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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 回民起义的地区性分析(1)

西北回民起义之前,回汉之间的暴力事件在陕西关中地区时常发生、愈演愈烈。受其影响,甘肃、新疆的民族关系也次第恶化。而各地回民起义,也多由族群冲突引发(尽管不是全部)。尽管如此,我们必须承认,以往学术界对于清代中期以后政治经济状况的恶化、统治集团和官僚政治的腐败、农民受到愈益严重的压榨剥削等的研究,对于回民起义的原因,仍然具有十分有效的解释力。只不过,这些并不是本书讨论的重点。

民族之间的矛盾,发生于乡野地区的回汉冲突,经常是盲目且带有群体性的。陕西关中是咸同之际最集中发生回汉冲突的地区,也最早导致陕西回民起义。清之甘肃省治范围较大①,各地受地域、教派的影响,起义的原因不同,族群冲突的烈度有差异,与国家军队的对抗程度也各有特色,但普遍受到陕西回民起义的影响。甘肃北路宁夏府、东路平凉府、河州地区、新疆北路一带,如同投石入池,相继受到波及。在西宁狄道一带,咸丰末便已发生的教争到同治初愈演愈烈。实际上,在遍见于陕甘的回汉冲突之外,甘肃河狄西宁的回民教争,也是另一种族群冲突,即发生于回民内部以不同派别为基础的族群冲突。

当然,不是所有的族群间争斗的小事都会变大,也并非所有的族群之争都会导致国家介入;但在回民内部的群体性格、回汉双方族群性差异和外部因素(包括汉回寻仇、领袖人物煽动、社会经济状况恶化、官府加剧征敛等)的影响下,族群之争却总是易于持续扩大,也总是易于导致官方介入;或者族群的某一方主动使官府介入,或者官方默许、支持某一方的利益和行动。从政治伦理上讲,官方介入后的角色应该是妥善处理,不能使小事扩大,但现实上官府、朝廷总是处理不当,偏袒汉民或回民教争的某一方,屡屡导致西北各种回汉相争、回民教派相争的细小事故,不能得到很好化解,反而日积月累,造成族群之间的仇恨、对立与隔阂,导致原有矛盾进一步扩大,引发族群之间更深的仇恨和回民社会对官府、国家权力的不信任、仇恨及对立,并最终造成区域性的全面冲突和回民社会的整体起义。而所谓“起义”,它的内涵之一是很清楚的,就是起义者必然对抗官府、朝廷及整个国家机器。

前一章我们提到,清代的中央集权其实是极其表面的,对于地方乡野社会,便表现为法律、制度在处理具体民族/族群矛盾事务时的总体缺乏,加之社会价值观念远未现代化,导致族群冲突、仇杀难以遏止、无从遏止。

实际上,考察清末官府、朝廷应该实施的治理、维持或调和族群冲突的行为或职责,在回民整体起义后已然毫无必要。当地方治制系统陷于崩溃后,国家机器所能做的,只有将其以国家军队为代表的暴力属性运用于平定地方。因此,毫无意外地,从同治元年年底起,陕甘起义回民的敌手便转变为清廷正规军队,双方不同阶段、不同程度的战争此后持续了整整15年。

第一节陕西回民起义

一、前期基本状况

陕西拥关中沃野之地,虽宋元明清不复为国家政治经济中心,而人口稠密,向称腹地。在清代,依托于发达的社会经济、便利的交通以及丰厚的文化底蕴,陕西的回民社会“滋生蕃衍,遂弥漫于三辅;而教务之发达,已臻极度。寺宇林立,村庄相望,猗欤盛哉!”①经堂教育发端于关中鼎富之地,实有其必然性;大荔、渭南更成为中国伊斯兰学术中心和陕西学派的根据地,汉文译著的代表人物刘智早年四处求学,“而在陕西大荔、渭南等县最久。”①单西安、同州、凤翔三府和乾、邠、鄜三州共20多个州县里(不是全省),就住有回民70、80万到100万人,占全省人口三分之一;回民分为800余坊,建清真寺800多座。②路伟东认为“清初全省回民总数大约有84.5万,经过康、雍、乾、嘉、道5朝200多年的休养生息,才发展到170万左右的规模。”③后来他进一步认为,同治前,陕西回民人口大约占全省人口总数的一成五,人数估计在200万左右。④余澍畴关于回民起义之前“陕则民七回三”⑤的估计,就全省而言,显然过高了,但就关中而言,大概刚好合适。本书第一章第一节指出,清代回民社会愈趋“回化”,仅就关中而言:在人口与宗教均极盛的情况下,为伊斯兰原则所贯穿的回民社会的异质性在汉文化的背景下较以往更为凸显,以至回民文人亦自谓:“拘于形式,轸域森严,以招外人之疑忌耶!虽云教外人居心不善,而实吾教人有以致之也。”⑥

