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入世后我国享有的权利
按照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每个成员都享受规定的权利。
1.世界贸易组织所有成员提供的最惠国待遇
各成员将逐步取消对我国的歧视性贸易限制。我国可以在最惠国待遇原则下进行国际贸易,享受其他国家和地区开放市场的好处,开拓国际市场,扩大出口。
2.世界贸易组织所有成员提供的国民待遇
在我国货物或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产品进入各成员市场时,销售与所在国(地区)货物或产品相同的待遇;服务和与贸易有关的投资进入时,享受各成员在世界贸易组织承诺的待遇或与所在国(地区)企业和国民相同的待遇。这有利于发挥我国的比较优势,更好地实施“走出去”的开放战略,发展同各国和地区的经贸往来与合作。
3.直接参与多边贸易新规则的制定
充分发挥我国的国际政治、经济事务中的作用,维护我国的正当权益,分享世界经济贸易发展带来的好处。
4.获得稳定、透明、可预见的多边贸易机制的保障
利用多边争端解决机制,处理与世界贸易组织成员贸易与投资方面的纠纷,减少贸易摩擦,扩大我国处理对外经贸关系的回旋余地。
(三)我国有关涉及航空工业的具体承诺
1.民用飞机
(1)中国目前没有承诺加入《民用航空器贸易协定》。
(2)中国在购买民用航空器时将不实施任何补偿规定或其他形式的产业补偿,包括具体列明类型或数量的商业机会。
关税方面:到2003年,空载重量不超过2000千克的直升机,关税由目前的3%降至2%;飞机及其他航空器,空载重量超过2000千克、但不超过15000千克的关税由目前的4.5%降至4%。
(3)非关税措施方面:尽管我国没有加入《民用航空器贸易协定》,但我国承诺对《民用航空器贸易协定》所涵盖产品不实行“非关税措施取消时间表”所列的任何非关税措施(包括进口许可证、进口配额以及机电产品特定进口招标要求)。
(4)服务贸易方面:根据服务贸易减让表,关于航空器的修理和维护:自加入时起,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营航空器维修企业;中外合营航空器维修企业中,中方必须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中外合资、合作航空器维修企业有承揽国际市场业务的义务。
2.微型汽车和摩托车
(1)关税方面
①将对汽车的成套散件和半成套散件设立关税税号,2006年前关税不超过10%。
②2002年1月1日起,排量3升以下的轿车的税率降到43.8%;3升以上轿车的税率将降到50.7%。2006年汽车整车进口关税将降到25%。
③到2003年,汽缸容量500毫升以下的摩托车关税降到45%。
(2)非关税措施方面
①汽车配额将在5年内分阶段取消。2000年汽车及零部件初始配额量60亿美元,之后每年增加15%,直到取消配额为止。
②2004年将取消3种客车的进口许可证和配额,2005年取消的有4种。2005年将取消30种小轿车、小客车的进口许可证和配额。2002年将取消3种货车的进口许可证和配额,2004年取消的有5种。
③2000年取消摩托车及零部件初始配附件产品配额。
④2004年将取消8种摩托车及其额量286万美元,之后每年增加15%,直到取消配额为止。
(3)补贴方面
国家将取消的补贴:
①国家汽车产业政策中规定的给予基于出口实绩的贷款及外汇优先获取权,其中:
a.整车出口在总销售中达到一定比例的企业;
b.出口占年销售总额10%的汽车、摩托车零部件生产企业。
②基于汽车生产国产化的优惠关税
为促进汽车工业的本地化,对某些汽车企业提供的优惠关税税率。
(4)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
①将在入世后2年内取消适用于汽车生产者的、限制其生产汽车的类别、类型或车型的所有措施。
②提高仅需在省一级政府批准的汽车制造商投资比例的限额,从现在的3千万美元,提高到加入WTO后1年为6千万美元,加入WTO后2年为9千万美元,加入WTO后4年为1.5亿美元。
③在加入时取消汽车发动机制造合资企业中外资股比不得超过50%的限制。
3.管理体制
航空工业是国防科技工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国民经济的一个部门,其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也是国家行政管理制度的一部分。因此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方面,航空工业也将受到WTO的影响和冲击。
——行业政策
(1)国产化政策
将全面遵守《TRIPS协定》并将取消外汇平衡要求、贸易平衡要求、当地含量要求和出口实绩要求。
这一承诺将对国防科技工业(含航空工业,下同)长期推行的以市场换技术的引进技术方式和提高国产化率政策产生影响;同时对促进国防科技工业吸引外资,开辟新的合资、合作领域等会有积极作用。
(2)补贴政策
为保证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公平竞争,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对政府提供的出口补贴(可促进出口的直接财政资助)和生产补贴(为产品的生产而付给国内生产者的财政资助)做出了严格规定。
①自加入时起取消《补贴协定》第3条范围内的所有补贴(具体见《议定书》第10条)。禁止按照出口实绩提供补贴和因使用国内产品替代进口而给予补贴。
②“向某些亏损企业提供的补贴”被列入了《议定书》附件5B“需逐步取消的补贴”清单中。向某些亏损企业提供的补贴主要指根据企业生产产品的固定价格或资源开发的渐增成本,由国家财政预算向亏损严重的国有企业提供的补贴,主要目的是为了促进亏损企业的结构调整,通过推动合理化来保持就业水平,维持稳定的生产和安全。补贴的形式包括赠款和免税。
这些规定对航空工业长期享受国防科技工业现行的军工行业亏损补贴、支持民品发展的贴息贷款政策以及进口替代等政策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国防科技工业作为国民经济的一个特殊领域,历来享有众多财税金融优惠政策。这些财税金融优惠措施多属于WTO《补贴与反补贴协议》规范的领域,是国防科技工业现行政策法规体系中涉及WTO规则最广泛的一部分,也是存在问题较多的一部分。我们可以将现行关于财税优惠措施的政策法规分为3种类型:
第一类,以军品为调节对象的,这类政策法规不受WTO规则约束;
第二类,以军工系统或军工企业为调节对象的,但政策措施对民品部门和军品部门界定明晰,并规定只有生产军品的部门享受优惠措施的,这类政策法规也不违反WTO规则;
