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是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对被委托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后做出的价值意见,它是管理部门审核的对象,是动态了解国有资产状况的重要手段。在国有资产报告形成的过程中,资产评估机构和参与评估人员承担着不同的责任,对于评估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主管部门要依法查处。评估报告最终要在国资管理机构进行备案存档,作为查询信息和追究责任的依据。
一、国有资产评估报告的责任
资产评估报告是注册资产评估师根据资产评估准则的要求,在履行必要评估程序后,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发表的、由其所在评估机构出具的书面专业意见。报告正文内容主要包括:委托方、产权持有者和委托方以外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价值类型及其定义;评估基准日;评估依据;评估方法;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评估假设;评估结论;特别事项说明;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评估报告日;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盖章、评估机构盖章和法定代表人或者合伙人签字。评估机构和相关工作人员要对评估报告的内容承担法律责任。经过核准或备案后的资产评估结果,是经济活动的重要依据。报告的可靠度、公正性和真实性关系到报告使用者在交易中的利益。因此,参与编制报告的评估主体承担着重要的责任,对于那些故意夸大或减少被评估的国有资产价值的行为,资产评估机构和参与评估的相关评估人员要承担行政、刑事和民事等相关责任。除此之外,资产评估机构和相关评估人员的行为还受到行业章程的约束。
1.资产评估机构和相关评估人员需要承担的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资产评估机构相关评估人员在违反了法律法规时,政府的相关主管部门对其进行的行政处罚。
依据国务院令第91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资产评估机构作弊或者玩忽职守,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该资产评估机构给予下列处罚:警告;停业整顿;吊销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2.资产评估机构和相关评估人员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
资产评估从业人员和资产评估机构提供失实资产评估报告,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民事责任又可分为对委托人的责任和对其他利益相关方的责任,其他利益相关方是指因利用了失实的资产评估报告书而导致自身利益受损的法人主体或自然人。
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依据《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因此,如果由于评估报告书本身内容失实,造成评估委托方的经济损失,委托方有权追究其民事责任。
依据《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3.资产评估机构和相关评估人员需要承担的刑事责任
如果评估人员提供的评估报告内容不实,委托方可以向司法机关举报,追究相关评估人员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4.资产评估机构和相关评估人员需要承担的行业自律责任
资产评估业是一个自律性行业,行业内部有着严格的行业规章,规范着从业人员和资产评估机构的行为。资产评估机构和从业人员一旦违规,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第三十八条规定,执业会员、见习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等惩戒;团体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整改、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等惩戒。
这些行为包括:违反资产评估行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违反资产评估准则和执业规范的;违反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和执业纪律的;违反本章程规定,不履行相关义务的;其他应受惩戒的违纪行为。
对个人会员给予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惩戒的,协会可以对其进行强制培训;对当然团体会员给予警告、限期整改、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惩戒的,协会可以对其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进行强制培训。
第三十九条规定:执业会员被吊销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或受到取消会员资格惩戒的,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执业会员资格。当然团体会员依法被吊销、撤销或撤回资产评估资格的,取消其当然团体会员资格。资深会员在资产评估相关工作中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业惩戒的,取消其资深会员资格。
二、国有资产评估的核准或备案管理
针对国有资产进行的评估活动,资产评估报告书的完成并不意味着资产评估活动的结束。作为资产评估的下一个环节,企业应向国资管理机构履行核准或备案职责。核准或备案制度有效地保护了国有出资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了国有资产的评估行为,促进了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减少了国有资产的流失现象。
1.国有资产评估核准或备案的分级管理
依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或备案制。
(1)核准制。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分别由本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核准。
(2)备案制。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备案;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中央企业负责备案。
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工作的职责分工,由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自行规定。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央企业应当于每年度终了30个工作日内将其资产评估项目情况的统计分析资料上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分级进行核准或备案管理更加符合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减少了职能交叉,使得各级国资管理机构的职责更加具体,监管更加有力。而且,中央和地方各级分别进行核准和备案,大大减少了越级审批的现象,减少了核准备案环节的信息不对称,有利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评估开展深入的审查工作,有利于推动国有企业的改革改制。
2.国有资产评估报告的核准或备案流程
由于经济行为批准主体的不同,企业要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进行核准或进行备案,核准或备案的流程略有不同。
(1)核准流程。
①资产评估前:凡需经核准的资产评估项目,企业在资产评估前应当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相关经济行为的批准情况;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情况;资产评估范围的确定情况;选择资产评估机构的条件、范围、程序及拟选定机构的资质、专业特长情况;资产评估的时间进度安排情况。
②资产评估中:企业应当及时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资产评估项目的工作进展情况。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对该项目进行跟踪指导和现场检查。
③资产评估后: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当逐级上报初审,经初审同意后,自评估基准日起八个月内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核准申请。
企业在提出核准申请时,应当报送下列材料: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文件;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所涉及的资产重组方案或者改制方案、发起人协议等材料;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评估明细表及其电子文档);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相关承诺函;其他有关材料。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收到核准申请后,对符合核准要求的,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评估报告的核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资产评估项目所涉及的经济行为是否获得批准;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评估资质;评估人员是否具备相应执业资格;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资产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确定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评估依据是否适当;企业是否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诺;评估过程是否符合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参与审核的专家是否达成一致意见。
(2)备案流程。由于进行备案的相关经济行为的初始批准主体是本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所出资企业,所以,国有资产占用单位不必像核准流程一样,在资产评估进行前向国资管理机构进行报告,而仅仅需要在资产评估结束后,进行评估结果的备案。
国有资产占用单位在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将备案材料逐级报送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所出资企业,从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提出备案申请。其中,材料必须包括: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及其电子文档);与资产评估项目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以及其他有关材料。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所出资企业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参与备案评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所出资企业根据下列情况确定是否对资产评估项目予以备案:资产评估所涉及的经济行为是否获得批准;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评估资质,评估人员是否具备相应执业资格;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资产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确定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企业是否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诺;评估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
3.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核准或备案的作用
只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下达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文件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所出资企业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才可以作为企业办理产权登记、股权设置和产权转让等相关手续的文件。
企业相应经济行为应当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作为参考依据,评估结果的有效期为自基准日起一年。目前,如果经济活动中交易价格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的90%,应当暂停交易,重新申请原经济行为批准机构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