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实例分析与处理
实例一:对销项税额的稽查实例分析
【基本案情。
某石油制品销售公司,主要从事汽油、柴油、机油等油品的批发、零售业务,经市国家税务局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06年3月,国税稽查人员在实地调查时发现。该公司仓库里存放着大量油桶,经询问后得知是为零星客户采取的便民措施。在售油时向客户提供出借油桶的服务,每只油桶收取租金80元,回收期限为1年。稽查人员进一步稽查“其他应付款――应付包装物押金”明细账,发现尚有贷方余额38.4万元。结合“包装物――油桶”库存情况,逐笔核对记录的业务发生情况,查实该公司共购入油桶1万只,全新未用油桶4000只,周转使用已收回的旧油桶有1200只,周转使用尚未收回的油桶4800只,只收取押金金额38.4万元。经与购销合同等有关资料相核对,发现其中4040只油桶已超过一年的回收期限,相应的押金32.32万元,应转作商品销售收入并计提销项税金。
【分析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该公司对逾期包装物押金长期挂账,按照《征管法》规定,已构成偷税行为。当地税务机关责令其补缴增值税款4.696068万元,并处以所偷税款1倍的罚款。
【账务调整。
该公司根据上述处理决定,调整账务如下:
(1)结转逾期未收回包装物押金收入
借:其他应付款――应付包装物押金。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6960.68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276239.32
(2)缴纳所偷税款及罚款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46960.68
营业外支出――税收罚款46960.68
贷:银行存款93921.36
对包装物押金的稽查是增值税稽查的重要内容。在实际工作中不可只注重对主营业务收入的稽查,而忽视了对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其他应付款的稽查,否则会使类似逾期包装物押金等应纳增值税的收入得以逃避税收。
实例二:对进项税额的稽查实例分析
【基本案情。
某织布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6年7月,税务机关对该企业的纳税资料进行审查时发现,2006年1~4月各月进项税额均大于销项税额。经详细稽查后发现,1~4月机器修理修配用配件购入频繁,金额较大,且每购一批配件都取得数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发票号码都是连续的。购入配件时的账务处理为:
借:制造费用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稽查人员到生产车间实地核查,发现生产设备大多为新近购置,但与固定资产明细账核对时发现少了9台设备。再查企业购进配件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现购进配件种类繁多,其类型与单台设备结构基本一致。原来该厂于2006年初购入9台新设备,要求供货方按分解后机器部件分21次开具专用发票,共计抵扣进项税额21.6102万元。
【分析处理。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0条规定,企业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该企业变固定资产购进为修理用配件购进,已构成偷税行为。当地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补缴税款,并处以所偷税款1倍的罚款。
【账务调整。
企业应作如下账务处理:
(1)调整购置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
贷:生产成本。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16102
(2)缴纳税金及罚款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216102
营业外支出――税收罚款。
贷:银行存款。
实例三:利用虚假发票多列进项税额的实例分析
【基本案情。
某国有商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5年下半年企业应交税金出现非经营性的明显下降。为了弄清企业应纳税款下降的真实原因。税务人员对该企业实施纳税检查。税务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该企业下半年账面销售额和销项税额总量与上半年基本持平,购进商品额与进项税额却比上半年大得多,企业财务人员解释说:上半年由于年初库存待抵,进货也较下半年少,下半年进货较多,出现库存积压。查看账目,企业库存商品也的确比上半年增加不少。
【分析处理。
税务人员接着对库存商品账进行了分析,发现当时已是冬季,但是商场夏季商品库存量较大,觉得这里头有些问题,决定抽查其中两种商品,另外准备一部分人力设法查看企业库存商品盘点表。
作好上述准备后,第二天商场刚一上班,税务人员即到了商场财务科,时至月初商场刚结完上月账目,商场在毫无思想准备的情况下,加上财务科负责人不在,税务人员从商场内部核算材料中查出库存商品盘点表,与财务科库存商品同期数目对照明显不一致,证实商场库存数字不实。财务科长和商场负责人在事实面前,终于承认该商场确有多列进项税款的问题。
原来有的企业为了招揽生意,利用有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格,为购货单位开具多于实际购货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将不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开给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购货企业),该商场就是通过这种手段取得大于实际进货金额和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从而虚增了其账面库存和进项税额。
