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四裴回转角者,并随角梁分布,令椽头疏密得所,过角归间,并随上中架取直”中的“裴徊”一词,是“徘徊”的另一种写法,当指回廊。“四裴徊转角”,即指四面都出檐的周围廊的转角。这里仅提到“令椽头疏密得所”,但椽尾如何安排未作交代。从实物看,当时有两种做法:一种为椽尾交于一点,此点即补间铺作中线与角梁中线之交点,椽子成扇形展开,大多数遗构如此;另一种为短椽,即可将椽皆平行放置。由于翼角椽子易损坏,在翼角作短椽的方式已无木构遗物,但见于福州鼓山涌泉寺前宋代陶塔。不过,此种做法在日本古代木构建筑中仍有保存。
两椽间的间距,即“其疏密以两椽心相去之广为法”。不过不同类别的建筑其间距有所不同,《营造法式》规定:“殿阁,广九寸五分至九寸;副阶,广九寸至八寸五分;厅堂,广八寸五分至八寸;廊库屋,广八寸至七寸五分。”
第六节 屋顶与举折
一、屋顶
屋顶又称屋盖,是中国古代建筑外形的最显着的标志。各种各样的屋顶名称,往往也就是单体建筑的名称,如庑殿、卷棚等。屋顶有两类:一类是平的或近乎平的,另一类则做成铺瓦的斜面。前一类有两种形式:筑成稍有倾斜的平面,称为平顶;筑成中部略高的弧面,能向两面排水,称为囤顶。后一类斜坡屋顶,其倾斜度一般为50%-66%,坡面呈略向下弯的弧线,决定坡度及弧线的法则即是举折或举架。斜坡屋顶的形式多样,有一面坡屋顶、两面坡屋顶(硬山顶、悬山顶、卷棚顶等)、四面坡屋顶(如庑殿顶﹑歇山顶﹑盝顶等)、攒尖顶等。
《营造法式》中记载了四种屋顶。
1.四阿顶
四阿顶是一种带有四面坡的屋顶,清式称庑殿顶,主要用于殿阁类建筑。《营造法式》卷五“阳马”节规定:“凡造四阿殿阁,若四椽、六椽五间及八椽七间,或十椽九间以上,其角梁相续,直至脊槫,各以逐架斜长加之。如八椽五间至十椽七间,并两头增出脊槫各三尺。”又用小注:“随所加脊槫尽处,别施角梁一重。俗谓之吴殿,亦曰五脊殿。”可见四阿顶又称吴殿、五脊殿,清式庑殿应是“吴殿”的同音别写。“如八椽五间至十椽七间,并两头增出脊槫各三尺”,这是为了避免八椽五间至十椽七间的四阿殿正脊太短。实例如山西大同善化寺三圣殿,即属八椽五间一类,其脊槫增出虽未及3尺,但也有1.3尺有余。不过五间四椽、五间六椽、七间八椽、九间十椽、十一间十椽等四阿殿不必“增出”,原因是其平面近于2:1,正脊已有足够的长度。正因为如此,这一时期的大部分遗构未见增出,不像清式庑殿不管何种间数、檩数,一律都做推山。
2.厦两头造
厦两头造,又称九脊殿,即清式的歇山顶,既可用于厅堂类建筑,也可用于殿阁类建筑。
据《营造法式》卷五“阳马”节记载:“凡厅堂并厦两头造,则两梢间用角梁转过两椽”。在小注中又说:“亭榭之类转一椽。今亦用此制作为殿阁者,俗谓之曹殿,又曰汉殿,亦曰九脊殿。”由此可知,此屋顶在厅堂建筑中使用时,称之为“厦两头造”;如用于殿阁时,即称其为“九脊殿”。
“厦两头”一词可解释为在一座两坡顶的房屋两头加上披檐为两厦,一般两厦宽为两椽,小亭榭为一椽。另一种解释为“厦”字音同“杀”,即斫杀,切掉之意,对两坡顶的建筑两头切掉一间上部的屋顶,再用角梁转过两椽,构成厦两头造。其构造特点是屋顶的两坡顶部分,两端须作出际。《营造法式》卷五“栋”节中规定:“若殿阁转角造,即出际长随架。”并用小注说明,九脊殿出际须“于丁栿背上随架立夹际出子,以柱槫梢;或更于丁栿背上,添头栿”。这是指对出际之槫应增加支点。此种做法见于河南登封少林寺初祖庵大殿山面,此殿仅三开间,转角处随角梁仅转一椽,但槫从当心间两缝梁伸出,中间本无支点,因之必须立夹际柱子以助槫梢,并用头栿承山面之椽尾。
