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大清“国情”总是太强悍了。很多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新生事物,到了大清国手里,都只能将其原理与大清的具体实践相结合,推出具有大清特色的变种,才能被勉强地接受。而在这过程中,那新生事物除了一个名字之外,早已被彻头彻尾地异化了。“公司”也摆脱不了这一命运。
最早倡议“公司”制的是一位美籍华人容闳,大清国的第一位“海归”。1867年,容闳建议江苏巡抚丁日昌“组织一合资汽船公司”,“由华人合股”,他还以西欧股份企业管理的方法为模式,亲自撰写了公司章程。这是中国人创办公司的第一个章程,对公司的经营方针、经营范围、经营规模、股票的发行、股息的分配、股东的权利以及经营人员的产生等都作了明确规定。
但是,这种“国际惯例”却没有配套的融资渠道和法制环境。中国传统的集资办法是通过“熟人网络”进行融资,并没有法律层面的结算信用制度保障,一旦发生合约纠纷,很难获得公平的法律保障,而且只能在小范围“流通”的信用,也难以聚集起现代工商业需的大资本。在这样的势禁形格下,依然需要政府出来做“老娘舅”,以公权力为后盾,提供信用的交易平台和监督机制。而大清政府显然也没有做好放手发展自由经济的任何准备,更为担心对“公司”这种“群众集会”的控制问题。在种种制约下,大清国牵手“公司”制,走的是一条极具中国特色的路:“官督商办”。
美国汉学家费正清将此种官督商办称为“集盐务、西方式的股份公司以及中国传统的合伙商号等特点之大成的形式”。官督商办倒还真是有光荣传统的,从明代开始便运用于食盐的销售。李鸿章对这个装着新酒的旧瓶,是如此解释的:“由官总其大纲,察其利病,而听该商董等自立条议,悦服众商……所有盈亏,全归商认,于官无涉”。
官督商办的第一家公司,就是李鸿章在1872年建立的轮船招商局。之后,即使出现了官办、商办和官商合办等各种不同形式,政府的公权力始终如同一个严父、一个保姆、一个工头或者一个总担心妻子出轨的丈夫一般如影相随,在各种各样的公司后头管理和指导(或者说干预与骚扰),这是之后形形色色的官府始终坚持不渝的工作。
大清特色的公司制下,腐败几乎如同瘟疫一般,蔓延到任何产权结构、任何规模的公司之中。时人曾撰文指出:“公司之善,义取平等,合众人以谋之,非以一人而专之也。中国公司以官督商办,事权号令皆出其手,任意吞蚀,莫敢谁何。诸商股息,越数岁而不一给。良法美意,以官督而悉败矣。否亦一人专制,听其经划,既患才绌,复至侵吞,名虽为商,实同官督。以君权而行之民事,安在其不败也。”其实,无论“官督”,还是“商办”,“既患才绌,复至侵吞”的现象十分普遍,几乎如出一辙。
在制约机制最有效的外资公司内(洋行),作为生意搭档、股东兼高级雇员的买办们,享受着平均1000两白银的丰厚年薪,及5-6倍于此的办公津贴,从自己公司的成交额中另抽取1-3%的佣金,甚至可以高达5,还要上下其手。根据当时的资料,买办们所赚的钱往往远高过洋行本身,甚至两倍于他的“雇主”,海关一位外籍税务司就感慨道:“当买办的雇主完蛋的时候,买办却常常发财”。这种典型的“穷庙富方丈”并不能令买办们的胃口得到满足,挪用洋行资金做自己的生意,“穿人家的鞋、走自己的路”,几乎是买办行业的行规,看似强大的外资在这样的潜规则面前只有低头默认。
中国的“能人们”在外资公司内大宰老外,或许还可以令我们感到一点点“民族主义”的快感;在官督商办企业里捞一把,多少还有官场规则的制约;而他们在那些纯民营企业中的折腾,则是刀刀见血地侵蚀着本就畸形了的“公司制”。
