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研究对象和范围
(一)回部与回民
在吴万善《清代西北回民起义研究》、张中复《清代西北回民事变》中,所论“回民”的定义几乎囊括了西北说汉语的回族、撒拉、东乡、新疆的突厥语穆斯林等全部族类。从“回民”的广义定义来说,这种视域也未尝不可,尤其若以“民变”史的研究为指归,确实可以将清代治下各族穆斯林臣民的反抗史纳入其中。但这种看上去包容性很大的视角,却同时具有一刀切的倾向,不能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尤其没有考虑到回部地区及突厥语穆斯林在特殊政治统辖下历史活动的特殊性。
清代治下的穆斯林群体早已是多元的。他们无论在清朝的政治体系中,还是在文人的话语框架里,都有着不同的定位。回民、回部、番回、汉回、缠回等称呼的不同,即反映此种关系。①“回部”是一个与政治统治有关的地理概念,同时也包含族群意义。在地理上,主要指新疆南部地区南路八城。在族群上,天山南路信奉伊斯兰教的突厥语系当地居民(塔吉克人除外),除称为“布鲁特”的今柯尔克孜族外,今维吾尔族、乌孜别克族诸部当时被统称为“回部”。②
与“回部”可以指称地理不同,“回民”只具有族群意义。虽然清代以“回民”指称治下的各族穆斯林,使用范围包括新疆讲突厥语的穆斯林在内,然而基于族类特征的不同,对新疆的讲突厥语的穆斯林民众往往又具体称之为“缠头回子”、“缠回”、“回人”、“回子”。显然,“缠头回子”、“缠回”是带有明显的外表装饰性的指称,所指比较明确;“回人”、“回子”略带种族色彩,有时也用来称呼内地回民,但更多的用以指称高鼻深目的突厥语群穆斯林,而且在满汉士绅官员口中往往带有明显的贬义。总体而言,用“回民”来指称回部穆斯林,程度和使用频率远不如指称内地的汉语穆斯林或所谓穆斯林中国人(Muslim Chinese)。而内地回民所指则包括了说汉语的“汉回”①、说蒙古语的东乡人及说突厥语的撒拉人等,他们基本居于腹心统治地区,隶属于所在府、厅、州、县,由当地民官管辖;通用汉语、文化宗教紧密关联;武装起义上共同作战。②
值得注意的是,在当时的新疆,说汉语的回民(有些史料中被称为“汉回”)绝大部分是由陕甘迁去的,也绝大多数居住在天山北路。新疆于光绪十年(1884)建省之前,巴里坤、乌鲁木齐设镇西府和迪化州,上设镇迪道,行政上仍然归甘肃省管辖。③居住于此地的回民也被纳入府县管理体制。因此,说到“清代的陕甘回民”,几乎即包括了西北地区所有说汉语的穆斯林。为了不致混淆,本书在关于新疆的章节内,为行文方便,将适当以“回民”或“汉回”指称新疆的讲汉语的穆斯林。
从新疆突厥语系穆斯林的角度讲,对于汉语穆斯林,他们最常用的称呼是“东干”。据考证,在“东干”的多种词源解释里,有“从东方来”这样的含义。这反映出突厥系族群对回民存在着一定程度的认同差异。④虽然早期俄罗斯旅行家描述的东干人都在新疆地区,但稍后的汉学家却一致用该词称呼中国境内的所有回族,特别是西北陕、甘、宁、新地区的回民,与清朝“回回”、“汉回”的称呼相当。⑤这表明在文化、族群意义上,“缠回”、“汉回”、“回部”、“回民”都不应混为一谈。①
清代对回部突厥语穆斯林与汉语回民的这种政治和文化分野,进入民国以后进一步固定下来。“回民”一词的指称已完全明确,即指中国境内说汉语的穆斯林。而“西北回民”即指陕甘宁青新各省的汉语穆斯林,已经不再包括新疆的讲突厥语的族群。1949年后“回民起义”的研究对象和范围也主要明确建立在这个“回民”含义上。因此,本书研究的“清末西北回民起义”,不包括回部穆斯林的反清运动史在内。
另外,本书认为咸丰末、同治间、光绪初陕甘二省及未设省的新疆地区的讲汉语的穆斯林的族群冲突史,或者说回民起义期间的族群冲突,主要是不同政治文化、民族文化背景下的“回”与“汉”的冲突。原因不仅在于所谓的“缠回”与汉民接触不多,冲突也不多,而且在于西北地方上的满人,只有相对为数不多的官员、眷属及士兵,集中居住在各个城镇的“满城”里。他们作为统治者最主要的代表,在回民起义后受到集中的攻击,成为回民与清末国家对抗的牺牲品,但在广大西北范围内的回汉冲突中只是个别事件。而宁夏、青海、新疆的回民军攻掠阿拉善、青海蒙、藏地境,更不具族群对抗意义。
