电机效率;
Nf——柴油机最小输出功率(kW);
α——柴油机功率修正系数;
K1——功率变换系数。当柴油机的标定功率用千瓦(kW)表示时,K1=1;当柴油机的标定功率用马力(HP)表示时K1=0.746.
由式(2-1)计算所得的柴油机功率应调整到标准规定的值或工厂技术说明书规定的功率等级。按经验,柴油机的功率(kW)与发电机功率(kW)之比,对于平原固定发电机组取1.35:1,对于移动发电机组取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