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说规则与法律是一张规范人们行为的网,那么犹太商人则是网里那条最小、最滑的泥鳅。
据说有一位犹太富商,想把价值50万美元的股票和债券放在银行的保险箱里安全地保管,又不想出一笔不小的保管费,便将这些股票和债券以抵押的方式从一家银行贷了1美元。也就是说,犹太商人每年只要付少得极为可怜的1美元的利息,银行就必须替其妥善保管好价值50万美元的股票和债务。
按常理,贵重物品应存放在自家的保险箱里,对许多人来说,这是唯一的选择。但犹太商人没有囿于常情常理,而是另辟蹊径,找到让证券锁进银行保险箱的办法。从可靠、保险的角度来看,两者确实是没有多大区别的,除了收费不同之外。而且这可能比存自家保险箱更保险, 因为,自家保险箱也可能被别人盗走,或者被别人知悉密码,而放到银
行的保险箱是绝对安全的,而且出问题的话,还有银行来负责。
人们之所以进行抵押,大多是为借款,并总是希望以尽少的抵押物争取尽可能多的借款。而银行为了保证放贷的安全或有利,从不允许借款额接近抵押物的实际价值。所以,一般只有关于借款额上限的规定, 其下限根本不用规定,因为这是借款者自己就会管好的问题。
然而,就是这个银行近似于滴水不漏的规则,被犹太人颠覆了:犹太人是为抵押而借款的,借款利息是他不得不付出的“保管费”,既然现在对借款额下限没有明确的规定,犹太商人当然可以只借1美元,从而将“保管费”降低至很低的水平。
通过这种方式,银行在1美元借款上几乎无利可图,而原先可由利息或罚没抵押物上获得的抵押物保管费一年也只区区几美分,纯粹成了为犹太商人义务服务,且责任重大。
这个故事的真实性不高,但也说明了犹太商人们对于规则敢于颠覆的胆量,以及善于颠覆的眼光。
事实上,不仅是一般的规律,就是严密的法律,犹太人也敢于“倒用”。
倒用法律赚钱是犹太人外汇买卖的绝活。作为“契约之民”的犹太人,居然在遵守契约的前提下,凭着自己的智慧和谋略极为理性地赚取金钱。
1971年8月16日,美国总统尼克松发表了保护美元的声明。精明的犹太金融家和商人立刻意识到,美国政府此举是针对与美国有巨大贸易顺差的日本。犹太人又从情报中获悉,美国与日本就此问题曾多次谈判。一切的迹象表明:日元将要升值。更令人吃惊的是,这个结论不是在尼克松总统发表声明后而是在半年前得出的。
众多的犹太金融家和商人根据准确的分析结论,在别人尚未觉察之时,开展一场大规模的“卖”钱活动,把大量美元卖给日本。据日本财
政部调查报告,1970年8月,日本外汇储备额仅35亿美元,而1970年10 月起,外汇储备额以每月2亿美元的增加速度在上升。这与日本出口贸易发展有关,当时日本的晶体管收音机、彩色电视机及汽车生意十分兴隆。但美国犹太人已开始渐渐向日本出“卖”美元了。到1971年2月, 日本外汇储备额增加的幅度更大,先是每月增加3亿美元,到5月份竞增加15亿美元,当时日本政府还蒙在鼓里,其新闻界还把本国外汇储备的迅速增加宣传为“日本人勤劳节俭的结果”,似乎日本各界人士尚未发现这种反常现象正是美国犹太人“卖”钱到日本的结果。
在尼克松总统发表声明的1971年8月前后,美国犹太人卖美元的活动几乎达到了疯狂程度,仅8月份1个月,日本的外汇储备额就增加了46 亿美元,而日本战后25年间总流入量仅35亿美元。
1971年8月下旬,也就是尼克松总统发表声明10天后,日本政府才发现外汇储备剧增的原因。尽管日本政府立刻采取了相应的措施,但一切都已晚了。美国犹太人预料的事情发生了:日元大幅度升值。日本此时的外汇储备已达到129亿美元。后来日本金融界算了个账,美国犹太人在这段时间拿出1美元,便可买到360日元(当时汇率);日元升值后,1美元只能买308日元。也就是说,日本人从美国犹太人手里每买进1美元,便亏掉52日元,美国犹太人却赚了52日元。在这几个月的“卖”钱贸易中,日本亏掉6000多亿日元(折合美元20多亿),而美国犹太人却赚了20多亿美元。
日本有严格的外汇管理制度,犹太人想靠在外汇市场上搞投机活动是根本不可能的,但日本大蚀本却是真实存在的。此外,美国犹太人如此异常的大举动,日本人为何迟迟未曾发觉呢?犹太人又是如何得手的呢?这就涉及有“守法民族”之称的犹太民族依法律的形式钻法规的空子、倒用法律的高超妙处。这恐怕也只有受过“专业熏陶”的犹太民族才能表演此法。
从1971年10月起,日本外汇储备额以每月2亿美元的增加速度在上升,而这正是日本的晶体管电子及汽车出口贸易十分兴隆的结果,这个增加速度是很正常的。
在日本自己看来,日本的外汇预付制度是非常严密的,但犹太人却看出了它有大漏洞。外汇预付制度是日本政府在战后特别需要外汇时期颁布的。根据此项条例,对于已签订出口合同的厂商,政府提前付给外汇,以资鼓励;同时,该条例中还有一条规定,即允许解除合同。
犹太人正是利用外汇预付和解除合同这一手段,堂而皇之地将美元卖进了实行封锁的日本外汇市场。
美国犹太人采取的方法事实上很简单,他们先与日本出口商签订贸易合同,充分利用外汇预付款的规定,将美元折算成日元,付给日本商人。这时犹太人还谈不上赚钱。然后等待时机,等到日元升值,再以解除合同方式,让日本商人再把日元折算成美元还给他们。这一进一出两次折算,利用日元升值的差价,便可以稳赚大钱。
从这则“日本人大蚀本”的事例中,不难看出犹太人成功的经营思路在于“倒用”了日本的法律,将日本政府为促进贸易而允许预付款和解除合同的规定,转为争取预付款和解除合约来做一笔虚假的生意。这样,日本政府却只能限于自己的法律而眼睁睁地看着犹太人在客观的形式上绝对合法地赚取了他主观上绝对不认为合理的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