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中小学生的自我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都非常欠缺。
2004年7月,某中学18岁高三女生林某在见网友的时候,在毫不设防的情况下被网友带到租住处强奸。
2004年8月中旬,两名被迫卖淫的少女被招远警方解救出来,她们原本都是在校的高中生,刚满18岁,由于轻信网友、陌生人,以致落入了犯罪分子的陷阱。
2003年12月23日,家住莱阳市梨园小区年仅10岁的女孩刘某,在放学回家发现家里有异常情况后机智报警,使煤气中毒的母亲转危为安。
2004年10月中旬,莱阳市一名15岁的初中男生在校园内遭遇陌生人施用迷药绑架,在绑匪车上有了清醒的意识后,他机智地制造了一起小车祸趁乱逃脱,并及时报案,从而避免了一场威胁自己生命的恶性案件。
从媒体报道来看,当前,交通伤害、意外伤害、校园设施不安全、校园暴力、家庭矛盾等仍在侵害着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权、受教育权等诸多权益。
调查显示,在交通事故、玩耍受伤、食物中毒、运动受伤等“感觉危险最大的12种安全隐患”中,排在前三项的分别是“交通事故”、“上学或放学路上被劫”、“玩耍受伤”,排在最后一项的是“性伤害”。56.82%的中小学生都表示“害怕自己在公共场所受到伤害”。
2003年12月11日6时45分,在北京通州区觅永路上,一辆河北牌照的东风大货车突然驶入非机动车道,撞向了6名骑着自行车正赶往学校的中学生,结果导致1人死亡,4人重伤,1人轻伤。
有数据显示,1998年全国因交通伤害事故造成4199名未成年人死亡,9907人受伤。
与高发的安全事故及其隐患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少年儿童对安全事故的防范意识却很差,当被问到“如果上学快迟到了,在过马路时正好赶上红灯,你会怎样”时,被访者中6.2%选择了“赶紧过马路”,9.6%选择了“旁边有人过就跟着过”,27.4%选择了“车辆少,就小心地穿过马路”,三项累计高达43.2%。少年儿童的安全和防范意识严重缺失。
相对于交通事故,触电、溺水等问题也成为中小学生在课余时间容易发生的事故,很多药品或食品上明确标示有“请放到孩子不能接触的地方”,而日常的电器上并没有标明这些注意事项,容易造成家长疏忽。
2004年3月20日下午4时左右,在北京市朝阳区南何家坟村村西污水河西岸一打井工地,一名10岁的小男孩不幸触电身亡,死时手里还攥着电线。
除了这些,广大中小学生在学校里也很容易受到伤害。
2003年9月23日晚6时50分,在内蒙古自治区丰镇市第二中学教学楼,1500多名学生晚自习结束后从东西两个楼道口,在没有任何照明的条件下,蜂拥下楼。在西楼道接近一楼的最后四五个台阶处,楼梯护栏突然坍塌,前面的学生纷纷扑倒在地,后面的学生看不清,仍然纷纷往前拥挤,酿成21名学生死亡、47名学生受伤的惨剧。
一项调查显示,在中小学生的生活和学习环境中,家长最担心受到伤害的场所是学校。由团中央、教育部、公安部、全国少工委主办的“中国少年儿童平安行动”,2003年在北京、天津、上海、湖南等10个省市,对容易引发中小学生安全事故的内容、场所进行了调查,在中小学生和家长提交的28570份有效答卷中,对孩子最容易受到伤害的场所,家长首选“学校”,36.32%的家长选择“公共场所”,10.44%的家长选择“大自然中”,1.8%的家长选择“家里”。
有关人士指出,学校的各种通道以及楼道通过量应当与未成年人的人数成一定比例,通道或楼道过窄就可能造成拥挤并发生伤害事故,尤其是在中小学生下课、上操等人数相对集中的关键时间。如果再缺乏教师的相应安排和疏导,就更有可能发生伤害事故。
有调查显示,有16.8%的学校在中小学生下课或放学的时候通道或楼道经常会出现拥挤现象,另有41.3%的学校偶尔有拥挤的现象,只有41.8%的学校没有。偏远地区的中小学,通道或楼道狭窄的情况尤其严重。
在所有的伤害之中,暴力侵扰事件对中小学生造成的影响最大。
1998年11月18日深夜发生在北京的“流星雨事件”在全国引起强烈震动。一位14岁的少女凌晨外出观看流星雨时,被人诱骗到一公园隐蔽处惨遭杀害。
在一些学校中,有个别学生总是扮成类似黑道大哥的人物,用各种理由,拿同学的东西用,“借”钱花,有时不遂他们的意,他们还会打人。很多同学对此都是敢怒而不敢言,就这样默默地忍着。
《京华时报》2003年6月21日报道,北京某中学初一年级一位女生称其自2003年开学以来先后四次遭到两名男同学的殴打,其中一人还向她要钱,拿烟头烫她。因为害怕两名男生报复,她一直隐瞒实情,直到被家长发现。
中小学生正处在一个特殊的成长时期,阅历相对简单,社会经验不够丰富,辨别是非的能力较弱,容易受到社会不良行为、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的伤害。然而,家庭和学校对于青少年自我保护和自救意识的重视和培养仍然不尽如人意。
