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性国有资产运营的绩效评价,不单纯是对国家出资企业的评价,还应包括对国资管理机构的评价。无论是国家出资企业,还是国资管理机构,都承担着受托的责任,都要通过科学管理,不断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率。在一段时间内,仍然要强化对国家出资企业经营性管理的绩效评价,设计出更加科学更加符合国家出资企业实际的分类考核指标,依据业绩结果对国家出资企业经营者进行奖励与惩罚。在国家出资企业业绩考核的基础上,进一步探索对国资管理机构的考核方法及考核手段,构建国有资产运营的绩效评价体系。国有资产的全民所有及其社会性要求引入国有资产运营绩效的社会性评价。
对国家出资企业进行业绩考评是提高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水平的重要要求。单就国有资本的国家出资而言,可以确定国资管理机构作为国家出资企业的考评主体。但是,国家出资企业形式的多样性,决定了国有资本控股或参股企业考评主体的双重性。考评主体在业绩考评的重要作用之一就是设计出科学合理的业绩考评指标,进而实行公平公正的业绩考评。
一、国家出资企业的业绩考评主体
对于国家出资企业而言,存在多个利益相关方,如政府、非国有出资人、债务人、企业管理者、内部员工、贸易合作方等。这些利益相关方都是企业业绩的密切关注者。鉴于各利益相关方与企业关系的不同,各方关注的侧重点也略有不同,如债务人关注企业的现金流大小,偿债能力的强弱;员工关注企业的长期发展状况;出资人从企业的综合实力和长短期投资回报来关注企业的运营和发展。从根本上说,出资人对企业的业绩关注是一种全面和持久的关注,其对企业的业绩考评更能反映企业的真实价值,可以间接地服务其他利益相关方。所以,从考评主体上看,出资人往往是国家出资企业的主要考评主体。
1.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单一考评主体
国有独资企业是指国家单独出资形成的归属全民所有的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依据《公司法》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国资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两者的共性之一就是投资主体的单一性。所不同的是,国家不仅拥有国有独资企业的所有权,而且拥有企业中各类资产的所有权,而国有独资公司依据《公司法》成立,已经完成了法人财产权和企业所有权的分离;同时,国有独资企业在构架上往往只设有经理层和监事会,一般由国资管理机构委派产生,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其监事会和董事会都是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资管理机构委派产生。
鉴于出资人的单一性,由国资管理机构全权负责企业的业绩考评。由其建立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考评制度,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考评,并根据考评结果对相关人员定薪和进行奖惩。单一考评主体的格局使得企业的考评工作更具有针对性,减少了企业的管理成本,提高了考评的效率。
国资管理机构对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考评不同于以往政府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考评。首先,国资管理机构进行的业绩考评,可以进一步理顺国家和其所出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往政府内部经济部门进行的考评更多地侧重于纳税能力、生产量和产品质量的考评,这是政府站在社会管理者的角度,从宏观层面上对生产经营主体的要求。而新的考评体系中,考评重点放在国有资本的使用效率和投资回报能力上,这是政府站在出资人的角度进行的业绩考评,是对委托代理的经济价值进行的评估。其次,新的考评主体进行的业绩考评,可以改善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提高国家出资企业的竞争力。以往的考评更侧重于企业短期的产量和利润,经营班子的半行政化身份使得许多管理人员把企业作为自己升迁的跳板,不顾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在任期内竭泽而渔,进行产量至上、利润至上的非理性扩张。许多企业折旧不足,应提的不提,该摊的不摊,最终导致许多本来运行良好的企业元气大伤,许多企业发生巨额亏损。新的考评主体关注的重点不是短期的产出结果,而是国有资本的竞争力和投资回报率,这都要求经营班子必须把企业短期盈利和长期发展结合起来。同时,将财务成本和风险纳入管理范畴之中,以此保证企业综合竞争力的提升。最后,新的投资主体进行的业绩考评对管理者的管理水平和专业素质以及相关综合能力有较高的要求,通过这种考评有利于改善企业的内部用人机制,推动企业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打破大锅饭平均主义格局。在新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人力资源是企业最大的财富,没有好的经营班子,企业的活力和竞争力会大打折扣。现在国资管理机构遵循市场规律,以生产经营业绩作为选人标准,管理层通过业绩证明自己的能力,客观上规避了以往体制下用人的盲目性和主观性。同时,业绩的科学考评为企业内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提供了可能,改变了以往由于收入平均化而导致的经营班子动力不足或以公谋私等现象的发生。
2.国有控股公司和国有参股公司的双重考评主体
