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加快培育市场基准利率体系,不断提高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10](Shanghai Interbank Offered Rate,简称Shibor)的基准性。从短期基准利率建设来看,要进一步完善Shibor利率体系。首先,要完善Shibor的报价机制,克服当前Shibor报价行同质性较强的缺陷,建立分层次的Shibor体系:第一层是保留当前报价行的设计机制,主要代表市场上大型金融机构以及市场资金融出方的意愿;第二层是中小银行以及非银行同业机构间的报价,更多地代表市场资金融入方。第二层的报价可以作为第一层的补充,使得Shibor报价能够更客观、更真实地反映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其次,通过衍生产品的创新,增强Shibor利率的基准性,进一步做实其报价的合理性,同时,积极稳妥地扩大Shibor的基准利率地位,积极推动各金融机构发行、承销和投资以Shibor为基准的浮息产品,在内部资金转移、同业存款、票据融资、利率衍生品以及理财产品等产品定价时,积极使用Shibor作为基准利率。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开发新型衍生产品,丰富Shibor产品品种,加大市场深度。[11]最后,逐步将Shibor与法定存款利率相挂钩。一是可以参照美、日等国利率市场化经验,以发行NCDs[12]为突破口,并以Shibor为基准利率;二是将Shibor与贷款利率进行挂钩试点,对客户贷款实行双轨制报价,待顺利实施后再逐步推广;三是简化利率结构,仅保留基础性利率期限和档次,其他期限利率以Shibor作为报价基础。从长期基准利率建设来看,应选取国债回购利率作为基准利率。加快推进利率市场化,健全反映市场供求关系的国债收益率曲线。一是要改变国债市场的分割局面,逐步形成统一的国债市场;二是要减少凭证式国债的发行,改变国债的储蓄化倾向;三是要加大国债发行的计划性和透明度,促进国债发行方式的市场化和制度化;四是注重国债品种的创新,实现品种多元化。[13]
第三,按照主动性、可控性、渐进性原则,继续完善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扩大汇率双向浮动区间,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推动资本市场双向开放,有序提高跨境资本和金融交易可兑换程度,建立健全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的外债和资本流动管理体系,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在货币互换中建立一定比例的人民币转换为我国外汇储备中比较充足的其他国际货币的兑换机制。减少我国对外资产中的储备资产,增加对外直接投资、贷款以及实体经济领域的战略性物资储备等,通过货币输出促进人民币国际使用。鼓励企业先从边境贸易、与毗邻国家和地区贸易、与周边发展中国家贸易以及其他愿意以人民币交易的能源、原材料进出口贸易交易中,以人民币作为出口计价单位和支付手段。
(三)加强监管体制建设
美国金融危机强化了各国的金融安全意识,我国也应在加强金融监管方面下大功夫。健全的金融体系是多层次的金融体系相结合的,而多层次的金融体系需要同样多元化的监管部门来进行监督管理。强化地方政府在小型金融机构监管方面的责任,创新监管方式,可以有效保证我国金融体系的平衡发展。《****中央关于************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落实金融监管改革措施和稳健标准,完善监管协调机制,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建立宏观审慎监管的框架已经写入了我国金融改革的重要议程。金融监管改革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金融宏观审慎的监管体系,增强宏观审慎监管的有效性,丰富金融宏观审慎的有效的工具,切实有效地防范金融的系统性风险。宏观金融审慎监管的有效工具包括要实施逆周期的资本的监管、逆周期的风险准备金的监管、逆周期的资本杠杆的监管,同时要进一步加强监管政策和货币政策的有效的协调,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跨行业、跨市场、跨国界、跨区界的传染和蔓延。纯粹的宏观审慎工具并不多,绝大部分是通过对设计和校准的调整而为宏观审慎目标服务的审慎工具。有必要通过信息共享和评估互通,对使用各种工具进行协调。这种协调需要明确责任与义务分工的管理机制加以支持,强化监管政策和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的协调配合,才能提高宏观审慎监管政策的有效性。加强宏观审慎监管,构建宏观审慎与微观审慎有机结合的金融监管体系,是全球金融危机之后国际社会的共识。宏观审慎监管只是维护金融稳定的一项手段,并不等同于金融稳定和防范系统性风险的所有制度安排。维护金融稳定、防范系统性风险不仅需要宏观和微观审慎监管,还需具备稳健且可持续的宏观经济政策、良好的宏观经济环境、稳健的金融机构、有序的金融市场、完善的金融基础设施和有效的危机处理机制等。
