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来不想再说这件事儿了,都快过去一个月了,可它带来的后遗症却实实在在的困扰了我近一个月,今天终于拖泥带水地画上了一个省略号,唉,还是要说说:
在《祸之续》中说到警官伯伯让我国庆节后带上押金去赎回驾照,节后上班第一天我就听话地带着鼓鼓的钱包去了,警官伯伯的桌前照例围着很多情绪激动的各色人,漫长无序的等待后终于轮到我了,结果警官伯伯一句话就把我打发了:“去三元二村那边的工商银行存1000元事故押金,然后将存单原件和交强险正本、行驶证、身份证复印件一起交来才能取回驾照。”真搞不懂,就这么一句话为什么非要等7天后才说!姑且不论为等这一句话我又白白浪费了半天的工作时间,就在他自己,不也凭空将一份工作的处理拖延了n多天吗?看来表象上他是整天被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们包围得水泄不通的,其实,他的工作量还远远的未达到饱和状态呢?!同时,我还了解到原来我们的交通法规真的很“人性”——交法规定:无责赔付的最高额度为11000,包括事故责任人的医疗费用、交通费用、营养费、误工费等等等等,只要是他提得出来的,警官伯伯都可以在11000的范围内判定我的保险公司赔付,当然是在由我事先垫付很久时间的前提下。看来,我真的该庆幸遭遇的碰瓷者专业级别不够,若碰到个懂法的行家,这买卖可就是稳赚不赔的阿!唉,怎么没人来关心一下我这“强势群体”一员的误工损失呢?
话说n多天后,我带着存款单及各种所需证照复印件又一次前往,泊车时发现警局旁边的停车场正在大兴土木,森严的警局自然是不给外来车辆进的,宽敞的警局门口及其沿线围墙下却也不给停,按门卫指引居然让停在马路对面的高架桥下,而在这交通密集的单向车道上驾车横穿马路显然是危险且违法的,况且高架桥下也正停着一辆警用摩托守株待兔呢。无奈下我还算机灵,一眼瞥见旁边有一栋大楼的施工墙里还有些空隙不在交通警和警局门卫的管辖范围内。好不容易泊好车的我却是一次空跑,负责我这案子的第三调解室铁将军把门,大厅的警花说那位警官伯伯出差了,什么时候回来她也不知道,别人是无法代理他的案子的。
昨天,我再一次前往(不去不行啊,事故处理单上写明要在15个工作日内解决的,万一过期在路上被拦下,交警可不管你是主观故意不处理事件还是客观原因导致不能处理的。),结果这次空跑得更彻底,居然连警局大门都不得入。原因是中央来了领导,交通一级警戒管制,全体警官上了街,警局成了空城。唉,怪不得来的路上看到那么多警察警车在指挥其实并不拥堵的交通呢,我的瑞虎还被管制着,一路兜了个大圈子才绕到目的地,然后又被管制着擦着汽车底盘爬上高架桥下高过我半个车轮的街沿泊车。
今天,我留了个心眼,出发前按昨天问他们门卫讨来的电话号码先打一个过去查查警官伯伯在不在岗。到那边发现警察伯伯多了个辅警做帮手,但是没有任何指示和解说告诉刚进门办事的人他们是怎么分工的,和好多人一样,我认着以前打过交道的警察伯伯排了半天队,满以为能轮到自己的时候才被斥责原来要先在辅警那里登记排队才算,只好重头来过。虽说在异常拥挤的人堆里等了一个半小时多,但总算是用五分钟办完了这个案子。终于松了一口气,一年后再见这个恶梦呆的地方吧!
