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红十字会经费的主要来源:
(一)红十字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款物;
(三)动产和不动产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拨款。
第二十一条国家对红十字会兴办的与其宗旨相符的社会福利事业给予扶持。
第二十二条红十字会为开展救助工作,可以进行募捐活动。
第二十三条红十字会接受用于救助和公益事业的捐赠物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减税、免税的优惠待遇。
第二十四条红十字会建立经费审查监督制度。红十字会的经费使用应当与其宗旨相一致。
红十字会对接受的境外捐赠款物,应当建立专项审查监督制度。
红十字会经费的来源和使用情况每年向红十字会理事会报告。
第二十五条红十字会的经费使用情况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人民政府的检查监督。
第二十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红十字会的经费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