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时期,汉人群体的政治地位不断上升,以团练为主要形式的地方汉族主义的兴起和地区性汉人权力结构的形成,结合清廷官吏固已有之的对回民的歧视性举措,使西北的反回暴力不断走向新的高潮。官府和朝廷日益借助于地方团练围堵、镇压晚清此起彼伏的民变浪潮,也使得从高层到低层,从中央到地方,针对穆斯林的举措越来越难以维持中立。①
团练主要由汉民组成,包括官方介入较多的大团,也包括规模较小、毫无纪律和战斗力的民间小团、乡团。凡以团的名目运作的汉民武装组织,多少都有一定的官方合法性。这种合法性的取得,就在于团练组织上官方和地方士绅的双重合作,也在于地方官府对“团”的组织、运行及暴力行为的默许和支持。由于回民士绅阶层在清代影响力薄弱,在团练事务上基本难以施加影响。因而实质上,“团”是晚清西北汉民社会武力的体现和暴力倾向的组织化。在陕西,它激发了回民起义,在甘肃、新疆,它经历了亦团亦匪,由匪而团的转换,深刻影响了西北回民起义的进程。
西北回民起义,很大程度上是由团练问题激发的。回民起义后族群冲突的主要内容,相当程度上又是起义回民与汉民团练的斗争。普遍发生的团练洗杀回民,团练与回民相斗,导致回民起义后对团练及其背后的汉民社会毫不留情地报复。因为团练程度不一地依托官方进行运作,或者本身即是国家机器的扩展与外围,回民对团练的攻击,是导致官方介入和起义回民最终反抗官府朝廷的重要原因。
相对于回族,中国的汉民社会实际是“弱大族群”①。在人口规模上占据绝对优势,把持地方政治,在与回民的争斗诉讼中,受到官府的偏袒。但是身为农耕民族,缺乏遗留游牧传统的回民社会那种强悍的性格。汉民分散的宗族制,也不能起到伊斯兰教那样的团结、鼓铸族群的作用。如无超越于宗族的官方权力结构,中国的汉民社会从来都不具有整体特性。甚至在地方社会,汉、回相争,当回民以群体结为一体时,占多数的汉民却从来都不是团结的整体。这导致回汉之间的民间械斗、冲突中,汉民一方人数虽多,结团容易,却往往不能取胜。
由于回民起义的影响,陕甘的社会经济大遭摧破,西北所有的汉民、汉民社会的所有方面都受到严重影响。其时活动于西北、相对于回民的各种汉民群体,包括规模巨大、四处掠食的流民武装集团,盘踞一方的各股汉民土匪,以及因粮饷缺乏而哗变逃散的士兵、溃勇,此外还有大批汉民被胁迫加入回民军,或生活于回民军控制之下、被迫“随顺”伊斯兰教。然而,回民起义期间的西北汉民社会状况,远远不是本书的某一篇章所能涵括,因此本章仅就与回民起义互动最为密切的汉民社会的历史活动进行阐述。
第一节晚清的西北团练
一、官绅联盟
清代,在正规的八旗军、绿营军之外,施行于地方上的团练制度是保卫地方、平息民变的有效工具。孔飞力指出,1796年(嘉庆元年),官方镇压大大小小、此起彼伏的白莲教造反时,在正规的军事机构无以对付的情况下,官员们寻求辅助的办法,地方性的团练武装应运而起。①以后,这种“高度官僚化的地方防御和管理制度被保存在行政先例的宝库中,在半个世纪后的太平天国叛乱时期,对官方的思考起了突出的作用。”②官方大力支持两湖、安徽等地的官绅练团,这些地方武装在镇压太平天国的过程中,逐步发展为战斗力强大的湘军、淮军等,深刻影响了晚清以来中国的军政格局。经由太平天国运动,帝国被迫与地方汉绅社会更加接近,③这种状况在地域范围上,从东南渐次扩及于西北。
团练源于保甲,是以保甲为基础,以守望相助、武装自保为目的的地方武装。④从团练制度的起源看,它有着天然的两重性。它是“地方官员强化当地政治控制与地方士绅企图保卫乡民这两种传统思想的结合形态。”⑤团练的产生依赖于官僚机器,它的基础却是地方上的各种资源。团练的组织就既有官方的背景,也有士绅的合作,双方自施行这项举措开始,便成为利益一致的天然盟友。团练本身的运作、与官方的联系等,起根本轴心作用的也是地方士绅。而回民由于士绅阶层的薄弱与官方的有意防范,在团练的运作中,几乎完全没有话语权。
