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税种税务稽查技巧
15.1 增值税的稽查
1.增值税税务稽查程序
(1)税务稽查目标
[1]确认实现的销售额及销项税额申报是否准确完整。确认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否真实、合法。确认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是否合法。确认适用的税率是否准确无误。确认应缴增值税额计算是否准确,申报是否及时。确认进项税留抵税额是否真实、合法。
(2)税务稽查步骤与要点
[1]销售额的税务稽查程序。
执行或导入收入项目的一般税务稽查程序,确认应税销售额是否完整准确申报。
执行或导入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长期投资、职工福利费、营业外支出等项目一般税务稽查程序,确认视同销售额是否完整准确申报。
汇总上述税务稽查步骤的结果,建立本项目的税务稽查结论。
[2]销项税额的税务稽查程序。
结合销售额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稽查程序,审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入账数及入账时间是否与实现的销售额相适应。
根据销售额税务稽查的分类结论,审查适用税率是否准确,是否正确使用不含税价格计算销项税额。
执行往来类以及成本、费用、支出类项目有关的税务稽查程序,确认价外费用是否计入应税销售额申报。
汇总上述税务稽查步骤的结果,建立本项目的税务稽查结论。
[3]进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税务稽查程序。
索取或编制进项税额分析表,并与进项税额明细账调节核对。
结合存货及费用类项目一般税务稽查程序,审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入账数及入账时间是否与实现的购进额相适应。
索取或编制准予抵扣的增值税发票抵扣联清单,执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稽查程序,确认已入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真实可靠性。
索取或编制准予抵扣普通发票或收购凭证清单,审查其合法性。
抽样检查已计入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普通发票或收购凭证是否错误列入不可抵扣项目:购进固定资产、购进非免税农业产品、直接为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购进货物或劳务、直接为免税项目购进货物或劳务、直接为工程项目购进货物或劳务、直接为集体福利项目或职工个人消费购进货物或劳务、购进货物发生退货或折让、非正常损失购进货物。审查方法可包括:分析借方科目性质;分析购进货物或劳务的类型和用途;追查需求立项、预算、采购、入库、领用、产出过程。
结合存货、待处理财产损溢项目的税务稽查程序,审查进项税额已结转入账在仓储保管期间发生非正常损失的货物,或非正常损失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是否计入“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结合存货领用的税务稽查,审查进项税额已计入“进项税额”科目货物改变用途后,其进项税额是否计入“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审查进项税额转出数计算方法的合理性。
汇总上述税务稽查步骤的结果,建立本项目的税务稽查结论。
[4]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稽查程序。
参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试行)》、《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稽核办法(试行)》、《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计税、扣税凭证稽核检查办法(试行)》执行。
[5]出口销售收入适用“免、抵、退”税务稽查程序。
审查出口企业是否持有下列合法证件,以确认其适用“免、抵、退”的资格:有关部门批准其出口经营权的批件;工商营业执照;退税登记证等。
索取或编制申报退税的货物分析表,并与申报表、明细账相核对,同时审查其货物是否属于税法规定的退税范围。
审查申请退税的审批程序,确认“免、抵、退”税的时效性。
审查下列资料申报是否齐全,是否合法: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发票(抵扣联)或普通发票;出口货物销售明细账;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出口收汇单证;其他有关资料。
核对申报表及上述资料在各项内容是否相互一致。
结合收入、存货、相关成本费用项目的一般税务稽查程序,确认申报表及上述资料所载明交易事项的真实性,必要情况下,可函证。
正确划分自营出口、代理出口、易货贸易出口、来料加工出口、进料加工出口、兼营内销及出口等业务类型,审查退税率、征税率的适用是否正确,复核免、抵、退计算的准确性。
汇总上述税务稽查步骤的结果,建立本项目的税务稽查结论。
2.增值税销项凭证的检查
对销项凭证的检查,包括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检查和普通发票的检查两部分,由于我国实行凭专用发票注明的税款抵扣制度,所以在实际检查过程中,多数税务检查人员对专用发票的检查比较重视,而忽视对普通发票的检查,这显然是不全面的。
(1)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检查
