裨治文和伯驾在条约谈判中所起的作用,可以从顾盛写给美国国会牧师的一封信中看出,顾盛写道:
事实是,此次和中国的谈判,美国传教士特别是裨治文和伯驾,所提供的服务,若非不可缺少,亦是最重要的。他们具备懂得中国语言的稀有资格,使他们能担任使团的翻译。他们对中国和中国人的详细了解,使他们成为无法估价的顾问。
顾盛认为裨治文和伯驾为美国政府作出了“无法估价的服务”,因此向美国政府为裨治文和伯驾请功领赏。事实上,使节与中国政府往来文件的翻译与谈判工作,绝大部分都由裨治文、伯驾和卫三畏等三位传教士负责,长达40年之久。因为在《望厦条约》签订后20年(1863),美国政府才允许供给在华各使领馆译员各一名,但并未做到。迟至1899年,所有美国在华使领馆中,专任译员仅四名。
还要提及的是,对于《望厦条约》的签订,清政府和美国一样欢欣鼓舞,因为阻止了美国人北上。
耆英原反对“准许美人在五口地方自行建设礼拜堂以及墓地”一款,美方提出葡萄牙人有澳门,英国人有香港使“生者得以祈福,死者得以藏骸”,而美国人以未请中国“赏地”为理由,逼使耆英不得不答应。只是规定“不得强租硬占,致拂舆情”。关于允许美国人“延请中国各方士民等,教习各方语言,并帮办文墨事件”,“采买中国各项书籍”一款,与先前不准外国人聘师学习中文、不准购买中国书籍的禁令相牾。耆英在奏折中解释道,他曾“驳斥不准”,但美方坚持不让,考虑到海通已久,为美商充当“通事”(翻译)者也“粗通文义”,教授中文、采买书刊之情事“恒有”,“久已无从稽察,自不妨如其所请”。
耆英此奏于7月18日送到北京。
8月15日,穆彰阿率军机大臣、户部、刑部堂官详奏会议情况,对条约各款均表示同意,特别称赞领事裁判权的内容可“杜民夷争端”;只对延请教师、采买书籍表示了同样的忧虑,并提出两项“治内”的稽查办法:
一、应令延请之人,将姓名、年岁、眷属,并呈明该地方官另册存案,方准前赴该夷寓馆。
二、其所购书籍,亦应各书肆另立簿册,将书名部数价值,于买定后,随时登载,年终汇交该地方官,呈送督抚查核。
穆彰阿认为如此“按籍而稽,可为诘奸察远之一助”。
至于美国人设立礼拜堂和圈划墓地,他们认为既然条约规定不许美国人强租硬占,“自可通融照办”。不过“夷俗固然,但事属不经,见闻易惑,遇民喜新厌旧,难免效尤”。指示耆英应该转告各有关巡抚,设法禁止居民学习,使他们知道“夷言之不可效,夷礼之不可行”。在墓地方面,他们强调,地基一经划明,便不得“复以隙地无多,藉词古越”。
以上穆彰阿与耆英、伊礼布、黄恩彤,和参与审核、复议条约的军机大臣、户部等部堂官们,及最后批准条约的道光帝,对亲手出让的权益都没有丝毫的觉察。传统的“天朝”观念,遮挡了他们的视野,近代国际知识的缺乏,又使之看不见认不清真正的国家利益和民族利益之所在。
这里顺便还要提及的是,正是由于清廷对近代国际知识的缺乏,致使在以后的中美交往中出现不少争端,1846年裨治文租地案即为其中之一。
裨治文曾向广州居民罗仲衡租广州联兴街的一块空地。该地在裨氏租地前几年就曾引发官司。因为此地原属“广利行”,后被大火焚烧,有罗卢两姓争当业主,因为双方都无确凿证据,后被官府断归公众作为码头。后来,其中争当业主的罗仲衡,把此空地租给裨治文引起公众阻挠,官府把罗仲衡收监。美国驻华公使义华业(Alexander H.Everett)提出要求依照第十七款(第十七款规定见本节上面内容),两国共同会办,并提出释放罗仲衡。
耆英等人则依据第二十四款拒绝之。条约第二十四款规定:
合众国民人因有要事向中国地方官辩诉,先禀明领事等官,查明禀内字句明顺,事在情理者,即为转行地方官查办。中国商民因有要事向领事等官辩诉,先禀明地方官,查明禀内字句明顺,事在情理者,即为转行领事等官查办。倘遇有与中国人因事相争,不能和平调处者,即须两国官员查明公议察夺。