国有控股公司和国有参股公司与国有独资公司的不同之处在于国有控股和参股公司实现了投资主体的多元化,除了国资管理机构的出资,还有非国有的法人机构或者自然人出资,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已经不能再局限于满足政府的政策目标和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要求,而是要综合考虑多方出资人的利益。特别是在国有参股的公司中,国资管理机构不是公司的大股东,所以非国有出资人的利益显得至关重要。
投资主体多元化的一个重要改变和进步就是公司的管理架构趋于科学和合理,依据《公司法》,公司要建立完整的“三会一层”[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班子或经理层]结构,形成有效的权力制衡体系。在这个体系下,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代表股东的利益,落实股东(大)会做出的决议,对其负责。董事会任命经营班子,后者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具体的生产经营活动,将股东(大)会通过的计划细化成可以实现的各项任务,分解到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他们的工作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在股东(大)会、董事会、经营班子的三级构架中,董事会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股东通过董事会监督和管理经营班子,帮助公司完成战略计划和重大决策方针。一个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必须具备一个能较好发挥职能的董事会。董事会要对经营班子进行绩效评价,这是保证其职能发挥和实现有效管理的重要途径,也是股东(大)会赋予董事会的职能之一。
在国家出资的控股和参股公司中,董事会的考评与国资管理机构的考评既相互补充,又具有一定的区别。从相似之处看,双方都把投资回报作为一个重要的指标来考评,由于董事会代表股东(大)会,追根溯源也是从出资人的角度出发,立足于维护出资人利益,所以它与国资管理机构在这个层面上是一致的。但是,两方的考评存在明显的差异,董事会的考评更具有针对性,更加专业化、具体化和市场化,国资管理机构的考评则或多或少带有行政考评的影子,会关注一些诸如社会公共责任等指标,这是从国有资产特殊社会属性的角度出发来考虑的。总之,双重考评主体的不同出发点,最终统一在对企业价值最大化和对投资回报的追求上,因此双重考评虽然增加了公司经营班子或相关人员的工作量,但是对于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是有利的。
二、国资管理机构应该对国家出资企业进行分类考核
现代管理学更追求统一下的多元化,即在一个相同治理结构下或管理框架中,鼓励企业进行个性化设计,通过对自身特点的充分考虑,制定出符合其自身需求的各项制度和措施。对国家出资企业的业绩考评,应该实行一般考评与分类考评相结合。因为企业所处行业类型不同,考评的内容往往差异巨大,只有在基础指标设置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不同行业的特殊性而设定行业属性指标,才能实现考评的科学化和合理化。
分类考核的第一步就是对企业进行分类,常见的分类是将国家出资企业划分为垄断企业、竞争企业和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企业。由于这些企业生产经营的目标和盈利的方式有所不同,其考评的重点也有所区别。
1.垄断企业的考评重点
垄断企业的产品和服务价格不具有市场性,往往是企业在政府的定价区间里择优而成,这就决定了对垄断企业的考评更多的是关注企业成本支出的合理性和提供产品数量的充足性。因为垄断企业的利润可以通过价格来保证,而且这种对定价权的控制使得与其相关的上下游企业特别是下游企业往往深受其害,所以对社会福利的影响和对上下游企业的贡献也应该作为参考纳入到考评的指标设置中去。如对国内石油企业进行绩效评价时,应该将新探石油储量、石油总储量、当年开采量等作为重要的行业指标。考虑到国内石油提价会导致下游企业成本大幅上涨,农业生产价格上涨,应该将这些因素设计成为具体的指标,如农产品价格上涨幅度,国家对农业的财政补贴金额等。同时,由于资源开采导致的社会环境成本也应该由企业来承担,相关的指标也应该设立。只有通过建立具有行业特点的业绩考评体系,才可以拨开国有垄断企业高利润的面纱,进而揭示企业的真正实力和社会价值。
2.竞争企业的考评重点
对竞争行业中的国家出资企业的考评相对比较容易,由于这部分经营性国有资产所分布的行业门槛普遍较低,竞争激烈,这部分国有资产运营的主要目标是通过生产销售实现利润。而且行业中已经存在大量非国家出资企业,其中一些管理较为成熟的企业已经完成了考评体系的构建,特别是一些规模较大的外资或合资企业,考评体系相对科学和严谨。考评主体可以学习借鉴这些企业的经验,构建符合企业自身条件的业绩考评体系。与非国家出资企业在考评上最大的不同就在于国家出资企业要将社会责任和公共职责的实现转化为指标纳入体系内,这是经营性国有资产存在的价值所在。
3.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企业的考评重点
还有一部分国家出资企业本身承担着提供社会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职责,如铁路公交等,部分相关企业仅能保持收支平衡,许多企业则需要国家补贴才能维持运营。这些企业存在和运转的目标不是为了利润,因此不应从利润或投资回报的角度去考评,在设立业绩考评指标的时候,重点关注的应是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和数量,服务对象的满意度,同样水平下成本支出规模等。可以参考在西方较为通用的平衡计分卡等方法,采用问卷调查或网上投票等方式获取产品服务质量数据,作为企业考评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