在那等待的一个半小时里,我逐渐地从自己的恼怒中走出来,静静观察着周围诚惶诚恐的人们,透过人缝和窗户,警局院子里高耸的一块牌子“言行体现文明,素养树立形象”发我感想:
终日坐在这块牌子下的警官伯伯刘杰(警号041417),日理万机,其辛勤、心情很是让人同情!公安的队伍日益壮大;大厅的警花们早早换下警服枯坐着;隔壁的警室五点不到就人去屋空,当事人要敲个图章只能自己跑去找警局领导汇报管章人的失踪。而狭小的二十平米的第三调解室里却闹哄哄挤站着二三十个散发着焦急、无奈、忐忑、火爆气味的当事人们;辅警没章法的乱翻案卷,不作任何分类的将之一起叠放在警官伯伯的桌前(感觉除了使我们的队伍不停地重组外,整项工作有他没他是一个样的,纯粹的人浮于事!)刘警官慢条斯理地用训斥嫌犯的口吻与人对话,人们却仍献媚的将中华烟一支连一支地码放在他的办公桌上......。
我作为无责当事人满腹委屈的勉强承受住了处理这一事件带来的各种不愉快心情,第三调解室中那人满为患的腥臭空气却至今萦绕在鼻端。试想若换了我自己坐在刘警官的位子上,整天被各阶层申诉、诡辩、扯皮的当事人们包围着;代言公正的同时,遭受着怀疑的目光;献媚自己肩上警徽的其实是克制着满腔怨怒的人们。这不是普通人能承受的工作环境和强度阿,警察伯伯也不易。
但是,这份工作的安排为什么不能再合理一些呢?譬如:大厅的警花们除了给当事人们发放空白的事故陈述单以及给初次进门办事的人分配调解室外,能不能跟踪一下办案进度呢?或许她们应该对进行过初次调解的人员进行分类,达成协议于未达成协议的分流发往下一环节的警官,像我这样对方当事人不可能再出现的案子只要简单的办理交押金手续,完全可以由级别较低的警花或辅警操作阿,为什么事事都要警官伯伯超负荷运转呢?现在警官伯伯一把抓,既浪费了当事人们的时间也浪费了他自己的时间和精神,而且这样的事故量度难免使他面对每一个鲜活的生命时就像面对车床螺帽,他哪有精力顾及得到车床螺帽的感受?照搬交法规定不有失公允就不错了。这样的制度下面何必奢谈什么“言行、文明、素养、形象”阿!这两块牌子下面只能更多的站着刚从调解室出来吐着恶气的人们,他们或三两聚着窃窃,或对着手机大声埋怨:“还没处理好啊,我都等了两个小时了!脚都站酸了还被警察骂,说是材料不全,你怎么打的招呼啊?!”......
不多说了,总之越来越理解为什么株株老公辈明知是碰瓷还是愿意破财消灾了。在各种不健全的制度下面,轻视自己践踏文明的人有恃无恐,而“好人”们也就只能继续“滥”下去。
ps:加一段当时灰色心情里的一笔亮色——
终于等到警官伯伯打开我的案卷准备处理时,旁边新进的一对男女与之打招呼,大意是之前有熟人来过电话的。看到警官伯伯一边搭讪着一边放下我的材料,我断然喝住:“您不是说不管案子大小都要在辅警处登记排队才能处理的么?人多排队我理解支持,但是这是怎么回事啊?”得到一片响应。警官伯伯遂讪讪的收手复看我的案卷,喃喃着:“这不是没接嘛......排队去排队去。哦,你就是刚才打电话来问我在不在的那位哦。”哈哈哈哈,一片惨败中小胜一局!
不过,拿着警官伯伯开具的押金存款单收据出门细看时,发现居然只是半张A4打印纸手书当事人名字、金额、收款人签名和日期,相当的不正规!复匆匆返回客气地问他是否应该给我加盖个公章?得到的答复居然是:“你要是觉得有必要就自己去大厅盖一个吧”。疑惑!不懂背后的潜台词是什么?是不管有无公章一年后这家收款单位总会认账按实际情况返还我呢?还是不管有无公章一年后这家收款单位总会有办法让我的钱有去无还呢?白纸黑字的可是写明“因治疗本起事故受伤者之需,办案民警可动用此款”的,却没有写明他们动用此款时是否须事先通知我本人亦或是动完此款他们是否需要给我出具动款的正规发票。哎,不管怎么说吧,盖个公章总是保险系数高一点的。找到大厅正要下班的警花盖章,她居然看也不看就闭眼盖了。我又要杞人忧天了,若是别有用心的人员仿造一张填着巨额的收据前来盖章,那沧浪大队岂不是要稀里糊涂的就欠了人一大笔债了?呵呵,还是制度问题啊。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