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税收优惠政策
10.1 经济特区优惠
1.范围
深圳、珠海、厦门、汕头、海南。
2.主要税收优惠政策
(1)对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在经济特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外商投资企业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属于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者国家鼓励的其他项目,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在经济特区设立的从事服务性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超过500万美元,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在经济特区设立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金融机构,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者分行由总行拨入营运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企业申请,当地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0.2 保税区优惠
1.范围
上海(外高桥)、天津港、深圳(福田、沙头角、盐田)、广州、大连、青岛、张家港、福州、宁波、汕头、厦门、海口、珠海等城市的保税区。
2.主要税收优惠政策
(1)对在保税区内从事加工出口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
(2)对保税区基础设施建设所需进口的机器、设备和其他基建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对保税区内企业进口自用的建筑材料、生产和管理设备以及所需的维修零配件、生产用燃料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4)对保税区内企业进口专为生产出口产品所需要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予以保险期限税。
(5)转口货物按保税货物处理,复出口后免税。
(6)免税进入保税区的货物运往境内非保税区时,照章征收进口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7)保税区内企业生产加工的产品出口,免征出口关税。
(8)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内的物流园区,享受保税区相关政策,在进出口税收方面,比照实行出口加工区的相关政策,即国内货物进入物流园区视同出口,办理报关手续,实行退税;园区货物内销按货物进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货物按实际状态征税;区内货物自由流通,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10.3 出口加工区优惠
1.范围
江苏昆山、苏州、无锡、南通、南京、连云港、苏州高新区、镇江;上海松江、金桥、青浦、漕河泾、闵行;山东烟台、威海、济南、青岛;浙江杭州、宁波、嘉兴;辽宁大连、沈阳;广东深圳、广州;四川成都;北京天竺;湖北武汉;吉林珲春;重庆;福建厦门;天津;安徽芜湖;陕西西安;河北秦皇岛;内蒙古呼和浩特;河南郑州;广西北海;新疆乌鲁木齐。
2.主要税收优惠政策
对区内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其他基建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对区内企业进口自用的生产、管理设备和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维修零配件,生产用燃料,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物资、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区内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的进口原材料、零部件予以保税;区内加工企业生产制成品及其在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余料运往境外时,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免征出口关税。
10.4 经济技术开发区优惠
1.范围
大连、秦皇岛、天津、烟台、青岛、连云港、南通、宁波、福州、广州、湛江、上海(闵行、虹桥、漕河泾)、沈阳、温州、哈尔滨、长春、杭州、武汉、重庆、芜湖、萧山、惠州、南沙、昆山、融桥、威海、营口、东山、北京、乌鲁木齐、合肥、郑州、西安、成都、昆明、长沙、贵阳、南昌、石河子、西宁、********、南宁、太原、银川、拉萨、兰州、南京等。
2.主要税收优惠政策
(1)对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外商投资企业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以及属于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者国家鼓励的其他项目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另外,1992年以后批准的昆山、融桥、威海、营口、东山5个经济技术开发区,除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外,不能享受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其他政策。萧山、南沙、惠州等三个经济技术开发区实行沿海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减按15%税率征收政策。
10.5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优惠
1.范围
武汉、南京、沈阳、天津、西安、成都、威海、中山、长春、哈尔滨、长沙、福州、广州、合肥、重庆、杭州、桂林、郑州、兰州、石家庄、济南、上海、大连、深圳、厦门、海南、北京、苏州、无锡、常州、佛山、惠州、珠海、青岛、潍坊、淄博、昆明、贵阳、南昌、太原、南宁、乌鲁木齐、包头、襄樊、株洲、洛阳、大庆、宝鸡、吉林、绵阳、保定、鞍山、杨凌等城市内的高新技术开发区。
2.主要税收优惠政策
(1)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新办的高新技术内资企业从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
(3)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自其被认定之日所属的纳税年度起,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不包括北京市新技术开发试验区的新技术企业),其生产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可从获利年度起第一、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经海关批准,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设立保税仓库和保税工厂,海关按照加工贸易的有关规定,以实际加工出口数量,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10.6 沿海经济开放区优惠
1.范围
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闽南厦漳泉三角洲、辽东半岛、山东半岛和沿海其他地区规定范围内开放城市的市区、重点县的城关区(或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策批准的重点工业卫星镇),以及安排以发展出口为目标的、利用外资建设的农业技术引进项目、农产品生产基地和农产品技术加工厂的上述市、县所辖农村,三明市、南平市、******、福安市、福鼎县。