有关人士指出,现在青少年对法律知识了解得太少,考虑问题也太天真,这是导致被伤害的直接原因。直到现在,人们在谈青少年保护时,仍然偏重于家庭保护、学校保护和社会保护,而忽视了对青少年的自我保护和自救能力的培养。
长期以来,我国校园安全被局限在了保障学生的生命安全不受意外事件的伤害和不法行为的侵害上。未成年学生投身抗灾抢险、绝地营救或与侵害他人的暴力犯罪做斗争,被当做见义勇为的美德大加提倡和鼓励,结果不断催生出一个个小烈士、小残疾人。
1959年11月18日晚上,四川省合川县双江小学学生刘文学劳动回家,看见有人在偷辣椒。那是集体的财产。刘文学冲上去与坏人搏斗,不幸被害。
1964年2月9日,年仅11岁的蒙古族小姑娘龙梅和9岁的玉荣为保护集体的羊群,在零下37℃的气温下和暴风雪搏斗了一天一夜。玉荣的脚冻坏了,留下了终身残疾。
1988年3月13日,四川省石棉县的海子山突然发生山林大火,石棉中学初中学生赖宁奋勇救火,始终不肯撤退,最后牺牲在火场里。
2000年3月13日,广东廉江13岁的黎汝荣和9岁的黎月荣为救一个落水同学,双双死亡。
2001年5月26日,广东大埔县12岁的刘彩云(女)为抢救掉入深潭的8岁男童,献出了自己宝贵的生命。
新闻媒体总是以英雄赞歌的形式来报道这些令人扼腕痛惜的悲剧,并号召所有青少年向他们学习。《中国少年报》一份资料显示,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全国仅获中央和省一级表彰的“少年英雄”就有36人,其中,与坏人英勇斗争的有9人,舍己救人的有14人,保护牲畜的有5人,救火及救火车的有5人。
随着时间的推移,越来越多的人士对这一做法提出了质疑,并有不少地区的学校开始改变这一做法。为强调中小学生自我保护意识,一度被树为少年英雄的赖宁的照片,纷纷从北京市中小学校园的墙上被摘下。校方对摘下赖宁照片的解释是:我们虽然也非常注重学生英雄行为的培养,但更加强调学生首先要具有自我保护意识。
成长中的孩子,自我保护能力还很弱,在通常情况下,未成年人还不具备与违法犯罪分子或突发事件、自然灾害直接抗衡的能力,见义勇为的后果很可能是以付出生命为代价。如果见义勇为的行为在学校中广为流传,并使得更多的未成年人都来“勇为”的话,将会造成许多家庭悲剧。我们更应该教会他们如何明辨是非,如何正确解决问题,如何用智慧去应对不可预测的事情,从“见义勇为”到“见义智为”,教导少年儿童在遇到危险时,首先是保护好自己,在此基础上可选择报警、记住坏人特征、需要时出庭作证等。
再比如说,看到有人溺水了,不会游泳的、水性不好的同学就不要下水去救人,以避免无谓的牺牲,应该尽快找大人帮忙或呼救。这样做并不是不提倡见义勇为了,而是提倡小时候“智为”,长大才“勇为”,实际上在很多因见义勇为而伤残甚至死亡的个案中,如果当事人换一种处理方式,往往不用付出那么大的代价。小孩子对社会还不太了解,易受社会舆论的影响,如果舆论倡导他们去做一些力所不及的事情的话,这样反而是一种误导,不利于孩子的成长。
2002年9月7日,从化某中学一名不到16岁的中学生小李目睹了一起抢劫杀人案后,机智地跟踪抢劫杀人疑犯3公里,最后报警直至协助警方抓获疑犯。广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调查后认为,16岁的小李所做的是一种聪明的见义勇为的举动,值得全社会学习,并专程为这位少年送上了5000元奖励金,借此表彰他这种“不流血”的“见义智为”的举动。
广州市小北路小学一名一年级女生和一名六年级女生看到歹徒抢劫路人的金项链,于是一边追赶一边大声呼喊群众帮忙抓贼,最终在群众的协助下为受害人追回了财物。学校在开表彰大会时,一方面鼓励同学们学习她们不逃避的“勇”,另一方面也着重表扬了她们善于动脑筋,利用群众力量制伏恶人的“智”。
因此,作为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在面对违法犯罪或突发自然灾害等事件时,首先想到的应该是自身的安全,应牢固树立自身安全第一的意识。
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应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对于青少年合法权益的关心和维护,另一项很重要的内容就是教育青少年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提高自护能力。北京等大城市兴起的“自护营”受到了广大家长及未成年人的一致好评,反映出目前社会对自护教育的强烈需求。提高青少年自我保护意识,增强青少年自我保护能力,已迫在眉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