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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章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理论及政策法律依据(6)

总之,农村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是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和必然结果。按照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理论揭示的一般规律,实行农业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必须要在工业化、城镇化进程较快或农村非农产业发达,具备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条件或大量农村劳动力已经在非农产业领域就业的地区进行;从事农村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生产主体要具备较高的经营管理素质、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较高的机械化作业水平;推行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地区要具备完善、高效的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根据上述要求,对照分析宁夏各地具体情况,我们认为目前在石嘴山市和银川市已经具备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扩大农村土地经营规模的条件。

第十节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政策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在旧中国半封建半殖民地的烂摊子上由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缔造的社会主义国家。农村人口多,耕地资源少,农民文化素质低,农村生产力落后及各地农业发展水平极不平衡是我国的基本国情。土地历来是中国农民赖以生存的命根子,可以说新中国的诞生正是顺应了广大农民渴望得到土地的迫切愿望的结果。正因为如此,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土地私有制不同,我国有自己独特的符合中国实际的地权运作方式。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是以土地使用权流转为纽带的新型农村经济运作方式,涉及面广,牵动因素多,对农业、农村、农民及整个社会和经济影响力深远。为确保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健康有序发展,必须要有相应的政策和法律对其进行规范管理和引导。为此,中共中央根据农业农村经济不同发展阶段的具体情况对其进行了政策规定,全国人大也对其进行了立法。

一、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相关政策规定

1.1982年1月1日中共中央批转的《全国农村工作纪要》中首次以中央文件提出:“在实行包产到户、包干到户的地方,提倡根据生产的需要按劳动力或人劳比例承包土地。”“社员承包的土地尽可能连片,并保持稳定。”当时曾规定:“社员承包的土地不准买卖,不准出租、不准转让,不准荒芜。”

2.在1983年1月2日中共中央下发的《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的通知》中,中央明确指出:“稳定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仍然是农村工作的主要任务。联产承包责任制的迅速发展,绝不是偶然的。它以农户或小组为承包单位,扩大了农民的自主权,发挥了小规模经营的长处,克服了管理过分集中、劳动‘大呼隆’和平均主义弊病……分户承包的家庭经营只不过是合作经济中的一个经营层次,是一种新型家庭经济。”

3.在1984年1月1日中共中央下发的《中共中央关于1984年农村工作的通知》中,中央明确提出:“继续稳定和完善联产承包责任制,帮助农民在家庭经营的基础上扩大生产规模,提高经济效益。延长土地承包期,鼓励农民增加投资,培养地力,实行集约化经营。土地承包期一般应在15年以上。鼓励土地向种田能手集中。社员在承包期内,因无力耕种或转营他业而要求不包或少包土地的,可以将土地交给集体统一安排,也可以经集体同意,由社员自找对象协商转包,但不能擅自改变向集体承包合同内容。转包条件可以根据当地情况,由双方商定。”

4.1987年1月2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通过的《把农村改革引向深入》文件中进一步明确指出:“要进一步稳定土地承包关系”,“承包人长期从事别的职业,自己不耕种土地的,除已有规定者外,原则上应把承包地交回集体或经集体同意后转包他人”。

5.在1993年10月18日召开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江泽民同志代表党中央做的《要始终高度重视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报告中明确指出:“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始终是一个关系我们党和国家全局的根本性问题。”“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农业和农村经济面临着许多新矛盾新问题,这些矛盾和问题解决得怎样,不仅直接关系到农村,也关系到整个国家的稳定和昌盛”。“近几年我国工业高速增长,农业却明显滞后,工农业发展不协调的情况比较突出。”“农业比较效益下降,农民种粮种棉的积极性受到挫伤,有的地方甚至发生撂荒现象;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农民人均纯收入与城镇居民人均生活费收入之比,已基本回复到农村改革前的状况;农业投入减少,农业已成为国民经济中薄弱的环节。这些情况说明,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如果没有强有力的宏观调控,单纯靠市场调节,工业和农业发展速度的差距、城乡居民收入的差距、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经济发展的差距将会日益拉大。如果这样发展下去,不但工业和整个经济的发展会失去支撑,而且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矛盾会更加突出,还可能引发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那就会严重影响政权的巩固和社会的安定。对此,我们切不可掉以轻心。”在谈到深化农村改革的主要任务时,江泽民同志进一步强调指出:“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经济的一项基本制度,必须长期稳定,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家庭承包是双层经营的基础,要充分尊重农户的经营自主权。”“承包期内经发包方同意,在农民自愿、互利的原则下,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有偿转让。”

