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决定赔偿、不予赔偿、或者维持原决定、撤销原决定、变更原决定的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 ××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适用以下决定主文)
(一)赔偿义务机关没有作出决定的,赔偿委员会经审理决定赔偿主文,可写为:
……(赔偿义务机关名称)赔偿……(赔偿请求人姓名或名称)……(赔偿方式及赔偿数额)
(二)赔偿义务机关没有作出决定的,赔偿委员会经审理决定不予赔偿主文,可写为:
对赔偿请求人……(姓名或名称)关于……(申请的事项)的申请予以驳回,不予赔偿。
(三)维持原复议决定主文,可写为:
维持……(赔偿义务机关或者复议机关名称)……(决定的时间及文号)的决定。
(四)撤销复议机关(赔偿义务机关)决定,重新作出决定的主文,可写为:
一、撤销……(赔偿义务机关名称)……(决定的时间及文号)决定和……(复议机关名称)……(决定的时间及文号)的决定。
二、……(写明赔偿义务机关名称)赔偿……(赔偿请求人姓名或名称)……(赔偿方式及赔偿数额)
(五)变更复议机关(赔偿义务机关)决定的主文,可表述为:
一、撤销……(指出撤销的原决定的款项或主要内容)
二、维持……(写明维持的原决定的款项或主要内容)
三、……(写明变更的款项和内容、重新决定赔偿的赔偿方式及赔偿数额。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已决定赔偿并已支取的部分应写明予以扣除)
本决定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年××月××日(院印)
(送达本决定应使用送达回证)
(五)实例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决定书
[2001]琼法委赔字第1号
赔偿请求人黄大勇,男,46岁,武汉测绘科技大学教授兼海口经纬高科技公司总经理,住武汉测绘科技大学18栋601室。
赔偿义务机关海口市人民检察院。
法定代表人陈大鸿,检察长。
复议机关海南省人民检察院。
法定代表人秦醒民,检察长。
赔偿请求人黄大勇于2000年7月27日以错误逮捕为由,要求海口市人民检察院赔偿限制人身自由工资15万元、取保候审住旅馆费6150元、精神损失费5万元、名誉损失费5万元、业务损失费30万元,并在侵权行为范围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赔偿决定,黄大勇遂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该院于2000年12月18日作出复议决定。赔偿请求人黄大勇不服该决定,于2000年12月28日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其请求的具体事项和理由:①赔偿被限制人身自由83天,实际工资损失15万元;②赔偿取保候审30天的住旅馆费6150元;③精神损失费5万元、名誉损失费5万元;④赔偿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未能代表学校参加国际业务活动,业务损失费30万元;⑤关押期间请律师辩护费27万元;⑥在侵权行为影响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赔偿委员会经审理查明:1997年,陈协将其因借款抵押给梁峰的皇冠30小轿车骗出准备出售,黄大勇经人介绍,并到车管所查证该车手续齐全,于1998年2月与陈协签订购车协议,以45万元人民币买下该车,作为其海口经纬高科技公司公务车。1999年4月陈协因涉嫌诈骗被逮捕,海口市公安局将该车扣押。黄大勇到海口市公安局写下担保书,保证该车不出岛而将该车取回在岛内使用。2000年2月,黄大勇未告知市公安局而将车开回武汉。市公安局催促黄大勇将车交回而黄却未交还。办案人员到武汉讯问黄时,黄谎称已将车卖掉。同年4月13日,市公安局在武汉将黄大勇拘留,并将车追回。同年4月29日,海口市公安局以黄大勇涉嫌收购赃物罪,向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市检察院认为黄大勇的行为尚未构成收购赃物罪,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同年5月18日黄大勇被取保候审。海口市公安局于同年5月29日再次向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提请逮捕黄大勇,市检察院6月19日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2000年7月5日,海口市公安局以黄大勇之行为不构成收购赃物罪将案件撤销,黄大勇被释放。
2000年7月27日,黄大勇要求海口市人民检察院赔偿,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未作出赔偿决定。2000年10月26日,黄大勇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海南省人民检察院于2000年12月18日作出琼检赔复字[2000]第1号《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复议决定认定海口市人民检察院错误逮捕,应予以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由海口市人民检察院赔偿黄大勇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176225元(53天×3325),飞机票1080元。对其要求赔偿工资15万元、取保候审住旅馆费6150元、精神损失费5万元、名誉损失费5万元、业务损失费30万元的请求,认为不属国家赔偿范围,不予赔偿。对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请求不予支持。
