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但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
18.在交通事故中死亡后其被扶养人应当得到哪些赔偿?
【宣讲要点】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在交通事故中,责任人有义务承担被扶养人的相应生活费用。被抚养人生活费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死亡或者伤残的人在其死亡前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前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的生活费。
确定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把握以下几点:
(1)确定赔偿基数。
如果道路交事故受害人死亡的,则以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如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残疾的,则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乘以赔偿系数。一般而言,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越大的,其赔偿系数越高,反之就越低。
在此需要强调的是,由于我国特有的二元社会结构,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二者之间存在较大差距,究竟是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还是以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计算基数,对当事人利益影响很大。一般而言,应当以抚养人为标准确定,也就是说,如果抚养人是城镇居民的,就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计算基数,如果抚养人是农村居民的,就以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计算基数。
不管是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还是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都有一个客观的数值。我国的统计部门依照规定应当在一定时期向社会公布,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有关部门查阅。
还需要强调的是,如果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费支出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2)赔偿期限。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被抚养人成年,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对被扶养人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人的,如果赔偿义务人以定期金的方式支付的,不受上述规定年限的限制,赔偿义务人应当支付到被扶养的成年人死亡。
(3)赔偿份额。
受害人是唯一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应当承担被扶养人的全部生活费。如果被扶养人除了由受害者扶养外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应由受害人本人所承担的份额。
(4)赔偿总额限制。
被扶养人有多人的,赔偿义务人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公式:
第一种计算方法
如果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高于权利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按下列公式计算相关的生活费:
18周岁以下被抚养人的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8-被抚养人的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抚养义务的人数×赔偿指数
18-60周岁的被抚养人的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对被抚养人承担抚养义务的人数×赔偿指数
60-75周岁的被抚养人的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被抚养人实际年龄-60)]÷对被抚养人承担抚养义务的人数×赔偿指数
75周岁以上的被抚养人的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对被抚养人承担抚养义务的人数×赔偿指数
第二种计算方法
如果被抚养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费支出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按下列公式计:
18周岁以下被抚养人的生活费=被抚养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8-被抚养人的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抚养义务的人数×赔偿指数
18-60周岁的被抚养人的生活费=被抚养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对被抚养人承担抚养义务的人数×赔偿指数
60-75周岁的被抚养人的生活费=被抚养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被抚养人实际年龄-60)]÷对被抚养人承担抚养义务的人数×赔偿指数
75周岁以上的被抚养人的生活费=被抚养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对被抚养人承担抚养义务的人数×赔偿指数
需要说明的是,在上述所有公式中,如果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死亡的,赔偿指数为1。
【典型案例】
任某在结婚后不久,妻子就因病瘫痪,生活不能自理,但是他们彼此还是很恩爱。2011年11月的一天下午,任某像往常一样去菜市场买菜,正当他买完菜拎着大包小包出了市场大门沿着街边儿往回走时,一辆满载蔬菜的货车驶向菜市场,车厢后门突起的把手挂住了任某,货车在进菜市场大门时,任某被狠狠地撞到了市场的门柱上。交警立即赶到,将任某送到医院进行抢救。经过近一星期的抢救,30岁的任某还是未逃过此劫,因受伤过重而去世。看着任某留下的瘫痪在床的妻子,让她以后该怎么生活呀?
请问:肇事方是否应该赔偿任某妻子日后的生活费用呢?
【专家评析】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死亡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3款的规定,交通事故肇事者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误工减少的收入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上述所说“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任某的妻子因瘫痪在床,丧失劳动能力也无其他生活来源,一直以来都是任某进行扶养的,符合该条的规定,应当按照该条的规定给予赔偿。
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具体赔偿数额,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的规定,可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任某的妻子可按当地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二十年。
【法条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7条第3款:“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28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中华人民共和共国婚姻法》第20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19.因交通事故遭受重大伤害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吗?
【宣讲要点】
简单地说,权利人在交通事故中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所谓“精神损害赔偿”,是指生理、心里上的无形损害,如精神遭受的痛苦、身体遭受的痛苦等,精神损害赔偿是财产损害以外的其他一切形态的损害。由于具体国情及现阶段的发展水平,我国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条件比较严格,赔偿数额也比较有限。根据有关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只有当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才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特别是在交通事故中,由于加害人主观上属于过失而非故意,所以在司法实践中,要求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条件会更加苛刻。换句或说,在普通交通事故中,一般不涉及到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这一点希望读者引起注意。但是,如果受害人确实受到了严重的精神伤害,比如孕妇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流产,准父母受到严重的打击,精神受到重创;父亲看着儿子被机动车碾死,精神受到沉重打击等,权利人可以依法要求给予精神损害赔偿。
因交通事故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精神损害赔偿金一般是一次性支付。精神损害一般不以定期金的方式支付,也不分多次支付。
第二,加害人没有构成犯罪、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权利人才能申请精神损害赔偿。这里的加害人主要是指机动车辆的驾驶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受害人不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不管是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还是以单独起诉的方式,人民法院都不会受理。读者对此应当加以注意。
第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应当依据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需要指出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所涉及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是属于人身损害赔偿范畴,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所涉及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属于精神损害赔偿范畴,二者名称一样,但性质、内容是不一样的,二者不可互相代替。也就是说,如果符合法律的规定,权利人既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的有关规定要求给予人身损害方面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同时也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的有关规定要求给予精神损害赔偿方面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
【典型案例】
周某是一家丝绸厂的职工。2011年八月的第一个星期,按照厂里的安排,周某应当上夜班。那天晚上12点半,周某下班骑着自行车往家赶,突然迎面驶来一辆黑色蒙迪欧在马路上左扭右拐地行驶着。周某于时小心翼翼地避到了马路最边上,并下车推着行走。但是那辆蒙迪欧将车前灯打得很亮,刺得周某睁不开眼睛,就在周某本能地用双手护眼时,蒙迪欧竟然横撞过来,将周某连人带车顶到了路边的围墙上,周某顿时失去知觉。等周某醒来时已躺在了医院,一旁的父母告诉他,是蒙迪欧司机醉酒驾车,造成了这起交通事故,并告知周某医院诊断结果:左腿粉碎性骨折,且肋骨挤断一根,且怀孕三月的孩子也保不住了。得知这一结果周某非常痛苦。一段时间内茶饭不思,身心都倍受打击。
周某认为这次交通事故给其造成的精神损害远比身体损害要重得多,因此她想要求肇事司机赔偿精神损害。请问:周某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