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公司法概述
学习目标
(1)了解公司的概念、特征、分类,熟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特征、作用等。
(2)掌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和程序、组织机构的性质、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3)掌握股票和股份、公司债券的概念及区别,了解股票和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和程序。
(4)掌握公司的财务会计要求及公司利润分配原则,掌握公司合并的形式、公司注册资本减少的程序。
(5)了解公司的分立形式、程序、公司破产、解散、清算、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及法律形式。
任务描述
掌握公司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并能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现实经济生活中的实际问题。既掌握公司法的有关理论,同时也注重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导入案例
国有企业火炬化工厂与另外一国有企业火星化工原料厂决定共同作为发起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万元。
火炬化工厂以厂房、机器设备和土地使用权出资,评估作价400万元;火星化工原料厂以原料及厂房出资,经评估作价200万元;另外,火炬化工厂还以本厂的商标及专利技术出资,经评估作价1100万元,该专利技术并非高新技术。公司将以募集方式设立,除了发起人按规定认购的股份以外,其余股份准备向社会公开募集。
案例思考
(1)发起人是否符合法定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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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注册资本是否符合法定最低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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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起人的出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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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股份的公开募集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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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公司法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对国计民生和社会生活的重要作用及其学习公司法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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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依照法定程序设立,以盈利为目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具备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3.1.1 公司的特征
(1)公司是按照公司法设立的社会经济组织,具有合法性。
(2)公司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具有营利性。
(3)公司是具备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具有法人性。
(4)公司是社团法人,具有社团性。
3.1.2 公司的分类
(1)根据公司股东责任的不同,可以分为无限公司、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四种。
(2)根据公司之间的股权控股关系,可以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
(3)根据公司内部的管辖关系,可以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
(4)按公司的注册国籍,可分为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和跨国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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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3.1.3 公司法的概念
公司法是规定公司的设立、组织与活动的法。
3.1.4 公司法的特征
1.公司法是组织法
公司法所规定的内容,主要是有关公司的法律地位和资格、设立公司必须具备什么条件、公司应如何制定章程、如何设置机构等组织公司的问题。因此公司法首先是一种组织法。
2.公司法是行为法
公司的一个基本特征在于营利性。因此,公司组织成立后,就要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就要直接参加商品流通,如发行股票、债券等。调整公司特有的活动也属于公司法的范畴。
3.公司法中的强制性规范较多
公司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主要形式,其组织与活动对社会经济秩序影响很大,需要国家加强对公司的干预,因此公司法中有大量的强制性规范,而且有日益增多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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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公司法是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该法分为11章,共230条,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织后,我国于2005年修改了公司法。
3.2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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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3.2.1 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均负有限责任。
(2)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不分为等额股份,证明股东出资份额的权利证书称为出资证明书,而不是股票。
(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的最高人数为50人,其他公司没有最高人数的限制。
(4)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比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简单。
3.2.2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除国家授权和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可以单独投资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以外,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由2个以上50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其中以生产经营为主和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30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10万元。
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于股东的出资。注册资本应当为股东实缴的出资额。股东的出资方式可以是货币、实物、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其中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关于公司组织及其活动的基本规章,应由股东共同制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①公司名称和住所;②公司经营范围;③公司注册资本;④股东的姓名或名称;⑤股东的权利和义务;⑥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⑦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⑧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⑩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11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公司的名称中必须有“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字样。公司应建立公司法规定设立的机构,即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或监事。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生产经营场所可以是公司的所在地,也可以是其他经营地。生产经营条件是指与公司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条件,如厂房、货物场地、商店柜台等。生产经营场所和生产经营条件是公司从事经营活动的物质基础,是设立公司的起码要求。
3.2.3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
(1)确定公司股东。设立公司时,首先应确定符合法律规定人数的股东。
(2)订立公司章程。由股东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将要设立的公司的基本情况都通过章程反映出来。
(3)设立审批。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无须审批。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办理审批手续。
(4)缴纳出资。公司的资本总额为全体股东实际认缴出资的总和,应由股东一次缴清,经由国家核准登记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并出具证明。
(5)设立登记。股东缴纳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提交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公司经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即取得法人资格,可以开始营业,并由公司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3.2.4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只要缴足股本,即可成为股东,股东是在公司成立之前就产生的。而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前不能作为股东。
在我国,除国家有某些特别限制的规定外,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机构、企业法人、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自然人,均可以按照规定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公司股东按其出资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三项权益。具体包括:①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②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③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④依法获取股利、转让出资;⑤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⑥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⑦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⑧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股东依法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应承担相应的义务:①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②依其所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③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不得抽回出资;④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2)股东会的性质和职权。
