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源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各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监督,认真收集整理各方面的意见,及时处理举报投诉及群众来信来访,认真查实并督促整改。
第三条 监督检查的内容:
1.负责政府信息工作的组织机构和网络建设;
2.领导重视程度;
3.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4.政府信息公开是否公正、公平、便民并完全、及时、准确;
5.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6.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7.制度建设情况;
8.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等。
第四条 公开义务人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指定本部门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专门机构和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并对外公布其联系方式,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第五条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投诉处理制度,设立监督投诉电话,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对投诉的问题,做到事事有答复,件件有落实。
第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公开投诉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反映其对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的意见和建议,认为政府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监察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政府机关违反本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条 本制度由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泾源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加强对全县各级政府及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和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
第四条 考核对象主要是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及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第五条 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组织领导情况。是否指定或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是否明确有领导主管、有专人负责。
(二)制度规范化建设情况。是否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是否建立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是否健全新闻发布制度;是否建立健全监督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各乡(镇)和各部门是否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制度等。
(三)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情况。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是否具体、全面;是否在政府门户网站和相关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公布;是否及时更新。
(四)公开的范围情况。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是否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要求;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具体全面、符合实际、没有漏项;是否存在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问题。
(五)公开的方式和程序情况。政府是否设置信息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行政机关是否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是否在有效时间内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是否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否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是否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是否发生因政府信息未公开或公开不及时而造成的事故或群众投诉。
(六)监督和保障情况。是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是否按时编制、公布年度工作报告;是否依法实施责任追究;各乡(镇)和各部门是否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目标管理。
第六条 考核形式包括听取汇报、查阅有关资料、现场查看、参考社会评议结果等。
第七条 考核方法包括日常检查、半年抽查、年终考核。
第八条 考核结果评定为优秀、良好、一般、差四个档次。
