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企业所得税重点自查部分
[1]有否不按规定的结算方式及时结转工程结算收入。
[2]有否虚记或重记外购材料业务,导致虚增材料数量和成本。
[3]有否违反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将不属于材料成本的费用、支出或损失挤入材料成本,虚增材料成本。
[4]有否将材料成本部分费用提前挤入生产成本(如将采购保管费等直接列入“管理费用”或“辅助生产”等)。
[5]有否不按规定归集和核算加工改制材料的成本。
[6]有否不按规定的方法正确核算发出材料的数量和成本。
[7]有否虚构工程成本项目的“材料量”、“人工费”、“机械施工费”以及其他直接和间接费用。
[8]工资费用等工程成本有否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进行列支。
[9]是否按规定的核算程序和方法对工程成本与期间费用进行归集和分配。
[10]是否工程结算收入与工程结算成本不对应,有否将当期未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未完工程成本提前结算成本。
[11]有否重复列支税金。
[12]有否出现税金串户,将个人所得税等项目挤入税前列支,挤占利润的现象。
[13]“坏账损失”、“业务接待费”等期间费用有否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进行列支。
[14]投资收益中属于税后利润的联营企业分回利润和股息收益(股息、红利),在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接受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情况下,有否计算补缴企业所得税。
[15]有否将购建“固定资产”等资本性支出在税前扣除。
[16]有否将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在税前扣除。
[17]有否将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的财物损失在税前扣除。
[18]有否将税收滞纳金、罚款在税前扣除。
[19]有否将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各种赞助支出在税前扣除。
[20]灾害事故损失的赔偿有否从实际损失中扣除后才在税前列支。
[21]有否在税前扣除与收入无关的支出。
4.金融保险业纳税自查
[1]有否将贷款利息、保费收入长期挂在“应付账款”等科目,不按规定及时结转收入。
[2]罚款、罚息、加息、邮电费、账单费等有否全额计缴营业税。
[3]有否将对工业、流通等其他企业的放款利息收入记在“金融企业往来收入”,不按规定申报纳税。
[4]代理发行国库券的手续费收入是否不按规定申报纳税,(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可直接入“公积金”、“公益金”科目)。
[5]超过合同约定期限(含展期)半年内的逾期贷款利息有否根据权责发生制计入利息收入进行申报纳税(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6]贷款利息坏账部分是否有直接冲减利息收入。
[7]按合同规定到期但未能收到的融资租赁收益有否根据权责发生制计入租赁收益账进行申报纳税。
[8]有否将一般贷款的利息收入作为转贷业务来处理。
[9]单位或个人委托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其利息收入应计缴的营业税是否已由受托方代扣代缴。
[10]有否将贷款利息、保费等收入直接冲减成本或费用。
[11]在购建固定资产(营业用房或宿舍)的过程中有否出现一方出资,一方出地,按面积比例分配实物但不按规定申报纳税的现象。
[12]保险公司将储金贷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时,是否按其所收利息全额计缴营业税,有否不按规定从中扣除部分利息转作保费收入。
[13]有否将一般保费收入作为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来处理。
[14]按合同规定到期应收未收的保险费是否根据权责发生制计入保费收入进行申报纳税。
[15]保险公司初保人向投保人收取的保费是否全额计缴营业税,有否不按规定从中扣除分保费支出。
[16]将应收保费全额记入保费收入,再用红字(或在成本)冲销(列支)无赔偿奖励方式出账的是否按收入全额计缴营业税,有否从中扣除少收保费部分。
[17]从事人寿业务的保险公司对营销员(非雇员)佣金收入有无按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
[18]证券交易手续费是否全额计缴营业税,有否不按规定从中扣除转给证券交易所(或证券交易所坐扣)和返还给客户手续费。
[19]证券部门从事证券回购业务是否反映在金融机构业务往来,有否按“金融商品转让”税目计缴营业税。
[20]证券公司有否将自营证券(或将自有资金转到个人账户上进行证券投资)取得的买卖差价收入不入账。
[21]证券公司有否以自有资金用于一级市场认购新股,然后将中签新股在二级市场上出售取得的差价不入账。
5.邮电通信业纳税自查
(1)营业税重点自查部分
[1]有否将通信收入长期挂在“应付账款”、“营业款结算”等科目,不按规定及时结转通信业务收入。
[2]“集邮商品”的销售收入有否计入营业收入。
[3]邮政部门、集邮公司零售集邮商品有否混淆为批发(调拨),不按规定全额计缴营业税。
[4]分支机构或下属的营业部门有否截留或隐瞒收入。
[5]电话号码的选号费有否全额计缴营业税。
[6]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电信劳务服务的电信单位有否按规定全额计缴营业税。
[7]收取的通信建设基金等价外费用有否按规定全额计缴营业税。
[8]提供电信劳务的同时附带销售专用和通用电信物品(如电报纸、电话号码薄等)的收入有否按规定全额计缴营业税。
[9]有否将业务收入直接冲减业务成本或费用。
[10]已完工的代办工程有否将工程决算款结转营业收入。
[11]有否将附营业务的高税率项目混在低税率项目申报纳税。
[12]邮政部门代出版单位收订、投递和销售各种报纸、杂志的业务有否错按增值税进行申报纳税。
[13]邮政部门取得手续费是否全部错按“服务业”税目进行申报纳税。
[14]出租电报、电话等电路设备是否给按“服务业”税目进行申报纳税。
[15]非电信部门直属的信自台,其向用户提供电话信息服务取得的收入,是否错按“邮电通信业”税目进行申报纳税(应按“服务业”税目)。
(2)企业所得税重点自查部分
[1]有否将营业收入长期挂账,不及时进行结转。
[2]有否将滞纳金、罚款等收入留在账外,不按规定结转。
[3]有否将投资取得的收益留在账外或直接作为职工福利列支,不按规定进行结转。
[4]有否虚记或重记外购材料业务,导致虚增材料数量和成本。
[5]有否违反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将不属于材料成本的费用、支出或损失挤入材料成本,虚增材料成本。
[6]有否将材料成本部分费用提前挤入生产成本(如将采购保管费等直接列入“管理费用”或“辅助生产”等)。
[7]有否不按规定的方法正确核算发出材料的数量和成本。
[8]是否按规定的核算程序和方法对工程成本与期间费用进行归集和分配。
[9]有否重复列支税金。
[10]有否出现税金串户,将个人所得税等项目挤入税前列支,挤占利润的现象。
[11]工资费用、救济性捐赠、坏账损失、业务接待费等有否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进行列支。
[12]投资收益中属于税后利润的联营企业分回利润和股息收益(股息、红利),在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接受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情况下,有否计算补缴企业所得税。
[13]有否将购建“固定资产”等资本性支出在税前扣除。
[14]有否将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在税前扣除。
[15]有否将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的财物损失在税前扣除。
[16]有否将税收滞纳金、罚款在税前扣除。
[17]有否将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各种赞助支出在税前扣除。
[18]灾害事故损失的赔偿有否从实际损失中扣除后才在税前列支。
[19]有否在税前扣除与收入无关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