中国的(汉民)士绅扮演着双重角色:既是地方社会的领袖,同时也是受过训练的、熟练的、有教养的帝国官僚的后备来源。集这两种角色于一身的士绅是卓越的人物,他们知道如何管理社会,熟悉事务的具体规则,同时可以将儒家的道德信条运用于操纵帝国和百姓的事务;在这种意义上,他们将帝国与地方社会连接起来。⑥
绅,本意为束腰的大带,古代有身份的人束“绅”,后用以指代有地位有权势的人。“绅”的名目有乡绅、士绅、绅士、绅衿、豪绅、劣绅、绅耆、缙绅、官绅、绅宦、绅商等等,①每一指称都包括了地位、素养、活动领域不同的汉族社会中的强有力者。士绅的组成包括了地方上读书不多但聚集财富而又强有力的地主、富商、武举、军功等豪强人物(其外围甚至还包括刀客、帮会首领等,在非常时期,他们极易为官府朝廷所用);也包括没有功名的、居住于地方的满腹经纶的儒士,他们往往是地方士绅家庭供养出来的乡试功名获得者(举人)、会试功名获得者(进士)以及只取得初步功名的生员、贡生、廪生等,或者正在等待机会进入官场,或由于政治原因断绝仕途;还有地方县、村的下层吏员,如县丞、衙役、保甲、里正等。许多“绅”,本身是地方汉族精英人物,同时也是现任或前任的国家官员。他们居住并活动于地方,往往极有威望,在乡野社会与官府、朝廷间发挥天然的联系作用。这类精英人物控制着地方的经济、政治资源,他们的活动往往带动着他们所出自的汉民社会。
正是这些汉民精英人物,成为晚清团练(包括西北地区)最主要的组织者和领导者。据陕西《三原县新志》,
《平回志》也记载,“自回祸起,荔渭各团长死难者:县丞刘藩、刘炯,同知刘炳、训导陈大本、岁贡唐凝绪、唐义衡,生员陈洪范、参将赵锡祺、监生同步霞、从九品王生葵等。”③大荔县八女井的巨富李家,长安县的梅锦棠、柏景伟,泾阳的聂沄①、华阴的陈茂经②、户县的张源彻、顾寿桢,凤翔的郑士范均是团练的组织者和领导者,这些人无一不是地方领袖人物。又如甘肃静宁州万家堡,“户多人众,设局团练保卫,附近畸零之户亦皆迁入堡内,共相守助。道员万炳勋系万姓族长,即派贡生万朝宗,职员万学元,监生万阁中,民人万聚仓、万如好、李向魁、史承董等经理局务。”③
由于士绅积累了大量的财富,他们还是团练的主要经费支持者。清代以来地方上组织团练,私人财富无不起极其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军事活动的早期阶段。④陕西渭南人冯元佐组建团练,得同官富户梁三五百万缗,募勇万余。三原县地主张潜的姐姐(郎中胡砺铎母)捐银五万两,资助团练守城。富商张绳怡、刘维均表兄弟,倡议富商捐款,集资一万两,成立同德局团练;县令余庚阳并作“义捐”一首曰“众志成城须犒众,多钱善贾果裒多;字标十万麻家贯,赏给三千壮士歌。”⑤官府组织团练,既要依赖他们提供大笔经费,他们也要依靠团练来保卫财产和村社。回民起义后,出于报复、掠夺和军事后勤,这类士绅也成为首选攻击目标。如大荔八女井李家,事前族中强者与回民为敌,事后就首先遭到报复攻击。⑥另外,孔飞力指出,“由于个人财富和传统的氏族所有财源相对来说不易扩充,地方防御组织的领导转向更丰足和更深层的供养血脉:几乎是村社的全部农业和商业财富。”①这种情况下,几乎全部的汉民及其村社都自愿或被迫通过人力和钱粮捐输参与到团练事务之中,团练洗杀回民,导致回民“起义”后,对团练及其背后的汉民村社毫不留情的报复。
由满人建立的清朝帝国,对任何独立于官方之外的政治军事组织都是不允许的。团练主要由汉民组成,有民间和民族武装的双重特色,清廷绝不愿使之发展成独立统一的军事力量。虽然在士绅的人力和财富下,团练才得以有效运作,但团练却依附于国家机器,受限于官府政令。陕西礼泉县王文灼私立同心会,“回乱城防战守各事,同心会颇有力焉。”虽如此,在当时“动遭忌讳”。原因即在于“会”与“堂”、“社”、“道”等传统上都是地下的、秘密的、不被官方认可或鼓励的,甚至明令不得组建的、或极力镇压的非法组织。至少在名称上,同心会是犯了官府的忌讳。王氏知之,便改“会”为“团”,称“同心团”,以符合官方合法性的定义。然而事后他本人因为这件事仍然“致押省狱,几蹈不测。”②此事也透显出团练的存在与规模受到官府朝廷的控制,团练及其首领只有通过官方和朝廷才能得到合法而有限的权力。团练始于1852年,回民起义后,西北汉民自发组建的武装,便大多注意以“团”的名目自名。
