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种道德原则,集体主义最初的系统论述者是马克思恩格斯。他们曾这样写道:“既然正确理解的利益是整个道德的基础,那就必须使个别人的利益符合于全人类的利益。”“只有在集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也就是说,只有在集体中才可能有个人自由。”马克思恩格斯在这里提出了集体主义的两个基本原则:其一,集体主义必须“正确理解利益”。必须坚持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统一的集体主义才是真实可信的。
其二,个人利益又必须在集体中才能全面获得。离开了集体个人永远无法实现自己。列宁对马克思恩格斯的上述思想作了进一步的阐发,并通俗地把集体主义原则理解为“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道德规范。
西方有一条流传甚广的格言:“人人为自己,上帝为大家。”但是,在列宁看来,资本主义社会中普遍推崇的“人人为自己,上帝为大家”的道德原则之所以要否定,那是因为上帝是不存在的,剩下的便只有“人人为自己”才是真实的存在。这种“人人为自己”的追求必然导致社会道德的败坏,导致个人对自己利己行为的放任和堕落。“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集体主义原则是真实可行的:一方面每个人有自己特定的个人利益,所以必须“人人为我”;但另一方面,每个人又处于集体之中,必须在集体中才能获得个人的发展,所以又必须“我为人人”。这是一种“人我合一”,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统一的真、善、美境界。
与集体主义对立的是个人主义的道德原则。道德意识中个人主义思想是指一个人的思想和行为以个人的私利为基本出发点和目的的一种价值追求。因此个人主义的道德意识必定有如下一些基本的特征:认为个人利益高于一切;他人、集体、社会都只是达到个人目的的手段;为了追求自己的私利可以不顾他人和集体社会的利益,甚至不惜损害他人和集体利益而谋取私利,等等。由于个人主义是对人的社会本性的根本否定,因而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看来,它是不合理的。
走出道德意识及道德实践上个人主义的藩篱,关键往往在于划清个人利益和个人主义的界线。历史唯物主义承认个人利益并把集体主义原则建立在正确理解个人利益的基础上,但这并不是主张个人主义,因为两者有本质的区别。这个区别至少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其一,个人利益是在与集体、社会利益相统一的过程中实现的,其基本出发点和前提是个人与集体的统一与交融,而个人主义则把个人利益和集体社会利益相对立,以损害他人、集体、社会利益来实现自己的个人利益;其二,个人利益是在与集体利益的“互利”中实现的,而个人主义则总是试图摆脱集体,而仅仅奢望依靠自己个人的力量而实现自己的利益要求;其三,个人利益是以正当的辛勤的劳动手段,通过“人人为我,我为人人”而实现的,而个人主义往往是依靠一些不正当,即不道德或非法的手段去追求自己的私利。可见,个人主义是道德上的“恶”。
正是由此我们认为,在公私观上从善弃恶,即弘扬集体主义原则和批判个人主义价值观就显示了重要的理论意义,否则,人们在公私观上就会丧失正确的是非和善恶观念。人们正是在对公私观念的正确把握中,才在实践中形成如下一种道德追求:置身于集体社会之“大我”中,既能保持独特的个性,又能走出自我狭小的天地,因信奉利他主义(altruism)而为集体、社会所悦纳和赏识,从而在为集体或社会整体利益的奋斗中实现自我的道德价值。
(4)得失观。每一个人生活在现实世界中,为了生存和发展总需要对社会有所索取;与此同时,作为索取的依据和基础,人们又必须对社会有所奉献或将有所奉献。这就是人生的得与失。作为道德意识的一种具体表现,得失观就是人们对人生中得到的和失去的所持的观点和态度。