伴随于回民社会宗教上的日渐觉醒,有清以来的陕西回汉冲突,也历时已久。⑦由此导致的客观史实是,清中后期陕西回汉民族之间,从总体文化、气质、特性及族际关系上,恐怕不是越走越近,而是愈行愈远。

正如一些细节决定了回汉两个族类的差异,也正是一些睚眦的小事酿成了两族的对立冲突,所谓“瑕衅之积,祸患之深,盖非一朝一夕矣。”⑧汉族文人称“况回回刁狡非常,素与汉民不睦,虽同居之庄,而回民之强悍加于汉民,阿訇主使,往往因口角小嫌酿成大祸。”⑨这当然是相当偏见的说法,但也反映了真实的情况;回回民间也说“回回起义的原因,是零零碎碎的事积的久了。”①清代官员的奏报也记载了回汉间频繁的族际冲突。道光初年,江南道监察御使徐法绩奏称,陕西羌白“地面寥阔,回汉杂居,因岁械斗,无岁无之。(道光)八年(1828)春,临潼县鬲家堡回汉滋事,互有杀伤,办理有案。乃甫经办结,而冬闲大荔县八女井,又有械斗之事,均距羌白镇不远。彼此集众各数百人,并有鸟枪、铅药、兵器伤害多命。地方官一面缉拿,而械斗自若,一岁数次,莫可禁止。”又言“陕西回民所在多有,而顽悍者惟此地,械斗者惟此处。”②这类记载,透显出陕西关中一带早已是回汉族群之争的焦点地区。下文我们将指出,在些府县,回、汉之间因为各种细故争斗,已然结为“世仇”。③而这样的情形不见丝毫好转,反而在不断地加深、扩大。

客观地讲,回、汉之间的大小细故争斗,即使在回族和汉族双方内部,也一样时常发生着。而因为双方的乡野因素、族群差异,本身也是不可避免的。从今日的视角看,事件的处理,必须仰赖于整体大社会及回、汉双方经济活动的适当分野,国家法律和意识形态中对回民社会的特殊性进行相应的积极考量,而不是局限于一视同仁的政治统治和夷夏之辨的文化歧视。官府统治的无能与偏袒,导致回汉矛盾持续地积累发酵;但遽然激化出汉、回烧杀及回民起义的直接原因,却是关中汉民社会的大办团练,官府的放任则是导致事态恶化的重要因素。

(一)风习互异

中国古代的民变史无不带有浓重的乡野特征,回民起义亦是如此。回汉双方的种种乡野气质迥乎不同,成为族类差异的重要标记。而由于乡野的限制,西北回汉村民很难抵制灾害的影响,也极易因农业问题发生冲突。

人们容易看到的是,回汉之间的共同性是如此之多。他们都说汉语,使用汉文,在一样的自然条件下,种植着共同的农业作物,有着相同的收割方式;一样的向国家输纳税赋、参加科举、当兵入伍;回、汉双方的大部分食物与烹制方式完全相同;汉女嫁入回民与汉人加入回教,增加了回民的数量,使他们的外貌基本华化、血统趋于一致。在关中,回民与汉民居住邻近(邻村、邻舍),他们都爱听戏,红白喜事互相送礼;甚至同村共居者,有的还互认“干亲”。①

族群之间的共同性使汉、回双方可以正常的相处、接触与互动,但在这个过程中,具有重要意义的族群差异始终存在,族群间的边界也持续维持。回、汉双方的风习差异始终影响着两个民族。回民,对于西北中国乡野社会的满汉民众和官员,始终只是“熟悉的陌生人”(Familiar Strangers)而已。

外貌的不同,是人类互相接触所获得的第一观感。回汉之间,则是区别族群的第一标志。到清代末年,尽管历史上回民在血统上的华化已经持续了相当长的时间,但与汉民仍然有明显的差别。在陕西,“回民隆准深眶,土人一望而知。”②汉民嘲笑“高鼻子,深眼窝,不是回子是哪个?”③左宗棠在批提督刘明灯的禀中,亦谓“回则习俗不同,种类各别,又形状与汉民有异。陕甘汉人一遇回子即能识别,虽夹杂稠众之中鲜得脱者”。④外貌、服饰、加上气质的差异,成为人人可见的“他者”的首要标记。