处理意见:对商场除责令其限期补缴偷逃增值税52037元外,另处以10万元罚款,并要求负有直接责任的商场经理、财务科长作出深刻检讨。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企业进一步调查核实,再作处理。
【账务调整。
(1)商场应作账务调整
借:应付账款。
贷:库存商品。
应交增值税――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2037
借:营业外支出――税务罚款。
贷:其他应交款。
(2)补缴和上交罚款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52037
其他应交款。
贷:银行存款。
实例四:销售不作收入,冲减产成品
【基本案情。
某塑料厂,是镇办集体企业,属小规模纳税人,主要产品有塑料纺织袋、塑料薄膜内袋和塑料管三种。2005年10月,在进行税收检查时,税务检查人员进厂先到各生产车间熟悉生产情况,在调查了各产品的生产过程之后,开始对企业的账簿资料进行检查。
【分析处理。
这个厂对产成品的核算,设置了产成品明细账和分品种的产品销售明细账,经对照查核,看到在销售明细账上缺少“薄膜内袋”明细账户,再查看产成品明细账上的“薄膜内袋”明细账户,却明显地记录着“贷(减)”方数字,经翻阅记账凭证和有关原始单据,看对方科目都是“银行存款”,而且都以汇兑结算方式结算货款。经过落实,该厂生产的纺织袋和薄膜内袋一般是配套出售,同开一张发货票分列产品金额,在这种情况下,企业采取了纺织袋销售作收入,而薄膜内袋销售直接冲减产成品的手法逃避应交增值税。其会计处理为:
(1)纺织袋销售额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2)薄膜内袋销售额
借:银行存款
贷:产成品――薄膜内袋
2005年1~9月份以上述手法共匿报薄膜内袋的销售收入159230元,漏计应交增值税9013元。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义务人。”销售产品,不应冲减产品,而应按其销售额计算应交增值税。
【账务调整。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实例五:瞒报销售收入,偷逃增值税
【基本案情。
某商业零售企业为一小型集体企业,属小规模纳税人。该企业为了增加利润,购进商品记入“商品采购”科目,销售商品抵减“商品采购”不作营业收入,漏交增值税。
税务人员对该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商品采购”科目借方一笔发生额,在贷方出现多笔发生额,这与会计制度的要求不相符。如审查“商品采购”账户中,有一笔从广东某公司采购文化用品26350元,而贷方有若干笔之和等于26350元。“商品采购”账户,发生一笔借方额,不可能发生若干笔贷方发生额。带着这个疑点,随即查看了“商品采购”贷方发生额的记账凭证,其所附的原始凭证均为现金交款单,询问有关人员得知其为商品的销售额。企业在采购商品时,所作的会计分录为:
借:商品采购。
贷:银行存款。
企业在销售商品时,不作营业收入,直接冲减“商品采购”,将“商品进销差价”转作“其他业务收入”,会计分录为:(毛利率为20%)
借:现金。
贷:商品采购。
其他业务收入。
企业用同样的手段,共计销售商品158200元。
【分析处理。
税务人员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3条规定:“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者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该商业企业的商品零售额不作销售收入,漏交增值税。
【账务调整。
(假设综合毛利率为15%)
(1)将已到货的“商品采购”全部入库
借:库存商品。
贷:商品进销差价。
商品采购。
(2)计算应交增值税为[181930÷(1+6%)×6%=10297.92元]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10297.92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10297.92
(3)交纳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10297.92
贷:银行存款10297.92
实例六:购进非应税项目计算进项税额少纳税
【基本案情。
税务人员对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家国有商业企业)纳税申报审核时发现,申报进项税额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中有二份水泥和一份建筑用钢材发票,而该企业并未经营水泥和钢材,属于购进非应税项目计算进项税额,税务人员进一步审核了2005年以来企业的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又发现三份购入建材用于厂房和职工宿舍楼大修的专用发票,共计票面金额152000元,税额25840元。
【分析处理。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对于纳税人取得的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不得作为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额。对于该企业少纳的税款25840元限3日内补缴入库,并处以5000元罚款。
【账务调整。
借:在建工程――工程物资。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5840
借:营业外支出――税务罚款。
贷:其他应交款。
补缴税款、上缴罚金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25840