得失观作为道德意识的形式之一,除了具有鲜明的时代性、社会历史性外,还有着鲜明的个性指向。事实上,作为一个人道德觉悟程度如何的一个重要标准,得失观最容易也最直接反映人的道德本质。正如诗人所写的那样:“我不去想是否能够成功,既然选择了远方,便只顾风雨兼程;我不去想身后会不会袭来寒风冷雨,既然目标是地平线,留给世界的只能是背影。”
在现时代得失观上,唯有以人民大众的利益为重,才能成为毛泽东在《纪念白求恩》中写道的那样,“是一个高尚的人,一个纯粹的人,一个有道德的人,一个脱离了低级趣味的人,一个有益于人民的人。”
正确的得失观必须以人民大众的利益为重,从而也就是以整个社会历史进步作为取舍的唯一标准。得失观的实质是利益问题,因而与公私观相联系,这里有一个以“公利”还是“私利”作为衡量得失的标准问题。在历史与现实的得失观考察中,人们既可以看到从公利甚至是从整个人类进步的利益出发理解得失的如白求恩那样的高尚者,也可以看到以自己私利出发,如孟子所鄙视的杨朱那样“拨一毛以利天下而不为”(《孟子·尽心上》)的极端自私的利己主义者。
真正善的意识只能是那种以公利出发来理解的得失观,以私利甚至是极端的自私自利为基础来理解的得失观只能是人性上的一种“恶”。也许这也就是为什么历代的诗人要颂扬和讴歌春蚕和蜡烛精神的一个重要的学理依据。事实上,这样的得失观也是现实生活中一个人的人性是高尚还是卑微的重要考量标准。
(5)苦乐观。苦乐观作为道德意识的一个具体方面,和一个人的人生态度、道德信念相关。所谓的苦乐观是指道德主体以一定的人生观和道德观去对待人生的痛苦和欢乐及其关系的总的或根本的观点和看法。
不同人生观和道德观境界下的人们,必然有着不同的苦乐观。一些人把物质生活的享受视为快乐,信奉“人生在世无非吃喝玩乐”的信条。另一些人则鄙视这样的生活。譬如古希腊赫拉克利特就竭力反对当时盛行的只注重感官享受的快乐主义,认为“如果幸福在于肉体的快感,那么就应当说,牛找到草料吃的时候是幸福的”。中国古代的孔子则把快乐和痛苦与行仁道相联系,明确主张“君子忧道不忧贫”:“饭疏食,饮水,曲肱而枕之,乐亦在其中矣。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论语·述而》)梁启超直接秉承了孔子的如上思想,提出了他理解的苦乐观:“真苦真乐不必存于躯壳,而存于心魂。躯苦而魂乐真乐也,躯苦而魂苦真苦也。”(《德育鉴·存真》)在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论视阈来看,苦乐观上的善和“应当”是指能为最大多数人的利益和幸福,从而也是为整个人类社会的进步而工作的人生就是快乐的;不能为人类社会进步的事业而贡献自己才智的,碌碌无为,虚度年华的人生就是痛苦的。
这也就是说,历史唯物主义既承认物质生活需要的满足对人生快乐的影响作用,但更强调为着一个崇高理想和目标孜孜以求、安贫乐道的精神欢愉。也因此,我们可以理解马克思的一句名言“斗争就是幸福”。譬如马克思在写作《资本论》过程中甚至“牺牲了健康和家庭生活”,但他却依然是快乐和幸福的。因为他把自己所从事的事业自觉地和整个无产阶级的解放事业联系起来。这是一个真正大写的人的苦乐观。它无疑是道德上达到的最完美的至善境界。
3.形成完备、成熟、稳定的善恶意识
既然道德意识被归结为对善与恶的认知和把握,被理解为形成正确的诸如义利观、爱憎观、公私观、得失观、苦乐观等,因此要形成完备、成熟、稳定的道德意识,首先就必须增强对善恶的认知和感受能力。因为这是道德意识形成的认识论前提。
道德主体意识中的善恶能力是随年龄的增长、知识的增加和社会生活阅历的丰富而不断提高的。这样一个道德善恶观念不断提高的过程,从一般意义上可以区分为如下三个发展时期:其一是朦胧期。
就个体的生命历程而言,童年和少年时期处于善恶观上的朦胧期。在这个发展时期,少年儿童虽然依靠仿效等途径能形成善恶观的萌芽,但远远没有形成善与恶的自觉观念。“好人”和“坏人”,“好事”和“坏事”的评价以及“我要做好人”、“我要做好事”的观念通常是这一朦胧期善恶观念的主要表现形式。但这种形式只是初步的,因为他们不能深明好坏、善恶背后的必然性根据。其二是形成期。
