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二,爱情的基本道德规范。爱情的基本道德规范是在性道德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恩格斯对爱情的道德曾作过如下一段经典的论述:“现代的性爱,同单纯的性欲,同古代的爱,是根本不同的。
第一,它是以所爱者的互爱为前提的;在这方面,妇女处于同男子平等的地位,而在古代爱的时代,决不是一向都征求妇女同意的。
第二,性爱常常达到这样强烈和持久的程度.如果不能结合和彼此分离,对双方来说即使不是一个最大的不幸,也是一个大不幸;仅仅为了能彼此结合,双方甘冒很大的危险,直至拿生命孤注一掷,而这种事情在古代充其量只是在通奸场合才会发生。最后,对于性交关系的评价,产生了一种新的道德标准,不仅要问:它是结婚的还是私通的,而且要问:是不是由于爱情,由于相互的爱而发生的?”
从恩格斯的这一论述中,可以概括出爱情道德的如下几方面规范:
一是爱情双方在人格上的尊重和平等。现代社会的爱情道德尤其强调妇女在爱情生活中享有平等地位,任何一方对另一方的强制和社会外在力量对其中一方的干涉都是不道德的。
二是爱情中的情感的专一性和持久性。这是一种如马克思给燕妮的信中所描述的那样是“真诚相待相濡以沫的爱”:“爱情,不是对费尔巴哈的‘人’的爱,不是对摩莱肖特的‘物质的交换’的爱,不是对无产阶级的爱,而是对亲爱的即对你的爱,使一个人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人。”因而那种见异思迁,“三角”或“多角”的爱是不道德的。
三是爱必须是感情上的相互取悦。这种感情上的相互取悦,恩格斯称之为“互爱”。因此那种掺杂了诸如金钱、权势、地位、门第以及相貌,甚至国籍等其他念头的爱,由于与“互爱”相悖,因而都是不道德的。
(3)婚姻家庭的道德。恋爱过程的结果是婚姻家庭的出现。婚姻是以两性结合为特征的一种社会契约关系。这种关系当然也要遵循一定的道德行为规范。从最根本的意义上讲,由于婚姻及家庭是由爱情发展而来的,因而正如恩格斯强调指出的那样:“只有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才是合乎道德的。”必须强调的是,作为婚姻基础的爱情除了包含在性爱基础上的互爱成分外,还必然增加了其他的内涵。如果说在恋爱过程中,爱情道德更多地要求对性本能作道德规范以及强调爱必须以“互爱”为基础的话,那么在婚姻家庭中由于在法律上确立了两个人之间的关系,并由于爱的结晶也许还会有第三个人的出世,这时的道德更多地要强调爱情与义务的统一。因此在婚姻家庭的道德要求中必须特别强调爱同时还是一种义务这样一个基本的道德原则。
按照这样一个基本的道德原则要求,也许可以对婚姻家庭中的道德规范可作如下几个方面的归纳:
其一,相互尊重,平等相待。在婚姻中的双方其人格和尊严不仅必须得到充分的尊重,而且还应该在其中共同得到提高和完善。这应该是一个基本的道德要求。从生活实践的经验来看,这其中不正确地理解男子的尊严,常会导致有碍婚姻家庭和美的大男子主义倾向。列宁曾这样讽刺过这种大男子主义:“简直没有几个男子——甚至在无产者中间——想到,只要他们肯在妇女工作中帮一下忙,他们就能大大地减轻妻子的负担和操劳,甚至使她们完全摆脱这些负担和操劳。