[1]对纳税人购、用、存专用发票的情况进行核实,查阅购票证,清点结存票,与申报开发部对照,查实专用发票的已用份数。将查实已用的专用发票所列款项与相关销售账簿进行对照核实。将查实已用的专用发票所列税额与“应交税金”有关销项税金明细账户核实。税务机关代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专用发票其存根联与记账联应与有关增值税完税凭证对照核实。并由上一级主管税务机关组织检查。
对专用发票稽核出的问题,属于销项税额的部分稽核人员应逐笔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凭证)稽查检查记录》并按程序予以处理。进项税额部分凡属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稽查核人员应逐笔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凭证)稽查核检查记录》;凡属于其他扣税凭证的,稽查人员应逐笔填写《增值税其他扣税凭证稽查检查记录》。对需要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传递手续,待查证结果回复后,再行处理。
(2)对普通发票的检查
[1]检查企业对普通发票的管理情况,主要是核实发票的领、用、存数量是否准确,发票的开具是否正确,发票所反映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等情况。检查普通发票的记账情况,看企业有无销售货物开具普通发票将销售货款不入账或者记账不准确等情况。查检普通发票的红冲情况,目前利用普通发票红冲销售额从而偷逃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应加强检查红冲发票的依据是否充分、合法。
检查普通发票开具的合法性,看其有无大头小尾等违法乱纪行为存在等。
3.增值税销项税额的检查
增值税销项税额从反映形式上看包括3个方面:一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反映的数额;二是普通发票反映的数额;三是企业实际发生但不需要开具发票的销售额或者视同销售的数额。因此进行纳税检查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销售方式的确认
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物,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销售方式的确认是通过不同的销售方式和结算方式来具体进行的。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共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额或者取得索取销售凭据的当天。根据这两个要点,在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时,要结合不同的销售方式来进行。其中特别要注意:
[1]检查销售合同,确定纳税人的销售方式。
[2]检查纳税人所开出的发票金额是否真实;应当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数与当月会计报表数、纳税申报表中反映的销售额以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等多方数据进行核对,如果发现不一致,就要查明原因。
[3]有无属于自产自用,不记销售或者故意降低销售价格,不按规定确定计税销售额的现象。
有些企业的财务人员以为企业自产自用的产品不作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或者低价销售税务机关难以发现,结果往往是聪明反被聪明误。
【例】上海某家具厂(一般纳税人)生产200张办公桌销售给另一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单价为500元/张,共收入取价款11.7万元,计算销售税额1.7万元。税务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这种类型的办公桌市场售价最低为700元/张,因此,决定依法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征税。经查实,这批办公桌耗用的各种原辅材料、人工费用等13万元,则:
组成计税价格=13×(1+10%)=14.3(万元)
销项税额=14.3×17%=2.43(万元)
家具厂应补税款=2.34-1.7=0.73(万元)
税务机关之所以对该企业补税,就在于办公桌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因此纳税人要注意,策划税收、降低纳税在成本要把握度的界限,否则,赔了夫人又折兵。
[4]检查纳税人将货物用于投资的行为。可通过“长期投资”、“库存商品”、“原材料”以及投资协议等确认企业是否利用自产品或者原材料对外投资是否将其按视同销售计提增值税。
[5]检查企业自产品或者原材料等用于分配和捐赠的情况。这里重点检查两点:一是看其是否发生分配或者捐赠行为,如果发生,是否计提相应的增值税;二是计价是否正确,税额确定是否合理。
(2)记账问题
[1]审核“银行存款”日记账。凡属于“银行存款”借方对应的账户不属“主营业务收入”、“应收账款”的情况,都应逐一核实,看是否存在转移收入问题。对于“银行存款”借方对应的账户,即有“主营业务收入”,又涉及往来账、所有者权益、营业外收入等账户的情况,也应进一步查实是否属价外收入或随产品销售单独记价的包装物等收入未记销售的问题。
[2]审核“主营业务收入”账户。
对生产同一税率产品(无其他收入)的企业,首先要检查企业财务报表中的利润表,看“主营业务收入”累计数与增值税税率的乘积是否等于《增值税计算表》中的“销项税额”累计数。检查企业“销项税额”的提取是否正确,是否有销售不提销项税额或少提销项税额的现象。
对生产不同税率产品或有其他收入的企业,首先应检查企业是否按不同税率的产品销售分别进行核算,未分别核算的,是否提高税率统一计算销项税额;对能够按不同税率产品销售分别核算的,则应按产品的分类,逐项检查“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再分别对应各产品适用的税率与之相乘,看是否有销售不提销项税额或少提销项税额(特别是高税率产品按低税率计税)的现象。
