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是一个总额的概念,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应当以劳动者的应发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另外,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正确理解、贯彻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有利于减少纠纷,化解矛盾。同时,纠正用人单位管理者在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上的错误认识,可以消除给点经济补偿无所谓的思想,增强成本意识,有利于企业依法经营,尽可能减少给予经济补偿事件的发生。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80.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承担什么代价?
许多用人单位用工很不规范,缺人就招,人多就裁,“我的地界我做主”。《劳动合同法》为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加大了惩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力度。用人单位随意辞退员工,将付出很高的用工成本。
案例109张某与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纠纷案
张某于2009年6月1日到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月工资为1200元。2011年8月19日,公司以张某不服从管理为由将其辞退。张某认为公司将其辞退,既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规章制度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2012年2月3日,张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000元。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该公司未能提供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的依据,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因张某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而是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及第八十七条规定,依法裁决该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给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6000元。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2倍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支付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经济补偿计算基数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奖金、加班工资、补贴、津贴等所有货币报酬。
案例109,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行为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支付张某双倍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在解除劳资关系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否则,小事也会给单位捅个大窟窿。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定要做到以下几点:
1.遵守解除劳动合同法定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是法律规定的,不是用人单位随意而为的。随便找个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被扣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帽子,意味着翻番支付赔偿。
2.必须遵守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程序。除了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其他情形均不能直接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定程序,也是违法,同样要受到处罚。
3.健全规章制度。规章制度就是用人单位的“法律”,解除劳动合同离不开规章制度。规章制度本身不能与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还要结合自身实际具有合理性。只有经过公示的规章制度才能具有约束力。
4.强化证据意识。用人单位的管理行为需要证据支撑,工作中注意搜集、整理、保留可能作为证据的各种资料,在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做出决断,必定会给自身埋下祸根。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81.经济补偿金、赔偿金能否同时适用?
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支付给劳动者的补偿,而赔偿金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而对劳动者作出的赔偿,因此,不存在同时支付问题。
案例110余某与某房地产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纠纷案
2008年年初,余某应聘进入一家房产公司担任经理助理,与公司签了两年的合同。
公司经理是一位非常挑剔的人。2009年年底时,因为余某提交的营销策划没达到他的要求,就训了余某一顿。2009年12月30日,余某收到了公司的一封信,内容是说余某不适合公司的发展要求,要解除劳动合同。因为和上司实在相处不好,余某觉得再待下去没有意思,也同意离开。但后来在结算工资及其他费用时与公司发生了纠纷,随后余某就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加班费等。仲裁裁决支持了余某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公司不服裁决提起了诉讼。
仲裁期间,余某自学了法律,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属于不当解雇,还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所以余某不服裁决,也提起了诉讼。法院依法审理后,判决驳回双方诉讼请求,维持了仲裁裁决结果。
员工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该给予员工经济补偿金。劳动仲裁的裁决是正确的。
民事诉讼尊重当事人的意思,余某选择了要求经济补偿金,仲裁就不能超出请求事项裁决。
劳动争议纠纷案中,劳动仲裁是提起民事诉讼的前置条件,诉讼请求的事项必须首先在劳动仲裁中提出。劳动仲裁中未提及,在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余某在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要求公司还需支付赔偿金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审理。余某在诉讼程序上存在问题。
从实体上看,经济补偿金、赔偿金能够同时适用吗?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其含义是: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支付经济补偿是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义务,而支付赔偿金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为了处理好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与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义务之间的关系,《劳动合同法》规定赔偿金为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其中已经考虑了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支付经济补偿的义务,以及对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惩罚。
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两者性质完全不同,在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时,劳动者只能选择其一,不能兼得。赔偿金是经济补偿金的2倍,用人单位如果支付赔偿金,显然比支付经济补偿金负担要重。因此,用人单位应该避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