6.中共中央、国务院于1993年下发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中发[1993]11号)文件中明确提出:“为了稳定土地承包关系,鼓励农民增加投入,提高土地的生产率,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之后,再延长30年不变”。该文件中还明确规定:“为避免承包耕地的频繁变动,防止耕地经营规模不断被细分,提倡在承包期内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办法。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和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经发包方同意,允许土地的使用权依法有偿转让。少数第二、第三产业比较发达,大部分劳动力转向非农产业并有稳定收入的地方,可以从实际出发,尊重农民的意愿,对承包土地作必要的调整,实行适度的规模经营”。

7.1998年10月14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五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总结我国农村改革二十年的基本经验是:“第一,必须承认并保障农民的自主权,把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作为制定农村政策的首要出发点……”;“第二,必须发展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经济,探索和完善农村公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使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实行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使用权同所有权分离……理顺农村最基本的生产关系”;“第三,必须坚持以市场为取向的改革,为农村经济注入新的活力”;“第四,必须充分尊重农民的首创精神,依靠群众推进改革的伟大事业”;“第五,必须以全局出发,高度重视农业,使农村改革和城市改革相互配合,协调发展”。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决定》中还提出:“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积极探索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具体途径,是农村改革和发展的重大课题。”

8.2003年10月14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就关于深化农村改革,完善农村经济体制明确指出:“土地家庭经营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核心,要长期稳定并不断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依法保障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的各项权利。农户在承包期内可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完善流转办法,逐步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关于农村劳动力转移问题,中央明确指出“农村富余劳动力在城乡之间双向流动就业,是增加农民收入和推进城镇化的重要途径,”要“改善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环境”。

9.2005年10月1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明确提出:“必须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必须加强和谐社会建设”,“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发展”,“推进现代农业建设”,“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稳定并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采取综合措施,广泛开辟农民增收渠道”。

10.中共中央、国务院在2004年下发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文件中明确指出:“现阶段农民增收困难,是农业和农村内外部环境发生深刻变化的现实反映,也是城乡二元结构长期积累的各种深层次矛盾的集中反映。在农产品市场约束日益增强、农民收入来源日趋多元化的背景下,促进农民增收必须有思路,采取综合性措施,在发展战略、经济体制、政策措施和工作机制上有一个大的转变。”中央进一步指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做好农民增收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认真贯彻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按照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扩大农民就业,加快科技进步,深化农村改革……力争实现农民收入较快增长,尽快扭转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的趋势。”

11.在中共中央、国务院2005、2006两个1号文件及温家宝总理于2005年12月29日发表的《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几个问题》中,也分别谈到了与土地经营权流转和依靠劳动力转移实现农民增收的问题。

12.2008年10月12日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深刻阐述了新形势下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重大意义,对我国当前所处的重大历史性时刻进行了科学准确的定位,明确了在新的起点上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重大原则。《决定》指出:“全党必须深刻认识到,农业是安天下、稳民心的战略产业,没有农业现代化就没有国家现代化,没有农村繁荣稳定就没有全国繁荣稳定,没有农民全面小康就没有全国人民全面小康。我国总体上已进入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进入加快改造传统农业、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的关键时刻,进入着力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重要时期。我们要牢牢把握我国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和当前发展的阶段性特征,适应农村改革发展新形势,顺应亿万农民过上美好生活的期待,抓住时机、乘势而上,努力开辟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的广阔道路,奋力开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崭新局面”。《决定》“把加快形成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新格局作为根本要求”明确提出了到2020年农村改革发展的基本目标任务之一是“农村经济体制更加健全、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基本建立”,“农民人均纯收入比2008年翻一番,消费水平大幅提升”。《决定》基于对“三农”问题的准确把握,对农村改革发展做出了“大力推进改革创新,加强农村制度建设;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加快发展农村公益事业,促进农村社会全面进步”的三项重大部署,为新一轮农村改革发展勾勒了一幅切实可行、富有操作性的路线图。稳定农村现有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推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是实现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宏伟目标的重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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