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强制国家出资企业及国资管理机构进行有效的信息披露。经营性国有资产是全民所有的公共财产,全民都应享有对国家出资企业及国资管理机构相关活动的知情权。无论国有资产管理的水平有多高,无论国家出资企业的利润增长有多快,如果公众无法及时地获取国家出资企业及国资管理机构的相关信息,那么国资管理工作都是不到位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都是存在漏洞缺陷的。作为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国资管理机构和国家出资企业应该在信息披露环节加大工作力度。当然,公开披露信息必须遵守相关规定,涉及商业秘密和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信息依法不能公开。
一、国家出资企业运营信息的公开
类比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国际上又称为公众公司,由于其股份的充分流动性和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公司保护出资人权益的一个重要方式就是对公众进行信息披露。我国的国家出资企业,特别是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独资企业,本质上是全民所有的企业,属于国有资产的一部分(控股参股公司中部分属于国有资产),投资者的范围比上市公司还要大。因此,国家出资企业应该参照上市公司的做法,进行全方位的信息披露,让公众及时准确地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和保值增值状况。
1.建立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国家出资企业负责人应该改变旧有观念,把原来“国有企业”的概念扩大到“公众企业”的范畴内,在公司章程中明确本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由企业管理人员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披露制度应该包含:专门进行披露工作的部门名称;资金的来源和使用方式;人员的配备;信息披露的方式;信息披露的内容;接受和处理反馈信息的方式;对外应急情况处理方式等。其中,相关工作人员应当熟悉行业和企业情况,具有较强的信息处理能力,具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等。
2.信息披露的内容
信息披露制度的核心是所披露的信息内容。鉴于大多数国家出资企业都是新企业会计准则的执行者,企业可以在国家规定的报表编制基础上,定期的公开报表,接受外部监督。同时,对于那些偶发或突发事件,企业应当在事件发生的有效时间内及时对外公布,避免由于传言和猜测而导致的不良后果,减少由于决策失误而带来的损失。
(1)需要定期披露的财务报告。国家出资企业应该披露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特别是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纳入国家预算对公众公开之际,企业的明细报表公开是必需的。其中,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聘请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年报的内容应该包含:公司基本情况;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企业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及年度薪酬情况;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企业认为应该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中报的内容应该包含:公司基本情况;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企业认为应该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季报的内容应该包含:公司基本情况;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及其他事项。
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管理人员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企业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如果经过国家审计署或国资委等审计的,可以同时公开审计结果。
(2)不定期披露的企业生产经营信息。国家出资企业除了必须定期公开财务报告信息外,还可以有针对性地进行经营信息的披露。如: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对外提供重大担保;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以及其他情形等。
3.信息披露要严格遵守及时性原则
信息具有时效性,特别是企业的经营管理信息和财务信息,经过一段时间之后就会自动失去价值,公开失去价值的信息对公众是没有意义的,违背信息披露的初衷。参照规范的公众公司披露标准,企业应该在做出重要决策时,或在签署重要的意向书或协议时,或在管理人员报告重大事件时及时进行披露,接受公众的监督。
二、各级政府及国资管理机构定期披露国有资产管理的信息
政府和国资管理机构作为信息的汇总者更应该主动地公开披露信息,一方面给予公众知情权,赋予公众充分参与的权利;同时,通过政府和国资管理机构的信息披露行为,给企业做出示范和榜样,引导企业更加积极和规范地进行信息披露。