(二)范围和时段
清咸丰同治时期的西北地区,包括陕西、甘肃两大行省及新疆的广大区域,除陕西省治与今天已非常接近外,甘肃行省范围却较今为大,包括了今天甘肃和宁夏全境、青海东部、新疆北路的一部分;新疆地区除行政外,辖境则与今天大体重合。①
虽然西北并非每一村镇皆有回民,但回民起义却席卷各处。早在咸丰末,甘肃西宁地区便已发生由内部的教争引发的区域性回民攻击官府的事件。但真正引发清末西北全区域的回民起义却爆发于同治元年(1862)四月的陕西。至同治三年(1864),陕西的局势大抵已经平定,但仍然持续受甘肃回民起义的影响。甘肃地域辽阔,各地的回民起义,原因既不同,时间也有先后。甘肃东路与北路受陕西回民起义的影响较大,并渐次导致河狄、平固、宁灵及肃州的各地回民全面卷入起义。受到陕甘回民起义的影响,伊犁、库车、乌鲁木齐等地先后亦由汉语穆斯林发动起义,因此新疆的回民起义很大程度上是陕甘回民起义的影响和延续。伊犁的回民起义遽然发生,但很快平定,没有引发连锁反应;南疆的局势因浩罕势力的入侵而发生变化,天山北路一带行政归甘肃行省管辖的镇迪道境内的汉回民众的争斗,冲突的汉民一方比较明确,而“回民”一方则往往既有汉语回民,也有缠回参与。就回民起义、清廷处置的先后和族群冲突的强度而言,陕西、平凉、河狄、西宁、宁夏、肃州、乌鲁木齐呈现依次递减的态势。
陕西关中地区的回汉之争、甘肃西宁的回民教争,若从时间上作最近的追述,都要从道光、咸丰时期开始。西宁地区的回民甚至在咸丰末便已屡屡发动武装斗争;同治元年四月至八月陕西回民大规模起义,随之河狄回民响应。甘肃东路、北路的起义却从二年开始,肃州、新疆的起义于同治三年春大规模爆发。从东往西,回民军与汉族民间团练、流民、土匪武装的冲突依次延长,与清末官军的正面交锋也依次推后。陕西的局势大抵于同治三年(1864)初便已被清廷派大军平定。同年清军收复平凉府,此后回民军与清军的拉锯持续了数年,双方或攻或守,间或维持一定的抚局,各地局势由建立不同政治军事实体的回民军掌握。直到同治九年末,清军攻克金积堡后,战事的进展才加速起来。
左宗棠于同治十一年(1872)率军收复河州,平定西宁,十二年末(1874)收复肃州。进军新疆的计划便逐步展开。在驱逐阿古柏入侵势力的过程中,北路的回民势力被镇压下去,光绪三年(1877)十一月规复新疆,清恢复了在新疆的统治秩序,并于光绪十年(1884)建立行省体制。自此跨越咸丰末、同治间、光绪初的西北回民起义告一段落。
此时,清朝的命运尚未终结,历史仍在延续。光绪二十一年(1895)的河湟回民起义,延续了咸同之际的教争因素,事件的各方,如回民领袖马永瑞、马永璘等人,镇乱的董福祥等人,也仍然多系咸同回民起义的主角,但从咸同到光绪,事态的发展并无内在延续性。起义由教争引发,最终引发河湟回民与官府的对抗,同时亦冲击了其他汉、藏各族,但在整体西北边缘意义上并未导致同治时期的严重后果,本书间有提及外,存而不论。
(三)方法与意趣
本书在阶级分析方法和起义史观的基础上,主要使用历史学的考证方法研究清末西北回民起义前后的回民边缘化、地区性的回汉族群冲突问题、清廷的措置及汉民团练、起义回民的状况等为以往研究所未曾重点关注过的专题性问题。
本书并不回避族群冲突中不可避免地存在着的大量的群体性暴力及其导致的大量仇杀、报复、焚掠事件;这类充斥于古代民变事件中的固有内容,在涉及到民族/族群冲突时,则表现的更加盲目、恶劣,对于族群双方、社会经济的伤害和打击更加严重,导致的文化政治影响也更加消极而深远。实际上,本书借由历史时期客观发生的此类暴力事件的总结和研究,在不刻意回避和故意夸大的前提下,目的在于指出并强调族群冲突的严重后果及其借鉴意义。