股东会是由全体股东组成的最高权力机构,有限责任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务须由股东会作出决定。
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①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②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③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④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⑤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⑥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⑦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⑧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⑨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⑩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11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事项作出决议;12修改公司章程。
(3)股东会的召集及议事规则。
股东会的召集、议事及表决须按公司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股东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每年召开一次,其主要任务是通过董事会制作会计报表。临时会议于通过临时会议决议时召开。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首次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以后会议由董事会召集。召开董事会应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股东。
出席会议的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一般决议表决,由公司章程规定。但增减注册资本、公司分立与合并、解散、变更或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和经理
(1)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业务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由3~13人组成。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2人,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①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②执行股东会的决议;③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④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⑤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⑥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⑦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⑧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⑨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⑩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1/3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以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2)有限责任公司的经理。有限责任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①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②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③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④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⑤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⑥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⑦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3.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
监事会是对执行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的内部机构。公司经营规模较大的,设立监事会,成员不少于3人,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设1~2名监事。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①检查公司财务;②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③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⑤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案例3-1
美嘉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经营食品批发的企业,注册资本100万元。近年来由于市场不景气,公司资本总额与其实有资产相差悬殊,2010年8月,美嘉有限责任公司决定减少注册资本。9月,股东会以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决议,将公司注册资本减至人民币40万元;公司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就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请分析:依据公司法,美嘉有限责任公司在减少注册资本的过程中存在哪些问题?
案例分析
(1)美嘉有限责任公司的减资决议仅有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决议程序不合法。依公司法规定,股东会对公司增减资本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美嘉有限责任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为40万元,不符合公司法规定。依据公司法,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资本最低限额,美嘉有限责任公司系从事商品批发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万元。
(3)美嘉有限责任公司在作出减资决议后立即申请变更登记不符合公司法规定。依据公司法,美嘉有限责任公司在作出减资决议后应履行通知、公告债权人程序。
3.3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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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也称为股份公司,是指由数量较多的股东所组成,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3.3.1 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征
(1)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合资公司,其信用基础是公司的资本,而不取决于股东个人。
(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有法定最低人数限制,但没有最高人数限制。
(3)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均等的股份。
(4)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和运行中可以公开募股集资。
(5)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承担有限责任。
(6)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益转让灵活。
3.3.2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1.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分为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
(1)发起设立是由公司发起人自己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2)募集设立,也称渐次设立,是由发起人认购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35%的股份,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发起人是指依法办理筹建事务的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发起人应当为5人以上,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但应当采用募集设立的方式。
发起人还应承担下列责任:①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②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③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也就是说,我国采用的是法定资本制。其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最低限额需要高于上述标准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3)股份的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公司章程是关于公司组织及活动的基本准则,是公司内部自治自律的公约。
公司章程应载明下列事项:①公司名称和住所;②公司经营范围;③公司设立方式;④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⑤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⑥股东的权利和义务;⑦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⑧公司法定代表人;⑨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⑩公司利润分配办法;11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12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13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3.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
(1)确定发起人。
(2)订立公司章程和其他文件。
(3)与证券经营机构签订承销协议,与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4)申请设立审批。
(5)申请募股审批。
(6)缴纳股款和现物出资。
(7)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
(8)召开公司创立大会。
(9)进行设立登记。
3.3.3 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1.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