这是道德主体进入了青年期后在具有独立思考能力的基础上开始逐渐出现的。在这个时期,青少年能在自己的思维和意识中进一步探究好坏、善恶背后的原因,并在这个过程中初步建构自己的道德理想和确立基本的道德规范和原则。其三是成熟期。随着青年期向成年期的过渡,随着道德行为主体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基本形成,道德上的善恶观念也就基本随之确立。在善恶观发展的成熟期,道德主体能自觉地思考所面临的道德问题,并对社会和他人的行为作出独立的善恶评价。一个人的道德实践正是依据这种道德意识中的独立思考和评价“择善而从之”的过程。
必须强调指出的是,在不断增强道德善恶的认识能力和不断形成自己全面完善的道德意识过程中,一方面要强调理论的认知。这就如孔子说的那样:“未知,焉得仁?”(《论语·公冶长》)因为正如人的正确思想不是主观自生的那样,道德上正确的善恶观念也是后天认知的结果,先天性善或性恶的观点都是道德意识理论上的先验论观点,因而是错误的。但另一方面,更要勇于进行道德实践。孔子的名言:“学而时习之”(《论语·学而》)强调的正是道德实践的重要性。“实践出真知”,正确的道德意识的形成从根本上讲也是从实践中获得的。因此在人们具体的道德实践中“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就不仅是因为人生道德实践的需要,而且更是道德意识中正确的善恶观念形成的基础。
在形成完备、成熟、稳定的道德善恶意识的问题上,严于解剖自己,注重内心做功也是一个重要的途径。在这种内省的过程中,道德主体不是出于外在的压力而敷衍了事,也不是因着内心的不安而自我忏悔,而是一种完全自觉自愿进行的修养。这个修养的一个重要指向就是确立自己高度完备而成熟的善恶观念。因为正是在这种内省的修养中,道德主体才不断拥有成熟的道德意识和道德心灵的。所以鲁迅先生说:“我的确时时解剖别人,然而更多的是无情地解剖自己。”这或许正是鲁迅成为被毛泽东称誉的“中国第一等圣人”的一个重要原因之所在。
二、道德的自我意识和结构
道德意识是在对善与恶的认知和把握中形成的,在形式上体现为一系列的诸如义利观、爱憎观、公私观、得失观、苦乐观等不同观点的综合。但道德意识的这些具体观念,作为道德主体人格的一种意识建构,必然要表现为每一个道德个体的自我意识的选择和整合。一定社会希望灌输给个体的道德意识也正是在这种以道德主体认知、情感和意志相统一的道德自我意识中体现其真正意义上的相对独立性的。
1.道德与道德自我意识
道德自我意识是道德主体对一定社会所确立和崇尚的道德规范的一种认知和依这种认知而产生的信念。每一道德个体的自我意识作为主体必然地在其中具有自主从而也是自由的选择权利。而且,社会道德对其成员产生影响作用的前提是它必须内化为道德个体的自我意识。
社会为其成员确立的道德规范是众多的。正如我们已熟知的那样,这些道德大致包括宗教道德、自然道德、个人道德、社会道德这四大类。而这其中又以社会道德最为庞杂,有社会公德、有职业道德、有爱情婚姻道德等等。不仅如此,每一种道德都有自己一系列的规范、原则和理想境界要求人们遵循。但这仅是问题的一个方面。事实上,这些内容不同、要求各异的道德及其规范、原则仅仅只是作为社会对其成员,即每一个人的要求。相对于每一个自我而言,这还是一个外在的、异己的东西。因而人们可以接受它,也可以不接受它;可以这样接受它,也可以那样接受它。这一切显然取决于个体道德意识作如何选择。
可以肯定地说,人们有怎样的道德意识,才有怎样的道德判断(moral judgement),才选择怎样的道德规范(mora lnorms),从而也才有怎样的道德行为(moral conduct),并因此拥有怎样的道德境界(moral state)。也就是说,外在的道德规范不内化为主体内在的道德意识,道德行为就不可能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