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进步的治国思想和唐初几代君臣的励精图治,唐朝迅速从隋朝末期百废待兴的景况中崛起,唐初一百二十余年的社会经济达到了中国历史上最繁荣的境地。史称“开元天宝年中,耕者益力,四海之内,高山绝壑,耒耜亦满。”老百姓的户口也增加了,天宝十三年(公元754年),唐王朝所控制的人口达到九百零六万户,五千二百八十八万口。社会财富迅速地积累起来,史称“人家粮储皆及数岁,太仓委积,陈腐不可校量”。天宝八年(公元749年)政府仓储的粮食约达一万万石,且物价长期保持稳定。与此同时,唐王朝的手工业和商业也迅速发展,如着名的“唐三彩”工艺。
三、历史给我们的启示
秦嬴政采用“唯法而治”的思想进行专制统治,征服了六国,建立了我国历史上第一个中央集权的统一国家,但是,过于依赖法制而一味严刑峻法,秦朝很快就覆灭于农民起义的滔天大火中。鉴于秦的教训,自汉武帝之后,德主刑辅逐渐成为历代封建统治的正统思想,并在盛唐以“德本刑用”达到了历史的顶峰。所以根据历史经验,结合我国目前的国情,不难得出以下的观点:
(一)建立现代化强国必须实行法治
历史告诉我们,落后就要挨打,而要使中国进一步国富民强,自立于世界发达国家之林,实行法治,走以法治国之路,是最好的对策。
第一,法治是保证国家稳定,长治久安的根本途径。稳定包括社会稳定、政局稳定、国家稳定,而保持稳定最根本、最靠得住的是法治。因为只有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才能做到:保证对重大问题的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符合人民的根本利益;保证国家重大事项的决定依照法律程序进行;保证令行禁止,国家生活高效运作;保证坚决、及时铲除任何颠覆活动,有力、有效地粉碎阴谋;保证及时而妥善地化解一个个不安定因素,解决人民群众内部的一个个矛盾和纠纷,以增强凝聚力,加强团结,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现代化建设事业共同奋斗;保证有一个好的社会治安秩序。
第二,法治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纵观世界搞市场经济成功的国家,无一例外地都有健全、完善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作保障。我国正处在由以往高度集中的产品经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时期,经济运行方式正在发生重大变化,因而过去那种协调经济系统进行的行政指令性规则、行政手段等也应当相应进行调整。具体来说,就是要向表现为法制形式的规则、手段方面变革,向适应市场经济中价值规律、竞争规律、供求规律要求的法制形式转变。改革开放的深入,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活动和利益关系的错综复杂,如确认市场主体、保护财产所有权、维护契约合同的自由、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对市场实行宏观调控、区分公权者与财产所有者的界限、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维护市场秩序、排解各种纠纷等等,都迫切地需要完备的法制来引导、规范、约束和保障。
第三,法治是实现现代化社会控制高效率和秩序化的最佳选择。国家管理的目标是追求国家和社会运行状态良好,而运行状态良好的主要标志有两点:一是有秩序,二是有活力。而实现秩序的主要手段是协调和控制,提高社会活力的手段是不断进行改革与激励。而实施这些手段都要寻求科学有效的权威。有史以来的权威大致分为三种类型,即传统型、感召型和法理型,前两者以“人治”为主要特征,后一种以“法治”为主要特征。经过古今中外许多国家长时间的实践证明,法理型控制优于传统型和感召型,因为它具有严密性、科学性、稳定性和广泛适应性。
(二)“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并行不悖且不可偏废
现代所讲的法治与德治,从本质上讲都是治国的基本方略和调整人们行为的重要的、基本的规范。法治,是以权威性和强制力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德治,则是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二者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只有将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方能取长补短,更好地发挥治理国家的作用。
第一,“以德治国”,是对“依法治国”进一步的肯定和强有力的支持。一般而言,道德是立法和执法的基础。从一定意义上讲,法律规范也是道德规范。在大多数情况下,法律规范是道德的“底线”,是一个社会所能允许的最低的行为标准,超出了这个标准或“底线”,就会妨碍甚至危害社会和他人的利益。因而必须用国家机器的强制手段,来防止社会成员越过这条“底线”,社会成员一旦越过了这条底线,就将受到国家机器的制裁。强调“以德治国”,从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相互关系的角度看,本身就是对法律规范的一种强化,是通过加强道德建设特别是加强道德教育的功能,巩固法律的基础,以道德的正当性保证法律的正当性,尤其是保证立法和执法的正当性。
第二,“以德治国”,是在施行社会主义法制的同时加强道德建设。总体上说,法律规范是相对确定的,具有较严格的含义,可以用刚性的尺度来衡量人们是遵守还是违犯了法律规范。法治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手段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相对于法律规范而言,德治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靠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来调节社会成员的行为。道德规范既有确定的方面,也有不太确定的方面,往往具有比较宽泛的解释余地。“以德治国”是在“依法治国”的同时加强道德建设,并不是离开法治的孤立的道德建设。道德是法治的基础,法律是德治的保障。
其三,“以德治国”是对“依法治国”的补充和完善。“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是对治国方略更加深刻、更加完整的认识和表述,是治国理论的发展,是政治上成熟的表现。德治与法治互相补充,相得益彰,共同构成完善的治国方略。首先是功能互补,法治是靠法律的权威性和强制性来规范人的行为,调节人际关系的;而德治是靠道德的说服力、劝导力、内心信念和社会舆论的力量来规范人的行为,调节人际关系的。前者主要靠他律,后者主要靠自律,二者互为补充。其次是范围互补,法律只是对违法的行为进行惩处,而对“缺德”不违法的行为是不干涉的;道德则是通过社会舆论对“缺德”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弘扬正气,抵制歪风,减少犯罪。法律制定得再多,也不可能包罗人们社会生活、家庭生活特别是私生活的全部内容。而道德则比法律作用的范围要宽泛得多。第三是时间先后互补,德治的作用在事先,法治的作用在事后,形成了时间先后作用的互补性。
综上所述,历史和现实都告诉我们,法律和道德,法治和德治,如车之两轮、鸟之双翼,相辅相成、相互促进而且缺一不可。向新纪元奋进的我们不仅要建设一个现代化的法制国家,还要建设一个现代化的道德国家,也就是一个“富而好礼”和“安和乐利”的国家!
范薇:女,1981年生,2003年毕业于重庆大学。现为乐山师范学院助教。
论法律与平等
张建军
平等是法律的重要原则和价值目标。千百年来,无数的社会学家、政治家、经济学家、法学家等就平等问题进行了认真的思考,用他们的心血和智慧谱写了许多可以载入史册的不朽篇章,给我们留下了丰富的历史文化宝库。但在怎样理解法律与平等的关系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也存在着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的状况。笔者试从一己之见谈谈对法律与平等的关系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粗浅看法,希望能够抛砖引玉,就教于各位同仁,以澄清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