其他应交款。
贷:银行存款。
由于上述购入物资已全部用完,工程已经完工:
借:在建工程。
贷:在建工程――工程物资。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实例七:退回出口应税消费品,未补应交税款
【基本案情。
2005年11月15日企业将5000瓶化妆品销售给外贸企业公司,由公司自营出口,每瓶售价60元(含消费税)。化妆品消费税税率为30%。公司出口的售价为每瓶20美元,按当月1日汇率1:8.24折合为人民币记账,12月10日收到税务机关的退税。12月25日因质量原因退货300瓶,汇率未变。(不考虑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企业作了如下账务处理:
(1)公司购入化妆品时
借:库存商品。
贷:银行存款。
(2)公司出口化妆品时(20×5000×8.24)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3)结转主营业务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4)申请出口退税时[应退税额=300000-300000÷(1+30%)=69230.77]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69230.77
贷:主营业务成本69230.77
(5)收到退税时
借:银行存款69230.77
贷: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69230.77
(6)退货时(20×300×8.24)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贷:银行存款。
(7)冲减销售成本:
借:库存商品。
贷:主营业务成本。
【分析处理。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第11条及其《实施细则》第22条规定,除国家限制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外,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3条规定,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退税后,发生退关,报关出口者必须及时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缴已退的消费税税款。因此公司因质量原因发生退货时,除了应作销售退回和冲减销售成本的账务处理外,还应补交出口退税的部分税款:
应补交税款为(69230.77÷5000)×300=4153.85(元)
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主营业务成本4153.85
贷:银行存款4153.85
实例八:隐匿投资收益,偷逃所得税
【基本案情。
2006年4月,某市税务稽查分局在对该市一大型食品公司进行2005年纳税情况检查的过程中,发现两笔可疑的账务处理业务:
借:应收账款――××饭店。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04000
分录摘要注明是2005年2月向本市某饭店销售食品、饮料;3月份该公司又将这笔业务从“应收账款”科目转入了“其他应收款”科目,至此长期挂在账上。
借:其他应收款――××饭店。
贷:应收账款――××饭店。
稽查人员发现第2张记账凭证后未附如何凭证,只是用小字注明“转投资”字样。在询问财务人员时,他们解释说:该饭店向本公司购货,但因资金紧张,暂时不能支付价款,但因双方早有投融资意向,因此经协商,将这笔货款转作投资处理,后因工作疏忽未将其转入“长期投资”账户。税务人员经查阅有关合同材料,了解到该企业与××饭店早就签订合同,公司与企业以30%的比例进行投资分成。同时发生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中,2005年12月31日收到一笔224640元的款项,摘要中注明为回收欠款,然而记账凭证下所附的银行汇款凭证上却注明为××饭店利润分配注示。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其他。
【分析处理。
这是一起典型的将投资收益长期挂在往来账上,造成既无投资又无收益的案例。在对这类问题进行检查时,需仔细稽核应收、应付往来账及所附的原始凭证。
按照税法及有关财务制度规定,企业对外投资获得的利润或股利及利息收入均应计入投资收益。该企业上述行为为偷税行为,根据《征管法》规定,除应补交企业所得税款7.41312万元(224640×33%)以外,还应处以所偷税款2倍的罚款。
【账务调整。
借:长期投资――××饭店。
贷:其他应收款――××饭店。
借:其他应付款――其他。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借:所得税74131.2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74131.2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74131.2
利润分配――税收罚款148262.4
贷:银行存款222393.6
实例九:利用“预收账款”截留利润,偷逃所得税
【基本案情。
2006年4月,某市税务稽查分局在对该市一家机械设备厂进行2005年度所得税缴纳情况检查时,发现该厂有大量预收设备款的业务。经核查有关销售合同,稽查人员发现多数合同已经实现,又经对购货方企业询问,合同单位已经收到发出的货物,但是该机械设备厂却未结转收入。另外,经审核,“产品销售成本”中的单位成本远高于“产成品”账户中的单位成本。由此税务机关初步认定该厂已结转“预收账款”中的销售成本。后经对企业财务人员询问,发现该企业利用“预收账款”进行利润截留的事实。
【分析处理。
企业截留利润往往以“预收账款”为调整器。按照企业财务制度与税法的有关规定,预收账款要在货物发出后,才形成企业销售收入。因此,当企业有一定数量的预售货物业务时,就可以使企业保持微利,甚至亏损,达到偷逃所得税的目的。
