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如何实现土地四项权益的统一呢?
(一)要坚定不移地维护农业土地的国有和集体所有权
中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农业大国,“三农”问题及农村的长治久安是当前和今后农村发展的重中之重,农民的安居乐业更是党和政府关心和关注的头等大事。只有坚定不移地维护土地的国有和集体所有权,才能避免土地兼并、非法建设、从中炒作或擅自改变农业土地的用途,才能长期保障农业用地面积,保护农民应有的权利,从而使农民安居乐业。维护农业土地的国有和集体所有权,有利于国家实施长远统筹规划,持续利用资源,保护农业用地面积,便于农业土地治理、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测土配方施肥等重大项目的实施。
(二)要坚定不移地保护土地承包者的承包权和受益权
土地对于任何一个国家,都与其政治、经济、社会有极高的关联度;对于我国绝大多数农户,其生产、生活都与土地息息相关。我国的国情和政体决定着在坚定不移地维护土地国有和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还要坚定不移地维护和稳定土地承包者的承包权和受益权,其根本原因是由土地的社会属性和我国农民对土地的依附关系决定的。
1.土地是可持续利用的资源。对土地只要做到合理耕作,用养结合,其地力就会得到保持和提高,经营者就会从土地上得到持续丰厚的产出和回报。
2.土地是经营者稳定的收入来源。尽管由于我国农户经营土地规模小,农产品产出水平和价格低致使种植业收入在农民人均纯收入中的比重呈下降趋势,但就全国目前而言,农民家庭收入的60%仍来源于种植业;在工业化相对发达的宁夏石嘴山市,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2.6%还来自于种植业;城市化进程较快的石嘴山市惠农区种植业收入也占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44%。由此说明,经营土地依然是现阶段实现农民增收的重要来源。
3.土地是容纳农村劳动力就业的主要场所。我国农业历来有精耕细作和间复套种的习惯,特别是宁夏引黄灌区农业耕作历史悠久,种植业栽培水平较高,在同等规模的土地上,容纳农业劳动力的数量远高于世界上任何国家。同时,农业又是就业成本最低,对劳动者素质要求相对不高的行业,只要具有劳动能力的农村人口,都能够在土地上得到安置。可以预见,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种植业仍然要接纳较多的农村劳动力就业维生。
4.土地是农民家庭福利的有效保障。国家公务员和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除了有稳定的工资收入外,还可以得到奖金、实物补贴等福利条件和待遇。对农民来讲,他们是不敢奢望得到这些福利待遇的。尽管现在已经普遍实行了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开展了标准较低的养老金发放试点,也仅仅只是解决了农民应享受的许多福利中的一小部分。如果说农民有福利,那也是完全依附于土地之上的辛勤劳动成果而已。
5.土地是农民养老的靠山。在中国农村,养儿防老和种田养老历来是农民防老养老的两大靠山。尽管目前正在试点推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但受国家经济实力和农村人口数量众多的制约和影响,现阶段对农民的养老保障享受范围窄,保障水平低。大部分农民储蓄少,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不多,不能完全解决农民养老的所有问题,农民养老还得依赖经营土地。
6.土地是农民的心理慰藉和精神支柱。受传统习惯和文化教育水平的影响,中国农民历来是最容易满足的社会群体。农民只要有地耕种,就会觉得心里踏实,精神就会得到安慰。农民把土地看成自己的命根子,把土地看成挪不走、搬不动的无价之宝。农民认为只要有了土地,他们就冻不坏、饿不死。尤其是宁夏引黄灌区,属于农业的天赋之地,旱涝无虞,历来被誉为塞上江南和鱼米之乡。农民觉得有了土地也就有了安身立命的根基,这是中国农民的朴实、厚道和实在之处。但正是由于土地旱涝保收,也养成了宁夏农民满足现状,不愿离开土地谋求发展和小富即安的保守思想。
7.土地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基础。宁夏农村自然村庄多,人口居住分散,农民常年围着承包责任地劳作,社会活动半径小,接受外界信息少,同时农业是一个在固定土地上生产与再生产不断循环进行的过程,土地会紧紧地把农民束缚起来。农民只要有地种、有饭吃、有衣穿,就不会有太多的想法和过高的奢望,更不会有危害社会的过激行为。
8.土地是国家安全的保障。人类只要生存就一刻也离不开土地。因为土地不但是人类活动的场所,更是人类生存所需物质和能量形成的载体。离开土地,国家的粮食安全和农产品保障就会受到威胁,一旦失去了了土地,也就意味着国家安全受到了威胁。
另外,土地还有不可再生性、产出相对稳定性及农事活动依附其上的文化性等属性。
在我国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的制度下,无论是国有还是集体所有的土地,农民都依法享有土地的承包权、经营权及受益权,农村土地的产权及承包关系是清楚的。农村第一轮土地承包之后,中央宣布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2003年3月1日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明确规定:禁止承包期内发包方收回和调整农民的承包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民承包土地的权利,不得采取性别歧视;承包方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有权依法获得相应补偿;有权依法对侵害其承包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有权依法要求侵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2008年召开的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明确指出,要稳定农村现有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由此,党和国家不仅以政策形式赋予农民长期的农村土地承包使用权,同时也以法律的形式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对于大多数农民来说,土地不仅是他们的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最主要、最基本的生活保障。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利,也是对农民权益最基本、最直接、最具体、最实在的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不仅是我国农民个人权益的基础,也是农村社会经济和政治制度的基础。现存的农民与集体、农民与政府、农民与农民之间的关系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村民自治组织等组织形式,事实上也是在现行农村土地权属关系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历史上,每一次土地制度及产权关系的重大变化,最终都会导致农村社会结构及组织管理制度的重大变革。正因为如此,维护和稳定农村土地产权及承包关系也是稳定农村现存的社会经济及政治制度的前提和基础。因此,当前应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规和政策,坚决执行农村土地二轮承包的决定,从法律上明确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并确保土地占有及权属关系的长期稳定。只有切实保障农民长期和稳定的土地承包权,进一步强化和明晰农民对土地的承包权和使用权,才能切实保障农民权益,才能为农村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以及农村社会政治稳定奠定制度基础。
(三)要创新机制搞活土地使用权
近年来,随着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逐步完善和农村劳动力转移的推进,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速度明显加快,规模不断扩大。在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基础上,如何搞活土地使用权,最大限度地提高土地生产率,保持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加快农村全面建设小康步伐,已成为摆在广大农民和各级政府面前的一项不容回避的问题。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研究了新形势下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若干重大问题,对我国农村土地改革发展做出了重大决定。中央在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要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推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既有利于增加农民的转移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又有利于提高农业生产能力,因此,全国各地通过农业土地经营权的合理流转,实行规模经营,发展优势特色农业如雨后春笋般的涌现出来。近年来在宁夏,通过土地流转,设施蔬菜、供港鲜菜、脱水蔬菜、优质稻米、中粮20万亩番茄加工项目等一大批现代化农业基地先后建立起来。这些基地的建立,就是搞活土地使用权,依托优势产业,依靠农业机械化,以优势作物和核心技术为支撑,通过土地规模化经营和集约化经营,充分挖掘土地生产潜力的典型范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