可是不行,那是有损于‘男子汉的权力和尊严’的,他们需要的是自己的休息和舒适,妇女的家务是每天在无数微不足道的琐事中牺牲自己。丈夫的旧的统治权继续以隐蔽的形式存在着。”当我们在电视上看到各种标榜“爱妻”的诸如洗衣机广告,看到社会上为“女性是否该回归家庭”的热烈讨论时,它表明女性所充当的是与男性不平等的社会角色。正如在英语History一词所表明的那样,所谓人类的历史无非是“男人的故事或传奇(his-story)”,女人在其中不过是一个附庸的第二性别,一个没有自己的历史而由男人根据自己的欲望需要形成的性别。
她们在历史或社会中根本无法表达自己的意欲和愿望,而只能按照男性的要求展现其所谓的女性气质——温柔、贤良、端庄、驯服等等,一如波伏娃在被称之为女性主义圣经的《第二性》一书中所说的:女人或女性气质并不是天生的,而是在社会中形成的,是男性的话语霸权所造就的。可见,女性要摆脱“第二性”的地位,最重要的就是要打破性别神话。
其二,相互理解,彼此信任。理解和信任作为基本的婚姻道德要求,其重要性体现在婚姻家庭的整个现实生活过程中。从恋爱走向婚姻家庭生活,无疑是从浪漫的花前月下走向被衣食住行所纷扰,有时甚至显得极为繁琐的现实之中。因此如果没有彼此的理解和信任,那么婚姻家庭生活就会变成一个沉重的负担。这无一例外地要导致婚姻家庭生活的危机。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拉罗什福科在“道德箴言录”中有这样一句寓意隽永的名言:“我们原谅我们所爱的。”重要的还在于,爱情婚姻中的彼此信任还可以有效地抵御来自嫉妒和猜疑所带来的灾害。
其三,尊老爱幼。作为婚姻家庭的主要道德规范,尊老主要表现为孝敬父母,赡养老人;爱幼则主要体现在尽心尽职地教育子女,培养下一代。尊老的美德表明着人们尊重历史、尊重前辈的劳动;爱幼则表明着人们对未来的希冀和向往。这其中尤其是培养子女的道德责任感是重要的,因为他们代表着我们的未来。高尔基曾这样认为:“单单爱孩子,母鸡也会这样做,可是要善于教养他们,却是一件伟大的公共事业。”要完成这一伟大的公共事业,无疑需要父母有高度的道德觉悟作为保障。
在现代社会婚姻家庭道德规范的探讨方面,对离婚道德问题的探讨将是特别有意义的。离婚作为从法律上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社会行为,其前提无疑必须是男女双方感情确已陷于破裂。因而正如婚姻只有以爱情为基础才合乎道德的一样,离婚行为也必须是爱情已真正消失了才是道德的。
恩格斯说:“如果感情确实已经消失或者已被新的热烈的爱情所排挤,那么就会使离婚无论对于双方或对于社会都成为幸事。”这也就是说,并非所有离婚的行为都是道德的,那些喜新厌旧、见异思迁或为了达到某种感情以外之目的的离婚行为都肯定是不道德的。从这样一个理解出发,可以断言那些轻率离婚者往往是缺乏道德教育和道德修养的人。
在现实的爱情生活中正如恩格斯说过的那样:“每个丈夫会发现自己妻子的某些缺陷,反之亦然,这是正常的。”马克思也认为:“谁随便离婚,那他就是肯定任性、非法行为就是婚姻法。”
19世纪无产阶级革命运动蓬勃兴起的时候,资产阶级思想家曾经指责无产阶级要消灭家庭,是奉行一种流浪汉的道德。随着20世纪上半叶“性解放”运动的兴起,西方家庭的解体恰恰成为资产阶级道德危机的一个最基本的事实。这深刻地证明着马克思恩格斯当时在反击资产阶级的责难时所下的论断:资产阶级式的家庭必将被消灭,但并不意味着一般家庭的消灭,更不意味着婚姻家庭道德关系的消灭。
事实上,从全球范围来看,进入21世纪的人类在经历了诸如“性解放”之谜误后,正愈来愈重视性与爱领域里的道德重建。它表明,爱情婚姻家庭道德的教育和修养在人类生活实践中永远有其不可替代的人性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