从长远来看,中国应逐步推进金融监管机构的“大部制”改革,设立一个新的机构来平衡协调各监管机构的功能和纷争,将期证银业务的独立监管有效协调起来,最终向统一监管方向发展。可先在更高的层次上建立中国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在条件成熟后建立中国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通过其下属机构银监会、保监会和证监会对金融进行统一管理。在中国金监会下设立三个委员会:成立金融审慎监管委员会,负责单个金融机构的微观审慎性监管和宏观审慎性监管;成立投资者保护委员会,负责业务运作与投资者保护;成立金融稳定委员会(将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稳定局合并进该委员会),负责维护金融体系的整体稳定性。
(四)建立金融协调机制
我国经济属于典型的二元结构经济,城乡经济发展水平有着较大差距。近年来,城乡金融发展不协调呈现出加剧之势,农村金融市场严重萎缩,甚至出现了“空洞化”现象。矫正城乡金融的结构性偏差,改善我国金融二元结构特征,已成为协调金融发展的重点。政府应该从农村经济战略的大局出发,从金融改革和金融发展的目标出发,尽快制定农村金融改革发展战略,并大力推动中西部金融市场的发展,实现城乡金融和区域金融的协调发展。
我国“一行三会”监管框架和美国以美联储为中心的“伞形”监管框架相类似,共同的问题就是缺乏监管部门的有效协调。目前,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在监管协调方面虽然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但尚未建立起长期有效的跨部门监管协调机制,监管的效果还不尽如人意。短期内,我国金融监管应努力尝试建立中央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财政部等相关部门之间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以适应金融业混业经营发展趋势的需要。加快金融监管信息系统的网络化建设,建立信息监管共享平台。实现从机构型监管模式到功能型监管模式的转变,充分适应国际和国内金融市场的混业经营局面。改变监管理念,实行“内控”和“外控”相结合的原则。
重视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加强与国际及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合作交流。随着经济发展和金融体系的进一步开放,尤其是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推进,中国也将面临更大程度的传染性系统性风险,对于这些风险的防范与处置也将越来越多地依赖于国际金融监管的协调与合作。我国应加强本国监管当局与他国监管当局合作,在国际范围内寻求金融“操纵”的联合监管,加强监管者之间的信息交流和信息共享,协调政策、措施的制定与实施,对重大交易共同进行监督,在突发事件下加强合作,防止国际金融风险的扩散传播,共同维护全球金融体系的稳定。更为重要的是,目前国际金融监管合作仍然处于酝酿和起步阶段,中国的及早参与有助于争取主动,确立规则,最大程度地维护自身利益。
(五)深化金融结构调整:显著提高直接融资比重
实体经济发展有赖于有效的投资和充足的资源,而深化金融结构调整为优化实体经济资源配置效率提供了有力支持。为促进金融结构与实体经济协调发展,需进一步深化金融结构调整及优化经济资源配置,促使金融有效发挥经济资源配置对实体经济发展的积极效应,最大限度地降低由于金融结构不合理导致的经济资源配置失衡,对实体经济运行造成的不利影响。
一方面,培养多元化金融产业主体就是要培养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改变目前由于金融组织体系形式单一无法充分有效地满足各类经济部门多样化和多层次的金融服务需求而产生的金融抑制局面,建立健全金融体系,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渗透到各个实体经济领域的金融发展服务体系,以满足那些极具发展潜力的非国有经济主体的资金需求。
另一方面,充分发挥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的作用。证券市场是直接金融发展的产物,对实体经济发展的作用主要体现为将潜在储蓄转化为生产性投资,拓宽融资渠道;引导资金向收益高且具发展前景的领域;增强产业结构的自我纠偏能力,提高产业结构的内在质量。《****中央关于************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多渠道推动股权融资,发展并规范债券市场,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加快发展直接融资,特别是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不仅能够分散银行金融风险,还能为实体经济的发展提供资金保障,通过资金配置的市场机制,优化实体经济的结构,促进经济增长。