(1)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股东大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基本同于有限责任公司。只是有两点差别:①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可以自由转让出资,所以股东大会职权中没有对股东转让出资的限制;②股份有限公司不再变换公司形式,所以股东大会职权中没有关于对变更形式作出决议的规定。
(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召开。
股东大会的形式分为年会和临时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形式分为年会和临时会。年会即每年按时召开一次。
临时会是不定期股东大会。公司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①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的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②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1/3时;③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④董事会认为必要时;⑤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股东大会召开30天之前,应将会议要审议的事项通知记名股票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决议。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45天以前将会议要审议的事项作出公告。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的,应于会议召开5天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止,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股东大会的决议,是通过股东行使表决权作出的。股东表决权的行使实行现行一股一票表决权的原则。股东大会作出一般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但对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解散以及修改公司章程的特别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对所议事项的决议应当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供股东查阅。
2.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和经理
(1)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
董事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机构,应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由5~19人组成,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1~2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职权有:①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②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③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④受董事会的委托,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的部分职权。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职权相比,多一项制订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职权,少一项拟订变更公司形式的职权。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召集主持。董事会的每次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天以前通知全体董事。每次会议,应有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应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时,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2)股份有限公司的经理。
股份有限公司的经理的聘任、解聘、职权基本同于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同于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4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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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是以股票为表现形式的公司资本的最基本单位,是股东权利义务的计算单位。
股票是指由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股票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
股票应载明下列事项:①公司名称;②公司登记成立的日期;③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④股票的编号。股票由董事长签名,公司盖章。
以是否公示股份所有人的姓名或名称为标准,可以将股票分为记名股票与无记名股票。公司向发起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对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
3.4.1 股票的发行
股票的发行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同次发行的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余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超过票面金额发行股票的,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其所得溢价款列入公司资本公积金。
股票发行条件因初次发行与再次发行而有所不同。初次发行即设立发行,应符合以下条件:①其生产经营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②其发行普通股只限于一种,且采取同股同权原则;③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得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35%;④在公司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⑤拟向公众发行的股本总额不少于25%,其中公司职工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得超过拟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本总额的10%,公司股本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证监会按照规定可以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比例,最低不少于公司发行股本总额的10%;⑥发起人在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⑦证券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如果是原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除须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①发行前一年末,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低于30%,无形资产在资产中所占比例不得高于20%(国家证券委另有规定的除外);②近3年连续盈利。
股票的再次发行即新股发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1年以上;②公司近3年来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③公司在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的记录;④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银行同期存款利率。
公司股东大会在发行新股前,还应对以下事项做出决议:①新股的种类及数额;②发行价格;③发行的起止日期;④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和数额。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向国务院授权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申请批准。如果向社会公开募集,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经批准后,公司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制作认股书,并由证券经营机构承销。股款募足后,必须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
3.4.2 股份的转让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但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
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效力。
我国公司法规定了股份转让的限制。①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②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并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③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可以依法转让其持有的股份,也可以购买其他股东持有的股份。转让或购买股份的审批权限、管理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④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公司收购的股票须在10日内注销。
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灭失,股东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后,股东可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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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3.5 公司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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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券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3.5.1 公司债券的发行
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2)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
(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3.5.2 公司债券的转让
公司债券属流通证券,可以转让,但是应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
上市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并在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规定具体的转换办法,但应报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
案例3-2
美伦公司是集体所有制企业,由于市场疲软,濒临倒闭。但因为美伦公司一直是其所在县的利税大户,县政府采取积极扶持的政策。为了转产筹集资金,美伦公司经理向县政府申请发行债券,县政府予以批准,并协助美伦公司向社会宣传。于是美伦公司发行的价值150万元的债券很快顺利发行完毕。债权的票面记载为:票面金额100元,年利率15%,美伦公司以及发行日期和编号。
请分析:美伦公司债券的发行有哪些问题?