具体操作方法为:企业首先确定当月的利润额(微利),然后将当月成本、费用发生额与所开发票销售额相比较,如果费用成本过小使得利润额大于预定利润,则将差额以“预收账款”中发出产品的耗用材料成本摊入当月销售成本抵消;反之则按实际数入账。
所以机械设备厂2005年度“预收账款”中的128.456852万元,其制造成本已提前结转,销售已经实现,该数额实为其多年来截留利润的累计额。由此可见,企业通过多列成本、销售收入挂往来账等方式隐匿销售利润。因此我们在日常的稽查工作中,应对长期亏损或长期微利的企业进行重点审查。
该企业挂账的销售收入为128.456852万元,应补缴增值税18.664671万元(1284568.52÷1.17×17%),调增利润109.792181万元(1284568.52-186646.71),补交企业所得税款36.23142万元(1097921.81×33%),并处以偷税额2倍的罚款。
【账务调整。
借:预收账款1284568.52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097921.81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86646.71
借:所得税362314.2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362314.2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锐(已交税金)186646.71
贷:银行存款186646.71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362314.2
利润分配――税收罚款724628.4
贷:银行存款1086942.6
实例十:将购进材料重复记账,偷逃所得税
【基本案情。
2006年4月,某市税务稽查分局在对该市某服装公司进行纳税检查时,在“原材料”账户借方发现了两笔日期相近、数量、金额完全相同的购入原材料记录。这笔业务处理引起了稽查人员的注意,经翻阅有关记账凭证,审查“应付账款”的明细账目及材料盘点表发现如下问题:
该公司2005年3月从某厂购入原料一批,材料已验收入库,月末发票尚未到达,按订货合同价格入库。
借:原材料。
贷:应付账款。
2005年4月,估价入账的材料费并未实行“红字”冲销,而是在收到对方结算凭证后,又以发票为依据,再一次入原材料账。
借:原材料。
贷:银行存款。
为了掩盖重复记账的事实,该公司又在2005年年末材料盘点时,以“盘亏”的名义将价款列入“管理费用”。
【分析处理。
按照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对尚未收到发票,但却已验收入库的材料,在月末应按计划成本或合同估价暂时入账,下月初作相同的分录(红字)予以冲回。以便下月付款或开出汇票后,按正常的程序记账。
案例中所述的公司,利用重复记账的方法多记材料费用,并虚列成本、费用、挤占利润,是偷税行为。我们在稽查中,应特别留意这种材料已验收入库,发票尚未到达业务的账务处理,应审查企业下月初是否作了红字冲销分录,如果没有则应调阅材料盘点表,确定企业是否利用“盘亏”,将材料费用列入了当期费用。对案例中的公司,根据《征管法》的规定确定为偷税行为,调增利润4万元,补交所得税1.32万元(40000×33%),并处以偷税款2倍的罚款。
【账务调整。
借:应付账款。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利润分配――税收罚款。
贷:银行存款。
实例十一:多计提坏账准备,少交所得税
【基本案情。
2006年4月,税务稽查人员在对某企业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该企业从2004年年度开始实行计提坏账准备的财务制度,2004年“应收账款”账户期末借方余额140万元,按0.4%计提坏账准备后,“坏账准备”贷方余额5600元。2005年,该企业发生坏账损失4000元,经冲销后,贷方余额1600元。2005年年末“应收账款”期末借方余额为89万元,按0.4%计提坏账准备,“坏账准备”账户应为贷方余额3560元,而实际上企业的“坏账准备”账户贷方余额为5160元,比规定标准多计提坏账准备1600元,从而减少利润1600元。
【分析处理。
按照我国财务制度以及有关税法规定,企业可以采用应收账款百分比法来计提坏账准备,百分比为0.3%~0.5%,计提的坏账准备可以列入当期的期间费用――管理费用中,进行税前扣除。
该案例中所述的情况属于以后年度提取坏账准备时,该年年末“坏账准备”贷方余额小于应收账款借方年末余额乘以坏账率,所以在2005年末计提“坏账准备”时,正确的分录应如下:
890000×0.4%-1600=3560-1600=1960(元)
借:管理费用。
贷:坏账准备。
经调查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企业财务人员水平太低,税务稽查人员令其调增利润1600元,并限期补交所得税款528元。在对这类问题进行检查时,我们应注意核算“坏账准备”贷方余额同“应收账款”借方期末余额之间的关系。
【账务调整。
借:坏账准备。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实例十二:利息资本化计算有误,漏缴企业所得税
【基本案情。
税务人员对某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度的资本化利息进行重点审查,发现该股份公司将本年度全部借款费用都计入在建工程,税务人员经过重新计算,认为企业计算有误。相关资料如下:
该股份公司2005年9月1日开始建造一座新的生产线,到年底实际发生支出150万元。生产线2005年6月底完工并交付使用。2005年1~6月份发生的建造支出分别为20万元、60万元、15万元、20万元、100万元、80万元。建造该生产线,实际发生借款资金如下:
(1)2005年1月1日借入1年期借款150万元,年利率8%。
(2)2005年3月1日借入2年期借款120万元,年利率10%;
【分析处理。
假设该企业2005年度未发生其他资本性资产购置支出,并且全部借款都是从金融机构借入。
该股份公司计算出本年度借款费用,并全部计入在建工程:
