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第二款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12.如何确定城镇居民的伤残赔偿金?
【宣讲要点】
残疾赔偿金作为道路交通事故中遭受人身损害致残的受害人的财产赔偿,其目的是补偿受害人在未来的生活中收入减少或者完全丧失而遭受的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的规定,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可按以下步骤确定:
(1)确定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基数。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以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算基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舍弃了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已经废止)所适用的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标准,改采受诉法院所在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这对保护残疾受害人更为有利。如2000年北京市城镇居民平均生活费为8493元,而2000年北京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为10350元,所以说以受诉法院所在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计算赔偿金额更有利于受害者。另外,有关司法解释还规定,如果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还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这一规定显然也是为了保护受害人的权益。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国家统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依法确定的,是一个固定的数值,如北京市2004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637.8元、2003年为13882.6元。根据规定,政府统计部门应当在一个统计年度结束后的一定时间,公布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因此,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的权利人可以通过一定方式查阅相关资料,以确定“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确切数据。
(2)确定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的赔偿期限。
根据规定,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的赔偿期限为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是,如果城镇居民在定残之日已满六十周岁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也就是说,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的赔偿期限最长为二十年,最短为五年。另外,如果赔偿义务以定期金的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的,赔偿期限按照赔偿权利人的实际生存年限确定,不受上述五至二十年赔偿期限的规定限制。
(3)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确定赔偿系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只是原则性要求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确定相应的赔偿金额,并没有具体规定应当如何具体确定相应的比例关系。在实践中,一般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将伤残等级分为10、9、8、7、6、5、4、3、2、1级,从而相应的确定赔偿系数分别为10%、20%、30%、40%、50%、60%、70%、80%、90%、100%。但是,如果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4)确定具体的赔偿金额。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年限×赔偿系数。
【典型案例】
2005年2月11日,李某驾驶自己的桑塔纳轿车前往房山十度游玩。在回归的途中遇到某逆向行驶的出租车,李某躲避不及,辆车发生碰撞。李某身受重伤,经治疗花去医疗费等87400元,经鉴定李某伤残等级为8级。李某是某软件开发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李某的伤残对其工作造成了一定不便,但并无明显影响,公司也没有减少其收入。
李某要求出租车公司承担医疗等费用87400元,并以其工资收入(其年工资收入为200000元)为赔偿基数要求支付残疾赔偿金800000元。出租车公司承认赔偿医疗等费用87400元,但以“受害人虽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为由拒绝支付残疾赔偿金。李某于是向北京市某法院起诉。
【专家评析】
在本案中,出租车逆向行驶,出租车公司应负全责,这一点当事人双方也无异议。对于残疾赔偿金是否赔偿及赔偿金额,双方则存在分歧。但是,是否赔偿及赔偿多少,不能只凭个人意愿,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根据《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李某因交通事故致残,应当获得相应的残疾赔偿金。对于赔偿基数,应当以“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即以北京市统计局公布的2004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637.8元为标准,而不是以李某本人的工资收入为标准。考虑到李某残疾并未影响其收入,法院最后判决出租车公司支付李某残疾赔偿金10000元。
【法条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第二款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13、如何确定残疾辅助器具的费用?
【宣讲要点】
伤残人员的残疾用具费是指当事人因交通事故造成残疾,需要配置、更换辅助器具所需支付的费用。伤残人员为了生活、工作的方便,配备一定的残疾辅助器具是非常必要的,由于伤残是交通事故的后果之一,因此有关责任人员应当予以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的规定,确定伤残人员的残疾用具费应当把握以下几点:
(1)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普通,就是要求采用普通型的残疾辅助器具,不应安装豪华型。如果伤残人员安装了豪华型的辅助器具,也只能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有关费用予以支付,对于超出部分,应当由使用人自己负担。适用,就是确实能够起到功能补偿作用,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恢复残疾人员的生活工作能力,并具有相应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2)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法律只能就一般情形作出规定,而交通事故中,受伤人员的伤残情况则是千差万别的,伤残情况不可能根据法律规定来发生。因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于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应当参照有关机构的意见确定合理费用。这里的有关机构就是指辅助器具配制机构。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是,必须依据合法的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来确定。
(3)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法院应采信通过资格审查的医院出具的对假肢、矫形器费用和更换周期的证明;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医院出具的对假肢、矫形器费用和更换周期的证明,因该医院超过了法定的经营范围,不应采信其证明。对假肢、矫形器以外的残疾辅助器具(如轮椅)的费用和更换周期,法院则可以采信未通过民政部门资格审查的医院出具的证明。
(4)超过确定的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确需继续配制辅助器具,应当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如果残疾人员超过了确定的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而其本人健在,又确需要继续配制辅助器具的,法院应当对继续配置辅助器具的要求给予支持。
(5、)残疾辅助器具费不管采用何种方式支付,要保证权利人及时得到救济。
赔偿义务人如果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辅助器具费的,为保证权利人的利益,法院应当要求赔偿义务人提供相应的担保。赔偿义务人具有相应给付能力且提供了必要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确定赔偿义务人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但是,对于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赔偿义务人必须一次性给付。
【典型案例】
2010年9月11日15时20分左右,田某某乘坐由驾驶员郝某谋驾驶的小客车去城里,朱某某驾驶一辆大客车与郝某某驾驶的小客在京石高速公路相撞。田某某受重伤,右下肢被迫截除,其共花去医疗费等费用250000元。某大学的医疗机构出具了需要安装假肢的证明。经北京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郝某某与朱谋某负同等责任。田某某要求郝某某与朱某某支付医疗费等费用,并按照规定支付安装假肢的费用。二人对支付医疗等费用250000元没有异议。但认为,田某某通过关系找大学的医疗机构出具的需要安装假肢的证明不具有合法性,因而拒绝支付相关费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甘某通过不具有相关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安装假肢的证明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但是甘某的右下肢被切除这一客观事实是不容否认的,因此要求甘某通过经民政部门审查、具有资格从事假肢装配业务的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技性的社会团体等出具相关意见,以便确定甘某是否需要安装假肢及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等。
【专家评析】
本案的焦点在于田某某是否有权要求配置假肢及配置假肢的标准及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的,需要配置残疾辅助器具的,责任人应当赔偿相应的残疾辅助器具费。据此,法院认定田某某有权配置假肢这一认定是有法律依据的。同时,该《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在实务中,通常是根据鉴定机构的意见,由人民法院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确定赔偿数额。本案中,田某通过关系开的证明显然不具有合法性,其应当通过正常程序,由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相关证明,法院在此基础上来确定是否需要安装假肢及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所以本案中法院的判决是完全合法的。
【法条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第二款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第二十六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三十二条 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第三十三条 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但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