第三类,以军工系统或军工企业为调节对象的,但并未明确规定只有纯生产军品的部门享受优惠措施的,或是以国防科技工业整体为调整对象的,这类政策法规是否违反WTO规则,需要具体分析。
财政部主管的“技术革新和研发基金用来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科学技术在农村地区的应用”的补贴项目虽然列入了“根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25条做出的通知”中,但我国没有对该项补贴做出任何形式的承诺,因而今后仍可实行。目前,国防科技工业技术革新和研究开发经费,主要来自国家财政资金支持的渠道有:民用航天、民用飞机、核能开发、高技术船舶等专项科研基金,“军转民”技术开发资金,民口配套和民口整机科研技术基础资金,基础科研资金等。
(3)引进技术方式
对外国国民适用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中国将修改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以保证外国权利持有人在所有知识产权方面的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全面符合《TRIPS协定》。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包含了关于“版权、商标、地理标识、工业设计、专利、集成电路的外观设计和未公开信息”等知识产权7个领域的规定。按此原则和我国的上述承诺,军工行业多年实施的传统测绘仿制手段将受到制约,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产品将要付出更高的代价。
——贸易管理体制
加入WTO,我国将改革外贸管理体制,把外贸经营权审批制改为登记制,实行统一透明的外贸政策。
在不损害中国按《WTO协定》管理贸易权利的情况下,将逐步放宽贸易权的获得及范围,加入后3年内,使所有在中国的企业均有权从事货物贸易(附件2A的项目除外);贸易权是进口或出口货物的权利。
这一承诺对国防科技工业的军贸公司垄断经营的管理体制将会产生一定影响。
——对外合资合作
加入WTO,外商投资企业将获得更充分的经营自主权,绝大多数投资领域将取消或放宽股比限制、并取消国产化比例和出口比例的要求,政府不再干预外商与国内企业合资、合作的技术转让内容,这些都为军工企业在民品发展中加强国际合作,加快对外开放步伐创造了更为有利的发展环境和外部条件。
在影响服务贸易的政策中,中国承诺:
①外国服务提供者将能够与自己选择的任何中国实体进行合营,包括合资企业经营行业以外的中国实体,只要该中国合作伙伴是在中国合法设立的。
②在符合中国的具体承诺减让表中的相关股权规定的条件下,合资企业的中外合作伙伴可以修改他们各自在合资企业中的参股水平。
——政府管理方式
(1)透明度原则主要是要求政府必须依法行政、增强政策透明度、加强信息服务职能。
①只执行已公布的、且其他WTO成员、个人和企业可以容易获得的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或外汇管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设立或指定一正式刊物,用于公布上述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但涉及国家安全的法律、法规除外。设立或建立一个咨询点,应任何个人、企业或WTO成员的请求,可在咨询点获得上述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
②在《议定书》第2条所指的正式刊物中刊登进口许可程序、配额等内容。外国人、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进出口许可证和配额分配方面,应给予不低于给予其他个人和企业的待遇。
(2)政府部门要为各类企业提供平等的竞争环境。
①中国将保证所有国有和国家投资企业仅依据商业考虑进行购买和销售,如价格、质量、可销售性和可用性,并确认其他WTO成员的企业将拥有在非歧视的条款和条件基础上,与这些企业在销售和购买方面进行竞争的充分机会。
②中国政府将不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国有企业或国家投资企业的商业决定,包括关于购买或销售的任何货物的数量、金额或原产国,除非与《WTO协定》相一致。
上述承诺意味着政府在今后制定和出台任何政策时,对“国有和国资企业”以及其他类型的企业必须一视同仁,同时也意味着军工企业民品生产将与其他企业处于平等的竞争环境之中。
(3)由于《议定书》第15条,现行管理体制下的军工企业易受反倾销伤害。
加入WTO为国防科技工业企业的产品进入国际市场提供了新的机遇,但是目前的军工管理体制对其开拓国际市场却有不利影响,因为企业的产品一旦打开国际市场之后,将很容易遭受反倾销的伤害。对此,中国承诺:
在根据《反倾销协定》确定价格可比性时,“如果受调查的生产者不能明确证明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在制造、生产和销售该产品方面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该WTO进口成员可使用不依据与中国国内价格或成本进行严格比较的方法”(见《议定书》第15条)。
此项承诺意味着中国的企业只有充分证明其受调查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完全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企业才可以用自己的产品销售价格或成本作为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否则,就将使用“非市场经济国家”待遇,即第三国类推法来确定产品的正常价值。由于我国的劳动力成本比较低,用第三国(比如新加坡)的产品价格来推定我国的出口产品的所谓“正常价值”,显然对我们是非常不利的。
关于如何确定被调查的“特殊市场经济国家”企业是否完全符合市场经济条件,欧盟规定了5项标准:
①有足够证据表明企业有权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决定价格、成本、投入等不受国家明显干预,主要原料的成本价格能反映其市场价值;
②企业有一套完全符合国际财会标准并能在所有情况下使用的基本财务记录;
③企业的生产成本与金融状况,尤其在资产折旧、勾销、报废、易货贸易、以资抵债等问题上,不受前非市场经济体制的重大歪曲;
④确保受《破产法》和《资产法》的约束,以保证法律上的确定性及企业经营的稳定性;
⑤外汇调换应按照市场汇率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