抽查“主营业务收入”账户贷方发生额,看企业有无故意滞后销售或明显低价格的销售给关联企业产品以及不符合规定的让利冲减收入后再计收入的现象或者采取还本销售、以旧换新销售按新旧货物差价计收入的现象。
逐笔检查“主营业务收入”和“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账户的贷方红字发生额,看企业的销货退回和折让是否真实(比如仓库是否记录货物退回)、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取得退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产品销售退回与折让证明单》)冲减销项税额,冲减税金的计算是否正确。
[3]检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等账户。看企业有无将混合销售收入或价外费用人为分为“主营业务收入”和非应税的“其他业务收入”,或者其他应税收入虽记入“其他业务收入”或“营业外收入”,但未计提销项税额的现象。
[4]检查“库存商品”、“产生成本”账户。通过各月《凭证汇总表》,看其中“库存商品”的贷方发生额与“主营业务成本”的借方发生额是否相同。若不同,则应对“库存商品”的贷方发生额逐笔进行检查,并可通过对库存商品仓库中的实地盘存,看是否有以下情况发生:
有无将自产的产品直接用于在建工程等非应税项目,而未计销售、未提销项税额现象。
有无将自产的产品直接用于对外投资,而未计销售、未提销项税额的现象。
有无将自产的产品直接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而未计销售、未提销项税额的现象。
有无将自产的产品直接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而未计销售、未提销项税额的现象。
有无将自产的产品无偿赠送他人,而未计销售、未提销项税额的现象。
有无将自产的产品移送给外地的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用于销售,而未计销售、未提销项税额的现象。
有无将自产的产品直接用于串换材料、抵偿债务,而未计销售、未提销项税额的现象。
从记账原理上检查,可检查“库存商品”、“生产成本”明细账,看对应账户。如果“生产成本”直接与“现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借方发生对应关系,很可能是完工产品不转达库存,直接从车间销售不记销售收入的情况;如果“库存商品”账户的贷方与“原材料”或“应付账款”账户的借方相对应,多数是以货易货或以货销账的情况,应注意按销售收入确定的方法调增应税销售额。
当然,检查以上情况时,我们还要对应“在建工程”、“长期投资”、“短期投资”、“利润分配”、“应付福利费”、“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等账户进行检查和确认。”
[5]检查“原材料”、“自制半成品”、“低值易耗品”等账户的贷方发生额。看企业有无将原材料、自制半成品、低值易耗品等对外销售挂历在“往来账户”或用于抵偿债务、串换材料、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以及无偿赠送他人等,不计销售、不提销项税额的现象。
[6]检查“生产成本”、“营业费用”、“财务费用”、“应付福利费”等费用类账户的贷方发生额或借方发生额,看企业有无销售残次品、下脚料或提供应税劳务以及收取的价外费用等未记“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而是直接冲减以上费用,漏记销项税额的现象。
有些企业材料销售作报盘亏处理,从而偷逃增值税。企业销售剩余材料时,不计销售收入,而是作盘亏处理,一方面漏计销项税额,一方面不转销进项税额,双向偷逃增值税费。如某企业2005年出售材料取得收入56万元,为了偷逃税款,平时将销售额记在其他应付款账户中,到年底借资产盘点之机,将56万元的材料销售额作为一般性的盘亏处理,漏缴增值税9.52万元,城建税费0.95万元。
对这种逃税问题,主要采用审阅法进行检查。对上例,先从会计报表上发现资产盘亏的情况,再找材料明细账,通过明细账查阅会计凭证,可见资产盘亏的对方账户是其他应付款,稽查其他应付款及会计凭证,发现所谓的材料盘亏,实际上是材料销售不记销售账,从而少纳增值税。
[7]检查往来账户。
检查“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等账户,看企业有无将外购或抵账收回的材料不入库,直接用于抵账、串换材料或赠送他人等,不计销售、不提销项税额的现象。
检查“其他应收款――代垫运杂费”账户,看企业有无不符合代垫运杂费条件的价外费用,未计销售、未提销项税额的现象。
检查“其他应付款――包装物押金”账户,看企业有无逾期的包装物押金未并收入征税的现象。
检查是否有应在结算期内申报纳税而未申报纳税的情况,重点检查“预收账款”、“发出商品”以及往来账户结合有关销售合同,确定是否应当在当期纳税。
检查有无不通过销售账户而直接冲减生产成本(库存商品成本)或挂在“征来账户”的情况。
[8]检查“固定资产”和“固定资产清理”账户。看企业有无销售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游艇、摩托车以及销售不符合“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标准的固定资产,而未提销项税额的现象。
[9]一定要检查企业各开户银行账户的银行日记账和对账单及现金日记账。看企业是否有无账经营不计销售、不提销项税额的现象。
(3)申报问题
对企业是否漏报、少报销售收入情况的检查,主要是将分月的收入总分类账与会计报表反映的应税销售额以及被检查单位申报的销售额相核对;各类收入总账与其各明细账反映的应税销售额相核对,各类收入换算的销售额合计数是否一致。
此外,还要注意是否存在纳税人转移纳税义务的情况,看纳税人有无通过出租、承包等形式使纳税义务转移等情况而没有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等现象。
15.2 消费税的稽查
1.消费税的税务稽查程序
(1)税务稽查目标
[1]确认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是否正确。确认适用的税率是否正确。确认应纳税额的计算是否准确。确认税款的申报缴纳是否及时、正确。