2.主要税收优惠政策
(1)对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以及属于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者国家鼓励的其他项目,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另外,湖北和四川两省所辖长江三峡工程库区(已列为三峡经济开发放区),可实行沿海经济开放区的税收优惠政策。
10.7 西部大开发地区优惠
1.范围
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蒙古自治区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湖南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可比照西部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2.主要税收优惠政策
(1)对从事国家鼓励发展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至2010年期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民族自治地方的内资企业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征或免征地方所得税。
(3)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如下优惠政策: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对西部地区公路国道省道建设用地,比照铁路民航建设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5)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10.8 东北老工业基地优惠
1.范围
辽宁、吉林、黑龙江和大连市。
2.主要税收优惠政策
(1)豁免部分企业的历史欠税。
(2)对资源开采衰竭期的矿山企业,以及对低丰度油田开发,在地方具备承受能力的条件下,适当降低资源税税额标准。
(3)对装备制造业等8大行业,允许新购进机器设备所含增值税税金予以抵扣。
(4)实施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和缩短无形资产摊销期限、扩大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适用范围、提高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等减轻企业负担的政策。
10.9 沿海开放城市优惠
1.范围
大连、秦皇岛、天津、烟台、青岛、连云港、南通、宁波、福州、广州、湛江、上海、温州、北海等港口城市和汕头、珠海、厦门除经济特区范围以外的市区、威海市的市区。
2.主要税收优惠政策
(1)对设在沿海开放城市老市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机械制造、电子工业、能源工业(不含开采石油、天然气)、冶金、化学、建材工业、轻工、纺织、包装工业、交通运输(不含客运),直接为生产服务的科技开发、地质普查、产业信息咨询和生产设备、精密仪器维修服务业等(以下简称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医疗器械、制药工业、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水利业、建筑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在沿海开放城市的老市区内开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凡属于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外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属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另外,北京、哈尔滨、长春、********、南宁、昆明、石家庄、太原、合肥、南昌、郑州、长沙、成都、贵阳、西安、兰州、西宁、银川、乌鲁木齐等市可实行沿海开放城市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10.10 沿江开放城市优惠
1.范围
芜湖、九江、武汉、岳阳、重庆、黄石、宜昌、重庆市的万州区、浩陵区。
2.主要税收优惠政策
实行与沿海开放城市相同的税收优惠政策。
10.11 内陆开放城市优惠
1.范围
太原、合肥、南昌、郑州、长沙、成都、贵阳、西安、兰州、西宁、银川等内陆省、区的省会、区首府。
2.主要税收优惠政策
实行与沿海开放城市相同的税收优惠政策。
10.12 边境对外开放城市优惠
1.范围
黑河、绥芬河、满洲里、珲春、凭祥、东兴镇、河口县、畹町、瑞丽、伊宁、塔城、博乐、二连浩特。
2.主要税收优惠政策
(1)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边境开放城市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减按24%的税率征收。
(2)边境经济合作区内的内联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在当地减按24%的税率征收,如内联企业投资者将企业利润所得解回内地则由投资所在加征9%的所得税。
10.13 上海浦东新区优惠
1.范围
上海市浦东。
2.主要税收优惠政策
(1)对在浦东新区开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对带项目成片土地上从事基础设施建设的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2)对在浦东新区设立的从事机场、港口、铁路、电站等能源、交通建设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上海市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至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至十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3)外资银行、外资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及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分行由总行拨入营运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对其经营业务所得,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10.14 苏州工业园区优惠
1.范围
苏州市金鸡湖地区。
2.主要税收优惠政策
实行与经济技术开发相同的税收优惠政策。
同时,对区内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的内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0.15 福建台商投资区优惠
1.范围
厦门市辖的杏林、海沧、集美地区内的台商投资区;福建马尾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台商投资区。
2.主要税收优惠政策
(1)在福州马尾经济技术开发区台商投资区内注册的台商投资企业,享受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税收优惠政策。
(2)在厦门台商投资区内注册的台商投资企业享受经济特区的税收优惠政策。
10.16 国家旅游度假区优惠
1.范围
海南亚龙湾、昆明滇池,北海银滩、广州南湖、福建武夷山、湄州岛、杭州之江、上海佘山、江苏太湖、青岛石老人、大连金石滩。
2.主要税收优惠政策
区内外商投资企业按24%的税率征收所得税。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0.17 海南洋浦开发区优惠
1.范围
海南洋浦30平方公里。
2.主要税收优惠政策
洋浦开发区的其他各项税收政策,原则上按国家规定的海南经济特区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执行。