关于本书使用“国家”指称的问题,也有必要作一解释。从抽象的角度,“国家”是一定范围内的人群所形成的共同体。国家政权是国家的具体化身,也是通常意义上对“国家”的理解。则在清朝晚期,当时的“国家”便是由晚清的官府朝廷代表着的。回民起义对抗官府朝廷,实际便是对抗清末的“国家”的歧视与压迫,尽管那时还只是“王朝国家”,并非“民族国家”。本书注意在“国家”加限定词如“清末”,或使用“官府朝廷”、“国家机器”,或个别不宜重复的地方使用“帝国”,虽然中文(尤其是大陆)学界并不常用。而在清人看来,国朝一体,“国家”是他们经常使用的概念。如雍正便早已强调回民“既为国家编氓,即皆为国家赤子也。”①文人称回民“不知国家之正朔,自成一教,与汉民冰炭不相能。”②而回民起义后,廷谕“因思汉回皆朝廷赤子,国家一视同仁,原无歧异。”③等等。
本书在审视以往研究的基础上,认为相较于“起义”,“起事”、“事变”是近代以来研究回民武装斗争史的学者所使用的较中性而不带明显价值评判的指称。在跳脱出传统的回民起义史观研究之外,我们将在后文看到,“事变”之“事”,涵括了深层意义的清代边缘的西北回民与主流大社会的隔裂,特定条件下导致的大规模回汉族群冲突,回民内部的教争,回、汉民间军事力量的兴起,双方社会的历史活动,回民军与官府、朝廷的对抗和战争,官府的镇压与办理“善后”等等,随着回民的地域、教派、群体的不同,而呈现多重变化。
而这类相较于“起义”在价值评判上明显中立的指称,即使是1949年后,回族人士也是经常使用的;港台学者更是经常使用。(参见下文“研究评述”部分。)但是在大陆学界,“回民起义”久已成为约定俗成的指称,本书为行文的方便,仍然沿用之。
此外,一般说来,在1949年前,“民族”(Minzu)一词虽已使用,但尚不具有范式(paradigm)意义。清代涉及回民起义的官私文书中,确切指代的“汉”与界限模糊的“回”,只是治下不同族类的“民”,而不同于今日有着严格政治文化分野的“民族”。建国后的回民起义史研究一直在使用“民族”范畴,是以今日之范式反过去套历史上之不同群体,这已成为固定的话语体系。
因此,本书较普遍的使用“族群”、“族类”、“族群冲突”等概念,但并不绝对区分“民族”、“族群”,偶尔同时使用,读者不必过分拘泥。另外,今日通用的保安族、东乡族、土族等族称,在清末还未使用,藏族人民在清代史料中多被称“番”,特此说明。
本书期望在阶级分析和农民起义史观的研究方法之外,考察以往研究中被有意或无意忽略的族群矛盾和冲突,改变以往研究中某些模糊的结论和不力的解释,特别是忽略不论的一些历史,力图恢复清代回民起义之复杂的背景、过程和结果,使全社会对族群、民族矛盾和冲突可能带来的灾难和悲剧,有清醒的认识和防备。考虑到近年屡屡发生各种民族冲突事件和2008年发生于西藏、2009年先后发生于广东、新疆的大规模破坏民族团结的事件,本研究应该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已有研究评述
(一)民国时期的研究
晚清回民起义之后,文人学者开始对此类史实及回民群体予以前所未有的关注,进而涌现了大量的回顾与记述。然而,在进入现代之前,相关的资料仍然多为史志记载,缺少学术研究。“作为严格意义上的一门学科,即用现代实证的科学方法,对回回这一社会群体进行整体性、系统性和综合性考察和研究,揭示回回民族族源、形成和发展的客观规律性及其文化特点,实际上是从清末民国初年才开始逐渐兴起和发展起来的”。①对于回民反清发生的原因、经过、历史过程的严格剖析与考证,也是在进入民国以来才有较为可观的成果。需要强调的是,这些成果主要得力于回族学人的努力。
在国民政府“五族共和”的政治框架内,随着民族/族群意识的迅速政治化,回民社会努力营求鲜明的国家认同和国民身份,对于几乎贯穿有清一代的群体性抗争的历史引以为荣,也与国民政府领袖们早期的反满思想一拍即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