对于考核评定优秀的单位,由县政府办公室予以表彰;对于考核评定为差的单位,按照《泾源县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实施责任追究。
第九条 本制度由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泾源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府直补农民财政资金“一卡通”管理工作的通知
(县人民政府2009年2月14日发布)
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直属机构:自2004年泾源县全面启动实施政府直补农民财政资金“一卡通”管理工作以来,全县已逐步将退耕还林粮款补助、良种补贴、粮食综合补贴、能繁母猪补贴、石油价格补贴、民政救济救灾和危房改造补贴等涉农补贴全部纳入“一卡通”管理,建立起“乡镇管底册、部门管审核、财政管资金、银行管发放”的“一卡通”管理机制,确保了政府直补农民财政资金及时准确发放。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府直补农民财政资金“一卡通”管理,确保直补农民的各项惠农政策不折不扣的贯彻执行,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管理机制
凡是直补农民的各项资金,全部采取“乡镇管底册、部门管审核、财政管资金、银行管发放”的管理机制,通过“一卡通”实行县级财政直接支付,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到群众手中。
二、严格资金兑付程序
具体要严把“四关”:即建档建库、张榜公示、通知发放、审核兑付,做到“五到户”,即政策宣传到户、数据录入到户、张榜公示到户、通知发放到户、资金兑付到户。严格“六不准”:即不准擅自改动补贴通知书的数额,不准擅自以补贴抵扣任何款项、不准截留挤占和挪用补贴资金、不准村组集体代领补贴、不准拖延补贴兑付时间、不准以任何理由借机增加农民负担。对直补给农民的各项补助资金实行县财政直接支付管理。补贴底册由乡镇据实填制,同时将补贴资金以行政村为单位张榜公示,公示期为7天,经群众认可无异议后上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送财政局核对,财政局根据底册在农民所在辖区信用社将直补资金直接划入农户的“一卡通”个人专户中。
三、加强监督检查
由县财政局牵头,农牧局、林业局、民政局、监察局、审计局、信用联社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定期或不定期采取全面监督,重点督查相结合的方法,及时赴各乡镇信用社检查农民直补政策执行情况,将政策落实到基层,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直补农民工作的严肃性。对抵扣、截留、虚报、冒领、套取政府直补农民专项资金,未对直补农民财政资金进行公示,擅自发放的,要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直补农民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四、强化服务意识
县信用联社要延长工作时间,设立直补农民财政资金兑付专拒,保证农户及时取得现金。各乡镇政府、农口主管部门、财政局都要设立咨询台、监督举报电话,对反映的问题及时落实,认真解决,确保政府直补农民财政资金“一卡通”管理工作规范、健康运行。
泾源县人民政府关于泾源县政务服务中心组建方案的通知
(县人民政府2009年5月21日第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全面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建设法治政府、服务政府,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组建方案的通知》精神和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结合泾源县实际,现提出建设泾源县政务服务中心方案。
一、基本目标
通过设立政务服务中心,并逐步完善各项制度,使政务服务中心成为我县优化发展环境,加强勤政廉政建设的平台;成为建设法治政府,服务政府的重要标志;成为党和政府联系群众、服务群众的重要纽带;成为各部门(单位)展示机关形象和办事效能的重要窗口。
二、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及职责
(一)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泾源县政务服务中心为县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属副科级事业单位,是县人民政府成立的面向社会及公众集中提供政务服务的窗口,代表县人民政府对县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进驻窗口和集中办理服务事项进行组织协调、管理监督和指导服务,由县政府办公室管理。服务中心设主任1名,工作人员5名,在积极争取区上核定批复机构编制的同时,为及早开展筹建工作,由政府办牵头,监察局、法制办参与配合,先从其他单位借用3名干部参与筹建工作。
(二)政务服务中心履行以下职责:
1.依据国家、自治区关于行政许可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政务服务中心各项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2.负责组织全县各类行政审批、收费事项、新闻发布、建设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和基金管理等业务进入政务服务中心,实行“一站式”集中办理和服务。
3.负责规范进驻政务服务中心各类事项的办理运转流程、环节、时限,协调解决办理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并对有关重要事项进行跟踪督办。
4.受理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向未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窗口的部门递交行政审批事项的申请,并转交有关部门依法办理。
5.负责对涉及多个部门行政审批项目联合审批的组织协调和对审批项目的审批运转情况进行协调督查。
6.负责对进入政务服务中心的各窗口延伸服务业务提出意见和建议;负责对进驻窗口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监督考核,受理投诉;统计、通报各窗口业务办理情况。