在清末民初几乎以圣人般形象出现的张謇,他那著名的大生纱厂,其实主要靠其三哥张詧管理。张謇曾说,自己的成功要归于“一兄一友两弟子”,其中“一兄”就是张詧。而这位当过知县的张詧,在销售公司的棉纱时,常常先以个人公司“韩谷记”订货,如果涨了,溢价部分归入私囊,如果跌了,就当作没从大生纱厂订货。在他的带动下,大生纱厂上下齐心,每次一完成生产,都是内部员工以各种方式低价购走,再加价卖给纱商,大生纱厂的股东利益受到极大损害,但张謇兄弟连同干部职工们的私囊倒是鼓鼓的。
中国人已经习惯了“各牟其利,各怀其私”,“不知有对于公众之责任者也”,因此,时人从大量的惨痛教训中,认为所谓的“公司制”实际上远不如“个体户”来得更为符合中国国情:“私人营业,其赢也则自享其利,其亏也则自蒙其害,故营之者恒忠于厥职。股份公司不然。其职员不过占公司股份之一小部分耳,而营业赢亏皆公司所受,其赢也利非我全享,其亏也害非我独蒙,故为公司谋,恒不如其为己谋之忠,人之情矣。其尤不肖者,则借公司之职务自营其私……中国人心风俗……其与此种新式企业之性质实不能相容。”
张之洞也指出:“华商陋习,常有藉招股欺骗之事,若无官权为之惩罚,则公司资本,无一存者矣。”“甚有招集股分,意存诳骗,事未办成,资已用罄,遂至人人畏避。公司难集,商务莫兴,实缘于此。必须明定赏罚以示劝惩。”“商非公司不巨,公司非有商律不多。华商集股,设有欺骗,有司罕为究追,故集股难。西国商律精密,官民共守,故集股易。”时人感慨道:“奸狡之徒,倚官仗势,招股既成,视如己物,大权独揽,恣意侵吞,酒地花天,挥霍如粪土。驯至大局破坏,不可收拾,巨万资金,化为乌有,甘受众人唾骂。公司招股之流弊一至于此,于是人人视为畏途。谚云:宁可一人养一鸡,不可数人牵一牛。诚有慨乎其言之也。”
至于晚清的18家民营铁路公司,几乎家家乌烟瘴气,粤汉铁路广东公司“内室操戈,无日不闹风潮,互相攻讦”,股东大会成了角斗场,股东只要一不如意,“辄借端鼓动风潮”,甚至无法选出董事与总协理。湖南铁路公司、四川铁路公司等莫不如此,甚至成为引发全国动乱的源头。
与此同时,新兴而欠缺规范的股票市场,成为圈钱的跑马场,“撑死胆大的”。全社会掀起投机高潮,进一步削弱了本就薄弱的企业监督。梁启超在《敬告国中之谈实业者》一文中,感叹股东普遍的投机心理加剧监管乏力,以投机为动机的股东并未把自己的利益与公司的利益结合,“人人皆先私而后公,与此种新式企业之性质,实不能相容。故小办则小败,大办则大败。即至优之业,幸而不败者,亦终不能以发达”,“阻公司之发达者,则职员与股东,实分任其咎也。”而1910年的上海股灾中,川路公司的财务总监违约入市,损失了350万两,直接导致川路公司无法接受国有化改造,引爆了保路运动,颠覆了大清帝国。
对于一个官本位了几千年的国家,最拿手、最趁手、最见效的春药还是乌纱帽。从开始推行公司制起,面对国内资本市场的投资动力不足,大清中央也是殚精竭虑,一刻不停地想办法地炼制补药,以图资本市场能够重新雄起。
对于一个官本位了几千年的国家,最拿手的、最趁手的、最见效的春药还是乌纱帽:
1898年的《振兴工艺给奖章程》规定,“如有独捐及募集巨款,开辟地利若干……视功用之大小、款项之多寡,为奖给之等级”;
1903年的《奖励公司章程》规定,依据公司创办人的集股总额进行奖励,从50万元至5000万元,共分12个等级,分别特赏不同第等的顶戴或品衔,并聘任为商部不同等级的顾问官或议员;
1907年农工商部又修订了《奖励公司章程》,降低了门槛,如最低奖由50万元降至20万元,“奖品”依然是“赏商部五等议员,加七品顶戴”;最高奖励则由5000万元下调为2000万元,“奖品”是“赏商部头等顾问官,加头品顶戴,特赐双龙金牌,准其子孙世袭商部四等顾问官,至三代为止”;