本年度借款费用=150×8%+120×10%×10÷12=12+10=22(万元)
该股份公司账务处理为:
借:在建工程。
贷:预提费用。
税务人员认为应将本年度全部借款费用与应资本化的借款费用的差,计入财务费用,在年度内税前予以扣除。计算如下:
1~6月份应与资本化利息:
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150×6÷6+20×5.5÷6+60×4.5÷6+15×3.5÷6+20×2.5÷6+100×1.5÷6+80×0.5÷6150+18.33+45+8.75+8.33+25+6.67262.08(万元)
加权平均利率=[(150×8%×6÷12+120×10%×4÷12)÷(150×6÷6+120×4÷6)]×100%(10÷230)×100%4.35%1~6月份应与资本化金额=262.08×4.35%=11.4(万元)
2005年度可直接扣除金额=本年度全部借款费用-应资本化的借款费用(150×8%+120×10%×10÷12)-11.422-11.410.6(万元)
正确的账务处理为:
借:在建工程。
财务费用。
贷:预提费用。
所以,该股份公司的调整分录应为:
借:财务费用。
贷:在建工程。
实例十三:多计提折旧,少缴纳所得税
【基本案情。
某企业2004年与2005年相比,资产配置发生如下变化:
(1)2005年2月份该企业自建厂房一幢,已竣工并通过验收,同月投入使用,由“在建工程――厂房”账户转入“固定资产”账户,原值840000元。
(2)2005年5月份因二车间2台剪板机影响产品质量,且机器寿命期已结束,经厂务会决定申报报废,同月将该项固定资产转入“固定资产清理”账户,该2台剪板机原值为480000元。
(3)2005年8月20日,厂务会研究决定,停止一车间“A”产品的生产(季节性原因),该车间占有厂房原值554000元,机器设备原值780000元。
【分析处理。
在实际调查核实上述经济业务的前提下,复算企业应计提的折旧额,再与企业账面已计提的折旧相比较,从中确认是否正确。该企业原有房屋原值为1544000元,机器设备总原值2376000元,汽车原值370000元,2005年总计提折旧为294864元。
(1)2005年应计提折旧
房屋:(1544000×2.6%)+(840000×2.6%)×10÷12=40144+18200=58344(元)
机器设备:(2376000×7.5%)-(480000×7.5%)×7÷12=157200(元)
汽车:370000×10%=37000(元)
合计应计提:58344+157200+37000=252544(元)
(2)多计提折旧
294864-252544=42320(元)
【账务调整。
(1)借:累计折旧。
贷:本年利润。
(2)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2320元,补征所得税=42320×33%=13965.6(元)
借:所得税13965.6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13965.6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13965.6
贷:银行存款13965.6
实例十四:以“返还资金”方式接受捐赠,偷漏税款
【基本案情。
2006年4月份,税务人员对甲商业公司2005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审查。通过查阅该企业的账簿,发现甲商业公司与乙服装生产企业往来密切,乙企业的产品基本上由甲商业公司代销与经销。税务人员发现2月份该商业公司接受捐赠汽车一辆,即2005年2月乙企业将新购置的一辆汽车捐赠给甲商业公司,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为120000元,税款为20400元。甲商业公司的账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0400
贷:资本公积――接受捐赠资产准备。
递延税款。
【分析处理。
税务人员对甲商业公司的经济业务进行认真分析,并询问有关人员后得知,甲商业公司和乙服装公司基本上形成买断关系,由甲商业公司一家承销,据此,捐赠实为服装公司的返利行为,所以甲商业公司不应按一般的捐赠对待,应将收到的返利金额调减商品采购成本。
税务人员于是跨年度审查,由于返利金额不易分清属于哪一种商品,所以直接调增200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并补缴各项税款,具体如下:
应补缴增值税=140400÷(1+17%)×17%+2040040800(元)
应补缴城建税=40800×7%=2856(元)
应补缴教育费附加=40800×3%=1224(元)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40400÷(1+17%)-2856-1224115920(元)
应补提企业所得税=115920×33%=38253.6(元)
根据上述计算,甲商业公司会计分录调整如下:
借:固定资产。
资本公积。
递延税款。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40800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40800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42333.6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38253.6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77666.4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77666.4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38253.6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
贷:银行存款4233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