总体上,在西北乡野民间,汉民和回民很少同村比邻,也难以密切交往,最主要的原因就在于饮食不同,民间俗称“吃不到一搭(一起)”。而饮食之中最敏感忌讳的就是猪肉问题。这种独特的宗教文化现象是中国的汉民社会与穆斯林之间族际分野的最具代表性象征。对于回民来说,它甚至被视为与自己的宗教信仰密切联系而又生死攸关的头等大事。但回民的这种饮食禁忌却从来是多数汉民乐于嘲弄和借机侮辱的话题,为此引起的纠纷数不胜数。

据载,清代陕西汉回有集市之争,临潼地方回民另立新市,日益繁荣,汉市反而萧条,就有汉民故意到回民集市杀猪以示挑衅。又据口述材料,在泾阳,回民年轻人去汉民陈广林开的“窑子店”逛玩,发现所喝汤中有猪肉,也发生争斗。①回汉杂居的地方,常有无赖汉民故意以此侮辱回民,官吏们也乐于以这种方式“教训”回民。口述材料表明,在大荔,有汉人以猪肉触到回民衣衿,回民当面割去衣衿,遂至成讼。此事本是小事,但官员处理时,唬吓回民说:“拿猪肉触你的衣衿,你便割去衣衿,若拿猪肠绕你颈项,你也持刀割去你的头吗?”另有同治间渭南某县整治回回时,以猪尿泡(膀胱)套之于头,亦取毁辱之意。甚至回民内部惩罚叛徒,也乐于以猪肉侮辱之,如西安回民李家丰,因在同治年间和光绪年间两次向官方提议回民出入城时挂腰牌而被目为“回奸”,遭同族人在大门拴猪肠、挂猪肉之辱。②甚至有记载称,陕抚刘蓉曾发布无知可笑的劝回反教告示,“示中令其不讽经、不尖帽、不剪发,已断不遵;又令其食猪肉,更未必听命,徒搅乱耳。”③而同治乱世,西安城内回民为方便出入,便“手提猪肉块,以示安顺”。刘蓉的告示出后,更有同治三年(1864),“有石瞎子寺四十八家回绅齐集官府,奉命大食猪肉,以表示自己是顺民。”后来难容于坊,迁至包头而去。④

回民的饮食禁忌,不仅自身即源于宗教的原因,也通过宗教不断地在日常生活中强化,已然成为不可改变的族类特性。尽管回民处于清代社会边缘,但对于饮食问题一次次严格强调与拒绝的过程中,自身在族、教意识上的自信和自豪感也必然一次次树立并强化,加之对于伊斯兰的宗教洁净的文化定义予以严格注意,便客观上日益限制了回汉两族的社会交往。①当然,绝不能因此将回民社会置于“原罪者”的位置,可以想见。

饮食禁忌还会伴生回汉之间屡起争议的气味、卫生问题。②某种程度上,在以吃饭为根本要务的中国乡野社会,吃不到一起,就难以经常相互走动,不能住的太近,不能一起劳动,不能结伴同行,不能互通婚姻。由于饮食的分野,日久天长,回汉双方的接触只会越来越少,交往越多,却越可能导致交往减少。③外在的行为上,为了保持洁净,回民必然要刻意住的远一些,要刻意与汉民保持距离。甚至由于回汉之间相同的地方太多,以致于回民“故意”要与汉民不同。④两个民族发生联系时,也倾向于特意突出不同,外在的观感上“不同”也就多于“相同”了。整体上,这种情况无可避免地导致回汉之间的疏离和日渐根深蒂固的隔阂。

此外,在穆斯林社会,尤为不能容忍的是外人对妇女的侵犯。回民起义前,在西安法桥附近之小桥,有回民妇女骑牲口从桥上经过,汉人恶少常常挡住她们,要求将面上的“盖头”揭去给他们看看,否则不准通过。这种故意侮辱回民宗教习俗和回民妇女的行为非比寻常,引发回民刻骨的仇恨,可以想见。更有恶劣的,常将回民妇女由牲口上拖下,要她们敛手下拜。侮辱备至,一哄而散,以至于更有恶人专抢回民妇女的,由此引发打斗。①这类极其恶劣的行为,对于任何群体和个人,都必然引发争斗,何况发生于回汉族群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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