案例分析
(1)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可以依照本法发行公司债券。美伦公司是集体所有制企业,不具备发行企业债券的资格,发行主体不合格。
(2)发行公司债券要由公司董事会作出方案,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后,由公司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申请批准后才能发行。而本案中,由县政府批准发行债券,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3)公司法规定,公司发行债券必须在债券上载明公司的名称、债券票面金额、利率、偿还期限等事项,并由董事长签名,公司盖章。本案中,债券票面缺少法定记载事项。
(4)证券的发行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而不能由美伦公司自行发售。
3.6 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3.6.1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建立
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
3.6.2 公司税后利润的分配
公司当年的税后利润应当严格按以下顺序分配:
(1)弥补亏损。公司当年利润在不超过税法规定的年限之前,可在税前弥补上年度亏损,否则应在税后弥补亏损。
(2)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积金分为盈余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税后利润的10%提取,当其累计金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不再提取。资本公积金是直接由资本原因形成的公积金,如超过票面金额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法定财产重估增值、接受捐赠的资产价值等。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转增后留存的法定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
(3)提取法定公益金。提取法定公积金后,公司应按税后利润的5%~10%提取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4)提取任意公积金。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可提取任意公积金,其用途与法定公积金相同。
(5)分配股利。股利是按股份支付给持股人的公司盈余。公司在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之前,不得分配股利,公司当年无利润时也不得分配股利。
3.7 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
3.7.1 公司设立过程中违法的法律责任
(1)违反公司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其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2)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其改正,并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3)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其改正,并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3.7.2 违反财务会计规则的法律责任
(1)公司违反公司法规定,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公司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公司不依照公司法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如数补足应当提取的金额,并可对公司处以20万元以下的罚款。
3.7.3 公司合并、分立以及解散清算中的违法责任
(1)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公司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其改正,并对公司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其改正,并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对其予以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
(3)清算组不依照公司法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其改正。
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其退还公司财产,并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3.7.4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的违法责任
(1)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可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2)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其所得收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3)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3.7.5 国家主管机关的违法责任
(1)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公司登记机关的上级部门强令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或者对违法登记进行包庇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7.6 其他违法责任
(1)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其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公司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其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外国公司违反公司法规定,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其改正或者关闭,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4)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5)公司违反公司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的,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6)刑事责任的承担只能由《刑法》规定。违反公司法,同时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章实训
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全面、系统、准确地掌握关于“公司”这一最主要市场主体的基本法律规定,熟悉公司法的基本理论,同时具备一定的实务操作和制度运用的能力。
一、实训目标
训练和提高学生法律实务的操作技能,包括了解基础事实,掌握基本法律常识,针对不同情况能抓住纠纷重点有的放矢,增强专业理论向法律应用实践转换的能力;学生的合作精神和独立开展工作的能力;加强学生对公司运行的理解等。
二、实训步骤
(1)针对基础理论学习内容,由教师提出问题: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分别有哪些条件?
(2)根据所学理论收集案例、实例。
(3)学生分组对收集的案例、实例进行分析讨论。
(4)案例分析题。