3.不厦两头造
不厦两头造,即两坡顶,相当于清式的悬山顶,用于在堂类建筑。其特点有二:一是它不是平直的坡顶,而是成双曲面的坡顶。在纵剖面方向(进深方向)依举折制度作出曲线,在横向(面阔方向)由于柱之生起及槫梢所加生头木,又使屋面也成曲面;二是屋顶须出际,也就是《营造法式》所规定的“槫至两梢间,两际各出柱头。如两椽屋,出二尺至二尺五寸;四椽屋,出三尺至三尺五寸;六椽屋,出三尺五寸至四尺;八椽至十椽屋,出四尺五寸至五尺”。
4.斗尖
斗尖亦称撮尖,即清式的攒尖顶。其木架构造基本上属于抬梁式构架,但屋盖做法有其特殊性。由《营造法式》卷三十所录的“亭榭斗尖用筒瓦举折”、“亭榭斗尖用瓪瓦举折”二幅图样可知,亭子大角梁后尾长度并非一架椽,而是一直延伸到亭心,交于枨杆(即清式称雷公柱)下端,因而大角梁集中承受屋面荷载,作用于转角铺作上的水平推力相当大,此何抵消这种水乎推力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在清式攒尖亭子上,则有若干道交圈的箍状檩分别抵消各段椽子和由戗、角梁的水平推力,《营造法式》亭子图样对此交代不清,角梁上虽有簇梁三折形成举折,但槫与角梁的关系未交代清楚。不过有一点似可肯定:这种大角梁和枨杆的构造,是属于草架做法,而非彻上明造,所以算桯枋上所示水平线应是平棊。按草架做法,平棊之上可用枋木及矮柱之类,随宜支撑牢固,故大角梁的水平推力也可用枋木作拉杆一类构件予以平衡。《营造法式》卷五“举折”节中所载的“簇角梁之法”,就是用于平面正圆和等边多角形的亭子上。可惜宋代木构建筑实例已没有亭建筑。
二、举折
举折,类似于清式的举架,都是取得屋盖斜坡曲线的方法。不过,举折与举架的步骤却不相同。举折是先定“举”,即高度,然后从上而下,逐架下“折”,求得各槫的高度,形成屋盖的曲线与曲面(。举架是从最下一架起,先用比较缓和的坡度,向上逐架增加坡度的陡峻度,从而形成屋盖的曲线与曲面。
1.定侧样
定侧样,亦称点草架,也就是在定举折过程中先画一按比例缩小的屋架草样。《营造法式·大木作制度二》规定:“先以尺为丈,以寸为尺,以分为寸,以厘为分,以毫为厘,侧画所建之屋于平正壁上,定其举之峻慢,折以圜和,然后可见屋内梁柱之高下,卯眼之远近。”
2.举屋之法
举折制度主要由“举屋之法”和“折屋之法”两部分构成。举屋之法即定总举高,也就是屋顶从橑檐枋背至脊槫背的总高度,其尺寸前后橑檐枋心或前后檐柱心的距离为基数,依建筑的不同,总举高的计算方法也不同。《营造法式·大木作制度二》规定:“如殿阁楼台,先量前后橑檐方心相去远近,分为三分,从橑檐方背至脊槫背,举起一分。如筒瓦厅堂,即四分中举起一分。又通以四分所得丈尺,每一尺加八分。若筒瓦廊屋及瓪瓦厅堂,每一尺加五分;
或瓪瓦廊屋之类,每一尺加三分。”在小注中进一步说明“若余屋柱梁作,或不出跳者,则用前后檐柱心”之间的距离;如副阶或缠腰,则“并二分中举一分”。
3.折屋之法
折屋之法,是指屋顶在每缝平槫位置所发生的转折。《营造法式·大木作制度二》规定:“以举高尺丈,每尺折一寸,每架至上递减半为法。如举高二丈,即先从脊槫背上取平,下至橑檐方背,于第二缝折二尺,若椽数多,即逐缝取平,皆下至橑檐方背,每缝并减上缝之半。