1.政府和国资管理机构应该建立信息公开披露制度
作为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和专职监管者,特别是随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建立,政府和国资管理机构成为了经营性国有资产各种信息最迅速和最全面的获得者。无论是从尊重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的角度出发,还是从国有资产所有者要求公开国有资产信息的角度出发,政府和国资管理机构都应该及时地进行信息的披露,让公众做到心中有数。
首先,建立信息公开披露制度便于公众对国资运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国资管理的对象是国有资产,其所有者就是全体社会公众,无论是哪一个政府部门,都不过是委托代理关系的受托者,社会公众有权监督受托者。其次,建立信息公开披露制度有利于缓解社会矛盾,加强社会公众对国资管理工作的理解。国资管理是一项复杂的工作,涉及多方利益分配关系,国有资本要有进有退,“进”到哪,“进”多少,“退”在哪,“退”多少,国家出资企业上缴的利润如何使用,投到哪里,绩效如何?国家出资企业的业绩和保值增值状况如何?都有必要通过国资管理信息向社会公众说明。最后,公众的知情与监督可以对政府部门的工作形成良性的反作用。国资管理执行信息的公开本身就对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形成一定压力,这种广泛的监督必然有助于责任政府、效率政府的建设,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步伐。
鉴于披露行为的灵活性,政府和国资管理机构可以在主动公开披露的基础上,接受不定期的申请公开,只要是不涉及商业秘密或国家经济安全的内容都应该对外披露,可以包含但是不限于以下内容:国资管理机构的职责、机构设置等机构基本信息;各种国家颁布的涉及国资管理的法律法规,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机构对企业监管工作的进展情况;所出资企业的整体统计信息和分类信息;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业绩考核,以及企业负责人聘用情况;突发性事件的处置情况;投诉、举报、信访途径;获得独立企业信息的途径,以及其他相关内容。公开的方式可以包含部门公告、网站、第三方媒体、印刷材料等。
2.国资管理机构应该出台指导意见规范企业的信息披露行为
国家出资企业一般不会主动披露公司运营信息,国资管理机构不应仅仅完善自身的信息披露制度,更应该引导国家出资企业进行信息披露,制定并出台指导意见,监督企业落实指导意见,规范企业的信息披露工作。
信息披露指导意见可以包含以下内容:出资企业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出资企业应当披露的信息范围,确定披露标准,特别是涉及国家安全的特殊企业的信息披露范围;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企业管理人员等的报告、审议和披露的职责;企业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规定人员的处理措施等。
同时,国资管理机构肩负监督其出资企业披露信息的监管职责,对不及时披露和披露不实的企业相关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可以采取以下惩罚措施: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等。
三、尝试编制国有资产运营的财务报表并向社会公开
对于企业而言,财务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中心和纽带,而财务报表是外界了解企业的窗口;对于国资管理机构而言,对其进行考评,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是委托人关注的焦点,也是社会公众关注的焦点。如何把国资管理机构的大量繁琐的工作量化为一个直观的结果,编制国有资产运营总报表是一个趋势。总报表将分为总资产负债表、总利润表和总现金流量表。随着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建立,中央和地方分级履行出资人职责,进行国有资产管理,客观上减轻了报表编制的工作难度。特别是随着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顺利推进,企业财务制度逐步完善,许多企业已经完成财务制度的信息化建设。而且许多国家出资企业本身已经是上市公司,在报表编制的规范上已经在国内企业中居于前列。
国资管理机构可以尝试与财政部门和专门的中介机构进行合作,将汇总的国家出资企业(特别是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进行整合,通过专门的财务系统,将一个个独立分离的公司财务数据转变为具有实质意义的直观的财务运营结果,如国家出资企业年度利润总额或亏损总值、资产总额和负债总额、经营性现金流总量、投融资现金流总量等。总的国有资产财务报表的编制及公开是国资管理机构信息公开的最高级方式。报表的编制及公开将有助于国资管理机构对自身的工作进行查缺补漏,有针对性地就在下一年度或下一阶段的工作开展进行计划安排;同时,报表的编制可以辅助国资管理机构进行国有资产的经营预算管理,特别在进行投资资金安排、投资方向选择、变现资金规模的决定上,财务数据都是最好的依据。当然,在对外界公开总财务报表的同时,应该附上各个国家出资企业独立的财务报表,同时将各种分类信息公之于众。这样公共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士就可以更好地利用这些信息对国家出资企业的各项活动进行有效监督,帮助国资管理机构提高工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