①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由A企业、B企业、C企业共同投资于2006年1月1日成立,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其中A企业认缴的出资为600万元,B企业认缴的出资为300万元,C企业认缴的出资为100万元。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A企业、B企业、C企业的首次出资额为各自认缴出资额的25%,其余75%的出资在2007年7月1日前缴足。请分析:根据本题要点所提示的内容,指出甲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出资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②2006年2月,甲公司为A企业100万元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该担保事项提交股东会表决时,A企业未参加表决,B企业赞成,C企业反对,股东会通过了该项决议。请分析:根据本题要点所提示的内容,指出甲公司股东会对担保事项的决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5)教师进行课堂总结。
三、实训注意事项
(1)教师要引导学生积极进行案例和实例的收集和讨论。
(2)引用典型案例,培养和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实际应用能力。
(3)学生组长要切实负责,使讨论形成气氛,取得效果。
思考与练习
一、填空题
1.根据公司股东责任的不同,可以分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四种。
2.股东的出资方式可以是________、________、工业产权和________、________,其中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________,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3.股东会分为________会议和________会议。
4.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分为________和________两种。
5.股份的发行必须实行“____、________、________”的原则,坚持________,________。
6.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符合的条件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________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________万元;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________。
二、单项选择题
1.两家国有企业设立了一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应由()。
A.股东会选举产生
B.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C.监事会指定
D.工会指定
2.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成立时间是()。
A.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予以核准登记的决定之日
B.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
C.申请人收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
D.公司成立公告发布之日
3.以下几种出资形态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
A.劳务出资
B.管理技能出资
C.信用出资
D.非专利技术出资
4.除法定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分公司的股票。这是()。
A.资本确定原则的要求
B.资本维持原则的要求
C.资本不变原则的要求
D.资本独立原则的要求
5.公司债券承销人应当是()。
A.公司债券发行人
B.商业银行
C.证券公司
D.投资咨询公司
6.某有限责任公司打算与另一公司合并,该合并方案必须经()。
A.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B.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C.全体股东通过
D.出席股东会的全体股东通过
7.以下各项中属于公司强制解散的事由是()。
A.公司营业期限届满
B.公司合并、分立
C.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D.股东会(股东大会)做出解散公司的决议
8.某公司因债权人的申请进入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召集债权人会议时,应通知()。
A.全体债权人参加
B.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参加
C.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参加
D.债权人推选的代表参加
9.有限责任公司不同于合伙企业的特点之一是()。
A.以盈利为目的
B.具有法人资格
C.有独立的名称
D.独立对外签订合同
三、判断题
1.有限责任公司由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2.公司的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商号)、行业三项基本要素构成。()
3.外国公司属于外国法人,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
4.公司因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以及因股东(大)会决议而解散的,应当在10日内成立清算组。()
5.董事、经理及财务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6.股票发行价格不得低于票面金额,体现了公司的资本维持原则。()
7.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要发行公司的债券的条件之一是,该次发行的公司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
8.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
四、名词解释
1.有限责任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
3.上市公司
4.公司债券
5.公司的合并
6.公司的分立
五、简答题
1.公司破产的法律特征。
2.记名公司债券与无记名公司债券在转让方式上有何不同?
3.股东大会的性质、基本特征及其对董事会的监督。
六、案例分析题
1.A股份有限公司拟召开1999年度股东大会年会,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在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指定的报纸上登载了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通知。通知内容如下:
A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1999年度股东大会年会的通知
兹定于1999年5月15日在公司本部办公楼二层会议室内召开1999年度股东大会年会,特通知如下:
(1)凡持有本公司股份50万股以上的股东可向本公司索要本通知,并持通知出席股东大会会议。
(2)持有本公司股份不足50万股的股东,可自行组合,每50万股选出一名代表,向本公司索要本通知,并持通知出席股东大会会议。
(3)持有本公司股份不足50万股的股东,5月10日前不自行组合产生代表的,本公司将向其寄送“通讯表决票”,由其通讯表决。
A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1999年5月5日
(1)请阅读上述资料,并回答:上述通知有哪些违法之处?“根据什么”?
(2)请改写一份符合公司法要求的通知。
2.2010年1月,5家集体所有制企业依据我国公司法共同投资设立了一家食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食品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为了进一步扩大食品公司的生产规模,食品公司董事会制订了增资方案,即由现有股东按照目前出资比例继续出资,把公司注册资本增加到1600万元。股东会对该方案表决时,3个股东赞成,2个股东反对,股东会作出增资决议。赞成增资的股东原出资总额为640万元,占食品公司注册资本的64%;反对增资的股东原出资总额为360万元,占食品公司注册资本的36%。股东会结束后,董事会通知所有股东按照股东会决议缴纳增资方案中确定的出资数额。2个反对增资的股东拒不缴纳出资。董事会决定暂停这2个股东1998年度的股利分配,用以抵作出资。这2个股东不服董事会决定,以食品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股东会的增资决议无效。
请分析:
(1)食品公司是否应当被列为被告?为什么?
(2)人民法院应否支持作为原告的2个股东的诉讼请求?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