(2)税务稽查步骤与要点
[1]销售数量或销售额税务稽查程序。
索取或编制产品目录,并核对其完整性。
对照税法的规定,确认应征消费税的产品清单,确认从量或从价计征产品分类的正确性。
检查减免税应税消费品是否属于下列税法规定的范围: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免税;对工业企业以外的企业将外购白酒、化妆品分装出售,不征消费税;企业用旧汽车轮胎加工翻新对外销售和企业用外购已征消费税的散装酒出售,暂不征税;对消费者个人委托加工的金银首饰、珠宝、玉石可暂按加工费征税。
索取或编制应征消费税的产品销售数量或销售额分析表,并与有关的明细账相核对。
采用分析性复核程序,将各个时期的销售数量、投入产出数量、产成品数量与以前年度、预期数量作比较,并分析波动情况,对于异常变动,进一步查明原因。
执行或导入收入、存货项目一般税务稽查程序,以确认生产并销售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或销售额是否如数计入销售账户并申报。
执行或导入存货项目和有关的成本费用项目一般税务稽查程序,检查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部门、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是否存在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情况,确认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或销售额是否申报。
执行或导入存货、生产成本、其他业务支出项目的一般税务稽查程序,确认受托加工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或销售额是否申报。
检查纳税人消费品销售额中是否含有增值额,是否换算成应税销售额申报。
执行往来类以及成本、费用、支出类项目有关的税务稽查程序,确认价外费用是否计入应税销售额申报。
执行有关成本、费用、支出、往来类账户有关的税务稽查步骤,确认包装物收入是否计入销售额申报;必要时采取查询等方法了解包装物在销售时是否周转使用并收取押金,检查酒类产品押金是否在收取时、其他应税消费品的押金是否在没收时或一年以上未被收回时计入销售额。
执行或导入存货、负债类项目有关税务稽查程序,确认以物易物、抵偿债务的消费品销售数量或销售额是否申报。
检查销售或自产自用属于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作免税申报时,是否有完税证明。
检查各类应税消费品纳税环节适用的正确性。
[2]计税单价的税务稽查程序。
按产品种类编制全年价格情况一览表,对同一消费品的价格波动情况进行分析,并与同行业的一般价格水平相比较,若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按税法规定的权限核定计税价格。
检查属于生产并销售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是否与实际销售价格一致。
检查属于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是否按照税法规定的方法依序计价:按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加权平均价格;按同类消费品上月或最近月份的加权平均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检查受托加工的消费品是否按照税法规定的方法依序计价:按照受托方当月同类消费品的加权平均价格。按照受托方上月或最近月份同类消费品的加权平均价格。
计算加权平均价时,下列情况不得列入: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无销售价格的;计算组成计税价格的利润率应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利润率执行;计算计税价格的成本应为产品生产成本;检查以物易物、抵偿债务的消费品是否按照同类消费品的最高售价计税。
[3]适用税率及单位税额的税务稽查程序。
将纳税人申报的各不同应税消费品适用的税率或单位税额与规定的税率或单位税额相对照,检查税率的适用是否正确。
检查是否将不同税率或单位税额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进行销售,以确认是否按规定从高适用税率或单位税额计税。
若纳税人会计核算记录数量的单位与税法规定数量单位不一致时,审核换算标准及结果是否正确。
[4]税额抵扣税务稽查程序。
索取或编制申报税额抵扣的应税消费品分析表。
检查申报税额抵扣的应税消费品是否属于下列税法规定的范围:用外购和委托加工的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用外购和委托加工的已税白酒生产的酒;用外购和委托加工的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用外购和委托加工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珠宝玉石;用外购和委托加工的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用外购和委托加工的已税轮胎生产的汽车轮胎;用外购和委托加工的已税摩托车生产的摩托车等。
使用下列方法检查申报税额抵扣的应税消费品是否确实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分析税额抵扣的应税消费品与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在生产工艺上是否存在对应关系;追踪预算、入库、领用、产出过程。
执行或导入存货和生产成本项目有关的税务稽查程序,确认纳税环节、买价、领用数量方面申报的准确性。
分类检查适用扣税率或扣税额的准确性。
复核当月准予抵扣税额的计算情况,检查当月抵扣的税款是否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