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大叔,真不是和你说的,只是你把股权转给他,他给你多钱,那么简单。”陆云也是很无奈。
如果真的那么简单,那律师的价值不是太低了吗?
“其实也真的没那么复杂,小陆,就是简单的我卖他买,然后把工资再给我,就这样而已。”,王志全一副了然于胸的样子。
其实,还真不是。
律师起草协议,肯定要和当事人了解前因后果,把当事人想干什么搞清楚,然后分析其中有何漏洞,如何在协议里补足,考虑如何用词对方才能接受,必要时还要亲自调查。
好比这个股权转让,说到股权转让,先说股权,股权就是股东权利,股东权利基于在公司占有股份,股份从何而来,给公司出资投钱,这是主要的股权取得形式。
一般来说两个股东,一人出资十万,公司注册资本就是二十万,每人就是百分之五十的股份,这些信息在工商登记机关登记好,这是应该的一种状态。
可是实践中,很多工商登记中记载的信息是不准确的。
比如实际出资人因为某种原因不想被别人知道他是股东,这样就需要一个人来给他代持股份,在工商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叫显名股东,相对的就是隐名股东。
当注册资本和实际出资的金额不一致的时候,比如实际出资二十万,可在工商登记机关注册时,登记的注册资本是十万,那另外十万是什么?
因为注册资本登记的是十万,不是二十万,所以另外的十万一般会被认为是企业的资本公积金。
所以,眼前的这份协议要解决实际出资额和注册资本不一致的问题、企业资本公积金的问题。
还有,由于王志全所陈述的和企业公示系统登记的相关的事项不一致,这些也要解决,要将真实的经过视情况的在协议中解释清楚,不留后患。
还有工资的问题,工资不是股权转让款,是企业和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不是股权转让关系。
王志全已经六十多了,六十岁以上的男性能否和企业构成劳动关系,如果不构成劳动关系,那这个钱是劳务费还是其他的费用,怎么定性?
这还只是暂时考虑到的。
往后肯定还要去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富源公司的内部档案,看看当时公司注册时提供了哪些材料、公司章程是怎么写的、验资没验资、当时股东会的记录是什么、王志全在哪些材料签了字,这些问题都是需要见到档案才能确定,万一档案出现偏差,那么一切又都得重新考虑。
由于富源公司的股东只有两个,而且只是股东之间内部转让,倒不用考虑股东优先购买权的问题,但是股权款怎么支付,什么时间支付,如到期不支付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有没有违约金,违约金多少,而写了违约金,人家干不干,签不签?
听王志全的意思,刘源科有个有势力的舅子,各个关口都熟,那么出现问题,是否要在那个城市的法院审理?又涉及到管辖权的问题?
要考虑的问题真的是太多了。
最终,对这份内含一百多万的股权转让款的专业性极强的合同,陆云报出五万元的价格。
而王志全微微一笑,一副你以为我傻啊的表情里,客气的告辞了。
这一次,老王潇洒利索的走了,和在刘源科面前,完全是视若两人。
陆云看着背影呐喊:不是不可以讲价啊!
可惜,人家的心理预期是几百块钱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