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尾部
尾部内容包括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的名称、原因及文书的制发日期。
(三)注意事项
(1)本文书以被不起诉人为单位制作。
(2)文书中所引用的法律条文数字一律用汉字表述。
(3)本文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其中正本一份归入正卷,副本送达被不起诉人、辩护人及其所在单位,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以及侦查机关。
(四)格式
不起诉决定书的格式(不起诉决定书的格式有三种,此处列举的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不起诉时制作的不起诉决定书的格式):
×××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检 刑不诉[ ] 号
被不起诉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及职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应当写明犯罪期间在何单位任职)、住址(被不起诉人的住址写居住地,如果户籍所在地与暂住地不一致的,应当写明户籍所在地和暂住地),是否受过刑事处罚,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时间、决定机关等]
(如系被不起诉单位,则写明名称、住所地等)
辩护人……(写姓名和单位)。
本案由×××(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涉嫌×××罪,于××××年×月×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如果是自侦案件,此处写“被不起诉人×××涉嫌×××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于××××年×月×日移送审查起诉或不起诉”。如果案件是其他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此处应当将指定管辖、移送单位以及移送时间等写清楚。)
(如果案件曾经退回补充侦查,应当写明退回补充侦查的日期、次数以及再次移送审查起诉的时间。)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
如果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即侦查机关移送起诉认为行为构成犯罪,经检察机关审查后认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而决定不起诉的,则不起诉决定书应当先概括叙述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意见书认定的犯罪事实(如果是检察机关自侦的案件,则不写这一部分),然后叙写检察机关审查后认定的事实及相应的证据,重点反映显著轻微的情节和危害程度较小的结果。如果是行为已经构成犯罪,本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审查过程中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至(六)项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因而决定不起诉的,应当重点叙明符合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事实和证据,充分反映出法律规定的内容。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的姓名)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和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的姓名)不起诉。
(如果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至(六)项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而决定的不起诉,重点阐明不追究被不起诉人刑事责任的理由及法律依据,最后写决定不起诉的法律依据。)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人民检察院(院印)
××××年××月××日
(五)实例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海检刑不诉[2004]89号
被不起诉人王辉,男,一九八一年二月十五日生,身份证号码是:×××× ××××××××××××××,蒙古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号。因涉嫌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于二○○四年五月八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辉涉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于二○○四年六月五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辉因不满其姐姐王秀华(女,二十五岁)与赵飞雨(男,二十八岁)谈恋爱,多次对王秀华实施殴打行为,在得知王秀华与赵飞雨将于二○○四年五月十日登记结婚的消息后,王辉于二○○四年五月七日二十时许,再次对王秀华进行殴打,致其脸部多处擦伤,经鉴定王秀华所受损伤属轻微伤。在本院审查起诉期间,王秀华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希望司法机关给予王辉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本院认为,王辉的上述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但鉴于本案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范围,且被害人王秀华已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四)项和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辉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二○○四年六月二十日
四 公诉意见书
(一)公诉意见书的概念和法律依据
公诉意见书,是指受人民检察院指派出庭支持公诉的公诉人,为在法庭上就证据和案件情况集中发表意见而制作的法律文书。
本文书在出席公诉案件第一审法庭的公诉人就本案的事实、证据、定罪量刑等问题集中阐述公诉机关意见而作综合发言时适用,一般在法庭调查结束、法庭辩论开始时发表。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和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除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外,人民法院审判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以支持公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五条和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相互辩论。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检察院指派的公诉人在第一审法庭上就证据和案件情况集中发表意见时,应当制作公诉意见书。
(二)内容和制作方法
公诉意见书属于叙述式法律文书。公诉意见书与起诉书相辅相成,共同论证人民检察院对犯罪的指控。制作公诉意见书的基本要求是:论点鲜明,论据充分,论证透彻深刻、逻辑严谨,语言通俗准确。
公诉意见书的内容包括首部、正文、尾部三个部分,其具体内容和制作方法如下:
(1)首部。首部的内容包括:制作文书的人民检察院的名称和文书名称(即“公诉意见书”)。由于本文书用于法庭上当场宣读,所以无须文书编号。
(2)正文。正文包括以下内容:①案件有关情况。包括被告人姓名、案由、起诉书号。此部分是为了保持文书的完整性而设计的,所以法庭上无须宣读。②抬头。即“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③出庭任务和法律依据。具体表述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五条和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我(们)受 ×××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现对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意见,请法庭注意”。④具体意见。此部分为公诉意见书的核心。具体制作时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重点阐述:一是要根据法庭调查的情况,概述法庭质证的情况、各证据的证明作用,并运用各证据之间的逻辑关系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是要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论证应适用的法律条款,并提出定罪及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等意见;三是要根据庭审情况,在揭露被告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基础上,作必要的法制宣传和教育工作。⑤总结性意见。具体表述为:“综上所述,起诉书认定的被告人有罪,并应从重(或者从轻、减轻)处罚。”
(3)尾部。尾部包括公诉人的姓名、年月日,并注明当庭发表字样。
(三)注意事项
在2002年版检察文书格式实施前,公诉意见书一直被归入检察内部工作文书之中,考虑到公诉意见书要在法庭上发表,具有对外性,而且为了规范公诉意见书的制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2002年版《人民检察院法律文书格式(样本)》将其划入到检察法律文书之中。实践中应用本文书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本文书是公诉人以口头方式在法庭上发表的,实际应用过程中可根据个案情况决定取舍,以突出重点,而不必拘泥于文书格式,面面俱到。
(2)在被告人刑事责任的问题上,要根据案件情况加以全面阐述,在证明被告人有罪的同时,既要注意被告人有无从重处罚的情节,又要注意被告人有无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3)本文书正文中有关法制教育、宣传的内容,可视庭审情况决定是否制作。
(四)格式
公诉意见书格式(样本):
×××人民检察院
公诉意见书
被告人×××
案由×××
起诉书号×××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五条和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我(们)受 ×××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现对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意见,请法庭注意。
……(结合案情重点阐述以下问题:
一、根据法庭调查情况,概述法庭质证情况,各证据的证明作用,并运用各证据之间的逻辑关系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二、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论证应适用的法律条款并提出定罪及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等意见。
三、根据庭审情况,在揭露被告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基础上,作必要的法制宣传和教育工作。)
综上所述,起诉书认定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认定被告人有罪,并应(从重、从轻、减轻)处罚。
公诉人:×××
××××年××月××日当庭发表
(五)实例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公诉意见书
被告人:李德明
案由:故意伤害罪
起诉书号:京朝检刑诉[2003]1305号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五条和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我受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现对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意见,请法庭注意。
一、在刚才的法庭调查过程中,对于被告人李德明用拳头故意伤害何明的事实,被害人何明当庭进行了陈述,现场目击证人陶光明、陈福均当庭提供了证言予以佐证,事后接诊何明的医生牛智慧、金涛的证言也证明何明的右眼患处系外力作用所致,被告人李德明对此亦供认不讳,鉴定部门出具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结论书认定何明所受损伤属重伤,足以证明被告人李德明故意伤害他人的事实。
二、被告人李德明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
三、被告人李德明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属于自首,建议法庭对被告人李德明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李德明法律意识淡漠,遇事不能冷静处理,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结果触犯了《刑法》,理应承担刑事责任,“一失足成千古恨”。希望被告人今后引以为戒,增强法制观念,不要再犯类似错误。
综上所述,起诉书认定本案被告人李德明故意伤害他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认定被告人有罪,并应从轻处罚。
公诉人:×××
二○○三年九月二十日当庭发表
五 提请抗诉报告书
(一)提请抗诉报告书的概念和法律依据
提请抗诉报告书,是指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发现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确有错误,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依法抗诉时所制作的法律文书。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但是,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于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即使发现确有错误,也无权直接抗诉,而只能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依法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在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时,就需要制作提请抗诉报告书。
(二)内容和制作方法
提请抗诉报告书为叙述式文书,其内容包括以下三个部分:
(1)首部。首部内容包括:制作文书的人民检察院的名称、文书名称和文书编号。文书编号为“ 检 提抗[ ] 号”,空白处依次填写提出报告的人民检察院的简称、具体办案部门的简称、年度、文书序号。例如,“京朝检提抗[200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