7.负责收集、整理现行涉及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各类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建立查询数据库,为公众提供法规、政策查询服务;为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从事各类经济活动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8.完成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业务范围
县政务服务中心的主要业务范围有:集中办理县级审批、收费、建设项目招投标、新闻发布、政府采购等服务事项,为公众及投资者提供相关法规、政策查询服务,负责对窗口服务单位和工作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并受理投诉。具体业务范围:
(一)办理各类向县级机关申请的行政许可和非许可审批事项。
(二)统一收取由各职能部门和行业服务部门在办理各类批准件、证、照过程中的有关行政性、事业性收费。
(三)办理各类建设工程的招投标事项。县人民政府管理的建设项目及县直机关统建的基建项目招投标业务及公共资源的招、拍、挂等,都要创造条件通过政务服务中心办理。
(四)办理政府采购和新闻发布事项。
(五)办理重大招商投资配套服务。
四、财产及窗口人员的管理和考核
中心设立后对窗口人员享有和承担以下管理权限:
(一)负责考核确定由所在单位推荐的窗口工作人员,原则上一年一定。确因工作需要,中心提出调换窗口人员,所在单位必须密切配合并及时更换人员;窗口单位因特殊情况需调整窗口人员或临时派员顶岗的,须事前经中心同意。窗口人员工作业务实行双重领导,即业务上受原单位指导,日常工作受政务服务中心的领导和管理。
(二)按照有关规定制定考核管理办法和工作制度,把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纳入全县机关事业单位重点业务工作考核体系,作为考核部门及其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各部门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的工作人员与原单位工作岗位脱离,专职做窗口工作,政务服务中心对窗口单位及工作人员进行统一管理,统一考核。窗口工作人员的考核等次作为其所在单位年度考核结果,凡当年考核不称职,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有违纪行为被中心退回的窗口人员,由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处理。将窗口工作人员考核结果作为部门和单位重点业务工作考核重要依据。
(三)各窗口单位必须授予窗口工作人员有关服务项目的审批权限,并签订授权委托书;对进入中心办理的事项,有关单位一律不得再行受理;对中心指定办理的事项,有关部门必须在规定时限内迅速办理,并将办理结果报中心备案。
(四)负责中心内部财产安全、环境卫生等有关事宜,维护工作秩序,保障中心工作正常运转。
(五)政务服务中心的后勤服务、安全保卫和网络信息系统维护等工作,按养事不养人的原则,由财政核定费用,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完成。
五、中心管理运行机制
中心设立后,拟采取以下运行机制:
(一)集中制和首席代表制。政府各部门在机构、职数、编制“三不突破”的前提下,把分散在各业务股室的所有行政审批项目和收费项目进行整合,集中到一个股室,成立行政审批办公室或挂行政审批办公室的牌子,并整建制进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公,各部门要进一步向政务服务中心派驻首席代表,明确责任,并以正式文件向首席代表进行充分授权,建立由行政审批办公室(首席代表)牵头负责,相关股室参加的协调运行机制,保证审批业务工作衔接顺畅。
(二)统一印章制。各部门凡纳入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行政审批项目,除法律、法规、规章特别规定外,一律使用新的“泾源县XXX局(办)行政审批专用章”,原使用的行政审批专用章全部废止。
(三)强化监督制。县监察局在服务中心设立效能投诉中心窗口,负责各“窗口”及工作人员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负责各部门(单位)涉及“窗口”事项的行政效能监察和行政执法监察及投诉工作。法制办也要设立“窗口”,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和对各“窗口”单位在法律、程序、格式等办理事项方面进行行政执法监督。
(四)业务代理制。对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业务量小的单位,由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综合代理窗口,各部门各单位可委托服务中心进行业务代理(代办),不再派驻首席代表,但应对政务服务中心综合代理窗口充分授权,开展委托代理部门行政审批工作。各部门下属单位有行政审批事项的,由主管局代办受理。
(五)规范服务制。按照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的要求,做到六个统一,即名称统一(县政务服务中心)、标志统一、运行模式统一(一门受理、统一收费、限时办结)、管理模式统一(规范审批项目、规范人员管理、建立效能机制考核责任制)、信息平台统一(全区联网,三级审批)、着装统一(参照区政务服务中心人员服装)。
(六)网络管理制。为提高运作效率,政务服务中心要建立一套较为完备的信息网络系统,办理服务事项的“受理、办理、审核、审批、办结、招标、监督”等环节的工作逐步通过网络实现,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一是局域网,即建立政务服务中心与各窗口之间的连接,保证政务服务中心内部各窗口之间的信息资料传输,实现政务服务中心行政管理工作对各窗口的办理情况实时统计与监督;二是外网,即泾源县政务服务中心网站,通过互联网,开展网上受理、网上咨询和网上监督业务;三是专网,即建立政务服务中心窗口与本单位的连接,便于窗口与本单位内部的信息资料传输。
(七)统一建立县招投标工作专家库。现建有招投标工作专家库的部门,将各自的专家名单报县政府办公室,经审核确认,建立县级招投标工作专家库。由县政府办公室、监察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农牧局、林业局、法制办研究制定通过政务服务中心或在政务服务中心监控下进行招投标的有关规定和实施细则。
