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届全国人大第二十八次会议上,删去了“突发事件应对法”中一段著名的话。这句话的原文是:
“新闻媒体违反规定擅自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或者报道虚假情况,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这是一个进步。但是还得先说清楚,过去的这个规定,除了“报道虚假情况”该管该处置外,剩下的就只有荒谬了,这是个愚蠢的鸵鸟政策。现在所谓的进步,是终于明白了一个事实,或者是敢正视一个事实了———把一只小脑袋埋在沙堆里,总以为别人和自己一样看不见那硕大的身躯,总想隐瞒些什么,总想把真相遮盖起来,最好能按照自己的意愿,给他改变了更好。
这句话被删去,不是因为它涉嫌违宪,也不是因为但凡敢违规报道真相的记者,一般又都是有社会责任感没有捞黑钱恶习的好记者,他们是拿不出那份高额罚款的。它的被删除是因为它的罪恶性。它给原本就想把矿难、爆炸、中毒、燃烧等等灾难背后的灾难、灾难中的不作为、失职渎职和纯粹的人祸掩盖起来的一些政府或者官员提供了法律“援助”,也给一些政府和官员隐瞒不报重大交通事故、恶性刑事案件、传染性疾病等等公共危机提供了法律依据。有了这个尚方宝剑,就可以理直气壮地将隐瞒和欺骗进行到底!有谁不听招呼,“擅自发布”,哼,你丫闭嘴!小心我罚你。可以说,任何一个国家的宪法中只要有言论自由、新闻自由的规定,就不应该在其他的地方再冒出这样混账的规定,这无疑是当面扇宪法的嘴巴。
删除这句话,我看到了三个进步。
一、法治的光芒正在努力穿透社会的所有角落,包括“灯下黑”。
二、人性和良知正在回归到社会核心价值体系内,把死了的人的遗愿传达给活人,让活着的人不要轻易变成死人。
三、人的权利的回归和政府不该享有的权利的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