如取平,皆从槫心抨绳令紧为则。如架道不匀,即约度远近,随宜加减。”第一折在上平槫缝,从脊槫与橑檐枋之间的连线交点上下落H×10%,第二折在中平槫处,从第一折点至橑檐枋之间的连线下落H×20%,依次类推为H×40%、H×80%等。将所有折点求出后,即可连成屋面曲线。
4.簇角梁之法
簇角梁之法用于斗尖类建筑。与殿堂建筑一样,其举折也有“举”与“折”两部分构成。
首先定举,《营造法式·大木作制度二》规定:“若八角或四角斗尖亭榭,自橑檐方背举至角梁底,五分中举一分;至上簇角梁,即两分中举一分。”
其次定折,《营造法式·大木作制度二》规定:“用三折,先从大角梁背,自橑檐方心量,向上至枨杆卯心,取大角梁背一半,立上折簇梁,斜向枨杆举分尽处。次从上折簇梁尽处量至橑檐方心,取大角梁背一半立中折簇梁,斜向上折簇梁当心之下。又次从橑檐方心立下折簇梁,斜向中折簇梁当心近下,其折分并同折屋之制。”
三、檐
按照举折制度求出了橑檐枋以内的屋面曲线,而在橑檐枋以外至檐头,这部分《营造法式》将其归属为“造檐之制”。其中主要内容有两项:一为屋檐宽度,一为至角生出尺寸。同时在“檐”节提到了飞子、大小连檐等。
1.檐宽
檐宽取决于建筑物的大小,即属于殿堂还是厅堂或余屋,同时又与承托挑檐的椽子粗细密切相关。《营造法式》先依建筑类形制定椽的材份:“若殿阁,椽径九分至十分;若厅堂,椽径七分至八分;余屋,径六分至七分。”即殿阁为9-10份,厅堂为7-8份,余屋6-7份。然后规定:“造檐之制:皆从橑檐方心出,如椽径三寸,即檐出三尺五寸;椽径五寸,即檐出四尺至四尺五寸。檐外别加飞檐。”
这里,《营造法式》根据真实尺寸的椽径,把檐宽分为两级:一级为椽径5寸者,檐出(指檐椽挑出)4-4.5尺;另加飞檐尺寸,按“每檐一尺,出飞子六寸”计,飞檐尺寸相当于檐出的60%,等于2.4-2.7尺。那么,总出檐为6.4-7.2尺,合2.04-2.30米。这应属殿阁类建筑所用尺寸。另一级为椽径3寸者,总出檐为5.6尺,合1.79米。建筑遗物中出檐尺寸普遍小于《营造法式》之规定,仅大同上华严寺大雄宝殿达2.76米,超过《营造法式》规定范围。
2.檐角生出
《营造法式·大木作制度二》规定:“其檐至次角补间铺作心,椽头皆生出向外,渐至角梁:若一间生四寸;三间生五寸;五间生七寸。其角柱之内,檐身亦令微杀向里。”并用小注说明:“五间以上,约度随宜加减。”为何檐角生出既不按材份数,又不定为按檐宽的某种比例,究其原因,可能与檐角的上翘存在一定对应关系。《营造法式》虽未专门订出檐角上翘尺寸,但却有柱子依次生起之值,再加上正心枋至角部所加的生头木,共同影响着屋檐上翘。
虽然生出比生起值要大,但屋檐的生出与起翘仍然存在一定的关联性。
3.飞子
飞子,即飞檐椽。其尺度与形制,《营造法式·大木作制度二》规定:“凡飞子,椽径十分,则广八分,厚七分。各以其广厚分为五分,两边各斜杀一分,底面上留三分,下杀二分;皆以三瓣卷杀,上一瓣长五分,次二瓣各长四分。尾长斜随檐。”
4.大、小连檐
大连檐,亦称飞魁,为飞檐椽头上纵向联系木料。小连檐,为檐椽头上纵向联系木料。
《营造法式·大木作制度二》规定:“凡飞魁,广厚并不越材。小连檐广加栔二分至三分,厚不得越栔之厚。”其长度,随通面宽加翼角尺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