六、办理方式
(一)行政许可、非许可审批事项运行方式。进入中心的所有行政许可、非许可审批事项分为以下5种方式办理。
1.即时办理。对程序、条件简单,申办人提供完整资料就可以办理的事项,应当即时办理。
2.限期办理。对不能即时办理的事项,由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窗口”委托本单位有关机构做出相应结论后,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办结。不能办理的,向申办人说明理由。
3.并联审批。涉及两个及两个以上部门的事项实行“首办责任制”。即由首办“窗口”负责受理并牵头协调有关“窗口”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办结。不符合有关条件的,向申办人说明理由。
4.网上申办。对可以通过互联网申请办理的,申办人可以利用政务服务中心网站申请办理,系统自动将办理结果通过网站、手机短信等形式适时通知申办人。
5.会议联审。重点项目由政务服务中心召集相关“窗口”单位参加的会议,集中审核,联合办理。
所有进入中心的行政许可、非许可审批事项,都必须公开条件,规范程序,承诺时限,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
进入中心的行政许可、非许可审批事项及收费项目,保持“三不变”。即原主办单位的主体职能不变,政务服务中心只提供合乎规范的全过程服务,并在服务过程中进行监控,不代替部门职能;资金归属不变;资金用途不变。
(二)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及公共资源招、拍、挂运行方式。政务服务中心要创造条件逐步将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及公共资源招、拍、挂纳入服务项目,提供场所,进行协调管理。
泾源县人民政府关于《泾源县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
(县人民政府2009年6月12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泾源县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实施意见,逐步建立优化金融生态环境的长效机制,推进泾源县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扎实、有效开展,促进全县经济、金融协调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考核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建立和完善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考核评价体系,全面、客观、公正地对区域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价。
第三条 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考核的主要目标是:通过正向激励,逐步建立起以产业政策定位准确、市场主体待遇公平、金融政策宽松优越为主要内容的政策服务体系;以政府部门依法行政、执法部门公正执法为主要内容的行政、法律保障体系;以企业和个人诚信建设完备、中介服务体系规范、企业财务信息真实为主要内容的信用支持体系;以授权授信扩大、金融服务到位、融资环境改善为主要内容的金融支持体系,全力构建“信用泾源、和谐泾源”,促进全县经济、金融协调健康发展。
第四条 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考核应坚持的原则: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采取政府引导、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 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考核组织领导: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考核工作,并征求金融部门负责人意见。
◎第二章 考核的对象和标准
第六条 考核的对象:各乡镇。
第七条 考核标准:考核采用百分制标准计分,根据区域性金融生态环境质量状态加减分,最后得出积分,将区域性金融生态环境质量状态划分为3个区,金融生态示范区:区域性金融生态环境质量状态综合得分90~100分;金融生态良好区:区域性金融生态环境质量状态综合得分80~90分;金融生态一般区:区域性金融生态环境质量状态综合得分80分以下。
◎第三章 考核的程序和方法
第八条 考核工作要按照科学合理、客观公正、严格标准、自下而上的工作程序进行。考核工作每2年组织一次,实行定量考核,采取考核评价、考核领导小组审核和媒体公示相结合的方法o (一)考核评价。考核年度次年2月底,县统计局将各乡镇上年度相关数据提供给县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立考核评价小组对乡(镇)进行现场考核。
(二)分析评议。县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评价结果报县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分析评议,最终做出综合评价。
(三)媒体公示。县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通过分析评议最终确定综合分值和考核结果,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示。
第九条 考核的方法:考核评价采用定量考核评价的方法。定量考核评价采用标准计分法。
◎第四章 奖励经费和奖励标准
第十条 奖励经费由县财政和金融机构出资,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县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领导小组根据考核结果,对获得“泾源县金融生态建设示范区”的乡(镇)奖励10000元;对获得“泾源县金融生态建设良好区”的乡(镇)奖励5000元,并颁发奖牌。同时,人民银行根据考核结果引导农村信用社对金融生态示范区和良好区的乡(镇)按照实际需求倾斜支农再贷款投放资金,增加支农再贷款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