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于1992年6月制发的《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中,对行政裁判文书的制作样式也作了规定。但是,行政裁判文书制作的重点是确认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而1992年制定的脱胎于“审问式”审判方式之下的行政裁判文书样式(试行),已不能适应目前“诉辩式”庭审方式的要求。这突出表现在:证据表述笼统,无法反映庭审举证、质证和认证的过程;判决理由部分法理性论述少,缺乏说服力。因此,行政裁判文书的改革也就提上了日程。
1996年7月,在最高人民法院主持召开的“全国法院审判方式改革工作会议”上,就对行政审判方式改革提出了具体要求,强调“整个审判活动必须紧紧围绕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强化被告的举证责任”,并提出要“进一步健全行政审判的裁判形式”,这已成为亟待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会议上指出,对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判决责令履行法定义务已无实际意义或者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是以决定的方式作出,不宜撤销的,可采用确认判决方式,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简单地予以撤销将会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在判决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同时,判决被告行政机关依法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达到既纠正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又不放纵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的目的。
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再次强调,对起诉到人民法院的行政诉讼案件,人民法院要“紧紧围绕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彻底改变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又审查原告行为,甚至只审查原告行为的做法,完善行政诉讼的举证、质证、认证规则,建立符合行政诉讼特点的证据制度;根据行政审判实践的发展,进一步完善裁判形式”。我们认为,行政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发展,必然推动行政裁判文书改革,并反映在行政裁判文书制作上来。
2003年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在全国行政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把“深化行政裁判文书的改革”,作为“推进行政审判制度创新,尽快建立和完善符合行政审判规律的审判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提出“针对行政审判的特点和规律,妥善处理行政裁判文书的统一化与多样化的关系,完善适合行政审判特点的裁判文书格式”;强调要“增强裁判文书的逻辑性和说理性,加强对认证理由和法律适用理由的分析论证,避免将裁判文书变成庭审过程的简单描述或者证据的机械堆积”。
总之,行政裁判文书的改革除了应当遵循公正、公开、说理、针对性和依法制作等原则以外,还应当根据行政诉讼的特点,充分体现合法性审查原则,把重点放在确认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被告的举证责任上,并反映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全过程,为推行诉辩式审理方式,提供合法、规范、标准、适用的文书样式。
至目前为止,行政裁判文书的改革已取得实质性进展,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18日下发了《关于印发〈一审行政判决书样式(试行)〉的通知》,公布了作为类行政案件、不作为类行政案件、一审行政赔偿案件用的行政判决书样式。
第二节 人民法院文书制作改革
在此,以民事裁判文书为例,对我国实践中人民法院文书制作改革所做的一些尝试加以介绍。
一 人民法院文书制作改革的必要性和原则
(一)民事裁判文书改革的必要性
最高人民法院制发的《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以来,对提高法院文书的制作质量和办案质量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人民法院据此制作了一批优秀的裁判文书。但是,目前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总体质量仍然不高,而且随着新法律的不断颁布和对原有法律的不断修改,试行样式已经不能满足审判实践发展的需要,急需进一步修改、补充和完善。
试行样式中的民事裁判文书之所以必须进行修改,有以下几方面的因素:
(1)是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必然结果。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始于20世纪80年代末期,改革的重点就是“强化当事人举证、强化合议庭职责、强化庭审功能”。199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其对深化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作了全面部署,提出要进一步完善举证实现制度,重大疑难案件庭前证据交换制度,完善人民法院庭前收集证据制度,规范当事人举证质证活动。为了完善我国民事证据制度,深化民事审判方式改革,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颁行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完善了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强化了当事人举证责任,规定了举证实现制度等。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这些变化,必然要反映到民事裁判文书的制作方面,促进民事裁判文书的完善。
(2)是新法律不断制定和原有法律不断修改的必然要求。随着新法律的不断颁布,特别是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发展,原有的民事裁判文书样式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和今后民事审判工作发展的需要。例如,为了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和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于2003年1月和2003年3月下发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文书样式(试行)》(共31种)和《海事诉讼文书样式(试行)》(共87种),后者对1992年制定的海事案件专用文书作了修改和补充。
(3)是进一步提高审判质量,维护司法公正的迫切需要。判决书的功能不只是对审判权运用的客观记录,更重要的是表明权力运用的公正。而要实现司法公正,就必须提高办案质量。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指出,“要提高办案质量,最重要的就是要做到程序合法,认定事实准确,证据确实充分,裁判文书事实叙述清楚,说理充分,引用法律条文准确无误,说服力强。”目前,法院裁判文书制作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有:①对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叙述得过于简单;②对用以定案的证据不写明证据的具体内容,特别是对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缺乏足够的分析;③判决不说理或者说理不充分,只有结果,没有理由;④裁判文书格式不规范。针对目前裁判文书总体质量不高的状况,肖扬院长指出,“现在的裁判文书千案一面,缺乏认证推理,看不出判决结果的形成过程,缺乏说服力,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的形象”,他强调要加快裁判文书改革的步伐,“要做到裁判文书无懈可击,使裁判文书成为向社会公众展示法院文明、公正司法形象的载体,真正具有司法权威。”
(4)是全面提高法官素质和职业技能的内在要求。法官不是一种大众化职业,而是一种专业化很强的职业。法官职业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要不断提高法官的职业技能。提高法官的职业技能不仅包括提高法官的法学理论水平,不断增强法官的审判实践经验,而且包括提高法官撰写法律文书特别是裁判文书的能力。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一个从事民事审判工作的法官政治理论、政策思想、法律专业知识、审判业务、文字表达能力的高低。因此,改革民事裁判文书的制作是全面提高法官素质和职业技能的内在要求。
(二)民事裁判文书改革应当遵循的原则
1.公正与效率原则
司法公正与效率是民事裁判文书改革必须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其中,司法公正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生命和灵魂,也是实现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效率是司法公正的重要条件,迟到的正义不是真正的正义。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2001年3月向九届人大四次会议所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提出:“公正与效率是新世纪人民法院的工作主题。”其基本内涵是:人民法院的全部司法活动,要做到审判公开,程序合法,审限严格,裁判公正,依法执行。人民法院制作的裁判文书,不仅是司法公正的最终载体,也是司法效率的生动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