慈禧太后与光绪皇帝十分重视招商引资工作,不久又指示出台了《华商办理农工商实业爵赏章程》,对出资极多、用工较众的实业家“尤当破格优奖,即爵赏亦所不惜”。个人出资2000万元以上,可获特赏一等子爵;
农工商部随即根据《华商办理农工商实业爵赏章程》的精神,为中小投资者量身定做功勋奖项,参考照军功奖励成例,制作七品、八品、九品三种奖牌,分别授予出资在1万元至8万元的商人……
时人感慨:“中兴名臣曾国藩仅赏侯爵,李鸿章不过伯爵,其余百战功臣,竟有望男爵而不得者。今以子男等爵奖励创办实业之工商,一扫千年贱商之陋习,斯诚稀世之创举。”
在高爵厚禄之外,大清国亦一如既往地保持了在其他方面的保驾护航,如“专利”——专营垄断权,如“官利”——旱涝保收的股款利息。同时,大清政府也大力推进“公司制”的法制化建设,1904年颁布了《公司律》,规范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结构与运作程式,确立了中国创办公司的准则主义原则及股权平等的原则。
政府还在幕后,积极推动了“利权回收”运动,调动起了激烈的民族主义情绪,以“公司”为爱国的工具,调动民众积极性,对抗西方资本的入侵,同时增进民众对政府的向心力。
猛药下去,果然雄起,民众的投资热情迸发出来。自1904年至1908年底,商部注册的公司共265家,资本总额达13833.72万元。但是,靠药物支撑的雄起并不能持久,更大、更强、更严峻的虚脱正在到来。以18家铁路公司为例,家家号称民营,家家高喊爱国,但几乎家家都必须依赖着政府的公权力,靠强行摊派“租股”,逼迫农民们成为股东。“公司”及其既得利益团体,已经成为阻遏在中央与地方、政府与民众之间的冰凌,平静而和谐的冰面下,其实积蓄着汹涌的波涛。
在一个政治口号如同股票行情般不可捉摸的年代,“公司”怎么可能成为一种“力量”的保证呢?缺乏完整而且能够有效实施的监督机制,仅靠一个专有名词的引进,这只是“皮毛进口”而已,毫无本质上的意义。大清国效率低下、腐败横行,这与“公司”名称毫不相干。《剑桥晚清史》分析道:“只要公司和经理把公司资金挪作私用而不出问题,这类行为就可以作为商业投资的风险的一部分而加以容忍。这和中国官吏之以私人名义利用或滥用财政收入颇相类似。”
在法制化严重滞后和全民范围的信用缺失下,政府监管下的国有企业还可能在政敌们的制衡下有所约束,民营企业则完全处在弱肉强食的丛林生态。尤其当政府为了某种意识形态上的顾忌,担心正常的政府干预也会被扣上压制和打击的大帽子,民营企业或所谓的私有化其实就成为恶棍们纵横捭阖的战场,成为远比国家资本主义更坏的和更无序的权贵资本主义。而这,恰恰是大清国晚年总在所有制的表面现象上折腾,最后引发大风暴的根源。
法制化的前提是法制精神,公司化的前提是契约精神,但在政治腐败、全民寻租的条件下,大清国的法制成为权力的遮羞布,公司则成为权贵资本的游乐场,“商”权与“官”权始终没有能发展出正常的关系,不是偷情,就是怨偶,或者两者兼而有之。
颠覆大清国的“保路运动”,看似围绕国有还是商办,实质上却是个各种利益集团的不择手段的博弈。公司的法制精神、契约精神乃至最为基本的“费厄泼赖”(Fair Play)精神,早已荡然无存——实际上是从来也没产生过。
沉舟侧畔未必千帆能过,病树前头不见得就能万木尽春。即使在大清国的废墟上,“公司”依然似乎被诅咒了一般,在权欲的泥潭挣扎偷欢,展示的只有猥琐而非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