团练制把官僚集团没有树立和不能有效地控制的地方军事领导合法化了。作为国家的辅助武装,它是中介体,地方领袖通过它进一步与帝国政权融为一体。③在组团的过程中,朝廷任命与中枢有联系的地方领袖担任团练大臣,地方官员和士绅共同议定团练的规模、章程,由士绅出面为“团”组织人员、提供经费,汉绅和其背后的汉民社会就这样成为官方天然的盟友,团练也因此成为帝国维护地方统治的扩展和外围工具。按照阶级斗争史观的论述,“团练是清代统治阶级领导下的拥护统治阶级和地主阶级利益的武装,所以回民群众在对团练和团练头子的斗争,也就是对统治阶级的斗争。”①在我看来,统治阶级和地主阶级,官员和士绅,汉民和团练,在回民起义中与清末的官府朝廷共同结盟为大社会,其对面,则是被撕裂的、被边缘化的起义回民。
因此,在西北,团练洗杀回民,回民军反击团练,客观上就必然反击组织、领导团练的士绅及其背后的汉民社会,这是回民起义始终伴随着严重族群冲突的主要原因。团练是国家机器在特殊时期、特殊地区的扩展和外延,或者说它本身就是国家暴力属性加以延展的最末端、或国家机器将其暴力职能向地方社会让渡的结果,当然这一结果自然而然地、必然地为地方上的汉民社会加以利用。它的产生依赖官方政令,它又从官府的政令取得合法支持及征用人力、经费的权力。回民攻击团练,官府必然介入,且多数情况下都会站在团练一边,如此便同时成为回民军攻击的对象。因此,回民军反击团练,最终难以避免地发展至与清末国家机器对抗的局面。这样一来,回民起义从一开始就注定它是最终会走向失败的悲剧性大事件,这对于陕西关中起义回民,更是如此。
二、不堪战用
某种程度上,团练只是一个笼统和大而化之的指称;在不同的地区,团练的规模、官方参与的程度、活动方式、战斗力都有很大不同。回民起义后,地方汉民为求自卫,自筹粮饷组织起大量的民间军事武装。具备这些条件(有力的领导和多余的财力)的村庄产生了最小的地方武装核心:单一的“团”,或地方防御联合体,有时在官方说法中称为“小团”,②或称“营”、“团”、“乡团”、“民团”等,比正式指称的“团练”规模小,装备差,缺乏纪律,只能扰民,不堪战用。
孔飞力说,“团练制是将地方领导吸收进清朝体制的手段。”③源于私人创办、又处于“私人指挥模式”①下的乡团、团练虽然并非个人武装,但却无疑带有强烈的个人色彩,受其创办者、指挥者的强烈影响和私人控制。同时,“团”最初的含义不是一种民兵单位,而是征召并借以控制民兵的行政单位。团的民兵受他们所在农村地区的约束,显然是不调动的,也不是专职的。②这两方面的原因,就决定了民团的根本性缺陷,即互不统属、各自为战,以及乡野的分散和纪律、训练的缺乏。如陕西华州“各团本无号令,无规则,分班轮守,日久懈弛。又值麦秋,多以老弱充数,沿渭数十里,地广丁单,一处疏防,全面瓦解,事事皆蹈危机。”③实际上,各团虽以团名,但毫无训练,毫无纪律,只是一群平时几无交往、互不关心、缺乏磨合的乌合之众被人为地聚集到一起而已,哪里谈得上什么作战力?所谓“乡人好义者各自联伍,每团多者千余人,少亦数百,军火全无,器仗不备,人持耰锄棘矜,家备糗粮浆水,仓猝集事,漫无纪律,以为以众待寡,气吞逆虏,而不知劫运之乘也。”④在外部联系上,各支民团各干各的,团与团之间缺乏协作和统一指挥。协作和军事化的不足,导致一处村镇城池遭到围攻时,除本地团练抵抗外,其他团练则以防御的借口作壁上观。因而大多数情况下,民团堪以为乱,激起回民起义,但绝对不是团结齐心的起义回民的对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