(六)强化金融创新:积极稳妥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
当前我国中小企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生存困境,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的状况,比2008年金融危机时期更为艰难。近年来,对中小企业信贷总量占比、信贷增速虽有所上升,但并未使其融资成本相应降低,反而呈现持续攀升之势,甚至出现大实体经济与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银行结盟联手“盘剥”中小企业的现象。这虽与中小企业固定资产占比少、现金流不稳定以及银行短期谋利冲动有一定关系,但更深层次的原因是我国金融过度垄断、创新不足和扶持政策的落实不到位,金融机构经营方式总体粗放,农村金融和中小金融机构发展相对滞后,信贷政策与产业政策结合得还不够紧密,对实体经济的支持还不够及时有力。
通过构建竞争性的农村金融体系来提高其服务水平,推动农村金融业务的不断创新。进一步引导农村信用社做实资本和提高资本质量;增强经营管理能力;完善法人治理结构,逐步实现农村信用社发展再上台阶。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以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为主、以商业性农业保险公司为辅的组织体系,还可考虑引入外资保险公司,不但可以增强农民防御风险的能力,还可以化解农村金融机构的信贷风险。鼓励农村融资形式的创新,如降低村镇银行设立门槛,通过各地政府建立担保基金或担保机构等办法,解决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贷款抵押担保难问题,发展农村小型金融组织和小额信贷,通过培育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社团法人发起的小额贷款组织,鼓励农户发展资金互助组织。
针对中小企业生存困境和实业空心化风险加剧问题,2011年10月,******常务会议研究确定了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金融财税政策措施。在12月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进一步明确提出,要牢牢把握发展实体经济这一坚实基础,努力营造鼓励脚踏实地、勤劳创业、实业致富的社会氛围。强化金融创新,对实体经济特别是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创新应当是现阶段金融创新的重点。2012年1月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在提及金融创新时,指出要“坚持创新与监管相协调的发展理念,支持金融组织创新、产品和服务模式创新,提高金融市场发展的深度和广度,防止以规避监管为目的和脱离经济发展需要的‘创新’”。2013年11月12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央关于************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指出“鼓励金融创新,丰富金融市场层次和产品”。
金融创新应该符合实体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的需求。通过创新金融服务的理念、方式与方法,加大扶持中小企业的力度,释放中小企业发展活力,让金融成为一池活水,更好地浇灌小微企业、“三农”等实体经济之树。例如,通过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大力发展小型金融机构,构建与企业构成相匹配的多层次融资体系,形成大中小金融机构合理分工、满足不同规模企业金融需要的布局,明确小型金融机构主要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市场定位,大力支持小型、区域金融机构发展,满足中小企业金融需求,为中小企业构建稳健可持续的融资渠道。又如,进一步完善针对中小企业的正规金融体系和政府公共金融服务,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建立城市社区中小银行,通过信贷优惠政策支持小额贷款公司等小型金融机构发展,建立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服务的政策性银行,构建多层次的“金字塔式”的资本市场,扩大全国性的“新三板”市场,构建以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和股权投资为主体的多层次股权投资体系,构建以政策信用担保体系为支撑的多层次担保体系,通过税收杠杆调动大型商业银行面向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