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原被告之间的并无夫妻共同债务,这一点,被告亦无异议。”
一开口陆云先把债务封死,然后接着说道:
“但是,原被告之间并不是如同原告所述除了被告的工资以外,便没有其他共同财产,原被告之间共同财产如下:
1、位于W市C区幸福里589号幸福小区1单元2号楼302号房屋一套。
2、梅赛德斯奔驰小轿车一辆,车牌号为东X15925号,
......”
“原告,被告所述是否属实?”,审判长问到男方。
原告与两位律师低头一沟通,代理人王胖子开口:
“审判长,被告所述并不属实,上述财产系男方个人财产,房屋与车辆均购于婚前,被告称上述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应该提供相应证据证明。”
等的就是你这句话。
“被告,是否有证据可以提供?”
“审判长,被告有证据提供。”
说完,陆云看向愣住的原告本人以及律师,继续说道:
“审判长,在刚刚原告提交的离婚协议中,第二项‘关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一项中,明确写明:如男女双方感情破裂,以下财产,不论和何种原因离婚,女方自愿放弃财产分割权,所有财产归男方所有,具体财产为:......”
念完以后,陆云知道对方已经有点乱了。
“原告,有何意见?”,审判长居中而坐。
“审判长,对于被告所说的,我方不予认可。
首先,上述财产都属于男方婚前所购,女方并未出资,并且房产证、行驶证所记载的所有人均为男方,故,女方不享有上述财产的所有权。
再者,之所以在离婚协议中列明,只是为了防止双方因财产产生的纠纷,而对财产进行列举罢了,况且也并未写明该财产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另外,我方可以提供房屋和车辆的购买合同、贷款合同,以此来证明女方并未出资。”
“被告,有什么意见?”
法庭之上,法官一般不会轻易表态,要营造出不偏不倚的审判环境。
“审判长,刚刚我方所述的财产,在“夫妻共同财产”这一项下,这就表明在离婚协议签署之前,即使该财产是属于男方的,但在签署协议后,上述的财产就转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是双方对于财产的约定,否则这些财产也不会出现在‘夫妻共同财产’这一大项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之间可以对婚内、婚前的财产进行约定,归各自所有,共同共有等,显然,该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是共同共有。”
听陆云说完,对面的男人有些不满的看向王胖子,不用说,该协议出自其手。
其实,陆云也是在狡辩罢了,因为车和房子没有过户,即使真的有一份婚内财产协议,明确约定该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但是没有过户,不一定就能真的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法庭可能不予支持。
(其中涉及赠与、赠与的可撤销、公证赠与等,在此不展开,之后会有一章节专门论述。)
律师嘛,尤其是陆律师,有理无理搅三分,万一对方真的就不明白,稀里糊涂的被蒙了呢?
有律师又怎样?
律师懂法,但律师不是什么法都懂。
手指轻扣桌子,陆云接着说到:
“即使,真如原告所述只是为了对财产进行列举,并没有财产归属约定的意思,被告仍应从上述财产中分割一定的财产。
因为上述财产婚前并未完全付款完毕,婚后仍然在归还贷款,我方对婚后还贷的部分及相应增值的部分享有权益。
即使如原告所述我方真的没有出资,只是男方出资归还贷款,但用以归还的贷款金钱,为婚后男女双方夫妻共同财产,这点毋庸置疑。
另,被告亦申请对原告名下的银行流水、公司债券等申请法庭调取相应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