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赔偿请求人因被错误逮捕,人身自由受到侵犯,请求赔偿人身自由赔偿金,应予以支持,但赔偿范围限于错误羁押期间,取保候审期间,因未完全限制请求人的人身自由,国家不予赔偿。其请求赔偿取保候审期间住旅馆费,因请求人的公司就在海口,其取保候审期间旅馆费的支出不是必需的,不属直接损失,本院不予支持。赔偿请求人提出的精神损失、名誉损失,不属于国家赔偿金赔偿的范围,业务损失不是因错误逮捕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国家不予赔偿。律师辩护费因赔偿请求人未向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提出,赔偿请求人应当通过法定程序解决。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琼检赔复字[2000]第1号刑事赔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赔偿方式、赔偿数额适当,应予维持。根据《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程序的暂行规定》第16条第(1)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一、维持海南省人民检察院2000年12月18日作出的琼检赔复字[2000]第1号刑事赔偿复议决定。
二、驳回赔偿请求人的其他赔偿请求。
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一年四月十日
评析:该份文书是赔偿请求人就批准错误,不服检察机关复议决定而申请赔偿,由法院赔偿委员会所作出的赔偿决定。文书开头点明案由,用简练文字较好地叙述了案件来源,特别是对赔偿请求人申请赔偿事项写得具体、明确。在查明的事实部分,分两段叙述,先用较多笔墨重点写明了赔偿请求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错误逮捕侵权事实成立;再分述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的赔偿处理情况,赔什么,不赔什么,逐一作了交代。通过这种方法叙述,也把赔偿委员会要审查认定的事实及依据一并写清楚了。由于要写的内容相同,无须重复叙述,因而一气呵成,既节省文字,内容也已完整表达,这正是本决定书的绝妙所在。文书先以事说理,既然错误逮捕,人身自由受到侵犯,请求人身自由赔偿金理所当然,应予以支持;再用理论事,人身自由的赔偿范围依法只限于错误逮捕羁押期间,取保候审期间自然不在其列,不存在赔偿问题。文书进而针对请求人其他赔偿请求事项逐一有理有据地做了回答。该支持的,予以支持;不该支持的,不予支持。最后,用事实和法律肯定复议机关的复议意见,为本院赔偿委员会维持复议决定,驳回其他赔偿请求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本章重点提示
1.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国家赔偿的性质是指国家对其违法行为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
2.国家赔偿文书的概念。国家赔偿文书是指人民法院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在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过程中所制作的各种具有法律效力或者法律意义的法律文书,以及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在进行诉讼和非诉讼活动中所制作并提交的各种具有法律效力或者法律意义的诉讼决定、非诉决定或者书状的总称。
3.刑事赔偿申请书,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向负有赔偿义务的侦查、检察、监狱等机关请求赔偿时制作的一种法律文书。刑事赔偿申请书由首部、请求事项、事实与理由、尾部四部分组成。其要求:①准确理解把握赔偿范围;②明确国家赔偿的程序;③要提供齐全、完备的证明资料和法律文书。
4.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决定书,是指赔偿义务机关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对赔偿请求人申请赔偿所作出的应否赔偿的书面决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决定书可分为单一赔偿义务机关使用的赔偿决定书和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使用的共同赔偿决定书及公安机关赔偿决定书、人民检察院赔偿决定书、人民法院赔偿决定书。
5.人民法院赔偿决定书,是指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依照国家赔偿法对赔偿请求人的赔偿请求,应否赔偿所作出的书面决定。
6.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决定书,是人民检察院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对赔偿请求人的赔偿请求进行审查后作出的应否赔偿的实体决定而使用的法律文书。
7.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书,是指人民法院依照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程序,对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或者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而提出的赔偿申请,经过审理所作出的应否赔偿的书面决定。
8.制作赔偿决定书应当注意的问题:①按照规定的格式要求书写。②不同的赔偿义务机关,因不同侵权行为依法单独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各赔偿义务机关相应制定的赔偿决定书的样式,包括文书名称、内容构成等,也不完全相同。具体制作这种文书时,要按照各自的样式要求来写。③要正确理解和掌握本文书的适用条件和范围。④制作重点在于认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必须客观地、全面地、实事求是地认定事实,并且准确地适用法律规定。⑤在写作方法上要注意以下几点:叙事说理要加强针对性;引用法律条款要全面、准确;决定主文表述要完整、具体、明确,不能有歧义。⑥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使用的共同赔偿决定书,要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分别规定的样式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