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坚持市场化改革取向,加快改革进程
价格是市场机制的核心,资源性产品市场化价格形成机制对促进资源合理配置有着重要的作用。通过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建立充分反映供求关系变化和资源稀缺程度的价格机制,促进生产者进行技术革新,降低生产和开采成本,促使经营者和消费者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资源浪费,是切实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有效途径。[9]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资源的价格会随着供求状况而不断发生变化。当某种资源短缺时,价格会不断上升。这种上升会促使人们节约或珍惜对它的使用,会促进该资源的生产,并会促使替代品的开发与生产,从而缓解该产品的短缺程度。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要加快资源性产品消费终端的市场化改革,破除资源开采和生产环节的垄断,引进市场竞争机制,完善和强化市场运行基础,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建立反映资源稀缺程度和市场供求关系的价格形成机制。要实现资源供应主体的多元化,引入竞争机制,大力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的参与,提升政府部门监管能力和改善监管效率,杜绝行政性干预,确保资源性产品要素市场的公平、公正和有效竞争。
以明晰产权为基础改革煤炭价格,界定开采企业的责任,征收资源使用费,政府要适度承担价格改革和税费改革的社会成本,避免给矿产企业过重的成本压力。减少政府对煤价形成的干预,研究全面反映煤炭资源成本、生产成本和环境成本的核算方式,将煤炭矿业权获取成本、资源开采成本、生态环境恢复成本、安全生产成本及资源枯竭后的退出成本都列入企业成本的核算范围;完善煤电价格联动机制,通过市场化方式实现煤电价格的良性互动。促进石油天然气定价方面与国际市场定价机制的接轨,建立既反映国际市场石油价格变化,又考虑国内市场供求、生产成本和社会各方面承受力的石油价格形成机制。合理提高天然气价格,完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通过设定终端消费价格倒逼各环节价格进行调整,逐步实现上下游价格的联动。理顺天然气价格与可替代能源的价格关系。在水资源价格方面建立以节水为核心的水价结构体系、价费政策体系和合理有效的水价形成机制。加快推广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用水加价制度,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在电力价格方面逐步建立发电、输配电和售电三段式电价格局,形成竞争上网电价,实现销售电价区域性同网同价,缩小分类电价价差。
(二)科学确定资源性产品价值构成,强化价格杠杆机制
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的目标在于通过市场调节实现对自然资源的合理配置。资源性产品的价格要能充分反映资源价值及其稀缺性,同时可以通过市场来实现资源性产品的价值交换,并将与其相关的利益在各经济主体之间进行合理的分配和补偿。
合理的资源价格构成应由三大块组成:一是开发成本,包括资源采掘、开发、运输中的各项成本。二是环境成本,包括资源开发、消耗过程中对环境造成污染后的治理成本。三是使用者成本,包括因资源没能进行持续管理而损失的未来利益。我国资源性产品的价格偏低,存在着价格扭曲。从国内看,资源、能源、劳动力等上游产品价格与工业制成品等下游价格相比过低,资源性产品开发的价值增值不合理地向产业链下游集中;从国际看,存在与国际资源比价严重不对称关系。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须让市场供求自行决定资源性产品的价格,资源性产品的价格既要体现资源的稀缺特性,体现勘探、开发和生产的成本,还要体现代际公平,体现对环境破坏的恢复成本。为此,必须在市场形成价格的基础上,适时、适度地对资源市场价格进行调整。从短期看,资源价格改革应立足于解决内部扭曲,从长期看,应拉平资源外部差价和比价关系,向国际市场靠拢。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短缺资源和具有垄断特性的资源实行政府监管定价,加强和改进政府的价格监管和调控,确保市场平稳运行。待资源市场发展成熟后,再逐步放开,向市场定价过渡。理顺资源性产品之间的价格关系,推进资源结构的优化和调整,促进我国资源行业的平稳、健康发展。
(三)大力推进相关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奠定价改基础
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与要素市场改革,必须推进资源性产品行业管理体制、市场机制的完善和改革,健全资源要素市场体系。要打破地区封锁、部门分割和行业垄断,在全国范围内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促进资源在不同行业、部门、地区之间自由流动,形成全方位的竞争格局。
要加快推进相关领域的体制改革。一要加快供水、排水管理体制改革和运行机制创新,推进污水处理产业化进程;二要完善电力体制,推进厂网分开进程,推动主辅分离、输配分开的电力体制改革步伐,发展统一协调的电力市场;三要深化土地制度改革,强化节约利用土地;四要深化资源型企业的公司制改革,积极采用现代企业管理理念和方法,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五要加快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培育和发展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国有能源企业集团,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
资源价格改革应采取逐步分类推进的策略。既要注意协调国家、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又要高度重视低收入群体的承受能力,尽量避免集中提价或涨幅过大,在居民可承受范围内逐步调整到位,力争把改革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程度。资源产业部门的改革深化应当先行,进一步明晰产权、转变企业经营机制,引入竞争,提高生产效率和技术水平。对于不同的资源产品逐步进行分类改革,避免因多种资源性产品价格大面积上涨带来负面影响。部分资源性产品价格,如生活用水等不宜完全放开,须继续实行政府定价政策,同时加强财政补贴。
(四)建立市场主导、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资源调控机制
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资源调控机制,建立市场主导、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资源调控机制。
所谓市场主导,指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培育市场主体,发挥民间资本的作用,引导资源性产品生产、输送等环节的市场化改革,推进公平、公正的资源要素市场的建立。要打破现有的行政垄断和非必要的寡头垄断情形,引入多元化的市场竞争,完善市场机制政策环境。构建合理、有效的资源价格管理体制,以将环境治理价格、资源耗竭价格、生态功能恢复价格等纳入价格管理范围。
加强政府的价格监管力度。要以确保资源性产品市场平稳运行和国家经济安全为目标,在充分发挥市场价格信号引导市场供求、优化资源配置作用的同时,加强政府对资源性产品价格的监控,促进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提高资源利用效率。资源性产品价格与要素市场改革是一项渐进的过程,尤其对一些价格明显过低产品,实行提价的过程必须是渐进式的,在考虑其价值回归因素后更应考虑与我国居民实际收入水平相适应和群众的承受能力,以保障市场平稳运行、社会稳定乃至国家经济安全。与此同时,要正确利用我国作为多种能源、资源大宗消费者的地位,在建立科学、合理的国内资源性产品价格机制的基础上,争取国际定价权,特别是对于对外依存度高的产品,要统筹考虑能源安全和可持续发展问题,防范国际能源市场价格剧烈波动的冲击,充分利用国内国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促进整个行业的良性发展和国民经济平稳运行。
强化社会监督。要真正体现人民群众在资源性产品生产、经营和管理中的主体地位,赋予社会监督权,建立信息公开、分配公平的资源性产品监管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