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由事而理,由理而断
叙事—说理—评断。事:即当事人争议的事实;理:即法律依据,适用法律应正确,注意用法言法语,只有法律可作依据;断:即结论,直截了当。在文字叙述式的文书中,这是一种常见的行文章法。一般来说,叙事前先要介绍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案由,即章法上的起头。接着叙述事实,这是落笔的基础部分。叙事完结,文章转入阐述处理的理由及其法律根据。最后归结为判断处理之决定,即表现为文章的合结。这一章法的总体思路是:起头(介绍情况)—承接(叙述事实,即叙述案情事实,包括证据的说明,这是承接着起始部分所提供出来的案情,所以叫承接)—转折(阐述理由,接下来阐述处理的理由和法律根据,使文章一转)—合结(判断处理,最后自然得出的处理结论是合的部分)。这种章法贯穿了文字叙述式文书的全篇,其优点是,使文书既清晰又紧凑,一脉贯通,十分得体。
(二)突出重点,兼顾一般
这是法律文书的局部使用的章法。文章的章法中讲究疏密相间,详略得当,能够突出主题的地方宜详、宜密,一般的事件和材料宜疏、宜略。在制作法律文书时,对于复杂案件,如刑事案件中一人犯数罪或者多人犯一罪或数罪时,多采用这一章法。在叙述犯罪事实时,要分主次,避免平铺直叙。突出重点就是把被告人的主要犯罪事实放在突出的地位来写,而且要采用具体叙述的方法,详写作案细节;然后用概括叙述的方法,略写被告人的次要犯罪事实,以突出主罪或者主犯。在叙述顺序上,主要事实置前,次要事实列后,并且不拘泥于时间顺序。这样行文的优点是,可以使人首先把握被告人最本质的罪行事实,以便为司法机关作出准确恰当的裁判提供根本的事实根据。在满足文章的实效性的要求以外,这种章法从形式上来看,避免了单调和死板,使文章呈现一种自然美、错落美。如被告人杨宝营等人抢劫、绑架、寻衅滋事案的判决书的事实部分就是采用的这一章法。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2年1月8日18时许,被告人杨宝营、吴润鹏、李波三人在淄博市周村区骗乘杨延寿驾驶的红色三厢夏利出租车,行至邹平县长山镇附近时,杨宝营三人对杨延寿拳打脚踢后将出租车抢走,该车价值17500元。
2002年1月16日19时许,被告人杨宝营、吴润鹏、李波三人在德州市华联商厦附近骗乘陈培友驾驶的红色三厢夏利出租车,行至商河县玉皇镇附近时,三人用绳子将陈培友捆住并对其殴打,劫走陈培友现金40余元及出租车,该车价值27500元。
2002年1月27日17时许,被告人杨宝营、吴润鹏在河北省黄骅市骗乘张绪义驾驶的红色三厢夏利出租车,行至庆云县河堤附近时,吴润鹏从后面搂住张绪义的脖子进行抢劫,张绪义脱身逃走,张绪义的出租车被劫走,该车价值15225元。
2002年1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杨宝营、吴润鹏、李波驾车在张店海燕歌舞厅门前,将田茂云劫持到车上,用宽胶带将田茂云的眼睛、双手缠住,并将其绑架至惠民县一旅馆内拘禁。当月13日,杨宝营三人胁持田茂云到张店,从田茂云存折中取现金5000元后将其放走。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
另查明,2001年1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吴润鹏纠集韩华宝、胡桃、宋宗勇、闫康亮等人(均另案处理)持铁棍在惠民县小郭村王玉寿家中,无故殴打在此修车的赵春良、张建军、王树强等人,致使三人受轻微伤,并砸坏王玉寿家的房屋门窗、电视机等物,价值119552元。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
这段叙述就是先突出多名被告人的主罪事实,再写其次罪事实,最后写个别被告人的较轻的犯罪事实,参差分明,错落有致。
(三)揭示矛盾,明确焦点
这一章法通常在叙述诉辩双方的诉讼要求和意见时采用。无论是刑事判决书还是民事判决书,在概括诉辩双方意见时,都要准确如实反映诉辩双方的诉讼要求及其争执焦点,要注意揭示矛盾,列出分歧点,加强针对性。如,一审民事判决书中用“原告××诉称”“被告××辩称”“第三人××述称”等字样,一方面写清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体现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实事求是地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另一方面,集中反映出当事人的讼争焦点。又如一审刑事判决书的事实部分,首先概述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的意见;然后概述被告人的供述、辩解、自行辩护的意见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和有关证据,一方面体现了诉讼上的民主和控辩双方诉讼地位的平等;另一方面,鲜明地突出了控辩的焦点。这样便于法院在书写审理认定的事实、证据、判决理由和判决结果时有的放矢,并且使文书各部分紧密相联,前后照应。只有明确焦点,才能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以相应的法律判明是非,解决纠纷。如下面这份民事判决书中的文字:
原告(女方)来院诉称:男方生活作风不正派,与本单位的有夫之妇李某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且对妻子儿女不予照顾,不向家中交生活费,以致夫妻经常发生口角,感情已经破裂,因此,坚决要求与男方离婚。
被告(男方)辩称:自己生活作风没有问题,与李某只是工作关系;前一阶段因老家翻修房屋,用钱较多,所以没有给女方生活费,此点早已向女方说清,因此,不同意与女方离婚。
通过双方的陈述,就抓住了原被告之间在离婚问题上的争执焦点:一是男方的生活作风问题,再是经济问题。为查明事实、辨明是非打下了基础。
(四)论辩说理,章法多样
法律文书在理由部分的阐述中,行文章法较之对事实的叙述更具多样性,特别是一些侧重说理的法律文书,诸如公诉意见书、辩护词、代理词、抗诉书、判决书、裁定书、上诉状、申诉状等。章法因案而异,灵活多样。典型的有以下几种:
1.据实说理,先叙后议
这是在一些代理词、辩护词中常用的驳辩说理的章法。案情事实是案件的基础,一般情况下,只要把事实如实地说清楚,就能把是非曲直分辨清楚,特别是一些是非界限明确的事实。通过这种“摆事实、讲道理”的方法,即可折服对方,也容易为法庭所接受。
2.欲进先退,步步逼近
这种说理方法,多用于辩护词、代理词、答辩状等。一般说来,这种情况是在被告一方被指控的罪行或违法侵害确实存在,先退一步,承认有罪或违法,然后逐步申述有利于被告人的种种客观事实和从轻或减轻的理由,使法庭和指控的一方不得不承认其确实存在着从轻情节和依据。
3.针锋相对,据理驳辩
有的案件,相对一方的指控明显有误,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就应亮明观点,针锋相对地据理据法予以驳辩。无论是事实认定上的错误,还是适用法律上的错误,都必须予以批驳,并正面阐述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如下面这份辩护词的辩护意见部分就采用了这种方法:
起诉书认定:“被告人王某系该案的主犯,并首先闯入李某所开的店铺,用铁棍打碎货柜的玻璃,动手抢劫货柜中的黄金首饰。”但是事实并非如此。被告人王某当时只在门外,替吴某等三犯观察动静,中途又逃匿他处。而吴某、孙某、张某三犯闯入店铺后,由吴某、孙某用自动手枪看住两位售货员,由张某砸碎货柜玻璃,抢走黄金首饰二十件及电动剃须刀十只、电吹风及电话等贵重物品。这有吴某、孙某的供述可以证明,只有张某企图逃避罪责才一口咬定是王某入店砸碎的售货柜。王某虽然参与了犯罪过程,但中途逃跑,属于犯罪中止行为,定为主犯显属不当。
这属于对被告人犯罪事实认定有误和定性方面有错误所提出的辩驳。
4.借题发挥,宣传法制
该章法主要使用在辩护词的写作中。有的案件,起诉书或自诉状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均无错误,而且被告人也无明显的从轻情节,辩护人处于难于驳辩的境地。这时辩护人就考虑用加强法律宣传或借案发挥的说理论辩的方法。如下面这份辩护词就体现了这一章法:
被告人此次的盗窃行为确已涉嫌犯罪,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应该看到被告人此次犯罪是有其社会根源的。被告人属于大龄青年,多次交女朋友失败,且每次都支付了相当数量的金钱。最后一次所交的朋友,虽然答应与其结婚,但却对其提出了结婚时甚高的物质条件。不仅要高档家具、家用电器,而且受社会上结婚讲阔气、讲排场的不良之风的影响,要求结婚典礼时要摆二十桌酒宴、租四辆豪华轿车。这样一来,被告人在多方筹措款项仍感不足的情况下,才不得不走上了盗窃的罪孽之路。由此看来,被告人之所以犯罪是和社会上的这种不良风气的恶劣影响分不开的。对这种结婚讲排场、讲阔气的恶劣风气,我们应该予以痛斥。同时这也应是法庭考虑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一个因素。
本章重点提示
本章重点讲述了法律文书的结构和章法。
1.法律文书的结构固定,一般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首部主要包括文书名称,文书编号,诉讼主体与诉讼参与人或非讼主体的基本情况,案由或事由、案件来源和审理经过等要素。正文由事实、理由和处理结果三部分组成。事实是定案的基础,事实应当有证据来证明;理由在文中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一般分为两个层次,一是据实论理,二是依法为据;处理结果部分是文书制作者对案件所作的处理决定,是全文的归宿。尾部是法律文书的结束部分,主要包括交代有关事项、签署、日期、用印、附项等内容。
2.法律文书的行文有一些基本要求:即注意文书名称、文书编号、段落的安排、文字的书写以及标点符号的运用,在行文过程中还要注意其程式化的结构用语。法律文书的章法是指安排文章结构的方法和艺术,法律文书虽然是一种格式化很强的文书,但是在严格的格式之下,却灵活地使用了多种章法。主要有:由事而理,由理而断;突出重点,兼顾一般;揭示矛盾,明确焦点等。另外在一些法律文书的理由部分,还运用了多种多样的章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