耆英认为根据上述规定,裨治文租地案与美国人无关,无须他们过问。耆英等人认为:“此案乃系罗仲衡故违地方官断明之案,将公地作私产,以废契为影射,种种案情,均应向罗仲衡一人根究,并无应向裨治文质讯之外。即一切文案,亦均存中国衙门,贵国官员更无从悉其巅末,所以毋庸会办。如果产业断明,罗仲衡另有应与裨治文交涉质对之。”两国对第十七款的理解重点不同。美国方面紧紧抓住“合众国民人……均准其租赁民房,或租地自行建楼……;必须由中国地方官会同领事等官……择定地基”这句话,认为不论何人何案,只要与此款相类而不照此款办理者,就是违约。所以美方要求一定要由两国官员共同办理。
耆英则认为第二十四款是两国民人交涉词讼之“通例”。而第十七款视为租地之“专条”。耆英把第十七款全条写出,解释说明此条款是因为一方面担心有中国民人抬价勒索,另一方面担心西方人强租硬占,所以才设立此条款。
中美双方相持期间,罗仲衡供认,因为契券焚烧无存,所以听从孀嫂罗关氏之语,捏造地契。
在美国的一再坚持下,耆英等人最终同意两国共同会办。因为该空地久经断归公众作为码头,所以是否愿意租给裨治文建楼,“应行按照条约,派人讯明公众,体察民情,会同贵国领事官商酌办理”,“除委员会办外,相应照请贵公使饬尚派领事官定期会办,以符成约”。美国派出伯驾和福士(Paul S.Forbes)办理,而中国则派出一名赵姓署道。
在裨治文租地案中,美国驻华公使义华业一开始就提出释放罗仲衡实际上就是在干涉中国司法制度,虽然他解释为“一时心慈”所致。
在中国官府讯问罗仲衡的过程中,义华业又质疑耆英照会中“研讯”两字有刑讯逼供之意,要求查明中国官员在审查地契真伪中有无刑讯逼供之情况。
耆英自然又是一番解释,把“严讯”和“研讯”分别告知。严讯是近于强逼,而研讯则是详细询问之意。
此案历经两月余日,在伯驾等人的干涉下,最终释放罗仲衡。
因为裨治文租地而引发这么一个事件,可能是当时参与签订中美《望厦条约》的裨治文自己也料想不到的。
除去《中国丛报》,裨治文还通过筹办“上海文理协会”(China Branch of the Royal Asiatic Society),试图把中国文化传播到西方。
《中国丛报》1851年停刊后,裨治文考虑到,尽管《北华捷报》偶尔会刊登一些学术性质的文章,但受其新闻报纸性质所限,不可能有更多空间发展学术性文章。另外,裨治文早在1847年就被任命为亚洲学会中国支会(China Branch of the Royal Asiatic Society)通讯秘书,此协会出版一份有关汉学研究的杂志。
由于亚洲文会中国支会的大多数成员住在香港,而住在香港之外的会员很难定时参加协会会议和活动。因此,裨治文希望在上海建立一相似组织。
在裨治文的筹办下,“上海文理协会”于1856年成立。裨治文当选为第一任会长。裨治文在开幕词中,声称中国“无论在文学和科学各个方面的成就,都远远不及基督教国家”。他提出,要以上海作为东半球的中心,把欧美的影响扩展到这个巨大帝国的最远方去。他要求所有参加学会的成员,“竭尽全力,使所做的一切工作,能立下光荣的功绩,有益于我们这一代人,在各个方面增添上帝的荣光”。
1858年上海文理协会改属英国皇家亚洲学会,成为亚洲学会的上海分会,中文名为“皇家亚洲文会北中国支会”(The North China Branch of the Royal Asiatic Society),简称亚洲文会。它的宗旨是考察中国的社会,包括人文科学和自然科学的研究,向欧美介绍研究中国的学术成果,接待各国学者的来访考察,出版学会年刊(Journal of the North-China Branch of the Royal Asiatic Society),创办图书馆和博物馆等。裨治文在1859年辞去会长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